中国法史及法史学研究反思

2018-03-10 20:53李燕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6期

李燕

摘要中国法史及法史学的研究自上世纪初形成以来,在法学界或为炙手可热的“学科”,或为可有可无的“冷门”。这种冷热两极现象的背后反映的是对学术目标的多种误读。自法史学形成以来,在法学界便形成了两种极端的冷热现象,而冷热极端也反映了对学术目标的误读。比如盲目的选择创新,将学科学习看做学术目的等。也正是因为对学术目标的误读使得我国的法史研究重点集中于方法方面,而忽视了基础问题。对此,本文认为应充分尊重学术研究的规律,在创新中培养独立人格,将学术研究看作过程非目的,这样才可以促进法史学研究的深入发展。

关键词中国法史 法史学 研究反思

一、法史、法史学研究创新的基础在于传承

学术发展的基础便是传承,应在尊重学术延续性的基础上学习古人,探究古代与现代的学术差异,从而更好地把握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一)学问、学术以及学科的概念

学问指的是学习与询问,学科是学问的科目分类,而学术则指的是系统且专业性的学问。无论是古代的学问还是近代的学术,其基础均为知识内容,且以学为前提,在原有的知识体系上进行深入探讨,并产生新的知识,更新知识体系。

由此,学问、学术的本意则是在学习过程中不断积累并传承知识,完善创新发展。

(二)古代学问的传承

以唐律为例,当时各位重臣、思想家以及律学家等在结合自身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分析历代法律法规,进而编制了唐律,且更为重要的是,唐律展现了自汉代以来的学术传统,说明了儒家学说与价值观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唐代的立法人员也由历史与天象两个方面阐述了唐律的含义,即包括了法家的主张,也存在阴阳家的贡献。且对一些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也逐步深入,形成了社会共识。例如法律平等问题、复仇行为问题、亲子关系问题等。再例如在礼法关系方面,其起源于秦诸子,且主要代表为儒、法两家,先秦儒家总结了周人的经验,提出了德治与礼治,之后法家根据发展情况提出了法治理念。而在战国后期,荀子在结合儒家、法家的基础上,提出了礼法并举的治国理论。由历史记载可以看出,秦朝中虽然没有使用儒家学问,但其在学术界与社会上的传承却从未终止,且礼法之争也跟随着历代思想家与学者的论述而发展壮大,并在法理层面形成了礼法融合的局面。

(三)近代法史研究传承反思

1840年后,我国的仁人志士在变局发展中开始进行反思,在理解以往历史传统的同时又过度追求世界潮流。他们没有针对当时的社会局面更好的审视传统法律,更没有完全承担起开创后的接续使命。比如清末在修建法律的同时,设置了法律学堂,讲解《大清律例》,其根本目的在于找到中西法律融会贯通的方式。但民国年代后,大清律例相关的讲义等内容却再也无人问津这。又比如梁启超属于近代中国法史学研究主要的开创者,且其发表了《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研究了先秦思想,期间包括了自然法、法系、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等多个学术专业用语。在这篇法史研究著作中,梁启超先生充分肯定了先秦各家思想,尤其赞赏儒学思想。同时他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中全面分析了先秦至清代的成文法,开创了法制史研究的先河。由此可以看出,梁启超先生将古代的法史分为思想与制度两个层面进行研究,且其倡导实行儒家思想,而批判了秦國以后的法律制度。同时,他还认为中国法律变革必须在法律制度外求得真正的法理,必须继承礼治主义价值观念。但在其他批判古代法的研究著作中,我们无法体会法史学者应具备的传统文化底蕴,更体会不到他们对传统文化寄予的厚望。这也使得我国法史研究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便是传承性较差,既没有继承传统法的精神使命,更未承担现代法律本土资源的社会使命。

二、近代学术的本质在于学者应进行独立思考

(一)学术研究本质

近代学术进步的标志便是具备一定的独立性,首先,学术属于理性的,研究期间应摒弃个人喜好,客观真实的反映客观规律。其次,学术研究应独立思考客观事实,且不能强求统一,更不能丧失自身的独立性。最后,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学术应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表达自身观点,且不得将自己的观念强加于任何人。学术独立的价值观并非起源于中国,但却是清末民初精通古代文化的国学大师将这一理念引入中国。清末民初,很多思想家意识到了学术独立对中国法史未来发展的重大意义,批判压抑学人个性抑制学者思想的错误理念,认为学术不可以强求统一,鼓励不同学术立场的学者应具备自己观点,并以平和的心态进行学术研究,改变学界以势压人的局面。

(二)近代中国法史研究缺乏原创性反思

近代以来,学术独立已经成为学界共识,但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在实行这一理念的过程中面对诸多困难,使得法史研究陷入了种种误区之中。以法系为例,法系起源于欧洲,但其划分却并未在欧洲得到普遍认可,日本的穗积陈重为了给日本立法谋寻出路,找到“弃中学西”的依据,因此在研究中带有强烈的价值判断,但中国法史学界却并未真正看清穗积陈重的研究本质,几乎全面学习。比如梁启超全面吸收了穗积陈重的法系观点,总结了中华法系落后于西方国家的原因,但梁启超却并不赞成穗积陈重将中华法系归纳为迟进法的观点,在全面引进西方法律的同时又认为中华精神独树一帜,梁启超这种对中华法系矛盾的心理正反映了中国法史学界对传统的纠结与矛盾。除了存在人云亦云的问题外,中国法史学过分强调学术致用性,没有对法系基本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过多的注重法系与时局的关系,在这种狭隘民族主义的引导下,部分学者甚至未结合学术研究便提出了复兴中华法系的建议。反思中国法系的曲折与教训,我们更应深刻认识学术独立性的重要性,但学术独立不仅仅在于更新价值观念,更应该清醒的认识整体的社会学术环境,学人必须养成独立的品格,在传承中不断创新。

三、学术研究的方法与途径应为学科

随着西方文化的不断输入,法史学界认可的主流研究方法便是学科,其更强调知识的专业性,认为学科是服务学术的重要方法。

(一)术业有专攻与君子不器

我国古代学人总结出了术业有专攻的学术方法,与兴起的学科存在相似之处。学科便是认为应对学问进行分门别类,进行专业研究。但古人从事学问的主流方法是孔子主张的君子不器,即认为士大夫应该博学通才,强调事物的联系性,对问题进行综合考察。但无论是学问还是学术,研究方法都应充分结合“君子不器”与“术业有专攻”两种方法,并在结合不同社会背景下,找准侧重点。

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近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也属于学科方法,学科对知识内容的精准分类避免了学术研究的非专业化问题,但任何研究方法都存在自身的弊端,对于人文社科研究来讲,学科难免会产生以偏概全的问题,从而对古代法律产生一定误解。比如在“法意”方面,近代学者由法学学科考虑中国古代法治,认为古代法律是制度条文的堆砌,缺乏深入的理论阐述。但由字义看来,自秦朝开始的法便指的是制度,由此看出以学科视角看待古代法律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因此,在分析现代法与古代法时,应充分考察古代社会的结构。比如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存在两层含义,即法制与法治,法治主要指的是价值观与精神,而法制则指的是规范制度。而古代背景中的“法”却仅指的是规范制度,而“礼”字则指的是精神与价值观理念。由此,为了满足学术研究需要,应综合采用多种学科方法,在深入研究与拓展中进行创新。

(二)法史学地位

法史学属于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涉及人文学科中的史学、哲学以及社会学科中的社会学与法学等内容。且在史学学科体系中,法史属于专门史,而在法学学科中,法史则属于基础理论。但在当前的史学领域中,法史学越来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且其研究成果几乎得不到史学界的认可与承认。这主要是因为诸多法史学者认为自己属于法律人,因此忽视了学术研究中的严谨原则,以致当前的史料功底薄弱,且对新资料缺乏敏感性,学术观点较为陈旧。同样,在法学领域中,法史学的境遇依然不好,制度与思想无法兼容,三十年前,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使得社会迫切需要法制改革,但当时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却寥寥无几,甚至多数失效。在当时法律几乎一片空白的状态下,法史学成为当时唯一具备基础且可以进行研究的科目,但在经过多年的发展研究,法史学应该不断创新,但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史学陷入了停滞状态,不但法学界不重视法史研究成果,更为重要的是法史学界将更多精力放于学科方法研究方面,并未真正促进法史研究的进步,以致法史学逐步淡出法学界的领军地位,开始回归学术研究。这种回归为人们从容研究学术得失提供了充足的时间,有助于人们纠正对古代法律的偏见与误解。法史学研究应在基于好奇与兴趣的前提下选定课题,并坚持个性化的治学门径与学术规范,只有这样才可以充分改善法史学界中的诸多短板问题,减少批判与批评的声音。

在法史研究定位方面,学者也应涉猎较多内容,法律史应放大自身格局,摆脱以往的局限与桎梏,从而整理出清晰的法律转型思路。只有这样,法史学才可以有效摆脱以往落后的传统法律资源,为史学界提供一个新型且可以得到学术认可的视角,摆脱学科的不良情绪,充分发挥学科功能,从而确保法史学研究散发出自身应由的空间与活力。

四、结语

目前我国的法史研究面臨着十分尴尬的局面,学术研究经常因不确定原因而炙手可热,同样也因不确定原因而边缘化,研究成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认可,呈现出病态的发展趋势。本文便在此基础上探索学术发展的本质与规律,定位法学研究,分析法史学进程中的反常现象,以期为此后法史学健康发展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