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秋 刘吉双 刘子洋
摘 要:粮田流转价格,是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问题。过高的流转价格会导致流转后的土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过低的流转价格又影响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民收入。在“三权”分置条件下,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为指导,以西方土地经济理论为补充,构建转入方和转出方均能接受的农村土地流转标准价格。
关键词:粮田流转价格;马克思理论;西方土地经济理论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31-0024-02
引言
粮田是指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粮田流转是指在粮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民所有情况下,粮田的经营权发生了转移,由承包者让渡给经营者。粮田经营权的转移,有可能导致粮田用途的可变,即流转后的粮田不再种粮,而是演变为蔬菜地、苗圃、花卉基地、鱼塘和果树园等等。粮田流转“非粮化”问题的出现,究其原因,粮田流转价格过高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影响因素。政府要在粮田流转价格形成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在有关地租理论指导下,形成一个转出方和转入方都能接受的标准价格,以抑制粮田过度“非粮化”上升势头,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粮田流转标准价格形成,离不开地租理论的指导。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是建立在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生产价格论和剩余价值论基础上的,是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地租理论的继承和批判,赋予了地租理论崭新的内容。马克思地租理论不仅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更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理应成为制定我国粮田流转标准价格的根本遵循。
一、绝对地租理论
在马克思看来,土地这种商品与劳动力商品一样具有特殊性,是先有价格后有价值。如果土地没有开发,土地就没有价值,它只有“虚幻”的价值,这就是土地的无形价值,包括土地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由于土地稀缺性、垄断性和地租的产生,“虚幻”价值的土地才有价格。我国农村耕地资源有限,特别是粮田耕地资源就更为宝贵,理应重视无形价值在租金中的地位。过去,在粮田流转中,很少考虑粮田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在粮田流转价格测算中,也几乎不算这部分价值,导致粮田流转价格过低,出现粮田“弃耕”“抛荒”、粮田生态环境破坏的不利后果。
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权是产生地租的前提条件,地租是与一定所有权相关联的。“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土地经营者那里获取的收入,是由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在任何情况下,这个由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产生的绝对地租,都只是农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都只是这个剩余价值到地租的转化,都只是土地所有者对这个剩余价值的攫取。”[1]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其增殖的形式。”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产生绝对地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绝对地租的场合,如果最坏土地不提供地租,就不可能让人耕种,因此,“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产生地租。”[1] 在“三权”分置条件下,粮田流转价格是指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凭借承包权从土地经营者取得的租金。这部分租金是考虑到粮田的稀缺性和垄断性产生的,就是绝对地租。
此外,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有机资本构成,也是绝对地租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剩余价值率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农业上一定量的资本,同有社会平均构成的同等数量的资本相比,会生产较多的剩余价值。”[1]这样,农业与工业相比较,会产生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并不能很快平均化,因为农村土地存在垄断性,所以一旦形成农业超额利润,会在较长时间内得到保留,进而形成绝对地租。如果农业资本的平均有机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这时,“上述意义上的绝对地租,也就是既和级差地租不同,又和以真正垄断价格为基础的地租不同的地租就会消失。”[1]但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仍然存在,只要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仍然分离,那么绝对地租仍然存在。绝对地租“简单地说,只能来自垄断价格。”[1]马克思认为:“如果在一个国家,农业资本的构成与非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相等,……在这种场合,农产品的价值就会同它的费用价格相等。这样一来,土地所有者只好自己耕种这些土地,或在租金的名义下,把他的租佃者的一部分利润甚至一部分工资刮走。一个国家可能发生这种情况。”[1]
二、级差地租理论
马克思认为,级差地租是指使用较优土地所获得的归土地所有者所占有的超额利润,体现在市场上就是土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与一般生产价格的差额。级差地租来源于剩余价值,即超额利润,它不过是由土地经营者转到土地所有者手中的剩余价值。级差地租是由土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连续投资的收益所决定的。
马克思按级差地租形成的条件不同,将级差地租分为两种形式: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即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即级差地租Ⅱ)。由土地自然条件所决定的级差地租,马克思称之为级差地租Ⅰ,又称级差地租第一种形态,是指是土地经营者利用肥沃程度和位置较好的土地所创造的超额利润而转化为地租,它是与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和土地位置的差别密切相关的;由在土地上投资收益差别产生的地租,马克思称之为级差地租Ⅱ,又称级差地租第二种形态,它主要是由在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产生不同收益所决定的,由各次投资的生产率不同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级差地租Ⅰ是级差地租Ⅱ的前提和基础。就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的联系上讲,实质都是剩余价值,都来源于土地经营者的超额利润。马克思认为,极差地租形成的自然基础是土地的差异性。但是,“自然力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而只是超额利润的一种自然基础,因为它是特别高的生产劳动力的自然基础。”级差地租量的测定依据是土地级差收益。级差地租与土地等级相联系,土地等级不同,土地收益便不同,因此地租额不同,在市场上的表现就是由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这些级差地租超额利润也可以称之为垄断利润,是土地经营者凭借对较优土地的经营权垄断而产生的利润。从这一点上看,级差地租产生又与绝对地租有相似的地方,都是凭借土地权利产生垄断利润,实现土地权利的经济增殖。只不过是绝对地租产生于土地所有权,级差地租产生于土地使用权利而已。极差地租“不是产生于所有资本或这个资本所占劳动的生产力的绝对增加”,而“总是产生于支配着一种被垄断的自然力的个别资本的个别生产价格和投入该生产部门的一般资本的一般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由此可见,极差地租的形成与自然基础上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垄断密切相关。
三、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对“三权”分置下粮田流转价格形成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地租是权利的产物,而权利产生于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马克思主要从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对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进行了研究,认为土地所有权利的存在,是超额利润转化成地租的根本原因所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与经营权分离,进一步强化了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农民有权凭借对承包权物权收取让渡土地经营权的租金收入,它是农民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收益。与古典政治经济学和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地租地价理论相比,马克思地租理论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情,具有明显的优点,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因此,要以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为指导,科学制定农村土地流转价格[2]。
从马克思地租理论上构建“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模型。第一年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第一年地租=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农产品社会价值一个别生产价格。其中,绝对地租=农产品社会价值(即劣等土地上的平均价值)一農产品社会生产价格;级差地租=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个别生产价格。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指导,从实践上构建“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价格模型。第一年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第一年的地租=土地年纯收益=土地经营收入-生产费用-税金-经营者应得利润。土地经营收入为土地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经营者应得利润为总资本乘以社会平均利润率。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1:715-863.
[2] 党杨.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评述[J].现代商业,2010,(6).
[责任编辑 吴高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