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研究

2018-03-07 17:53王志伟钟茂林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项目职教

王志伟,钟茂林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无锡 214153)

2015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政策性文件,希望通过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的方式[1],活跃我国的民间投资活动,减少影响社会各界人士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障碍,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的转变。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我国高等院校尤其是职业院校,在“双创”进程中必须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一、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关系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解析

创业顾名思义应该是“开创一番事业”之义。其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大众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产品优势或市场优势开创新企业,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自己的创业目标;二是处于各行各业的社会大众利用自己的知识、技术、能力在各自的职业岗位上努力做得更好,为自己所在的单位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为自己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构作出新贡献,从而为自己赢得更广阔的职业空间。

创新包含三层内涵:一是处于技术领域的社会成员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流程;二是处于服务领域的社会成员能提供新服务项目,更新服务内容,改革服务提供方式;三是处于思想领域的社会成员提供新理论、新思路、新观点。

创业与创新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无论是创办企业,还是在现有岗位上努力做到最好,从业者都需要有创新意识,才有可能实现自己的目标。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创新是创业的基础与前提,创业是创新的延伸和发展。

(二)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过程中的功能

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下文简称“集团”)是当前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中最重要的一种模式,也是最有可能完美解决职业教育“教学链、产业链、利益链”三链融合问题[2],最有生命力,最能促进职业院校学生实现创业创新的职教集团模式之一。

1.集团的校企深度融合模式将为职业院校学生创新提供场所。年轻的职业院校学生正处在最有想法,最能接受新技术、新理念,最想有所作为的阶段,而集团由于其企业性质,让学生在校期间就能接触企业中先进的机器设备、技术和经营理念。这种接触一方面使学生能及早掌握相关的技术和技能操作要领,另一方面也能推动学生更进一步的思考,将理论知识结合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去,实现相应理念、技术、技能、流程、工艺、产品的创新[3]。

2.集团的企业平台将为职业院校学生创业提供渠道。无论是以基层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为主的集团,还是以基层技术与服务类人才培养为主的集团,其自身及其企业股东参与专业人才培养的过程,都会让职业院校的学生深刻理解技术、商业模式、经营理念在市场竞争领域的重要性。其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让学生理解掌握相应的技术、技能、理念、模式的同时,也为其中的优秀者找到市场机会进行创业活动,为其中的有资源者进入相应的市场开展创业活动提供了主要的创业渠道。

3.集团校企双方的师资力量将成为职业院校学生创业创新的最重要的导师。从职业院校学生的创业创新实践来看,有不少学生在创业创新过程中需要各方面的指导,如技术支持、企业创立、资金筹措、产品开发、市场前景分析等,有时候学生可能不知道从何处着手解决,该如何解决,有无其他解决方法,这时合作院校的老师与合作企业的导师给予的理论与业务、方法与实践上的指导,往往能很快解决学生的困惑,从而实现学生的创业创新想法。

4.集团将成为职业院校教师创业创新的主要基地。集团一方面是培养职业院校各专业学生的重要平台,另一方面由于专业与企业的深度融合,使得院校专业教师的理论知识可以在实践中得到验证,从而使教师能从全新的角度来审视、探索、发展自己的所学,由此有可能会得到相应的技术、产品、理念、工艺、流程等方面的创新,甚至会推进教师利用自己技艺开展创业活动。

当前我国职业院校在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进程中,虽然采用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模式的还不是很多,主要有青岛西海岸职教集团有限公司、中山火炬职教实业(集团)公司和河南省机电职业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等[4]。但这一模式将会在“大众创业、万众创业”国家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集团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集团以何种方式介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的实施过程

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在参与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两种情形:一是其只有简单的生产经营功能,主要作为中介为职业院校与其企业股东进行专业人才培养合作提供服务;二是其有一定的生产经营功能,既能直接参与专业人才培养,也能为职业院校专业学生参与其企业股东的生产经营实践提供服务。两种不同职能状态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意味着其经济实力与规模大小的不同,前一种集团在支持职业院校师生的创业创新活动时,由于经济实力较弱,可能需要其企业股东的配合才行;后一种集团可以直接开设诸如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业扶持基地,或设立诸如创业孵化基金等创业扶持基金,来积极介入职业院校师生的创业创新活动。然而,无论哪种职能形态的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具体如何利用自身的优势、以何种方式介入职业院校师生的创业创新活动,都是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二)职业院校在集团介入过程中如何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

作为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股东之一的职业院校,当然非常希望组建的集团能在师生的创业创新活动中有所作为。然而在集团扶持职业院校师生的创业创新活动中,职业院校本身能否提供灵活的体制机制,如允许教师停薪留职在集团平台下进行创业,允许学生以在集团或在其企业股东内的创新项目获取相应学分,允许学生利用集团的相应市场项目休学创业,允许学生利用创业创新之余的时间通过微课或慕课学习来获取学分,允许学生以在集团的创业创新工作成果来代替职业职能证书等,让师生能放开手脚投入到高风险的创新创业活动中去,也是每一个参与组建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职业院校必须思考的一个问题。另外,职业院校能否为集团介入师生的创业创新活动提供一些配套条件和设施,如能否为师生的创业创新活动提供配套的场所,能否设置创业创新学院对接集团的创业创新项目,能否利用集团的创业创新项目申请各类政府机构的项目资金支持等,也是职业院校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三)职业院校师生利用集团技术设施设备等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如何归属

在专业人才校企合作培养过程中,参与的学生与教师很有可能在完成企业项目任务的实践过程中,进行了相应的技术、经营模式与理念以及工艺流程方面的革新。如果事先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则这些创新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就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是归属于完成创新的学生还是带队的教师?或是归属于所在的实践企业——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或其企业股东?归属权不同将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或激励效应。

(四)职业院校师生在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过程中发现了相应的市场机会,集团能否给予相应的创业扶持

因为这种情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职业院校师生在参与集团介入的校企合作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发现了市场机会而作出的创业决定,有利于集团或其企业股东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竞争优势,如师生的创业使得他们某些方面降低了成本,或提供了更好的产业配套,或提供了业务外包机会,或解决了他们经营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等,集团或其企业股东会乐见其成,甚至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或技术扶持;二是职业院校师生在参与集团介入的校企合作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发现了市场机会而做出的创业决定,加剧了他们在某一方面或某领域的市场竞争,或降低了他们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优势,集团或其企业股东能否接受,能否给予扶持就不得而知。

(五)集团在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过程中能否让职业院校师生接触其最前沿的技术与最核心的经营信息

能够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一定领先地位的集团或其企业股东在技术或经营上必然有自己的竞争优势,而这些信息有的属于其专利技术、有的属于其专有技术或独特的经营信息 (如供货渠道、价格,国外客户信息,原材料采购信息等)。属于专利技术的技术信息本身已经公开,可以让职业院校师生直接接触,但属于专有技术和经营信息的部分,即所谓的商业秘密,是否可以让职业院校师生直接接触?集团或其企业股东肯定会有所顾虑,但如果不能接触,将可能会影响创新成果的涌现,如果让其接触,出现泄密则会影响合作企业的生存,在集团及其企业股东介入职业院校师生的创业创新活动前,这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集团应找准介入职业院校师生创业创新活动的合适路径

具体而言,集团可以联合其企业股东、职业院校股东及其他愿意参与的股东,在职教集团内部成立相应的企业内部“创业创新平台”,即所谓的“双创”平台,鼓励在职教集团内部参与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学生和院校指导教师进行内部创业创新,一方面通过常设性的“双创”办公室接受师生提交的创业或创新方案,从中选拔优秀创业或创新方案;另一方面通过与职业院校合作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创业计划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不仅吸引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专业学生与教师积极投入其中,同时也进一步吸引其他专业有兴趣的学生与教师参与其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同时,集团可以联合其股东,尤其是职业院校股东,创设“创新创业孵化基金”和“创新创业孵化器”,对于通过前述两种方式选拔出来的优秀创业或创新项目,提供资金资助、技术及经营指导以及一定的实习场所,允许师生进行内部创业或创新。对于取得初步成效的创业或创新项目,则可将其移入创设的 “创新创业孵化器”内进行进一步扶植。此外,集团及股东还可以更进一步出资设立归属于职教集团下的“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组建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股东们,可以通过股东会作出决议,拿出职教集团每年盈利的一部分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对在“创新创业孵化器”内基本成型的创业项目直接进行融资支持,让其能迁移至职业院校开办的大学生创业园内,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职业院校应制订有关师生利用集团开展创业创新活动的配套措施

首先,职业院校创新自己的内部管理体制与机制,为本校师生的创业创新提供一定的政策空间,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允许教师停薪留职开展创业创新活动的管理措施,实现学生学习的完全学分制及其获得学分具体途径的管理规定,学生完成的创新创业项目如何折抵学分、学生什么样的创新成果能代替职业资格证书、学生休学创业等的管理规定。其次,职业院校应创设专门的“创业创新学院”以加强师生从事创业创新活动的管理,同时也可以做好与集团支持师生创业创新活动的对接。该学院应下设“创新创业孵化器”[5]和大学生创业园,要求有一定面积的经营场所,以承接师生的创业创新项目,对处于创新创业孵化阶段的师生创新创业项目中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则可由师生从“创新创业孵化基金”中所获得的资助资金和其自有资金中出资租用集团及其企业股东所拥有的设施设备,或直接租用其车间或实验室内的设施设备,职业院校创业创新学院对这一阶段创新创业项目使用的营业用房不应收取费用,但对进入大学生创业阶段的师生创业项目中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则可由师生用“天使投资基金”中所获得的资金和其自有资金进行外购,且其在使用创业学院的建筑作为自己的经营场所时应支付相应的租金。再次,职业院校可联合集团及其投资股东共同试点组建小额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作为进入大学创业园的创业项目获得创业资金的一个有效补充,该网络众筹融资平台建成后主要面向职业院校师生、集团及其投资股东、集团股东的内部员工开放,且设定自然人及法人参与众筹的金额限制和参与人数限制,以降低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创业项目成立公司后,参与众筹的投资者即成为公司股东。最后,职业院校应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基金政策所规定的条件,充分利用师生的创新创业项目,获取各级政府基金的资金支持。

(三)职业院校与集团进行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有明确的合同,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是职业院校师生进入集团或其企业股东的工厂、车间、店堂、实验室进行实践、实习、实训、学徒制培训前进行合同约定,该合同主要约定在此期间形成的知识成果的归属。一般情况下,这种技术、经营模式与理念、工艺流程、软件革新的成果应属于集团或其企业股东,这也是符合我国规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的。不过,应根据这些知识成果进行产业转化后的效益,对具体提出改进策略的教师和学生给予必要的奖励,奖励比例必须列入合同,并要有保底数额。但对于仅有好的想法还没有开发形成的技术、思路、理念,集团则可将其列为相关的“创新创业项目”,放到“创新创业孵化器”中予以孵化,项目开发成型后开发者有创业意图的,可以再进入大学生创业园进行创业,而集团或其企业股东可以将其对开发技术拥有的权利转化为对创业企业的股份,且其股份占比不宜过多,以不超过50%为宜;若项目开发成型后开发者没有创业意图,则可将其收归集团或其企业股东所有,并按前述一般情况进行奖励。因此对上述这两种情况的处理,合同中也要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职业院校师生进入集团或其企业股东的工厂、车间、店堂、实验室进行实践、实习、实训、学徒制培训,因为接触到了企业前沿的科技、经营模式与理念、工艺流程等,而在实习、实训完之后提出了相关的开发项目,并被选入创新创业项目,进入了“创新创业孵化器”孵化,项目开发成型后如果其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主要利用了集团或其企业股东的设施设备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来完成的,则可比照上文所提到非一般情况下的处理办法来处理。但若涉及开发者创新成果属于职教集团或其企业股东的,则应加大对开发者的奖励力度;如果其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主要利用的是职业院校的设施设备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来完成的,则建议职业院校(尤其是公办的职业院校)可将权利转让给集团,将来折算成职业院校对职教集团的出资增加额,而后按前一规定处理,以避免未来此笔国有资产如何处理的难题;但如果其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主要利用自己的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来完成的,则该开发成果归开发者所有,不过,其如果利用职教集团的“天使投资基金”或小额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筹得资金后到大学生创业园投资创业的,则可由开发者与相关主体签订相应的投资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三是职业院校师生提出的创新创业项目通过了集团“双创”办公室的选拔或通过“创新创业大赛”成为优胜者,但其项目的由来与职教集团或其企业股东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则可由在“创新创业孵化器”孵化的项目开发者根据自身开发进程对资金和技术的需要,与职教集团的“天使投资基金”或其他投资主体协商签订相应的投资协议。同样,当项目从孵化器移至大学生创业园后,其可以再与各投资主体进一步明确后续的投资规定,以明确各方在开发进程中的权利义务。

(四)创建制度化的“创新创业项目”评价体系和专业化的项目评价专家团队,保证创新创业活动效率

在职业院校师生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确实会有一些项目可能与集团或其企业股东的实际经营有一定的竞争,但只要这种创新创业活动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经营效率的,就不能因为与集团或其企业股东的当前经营有竞争而进行打压,相反,应该大力扶持。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制度化的创新创业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和专业化的项目评价专家团队,以保证创新创业项目选拔的公平性、公正性与先进性。此外,如果选出的项目与集团或其企业股东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冲击,则集团或其企业股东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项目的开发成果,然后再用于改进自己企业内的生产经营。当然,集团或其企业股东如果不能通过购买方式来获得项目成果的话,还可以通过“天使投资基金”投入资金来获得未来新创企业的股权,来获取创新创业红利,甚至未来集团或其企业股东可以将自己企业内的这块落后业务外包或卖给创新企业,从而解决业务上互相竞争的难题。

(五)职业院校在开展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前与参与师生签订相应保密协议,保护集团商业秘密

通过签订保密协议让在企业工厂、车间、店堂、实验室、技术研发机构实习、实训、实践的职业院校师生遵循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规定,从而允许他们接触企业中最前沿的技术、最核心的经营领域。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专业人才培养的效益,为企业培养最适合、最能上手的基层技术及经营人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开阔职业院校师生的眼界,从岗位实践过程中发现创新创业领域,提出自己的思路、想法,为后续创新创业项目的提出打下良好的基础;再一方面也有利于集团及其企业股东打消顾虑,将自己的“压箱底宝贝”拿出来,提高职业院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水平。至于后续职业院校师生基于企业商业秘密而提出的一些创新创业项目的处理,则可结合上文前四点对策中提到的思路来进行解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EB/OL].(2015-06-16)[2017-06-10].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6/16/con tent_9855.htm.

[2]王志伟.企业法人型职教集团的治理结构分析[J].教育与职业,2013(32):9-12.

[3]黄尧.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12-115.

[4]王志伟.我国不同类型职教集团产权安排的效率分析[J].职教论坛,2013(13):4-8.

[5]江苏省科技厅.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要做法及成效[EB/OL].(2015-07-02)[2017-07-12].http://www.asinfo.gov.cn/lnkd_news.asp?ArticleID=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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