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 巧 玉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430072)
2016年以来,市县巡察逐渐成为全国范围内探索建立的一项党内监督制度。它是地方党委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国家巡视制度向基层的延伸,其目标在于破解反腐败过程中“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难题,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后一公里”,把从严治党的责任落实到基层。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市县巡察工作,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两次提到市县巡察。一是在“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中提到要“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二是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提到要“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1],这深刻显示了市县巡察制度在新时期对于反腐败和健全监督体系的重要意义。
从历史上来看,市县巡察制度是中国传统制度文化的一部分,曾在古代长期存在;另一方面,市县巡察制度的建立,也是由于现实环境对地方党组织进行监督的需要,是在从严治党压力下产生而来的一项制度设计,从探索到正式建立,市县巡察制度经历了较复杂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即已建立起系统的巡察制度,如历代王朝都存在由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定期或临时派遣监察官巡视地方进行监察的制度。[2]但从本质上讲,中国古代的地方监察制度只是君主维护其专制统治的一种工具,这与十八大以来我党探索建立的市县巡察制度有着质的区别。
我们目前建立的市县巡察制度是与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的党内巡视制度一脉相承的。一直以来,在实行党内监督时,由中央和省(区、市)党委派出巡视组定期巡视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这就是党内巡视制度。巡视的主体包括党中央和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巡视的对象是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具体有省(区、市)、市(州、盟)、县(县级市、区)党委及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3]184。具体地说,在巡视对象上,并不包含县级以下的党组织。因此,在市县巡察制度出现以前,县及县以下的党组织并未受到有效的监督。
同时,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国家机关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群众最为密切,能够最为直接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也最能反映群众声音、传递民情民意,因此,基层党组织成员在推动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动全局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做好对他们的监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政治地位的基础。
但是,近年来,“小官巨贪”“微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基层官员组织纪律涣散,与老百姓直接相关的基层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问题变得尤为突出。比如,从2016年河南省在巡视中受理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看,80%以上反映的是基层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反映乡(科)级及以下干部违纪违规问题占总量的 70%以上。[4]此外,从基层信访来看,有大量反映基层党员干部吃拿卡要、贪污侵占、拉票贿选、故意刁难、虚报冒领等行为,对基层党员干部进行有威慑力的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市县巡察制度正是基于这种需要而创设出来的。
具体地说,市县巡察是由市、县纪委巡察组等专职巡察机构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的巡察监督工作。可以说,市县巡察制度与党内巡视制度同宗同源、一脉相承,是党内巡视工作向地方基层的纵深发展,也是巡视监督全覆盖的创新之举。
新时期最早的巡察出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具体而言,由各省市分行对下级支行进行巡察,以有效加强分行党委对中心支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从而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各分行基层领导班子的建设及促进中心支行的各项工作。这一时期,巡察一词虽然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措施,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但对市县巡察制度的产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巡察用于基层党内监督萌芽于2004年。当时的巡察虽然进行的是市县巡察工作之实,但并没有形成“巡察”这一概念,仍然沿用的是“巡视”的说法。2004年,浙江省的宁波江东区、湖州长兴县、丽水青田县开始探索县级巡视工作,其内容不仅巡廉政,还巡勤政[5];2007年,湖南湘潭县开始探索县级巡视制度。江苏省的地级市属于开展巡察工作较早的基层单位,例如其下辖的宜兴市、泰州市、抚州市等在2011年即开展了全面的巡察工作。
党的十八大后,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氛围下,许多省市开始运行巡察制度。从2013年开始,安徽、江西、浙江、江苏、四川、重庆、广东、山东、陕西、云南、河北等多个省份的市(地)县党委巡察制度陆续启动。2014年11月,王岐山在安徽省安庆市主持召开巡视工作座谈会,就开展巡察工作征求意见、进行调研。此后,部分地区开始借鉴上述地方巡视工作的经验或做法,快速推进市县巡察工作,从而推动了巡察制度的最终建立。
河南省是第一个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省份。在2015年5月,河南省即正式建立了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推动了党内巡察监督的制度化、组织化和规范化。[5]随后,各省陆续建立了市县党委巡察制度。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州、盟)和县(县级市、区)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从党内法规层面首次提出了要建立巡察制度。2017年7月1日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写道:党的市(州、盟)和县(县级市、区)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正式确立市县巡察制度,从而为深入推进巡察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规范。至此,市县巡察制度从“探索开展”变成了必须履行的硬性基层监督制度。随后,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阐述了市县巡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巡察工作总体要求、职责任务、监督质量、机构队伍、组织领导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市县巡察制度的相关制度建设。截至2017年9月,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5个副省级城市全部建立了巡察制度,336个市地、2483个县区巡察工作进入了常态,并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6]
市县巡察制度建立以来,在实践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模式,其中江苏、浙江与河南三省比较具有代表性。下面,拟以这三省为典型,分析市县巡察制度的实践成效。
截至目前,巡察制度还未像巡视制度那样建立起明文规定的统一的运行方式。巡察工作主要是以省为单位,在省党委的组织下开展。但从江苏、浙江、河南三省的实地运行来看,目前我国的市县巡察制度在政治站位、巡察方法、巡察流程等方面形成了基本统一的运行机制。
首先,在巡察的政治站位上,政治监督是巡察监督的本质特征[7]。因此,市县巡察“巡”的是政治而不是业务,市县巡察主要是抓党的建设,聚焦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从而推动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坚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严肃党内政治生活。[8]市县巡察工作,就是在巡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巡察对象和内容等方面,自觉对标中央巡视、省委巡视,突出政治巡察这个重点。
其次,在领导与工作机制上,当前巡察工作实行的是“党委统一领导、巡察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巡察方式上,采取的是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这是由巡视制度沿袭而来的工作方式。其中,常规巡察就是根据每年的巡察工作部署,按照计划对事先确定好的对象进行巡察,从而形成巡察监督的全覆盖;而专项巡察,是针对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机动式”巡察,表现出“短”“平”“快”的特点。在具体的巡察方法上,主要有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组织民主测评及问卷调查、开展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受理来信来电来访、走访调研、暗访、调阅或复制有关资料、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向有关涉案人员了解情况、专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等。[9]
最后,在巡察流程上,巡察主要包括6个环节,即巡察准备、巡察了解、报告巡察情况、反馈巡察意见、组织整改督查、立卷归案等。[10]
浙江省和江苏省一直是政府创新领域较为活跃的地区,在市县巡察制度上也不例外。目前,这两个省都通过活跃的制度创新,形成了各自有特色的巡察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而河南省作为全国第一个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巡察制度的省份,对巡察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巡察制度的具体创新方面稍微逊色于江苏与浙江两省。
1.江苏省市县巡察模式
在江苏省下辖的1个副省级市和12个地级市纪检监察局网站上,除南京市和徐州市未设置专门的有关巡察监督板块外,11个市设置了“巡察监督”(或“巡视巡察”“巡察工作”“市县巡察”“巡察·驻派工作”)板块。而在江苏省纪检监察网站上,更是将之前的“巡视工作”板块改为了“巡视巡察”,从中足以看出江苏省对市县巡察工作的重视。
此外,在全省编制从严从紧的背景下,为了优先保障巡视力量,2017年4月,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省委巡视办“三定”方案,增设巡察处,专门指导协调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除此之外,市县党委还将巡察机构组建和派驻机构改革结合,通过内部调剂、盘活存量解决编制问题,采取提拔任用、交流任职、带编入职、公开选调等方式,配好专职巡察干部和派驻纪检干部,实现“总体上不超编制、不超职数”。目前,江苏省13个设区市、96个县(市、区)共设置巡察办109个、巡察组455个。[11]
在市县巡察的具体工作模式中,江苏省总结出了“3+N”责任体系和巡视巡察“5+2”联动机制。“3+N”责任体系的目的是明确市县巡察中每个环节的责任主体,从而形成监督合力。“3”指的是省市县党委主体责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责任和巡视巡察组监督责任;“N”指的是与巡视巡察密切相关的各部门单位协调协作责任以及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整改责任。[12]责任体系的建立将各部门联合起来,确定了主体责任,利于各部门协调工作,以形成有力的监督体系。此外,以巡视巡察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全省一盘棋为目标,江苏省还建立了巡视巡察“5+2”联动机制。巡视巡察联动就是将巡察工作与巡视工作对接,使巡察工作在政治站位、职能定位、部署安排上,主动与巡视对标,向巡视看齐,从政治高度研究谋划巡察工作[13]。在“5+2”联动机制中,“5”主要是指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层面,在组织领导、对象覆盖、监督重点、方法创新、成果运用五个方面联动,以不断提高监督成效;“2”主要是指巡视巡察保障工作层面,在信息化建设和队伍建设两个方面联动,以提供有力支撑。[12]在具体的联动方式上,江苏省总结了三种巡视巡察联动方式,即“对口式”巡视巡察,精准发现行业系统性问题;“接力式”巡视巡察,精准发现深层次问题;“协同式”巡视巡察,精准发现普遍性问题。巡视巡察“5+2”联动机制实现了巡视巡察工作的同向发力。
十八大以来,江苏省巡察发现问题数量和质量不断攀升。2016年,市县巡察发现突出问题4132个,是2015年的2.8倍。[12]就苏州市而言,截至2017年11月,市县两级共巡察69个地区、单位党组织,发现问题1454个,移送问题线索356件,立案90件,党纪政纪处分48人,移送司法机关12人。[11]江苏省在市县巡察工作中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效。
2.浙江省市县巡察模式
与江苏省不同,浙江省纪检监察网站上并未设立“巡察”板块,其下辖的2个副省级市和9个地级市的纪检监察局网站上也只有6个设置了“巡察工作”(或“巡视巡察”)板块。这与浙江省的市县巡察模式有关,其在实践中凸显的是以浙江省各市县为主体的巡察模式。这里,以嘉兴海宁市的巡审联动模式和杭州市“五巡五察”模式为例来进行分析。
海宁市是浙江嘉兴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该市在2012年就创新设立了“巡审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了巡审联动模式。巡审联动指的是引入审计专业力量,纪委与审计混合编组、联合进驻,分工协作、互为印证,共作结论、联动处置。具体做法是审计局指派2名审计员加入到每个巡察组中,共同开展巡察工作。工作流程大致是:首先围绕“权”“钱”“人”来定巡察对象,梳理出巡察对象初步意见名单后,综合审计部门、巡察组的意见,最后确定巡察对象。将专业的审计力量引入巡察工作中,能够更加精准发现组织中的“蛀虫”,实现效率与效力的并举。现今,巡审联动已成为浙江各个市县纷纷效仿的一种模式。
杭州市的“五巡五察模式”也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模式。“五巡”即“综合巡” “专项巡”“点穴巡”“延伸巡”“交叉巡”;“五察”即“开门察”“留痕察”“印证察”“深度察”“重点察”。[14]这一模式深深打上了杭州的烙印,也被称为巡察监督的“杭州模式”。“五巡”注重巡察的广度、深度与重点之处,其中,“点穴巡”下查巡察对象的二级单位,让监督一竿子插到底;“延伸巡”则从巡察某单位或某一专项向外延伸,顺藤摸瓜、查深查透;“交叉巡”即为“异地交叉”,“回避式”交叉巡察,打破熟人社会干扰,没有人情包袱牵绊,更能开放调查,提高巡察监督质量。“五察”工作法则突出问题导向,为巡察组提供了开门征询意见、履职日记留痕、会议综合验证、紧盯反映集中的“人”“事”、探究深层次原因等具体措施,使巡察更精准到位。截至2017年9月,杭州市共设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13个,巡察组41个,配备巡察干部215人,全市各区县(市)已完成对67家单位的巡察,发现各类问题900余个,提出整改意见建议300余条[15]。
3.河南省市县巡察模式
根据河南省纪检监察网站的显示,河南省纪检监察网设立了“巡视巡察”板块以报道巡视巡察工作动态,下分“省委巡视工作”和“市县党委巡察工作”两个部分。截至2017年,河南省下辖的17个地级市和1个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除商丘市与安阳市外,16个市级单位在各自纪检监察网上设立了“巡视巡察”或“巡察工作板块”。由此可见,河南省委及其下辖的市级单位对巡察工作重视程度较高,安排部署也较为统一。
河南省于2015年5月正式开展巡察工作,先后出台了《中共河南省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豫发〔2015〕8 号)、《河南省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16],对巡察对象范围、工作任务和程序等进行具体规定,为巡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这种制度保障在全国范围来说具有开创性和借鉴性意义。
截至2016年10月,河南省18个省辖市、157个县(市、区)全部建立了巡察机构。河南省巡察制度建立一年多,市县巡察共发现并反馈“六项纪律”方面的问题34649个,移交问题线索21649件,巡视巡察机构共提出专题建议5000多条,河南省据此开展专项治理1889项次,完善各类监管制度4900多项[17]。
但整体而言,河南省市县巡察制度并未形成具有特色的工作模式,主要是在省委带领下设立巡察组,定期或机动式展开巡察。从可以查询到的数据来看,河南省市县巡察工作在2015年与2016年较为活跃,其取得的成就在全国层面也较为突出,但是,从2016年末以来,巡察工作的开展相对疲软,省委对其重视程度也呈现出降低的趋势。
通过对江苏、浙江与河南三省巡察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三种不同的模式在具体表现与实施效果上存在较大差别。江苏省在市县巡察工作上采取的是一种省委领导、统一推动的巡察模式。浙江省在巡察模式的建立中更倾向于以各市县为主体,发挥市县党委的积极性,分别开展巡察工作,市县为主体的创新模式使得巡察制度更具活力。河南省虽然在三个省份中是最早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巡察制度的省份,相关的制度保障也比较充分,但是相较于江苏、浙江省的巡察成果而言,河南省略为逊色。一方面河南没有建立起特色的巡察模式,其巡察方式不具代表性,采用的巡察模式、方法等基本上属于模仿;另一方面,河南省市县巡察制度的发展明显缺乏持续性,在建立全省统一的巡察制度这一亮点之后,河南省市县巡察的发展缺少了动力,以致后期凸显不出市县巡察的重要作用。究其缘由,主要还是由于河南省的制度创新能力不足,无法维持创新的持续性。
尽管存在不同的模式,各种模式的具体效力并不相同;但是,整体而言,市县巡察制度的运作已经产生了良好的制度效果,国家监督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目标可期。从浙江、江苏以及河南三省的经验可以看出,市县巡察制度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
首先,市县巡察制度完善了我国的监督体系,贯彻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我国监督体系主要有3个系统,包括法律监督系统、政治和政府监督系统、社会监督系统。党内监督属于政治和政府监督系统。党内监督有多种形式,在地方主要表现为纪检监督。但是,由于领导体制的问题,市、县、乡纪委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工作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在监督上,尤其是对党内“一把手”的监督效果大打折扣。而市县巡察制度通过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进行巡察,建立起了基层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填补了我国党内基层监督的空白,打通了党内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市县巡察制度与巡视制度一起,贯通了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自上而下的党内监督,对于完善我国监督体系发挥了重大作用。具体而言,市县巡察制度运用“四个着力”和“两个责任”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18],对全体党员干部来说是悬于头顶的一把“利剑”,形成了威慑,严肃了党内纪律,规范了党员干部作风,使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了实处。
其次,市县巡察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厚植了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基层党员干部处于党的执政体系的“神经末梢”,与群众联系紧密,他们是各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最终落实者,是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的最终完成者。他们与群众打交道最多,他们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相较于巡视制度中解决的“老虎”,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是“苍蝇”,正是由于基层党员干部存在“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作风不民主、行为不守纪”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导致群众对党的不信任。“得民心者得天下”,为了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对基层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十分必要。市县巡察制度一直延伸到村一级,就像一把利剑,直插基层党组织,紧密结合基层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切实解决与群众息息相关的问题。市县巡察的巡察组每到一个巡察对象中,最先是公布信访的地点、电话、意见箱,这样畅通了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能够直接和群众联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倾听群众的心声,更体现了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市县巡察工作的开展让群众切身感受到管党治党的新气象,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受益感,密切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筑牢了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最后,市县巡察制度加强了干部队伍建设,有利于基层治理水平的提升。基层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只有加强基层干部的队伍建设,才能使基层的治理水平得到保障。领导干部是党、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没有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提升,就不会有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大小、强弱与其治理区域的发展情况息息相关。市县巡察制度的作用则在于此。通过市县巡察可以对被巡察单位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和选人用人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提高了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向心力,从而加强了整个基层的人才队伍建设。同时,市县巡察可以及时纠正基层体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工作不扎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督促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共性、倾向性问题的综合分析和专项治理,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构建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良好机制,从而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市县巡察制度自产生以来取得了重要成效,但通过对三省市县巡察制度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足。针对市县巡察制度运作过程中凸显的问题,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对策分析。
市县以及乡村一级的党政组织结构由于其流动性、变迁性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与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熟人社会”一致。尤其是在基层党组织中,由于基层组织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主体,系统内外、组织内外的交流机会较少,使得基层组织在结构形态上更接近于“人情社会”“熟人社会”,这种特征往往成为与法治相对立的顽固力量。长期以来基层组织内部的“近亲繁殖”,再加上频繁的岗位轮换制,更增进了彼此之间的关系纽带。[19]
市县巡察制度便是生长在一个高度人情化的社会环境中,尤其是在基层巡察中,县级巡察组与乡镇、村级领导班子之间相当熟悉,“人情社会”现象凸显,这使监督工作尤其是基层党内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破解人情化社会结构的难题,对于巡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江苏省推广的交叉巡察则是一种有效打破人情干扰的方式。通过异地交叉巡察,“回避式”巡察,将巡察组人员与被巡察人员之间的联系割裂,阻断人情干扰,保障巡察工作的独立运行。因此,应当将交叉巡察作为一项具体巡察方式写入巡察章程,使其成为硬性要求。
巡察方式的改进是一种技术手段,但更重要的是从巡察人员着手,加强巡察队伍建设。一方面在巡察人员的选择上应考虑其政治觉悟,警惕“胆小怕事”“老好人”等人员进入巡察队伍,提升巡察组整体巡察监督素养。另一方面,应定期对巡察组进行思想教育与考核,防止内部腐化,加强巡察组人员的政治素养。
通过浙江、江苏和河南三省的案例,可以看出,巡察制度建立后发现的问题数目相当大,但就其整改效果而言却成效甚微。因此在巡察成果的运用上存在较大问题。成果运用关系市县巡察工作的生命力。政治巡察能否取得扎实成效,发现问题是基础,成果运用是关键[20]。
一是建立专项整改小组。通过专项整改小组的建立,推动巡察反映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坚持边巡察、边整改,把整改贯穿巡察全过程,督促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切实负起全面从严治党和巡察整改的主体责任;对敷衍整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严肃问责追责,确保整改落实“一账清”[21]。
二是完善巡察信息系统。对于巡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录入巡察信息系统,让巡察组内部共享信息。一旦问题被录入,要完善相关信息,包括所在部门、相关当事人、问题的主要内容以及确立相关整改小组,由整改小组根据巡察信息系统追查到底,直至整改完成后在巡察信息系统中“销户”,保证问题的彻底解决。
三是注重本源。巡察的根本目的不是发现问题,而是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因此派出的巡察组要针对巡察时发现的党组织一把手中普遍性、倾向性、根本性问题,从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加强监管等层面探索研究解决思路和有效路径。同时被巡察的党组织要对反馈问题举一反三、综合分析,及时堵塞制度漏洞、扎紧制度笼子,不断提升基层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
从严治党作为中国共产党治党的一项基本原则,十八大以来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的工作。从严治党离不开党内监督,巡视巡察制度作为一项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是党内监督中最有力的监督手段之一。市县巡察制度作为巡视制度向基层的延伸,自上而下对基层党组织的“一把手”进行监督,是基层党内监督一种有效的方式。市县巡察不仅像巡视制度一样围绕“四个着力”、紧扣“六大纪律”去监督党员干部的作风问题,还紧扣“基层”,重点倾向基层,关注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生冷硬推、与民争利、欺压百姓、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贪污挪用各项惠农资金、涉农补贴等小贪巨腐问题。从2004年开始的部分县级单位的探索到2016年全国范围的省级市县巡察制度的建立甚至当前,市县巡察制度在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各省市县积极创新,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工作模式,例如江苏省的“3+N”责任体系和巡视巡察“5+2”联动机制、浙江嘉兴海宁市的巡审联动、杭州市的“五巡五察”模式等,可以说,持续的创新力是市县巡察制度发展与完善的保障。通过三省模式的探寻,可以看出市县巡察制度对我国的政治生态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三省巡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经验总结,破解人情化社会结构难题、完善成果运用机制对于市县巡察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鉴于研究视野与资料的局限,本文对市县巡察制度的深度挖掘还不够,例如关于市县巡察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对策、巡察结果的督查整改、市县巡察制度与巡视的相互关系、如何对巡察组进行监督等问题,本文并未涉及,需要在以后的研究中继续深入。总之,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行,市县巡察制度将成为监督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届时我国基层政治生态将优化发展,我们可以期待一个政治清明、干部清廉的新时代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