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竟,张雪江
(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350008)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构建了一个以现实社会为基础的投影空间——网络虚拟空间。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相互交融、互相影响和相互作用,既包含现实社会中的各种事务、关系和矛盾,又展现出虚拟性、互动性、跨时空和多媒体等特性。由于人们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身份具有匿名、隐身和虚拟等特点,其行为就可能与现实社会中的表现大相径庭。再加上互联网络所具有的强正反馈效应,这种网络行为会在极短时间内以滚雪球的形式放大,迅速成为一种社会公众现象,并最终影响到现实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社会行为表现出现实和虚拟的两重性。
2016年3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魏则西的求医经历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在网络搜索公司百度的广告竞价排名诱导下,魏则西选择了已被证实无效的“生物免疫疗法”进行抗癌治疗,最终不幸离世。人们在谴责医疗机构外包科室唯利是图做法的同时,也纷纷批评百度公司搜索广告竞价排名的不负责任。但事件反映出的新问题是,“互联网+”时代传统企业和网络企业行为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现实中原本普通的责任事件经网络放大后,会迅速成为社会公众事件。网络中的不负责任行为,也会对现实社会中的人们利益产生损害。因此,“互联网+”时代企业社会责任表现出新的特征和行为规律。
自企业社会责任观点提出以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议就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的焦点在于“企业社会责任是什么?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什么?”美国学者鲍恩(Howard R.Bowen,1953)是首位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学者,认为“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制定政策、做出决定以及采取行动”[1]。戴维斯(Keith Davis,1975)总结出“责任的铁律”和企业社会责任五原则,他认为责任应该与权力如影随形。阿克曼(Robert Ackerman,1973)、鲍尔(Raymond Bauer,1976)和弗雷德里克(William C.Frederick,1978)提出企业社会响应概念,他认为“社会响应概念完全可以替代概念模糊不清、充满争议的社会责任概念”[2]。卡罗尔(Archie B.Carroll,1979)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集大成的学者,他提出了著名的“企业社会表现的三维概念模型”,认为企业社会表现包括企业社会责任、社会问题管理和公司社会响应三个维度,其中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四个部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011)在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0)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通过透明和道德行为,组织为其决策和活动给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承担责任。”[3]
刘连煜(1995)、刘俊海(1999)、卢代富(2002)是我国较早关注到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学者,他们从法律视角探讨社会责任的内涵及发展规律,认为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对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以及自然环境承担的责任[4]。杨瑞龙和周业安(1997,1998,2000)、陈宏辉和贾生华(2003)、沈艺峰和沈洪涛(2003,2007)、黎友焕(2007)、肖红军(2011)等学者则从经济学、管理学视角下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认为企业应遵守与利益相关者所签订的综合性社会契约,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5],企业社会责任具有超越股东主义的包容性和全面性[6]。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04)认为企业“在为股东谋取最大利润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利益关系人的利益”[7]。
文中充分吸收上述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界定的既有成果,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现代公司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对利益相关者以及各种社会期望的合理响应。具体来说,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企业社会责任的执行主体是现代公司制企业,是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决策、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其次,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整体概念,它包括三个层次:刚性社会责任、约束社会责任和自愿社会责任。第三,每一层次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并非固定不变,随着社会价值观、道德伦理、法律准则的改变会产生“自愿社会责任→约束社会责任→刚性社会责任”的转变。第四,刚性社会责任包含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两个部分,依法经营和盈利回报是现代公司制企业存在的基础;约束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对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期望的一种合理响应;自愿社会责任是企业对更大范围内非相关群体利益的一种响应,包括慈善捐款、公益事业、捐资助学等行为。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包含刚性社会责任、约束社会责任和自愿社会责任等三个层次的动态复杂系统,不同层次社会责任的行为动机、内在规律和外在影响因素各不相同,分析方法和视角也有所差异。简单地将三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是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争议的原因之一。因此,文中选择企业刚性社会责任作为研究对象,其他两个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不在研究范围之内。
1.2.1 企业刚性社会责任
企业刚性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它包括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两部分,是企业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础。法律准则是社会活动的底线,是维持整个社会有序运行的基本规范和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否则就会因为其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处罚,最终丧失参与社会的资格。经济责任指的是企业的盈利责任,它是企业市场生存的基本底线。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持续而稳定的盈利是企业对内弥补运营成本、对外回报股东投资乃至更大程度回报社会的前提条件,否则投资者或在资本市场上“用脚投票”远离企业,或在股东大会上“用手投票”要求更换公司的经营管理层。
1.2.2 企业刚性社会责任的特征
(1)强制性
企业刚性社会责任的最本质特征是强制性。企业参与社会活动和市场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准则的基本要求,维护法律准则的尊严,否则企业有可能因为违法而受到惩罚,丧失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资格。法律准则的强制性是由国家行政权力所维护的,但由于市场范围的广大、企业数量的众多和政府能力的有限,国家行政权力难以有效地监控所有的企业是否都依法经营,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督执行成本的高昂使得少数企业可能存在着机会主义倾向,与政府玩起猫抓老鼠的游戏,企业刚性社会责任的强制性难以得到全面有效的保证。
(2)收益性
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盈利是企业从诞生那时起就与生俱来的天然基因。作为一个投入产出的社会系统,维持系统自身运转需要消耗资源,获取资源的有效手段是市场效率竞争。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比竞争对手效率更高,获得的市场收益更大,取得的投资收益率更高,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投资者的信任和青睐,从而源源不断地获取各种资源投入。消费者也会选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投上支持企业的一票。因此,经济责任也是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刚性要求。
(3)扩展性
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整体概念的基础部分,刚性社会责任的范畴会随着社会价值观的转变、道德伦理的进步、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规标准的提高而不断丰富和扩展。例如,企业为吸引优秀人才加盟而主动给出富有吸引力工资,原本属于回报利益相关者的约束社会责任范畴,却因为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变成刚性社会责任。企业主动提高“三污”排放标准以保护自然环境的自愿社会责任,也将由于环保法标准的提高而转变成刚性社会责任。不仅如此,技术领先的企业会主动利用刚性社会责任的扩展性挤压竞争对手生存空间。它们积极参与产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将自己的高技术和高质量要求转变为国家法规条款、产业政策的具体内容,从而将那些无法达到标准的竞争对手驱逐出市场。
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年10月,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五大发展理念既是“互联网+”时代的行动纲领,也是“互联网+”时代的基本特征体现。
2.1.1 开放、融合与共享
基于TCP/IP协议的互联网,其建立的初衷就是实现开放、融合与共享特征下的互联互通。只有开放,系统才能源源不断地从外界获得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输入,从而抵消运行中不断增加的熵,系统才能持久保持活力。基于开放特征下的互联互通,不仅仅是同一系统内的互联互通,而且包括线上与线下、国内与国外、虚拟与现实等不同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它打破了传统产业之间的清晰界限,实现了不同类型产业之间的跨界融合,创造了共享单车、网约车、P2P金融等网络新兴产业形式。既为网络虚拟产业的快速增长奠定扎实的物质基础,也为传统实体产业的发展提供新的动能。开放也意味着网络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彼此资源共享,减少了稀缺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成果也为系统成员之间有效共享。
2.1.2 创新、变革和绿色
创新意味着一种新的事物,或者原有事物之间形成新的联系。互联网的开放、包容和低成本,使得互联网中参与者的数量呈几何级数的增长。网络的跨时空特性使得网络中任意两个参与者之间都能实现有效的互联,这为不同文化、信念和思维的人员之间提供了交流、沟通和学习的平台,有利于新的观点产生和既有观点之间形成新的联系。网络创新还意味着破除一切界限和束缚,网络的互联互通改变了现实世界中的科层体系,形成了基于平等、互利和共赢的网状结构。创新意味着新材料、新技术、新的生产方式和新的商业模式,它推动社会由资源驱动增长转向创新驱动增长,强调社会发展进程中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最终实现绿色增长。
2.1.3 多元、协调和共赢
网络节点之间的互联互通构建了平等、互利和共赢的网络价值观。互联网络尊重每一个参与者的个性、价值观和文化理念,允许他们在遵守网络基本准则的基础上自由发挥才干,呈现出网络文化的多元性。网络的开放性和低成本降低了市场经济活动的门槛,给众多小微企业、创业者和偏远地区的人们提供了参与社会分工体系的机会,有利于解决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问题,促进社会各部门的均衡发展。互联网络信息交流的便利性和网络节点的互联互通,缓解了社会结构中的信息不对称和权利不平等,给弱小者提供了话语权,给贫困者创造了改变自身困境的机会,并为实现整个社会的共赢提供了有效路径和解决方式。
2.2.1 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与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的挑战
梅特卡夫法则(Metcalfe′s Law)认为,网络价值与网络中节点数量的平方成正比,这也正是互联网企业疯狂追求发展速度和规模的根源。“互联网+”时代,强者恒强和赢者通吃成为成功者的胜利法则,Google、阿里巴巴、腾讯、Facebook等独角兽公司的成功经验激励着互联网创业者努力思考,如何才能架构一个属于自己的平台经济或市场生态系统。“互联网+”时代的开放、创新、融合、共享、多元等特征促使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营销、网络众包、共享经济等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许多商业模式和市场行为已经超出了现行法律制度管辖的范围,企业刚性社会责任规范相对缺失。同时,由于对新经济模式运行规律的认识不足,政府在立法规范新经济行为时,总是慎之又慎,防止立法行为会制约新经济的发展,这就造成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相对滞后。
例如,共享单车的出现,既解决了家庭单车利用率不足的问题,又较好地缓解了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的不通畅现象。因此,共享单车模式迅速成为“互联网+”时代的市场热点。梅特卡夫法则下各共享单车品牌疯狂地进行市场扩张,投入资源抢占市场,过多的共享单车投放数量造成了城市公共用地资源被严重侵占,而我国各大城市的管理条例中缺少对共享单车停放的管理条例。因此,“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与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成为企业履行刚性社会责任的挑战。
2.2.2 网络跨时空特性下全球法律体系和质量标准不统一的挑战
2013年3月,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苹果公司手机维修政策中“中外双重标准”问题。苹果公司的维保问题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问题手机换机的双重标准,二是手机“三包服务”的严重缩水。央视曝光事件后,苹果公司歧视中国消费者的问题经网络发酵后迅速成为公众话题,社会舆论纷纷谴责苹果公司歧视中国消费者的做法。但事件平息后我们需要思考的是,苹果公司是否遵守了我国关于手机产品售后服务的相关规定?或者说,苹果公司是否履行了企业刚性社会责任。
“互联网+”时代的开放、融合、多元加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网络的跨时空性打破了国与国之间的互联网边界,企业在不同国家内的经营行为就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地理边界范围,而成为全球市场的共性问题。随着国际贸易体系中多边贸易准则的不断签订,国际化标准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在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国际认证标准,要求进入全球贸易体系的企业遵守这些标准。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刚性社会责任的标准不能仅以我国法律规定为基准,还需要以国际贸易标准体系中的高标准和高要求为准则。
2.2.3 网络平台经济的出现导致履责主体多元化的挑战
互联网络的发展创建了一个虚拟社会空间,催生了一大批基于网络服务的独角兽企业,如Google、阿里巴巴、腾讯、Facebook等公司。这些公司之所以成功,原因之一就在于他们创建了新的商业模式——平台经济和商业生态系统[8]。以阿里巴巴公司为例,它搭建了一个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现实世界中的买家和卖家在这个虚拟空间平台上完成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传统市场交易行为中,由于交易是买和卖两个主体之间的契约行为,责权利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纠纷也由双方按照约定的形式予以解决。但“互联网+”时代,网络行为的虚拟性、匿名性加大了对违约方追责的难度,少数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也助长了网络售卖假货的行为,客观造成淘宝平台上假货泛滥成灾的现象。那么,淘宝平台是否应该对此负责?如何负责?与交易双方的责权利如何划分?这也是“互联网+”时代企业刚性社会责任面临的新挑战。
2.2.4 网络免费经营策略和企业经济责任之间的挑战
2005年9月,国内市场上两家软件杀毒公司瑞星和金山正在激烈地争抢市场份额,一家提供免费杀毒服务的公司横空出世,它就是周鸿祎创建的奇虎360公司。奇虎360公司将免费策略引入了我国互联网商业市场,搅乱了软件杀毒市场的同时,引起人们的好奇,它靠什么盈利?网络公司的免费或低价营销策略,目的是吸引其他用户选择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一方面是获取更多的客户资源,在此基础上可以开展其他增值服务。另一方面是快速做强做大公司业务,“互联网+”时代的丛林法则就是强者恒强、赢者通吃。网络市场虽大却往往只能容纳下一家最大公司。免费和低价经营策略的结果之一就是公司长期经营亏损,股东短期内难以从经营收益中获得投资回报。但公司的高成长性和所拥有的丰富客户资源能帮助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更高的溢价收益。
企业刚性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两部分。法律责任是企业参与社会活动的基础,保护环境、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给予员工规定的薪酬和依法纳税等,这些都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来源于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权和法院的法律惩罚权。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一旦被发现,政府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违规企业相应的处罚。
经济责任指的是企业内在的盈利要求。企业必须通过有效的市场开发、管理创新、技术研发等方式,提升经营效率,降低生产管理成本,最终实现盈利目标并提升股东价值。但激烈的市场竞争导致产品价格越来越低,资源的稀缺性推动生产成本逐年提高,企业实现盈利成为一种挑战。如何才能有效地降低成本?创新是一种提升效率的有效手段,但也有少数企业将主意打到法律责任上,希望通过减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降低成本。也就是说,企业存在违反法律责任的机会主义倾向。
企业纳税是企业刚性社会责任的代表性行为之一,它包含了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两方面内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这是法律规定企业应尽的基本义务。缴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虽然企业可以通过涨价将成本转移给消费者,但市场竞争抑制了企业价格上涨的空间,企业存在逃税的潜在动机。因此,我们以企业纳税和政府审计为例来构建企业刚性社会责任的博弈矩阵。政府部门依法负有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计的职责,但审计会消耗资源。市场交易的繁杂、企业数量的众多和政府资源的有限,使得政府部门难以对所有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全面审计,政府只能以一定的概率对企业进行抽查。
我们假定政府部门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计的策略集为{审计,不审计}。其中,审计的概率为α,不审计的概率为1-α。企业从自身收益角度出发,其应对政府审计行为的策略集为{纳税,不纳税}。当政府部门进行审计检查时,企业就积极履行法律责任,照章纳税,合法经营;当政府部门没有进行审计检查时,企业就逃避法定纳税职责,获取不当收益。我们假定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概率为β,逃避税收责任的概率为1-β。
政府审计需要消耗资源,企业纳税则会增加成本。假设企业经营收入为12,应缴纳税收为4;政府部门检查企业纳税情况需要消耗C单位的资源,且C小于4(否则政府审计就是一件不经济的行为)。如果企业履行纳税义务而政府没有进行审计,则企业、政府的收益各为(8,4);如果企业履行纳税义务而政府也安排相应的审计,则企业、政府的收益各为(8,4-C)。如果企业逃避纳税义务而政府没有进行审计,则企业、政府的收益各为(12,0);如果企业逃避纳税义务而政府恰好对该企业进行审计,政府将依法对企业的逃税行为予以处罚,处罚标准为补缴应纳税款的同时再加以F罚款,企业、政府的收益各为(8-F,4+F-C)。具体收益-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企业-政府审计责任博弈矩阵[9]
从企业-政府审计责任博弈的收益-支付情况可以得出结论,该博弈不存在上策均衡,也没有纳什均衡。但该博弈存在“混合策略均衡”(mixed Strategy Equilibrium)。如果政府以α的概率选择是否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计,企业则以β的概率来决定是否照章纳税,则政府的期望收益为:
π政府=α[(4-C)×β+(4+F-C)×(1-β)]+( 1-α)[4×β+0×(1-β)]=
α(4-4β-Fβ-C+F)+4β
企业的期望收益值为:
π企业=β[8×α+8×(1-α)]+(1-β)[(8-F)×α+12×(1-α)]=
β(Fα+4α-4)-4α-Fα+12
为使政府的期望收益最大,我们对政府期望收益中的审计概率α进行求导,并令其一阶导数等于零:
4-4β-Fβ-C+F=0
为使企业的期望收益最大,我们对企业期望收益中的纳税概率β进行求导,并令其一阶导数等于零:
从责任博弈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计算结果我们发现,影响企业纳税概率β值的因素是F和C。C是政府部门进行审计活动所消耗的资源,F值是政府部门对企业逃税所处以的惩罚。如果政府部门审计活动耗费资源越少而企业违规成本越高,则企业依法经营、履行刚性社会责任的概率β也就越大。“互联网+”时代,我国政府启动了一系列国家战略级的信息应用工程,包括“金关、金桥、金税、金卡”等工程,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也实现了数据资源的有效共享,数据挖掘、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极大地降低了政府部门的征税审计成本。因此,从C值的变化趋势看,“互联网+”时代有助于强化企业的刚性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我们前文曾论述“互联网+”时代法律法规的建设相对滞后于网络商业模式创新的速度,政府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对企业创新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惩罚,结论就是F值过小,或缺少F,这是“互联网+”时代企业刚性社会责任弱化的缘由。
在政府-企业审计责任的静态博弈中,我们假设博弈双方是同时进行决策的。但现实世界的情况是,政府先决定国家的税收政策,然后企业在知晓国家税收政策的情况下再决定自己的纳税策略,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动态博弈。“互联网+”时代,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普遍运用,政府部门监管系统和企业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有效互联,使得全方位、全天候的在线税收监控成为可能,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的审计概率α值趋近于1,则企业选择主动纳税,博弈存在纳什均衡,政府获得(4-C)的收益,企业获得8的收益。更接近实际情况的是,政府税收政策的目标并不是使自身的税收收入最大化,而是促进企业主动纳税。因此,政府事先宣布一个随机审计检查的概率值,该概率值应该使得企业主动纳税的收益大于不纳税的收益:
π企业(纳税)≥π企业(偷税)
8×α+8×(1-α)≥(8-F)×α+12×(1-α)
在“互联网+”时代,新的商业模式、产业形式和营销手段不断涌现,部分商业创新行为超出了现行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或者说法规虽能适用,但处罚力度F值偏小,不足以对企业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企业依法经营的概率β值较低。政府为鼓励创新和保护新兴产业的发展,在没有充分了解新商业模式的发展趋势和运行规律之前,对新事物的立法往往持谨慎态度,这就有可能导致F值为0,企业刚性社会责任标准存在缺失。因此,“互联网+”时代企业刚性社会责任的提升策略,首先就必须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政府惩罚违法力度F值,提升企业的违法违规成本,使企业清晰地知道创新行为的界限在何处,不因为经济责任的压力而心存侥幸。政府也能明确自己的权力界限范围,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又不限制创新的各种可能性。
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有利于政府部门提升监管效率,降低政府监管行为的资源消耗C值,提升企业依法经营的概率β。例如,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政府部门和企业建立了各自的管理信息系统,但系统的不兼容使得政府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管理平台相互孤立,没有形成有效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部分数据的交换还需通过人工或纸质媒介完成,政府监管成本C值太高。“互联网+”时代,数据挖掘技术、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日趋成熟,新技术的运用将使企业和政府之间数据的自动交换和实时共享成为可能。一方面,企业管理层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内部运营过程中个别部门和人员的不当行为。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也能实时监控市场中的违规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极大程度地降低了政府监管运行成本,提升企业依法经营的概率β。
企业应该建立一套有效的社会责任治理机制,确保自己的社会责任绩效在任何环境下都始终如一。企业的社会责任治理机制应该包括自我管理体制、外部约束机制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三部分。自我管理体制意味着企业首先需要在制度上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标准,使员工的责任行为有章可循;其次,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部门责任主体;第三,高层管理者在社会责任领域起模范带头作用;第四,培训员工自觉遵守社会责任要求。外部约束机制包括引入独立第三方的监督和社会中间组织的参与,如会计事务所的社会责任会计审计。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则始终给公司管理层营造一个履责的压力。外部约束机制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能有效弥补政府对企业刚性社会责任的监管不足,提升企业依法经营的概率β。
企业社会责任价值观需要得到全体员工的正确认知,并成为员工内在动机和需要,才能转化为经营过程中的实际行动,否则企业社会责任指南将会成为一纸空文而束之高阁。企业需要加大社会责任宣传力度,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宣传的公益性网站,传播企业社会责任正确的价值观、信念和准则,表彰公司社会责任行为中先进的人或事,营造符合社会责任要求的企业文化。另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公益网站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向社会公众宣传企业的社会责任政策、行为和绩效,树立良好的公司责任形象。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和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监督,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互联网+”时代的开放、共享、创新和共赢等特征,使得新的商业模式、产业形式和营销方法层出不穷,现有法律法规体系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再加上企业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企业管理层存在着违规经营以获得超额利润回报的机会主义倾向,企业刚性社会责任目标遭到挑战。另一方面,网络信息技术提高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政府能够实时性、全天候、全方位地监管企业市场经营行为,企业的违规行为容易被发现,企业刚性社会责任也存在着自我强化的趋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广大公众的呼声和意愿,如何才能优化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防止非责任行为的出现,文中在政府-企业刚性社会责任博弈分析的基础上,明确了关键影响因素,并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措施,以期提升我国企业刚性社会责任绩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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