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唯佳
(中国政法大学 光明新闻传播学院, 北京 1000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一直致力于在国际上确立和发展新中国的大国形象,因此展现的多是政治形象和外交形象,这也是我国国家形象研究的起点。然而国家形象的塑造与传播是一种在国家发展建设下多维度多层次的系统工程。“以国家的名义所做的事情,最能对国家形象造成直接的影响”[1]7。国家形象塑造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其中也包括以法治建设为基础,以法治传播为塑造手段的“法治形象”。从国家本身的意义来看,“国家是由国内的法律秩序创造的共同体,国家作为法人是这一共同体或构成这一共同体的法律秩序的人格化体现”[2]203。国家与法的联系之紧密,使法治形象脱离了单纯的法律范畴并对国家的整体形象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宏观影响。构建“国家法治形象”也因此成为每个国家形象塑造中不可缺少的侧面。可以说国家法治形象的塑造与传播是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直接反映,是国家形象战略传播布局的重要环节。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如何在多层次、多元化的国际交往中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国家形象的塑造与传播也随之成为各国增强国际竞争力、争取国际话语权的博弈策略。自从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战略以来,国家法治形象成为国家形象中与当下国家运转状态最为贴切的反映,也随之成为中国展现法治建设的重要窗口。国家法治形象的塑造与传播实际上回击了国外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形态下法治碎片化和工具化处境的谬论,显示出中国足够统一的价值共识和法治目标、努力扩大国际法治话语权、勇于进行各种法治对话的形象。随着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新时代的历史征程,国家法治形象的传播同样也面临着一定的变革与挑战。其中重要的变化在于:一方面,传统的文字传播环境已经被视觉传播环境所取代,大量的影像图片等视觉信息成为人们新的信息来源和接收习惯;另一方面,法治形象的塑造,也从强制性的宣传口号逐渐转变为疏导性的法治沟通、交流与传播,富有艺术性的柔性传播更能引起受众的心理共鸣。
纵观当前对国家形象这一领域的研究,大多以国家公共外交和公关行为作为研究角度,集中于对国家形象定位与输出的整体建构和对外传播策略研究。这样的研究固然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是却在某种程度上无法对国家形象本身的多种层面进行侧写,且容易将国家形象研究陷入一种工具性和狭隘性之中。本文认为, 国家形象的研究始终与当下的治国理念和传媒环境息息相关。当传播手段能够将某种国家理念充分地表达出来,则能对国家形象产生更为深刻的传播效果。因此本文拟从依法治国下的国家法治形象入手,以法治传播中的视觉叙事为范式,探讨目前国家法治形象塑造的困境,并试图回答在视觉叙事下如何有效传播国家法治形象。
鉴于国家形象“最终决定于一个国家秉持何种国家理念以及在这种国家理念指导之下所进行的国家建设实践”[3]。国家法治形象首先应当呈现出的是国家当前的法治建设状况,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对法治理念的普及和对公民的教化过程。国家法治形象的外延具有多面性而内涵具有抽象性,因此对“形象”塑造与传播离不开传播媒介的辅助和催化。经过电视时代的转型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量的图像与影视的呈现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最快速和主要的方式,视觉空间成为法治传播的主要阵地,视觉叙事成为塑造国家法治形象的新途径,其传播模式更宜于将抽象法治理念隐喻在具象的法治图像、影像之中。
在网络、新媒体日益发达的时代,多元化的媒介不仅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而且把视、听、读、触等人体官能统合起来,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认知方式。其中,视觉传播所占的比例日益扩大,由“视看”编码而成的信息内容已经成为一种常用的“叙事”程式。这种具象性的传播手段我们称之为“视觉叙事”。从概念上讲,视觉叙事中的“视觉”,是人类获取信息并进行认知、审美判断的重要途径之一。事物的客观本质总是以人的主观意向为基础,人们借助视觉看到“世界显现给我的样子”,不仅让事物的抽象内容得以具象化,而且构成了人认识事物的首要参照。柏拉图、阿奎那曾指出视觉能“为理智服务”,引起人们的直观记忆和思考;康德也认为视看与知性能力相联姻,调动人们的思维、情感和想象力。此外,“眼见为实”让视觉所捕捉到的信息也成了大众判断世界的来源与证据。“叙事”则是故事化的陈述。心理学者哈沃德·加德纳曾经将叙事定义为“我们的居所”,认为人类依故事而生,并且生活在叙事所形成的世界中[4]。不难想象,人类有了所见,自然想要将其告知他人,人们对于视觉信息分享与转述的渴望产生了最初的传播,而叙事成为其选择告知的方式之一。随着人们对于“事”的判断不断增强及“叙”的能力不断提升,叙事也逐渐成为人们评估社群环境、相互沟通与调和关系的一种方式。因此,视觉叙事借助视觉性来进行叙事活动,它集合和调动了人类“看”“听”“说”等一切的感官因素,成为一种清晰、直观同时又深入人心的传播方式。
总体而言,“国家形象”是 “国家的客观状态在公众舆论中的投影”[5]。国家法治形象不仅源于国家法治的本质存在和客观状态,是关于国家法治建设整体信息和判断的总和,而且源于公众对国家运行状态和治国战略的认知、判断和情感,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变化性和构筑性。因此,完善国家法治客观状态的设计与建设,并借助传播手段引导公众对其的认识与感知,成为国家法治形象构建中两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视觉叙事的传播方式,不仅符合信息时代人们对信息接收的选择惯性,而且可以将抽象的政治内容转化为生动、丰富、可感可触的政治图像,帮助国家和社会之间展开直观意义的象征互动。因此对于以国家为主导,与公众生活空间联系更为密切的国家法治形象来说有着深刻的传播意义。
无论从视觉叙事所代表的传播环境还是从国家法治形象所包含的传播需求来看,当下视觉叙事传播正在为国家法治形象传播开辟一个新格局。其特征性对于法治国家形象传播的积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视觉叙事有更为鲜明的“具象化”特质,有助于国家法治形象的直观呈现。美国学者尼古拉·米尔佐夫指出,“可视性之所以被看重,是因为当今人类的经验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视觉化和具象化了”[6]3。视看对信息的感知,是人类具象认知信息的第一步,比其他任何器官都更加直截了当。国家法治形象并不是一个实体或固有物,而是对国家制度、法律体系、行政执法等多种政治社会实践的抽象概括。在非可视化的境况下,国家法治形象只能依托语言文字进行传播,其部分内容艰深难懂,公众解码成本过高,说明阐释也相对费力。如果国家法治形象以图像、影像化的直观形式出现,则便于公众以最快的速度把握法治的精髓和价值内涵。图像、影像化的视觉信息不仅能够将现实的三维世界二维化,令国家形象具体地表现出来,而且能在此过程中给予公众基于图像基础上的主观认知空间,达到有效信息二次及多次分享传播的目的,有助于最终形成共有的国家法治形象认同。
第二,视觉叙事具有极强的说服性力量,对国家法治形象的宣传有益。修辞学者华特·费舍提曾指出“叙事”具有一定忠实性:在叙事的过程中,人们获得的感受、价值、标准等往往会最终成为评判整个叙事内容的标尺。这是因为,首先,视觉信息直接观感存在一种表意上的直观真实,而公众的推理正是以这种直观真实为依据;其次,视觉叙事给公众一种冲击和带动,随后才有了潜移默化地接受叙事的内容的心理动作。虽然视觉结构不像语言文字一样具有严密的逻辑,但也正是因为这样一种不确定性,同样能够激发受众在理解视觉形象并对视觉形象进行解释的过程中更积极地参与。而在参与的过程中,他们会获得一个自己推导的结论并因此深信不疑[7]14。回到国家法治形象的问题上,不难看出,视觉叙事并不单单地展现“法治”的景象,更是为公众提供一个认识、理解“法治”的语境。当公众进入这种语境中,则会将自我意识与法治信息的叙事逻辑结合起来充分“对话”,最终自觉地吸纳法治信息、了解法治内容并获得法治观念。这无疑是国家法治形象走近主体、深入人心的最佳路线。
第三,视觉叙事的隐性传播和隐喻建构功能有助于国家法治形象潜移默化地“开花结果”。美国学者西摩·查特曼从传播学的角度分析了从作者到读者互动交流的过程。除了一般信息传播的主客体之外,同时衍生了隐含的作者与隐含的读者。实际上是将视觉叙事中可视信号暗含和隐喻的深意与其潜在的信息生产者和受众纳入到这一传播过程中。视觉信息是否能够使信息生产者与观看者达成顺畅的关系,取决于传播过程中的每组对象是否能够站在同样立场解读信息。如电影的制作,对于同样的主题,针对不同的受众则制作的形式不尽相同。在电影表现的过程中,导演、摄影师等电影制作者基于不同的立场,并运用长短镜头、景别、景深等多种表现手法对潜在的观众传递直观信息或隐喻信息,只有多样考虑,才能使制作者与观众达成一致。因此在视觉叙事中,对于信息所涵盖的视觉隐喻的表现与受众特点和视觉素养的关注在传播中则尤为重要。
综合上述,视觉叙事的传播模式本来所具有的隐喻空间给抽象的法治理念、意识形态、国家价值等信息分散、隐匿在可视信息之中,叙事的传播模式则将视觉传达的图像影像集中,尽量详尽地、真实地、通俗化地显现,让抽象信息不再曲高和寡或难以形成共鸣,而是调动一切丰富的因素,冲击、切割观众的感受力,迎合观众的心理印象和情感共识,达到法治传播的效果。
当今我国国家法治形象的传播,归根到底还是一种政治化的宣传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传播主体在某种形象的建构之初,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话语体系,即强制性政治话语的先入为主和权威性政治立场居高临下的灌输,并在传播中不断加强和重复。在信息多元化的今天,公众对于法治信息的选择与需求变得愈发自主,当他们发现自己也能充当信息的制造者,便对信息来源的公共立场有了更高诉求,并在这个过程中寻求一种公平与公正。部分人士本着对长期“填鸭式”宣传的不满与反叛心理,将法治建设现实中的不完善之处视作国家法治形象的污点,并以此对抗宣传设计中的优良法治形象,更有甚者一直对我国的法治状况和人权保护颇有微词。这些冲突不仅来自他者因自身国家利益和发展现实不同所带来的差异感,让其对中国法治形象存在盲点和误区,而且来自国际媒体与中国媒体国际话语权愈发激烈的争夺的现实。中国法治形象也成为国家政治博弈的一个砝码。我国法治形象的传播既要坚持国家法治建设的统一性,又要适应视觉传播的多元性,因此要敢于直面对媒体功能、视觉冲突和信息解读方面的挑战。
视觉叙事具备电子传播时代主体化、多元化、非中心化的技术特征,然而视觉叙事的管控权在政府的手中。国家法治形象本身应具有的政治性和严肃性,是政府在运用视觉叙事进行法治形象传播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界线和基调。这种宣传性的视觉叙事虽然略显单调,但却保持了法治传播的权威和统一。在新媒体、自媒体丰富的今天,信息的多元表达变得低门槛、娱乐化。政府掌握的体制内媒体既要满足法治形象宣传,完成其政治性的功能使命,又要迎合视觉传播所需要的多元平台和叙事内容所展示的社会性需求。视觉叙事的严肃性和娱乐性面对不同的目标群体需要保持有尺度的偏向,视觉媒介政治功能与社会功能在叙事过程中的冲突将可能使视觉叙事走向指令化或庸俗化的单行线。
视觉叙事在法治形象的宣传中传递了大量的图像与影像,力图将法治形象变得有声有色,让公众目有可见,心有可感。然而在视觉叙事中不仅存在真实的形象,而且存在大量的经过艺术加工和基于某种目的编造的虚假视觉形象。视觉叙事的本质是将“真实信息”进行视觉“再现”,中间经过了一些视觉媒介的加工,使视觉信息能够在故事情境中展现。尤其是在大量充斥主观想象和艺术审美的影视剧作品中,很难去保证一种“绝对的真实”。当然,在一些官方主流的新闻节目或纪录片中,法治形象在主流叙事框架下会尽量保持着未经篡改和严肃有效的真实信息,力求法治形象上的视觉真实。然而,在凸显法制宣传目的传播框架下,视觉形象不可避免地会进行有目的地拼接、拆分、删除和重组,从而将需要公众知道的有效的信息快速传递,以期达到一种法治的“教化”功能。如此,视觉叙事中“虚”“实”图景陷入了一种悖论,即无法判断视觉叙事中的法治形象是实然的、应然的抑或是虚构的。
视觉叙事的叙事范围主要集中在具体表现的层面上,这其实是对法治形象的一种拆解和象征,这种表现方式更有利于形成一种固定的视觉形象共识。诚然,对于法治形象所应包含的抽象的、概括性的内涵性信息,视觉叙事的特性和能力在呈现上稍显不足,它所能做的是将法治的某种内涵外形化、可视化,而这种传递出来的视觉形象如何得到认可和认知,更依赖于受众的自我解读。上文提到视觉叙事过程其实更是对某种信息或形象“再现”的能力,在这种“再现”能力显露之前,法治形象已不可避免地受到公众的检验与挑选。观众心中基于自己的认知背景对法治形象已有了自己脑海中“预设”形象,出于兴趣本能,他们会选择与自己脑海中形象最为相近的信息去巩固证实自己的判断,加深他们的印象,增强他们的确信。反之,当传播出的形象不符合他们的心理预期,冲击之下受众会形成逃避或者对抗的心理。如果没有辅以其他手段进行说服,这种形象将不被他们接受或被他们认为是一种信息错位。
国家法治形象的最佳视觉叙事效果就是澄清法治形象当中的混乱内容,及时辨识公众舆论中的错位信息,还原一个更真实和更容易接受的视觉呈现,因此在其视觉叙事中需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国家法治形象不仅依赖传播主体的塑造,各种媒介平台的传播,而且依赖观众基于其认知与感受对法治视觉形象的解释。政府作为国家形象最重要的传播主体,除了要保证自己在行政过程中对法律的尊重与遵循,在掌控视觉空间的优势上,还应对视觉叙事的表达肩负起积极引导作用,由己及彼,不断地强化和灌输统一导向的法治形象,使受众形成一致的法治中国全景图。为了弱化政府宣传带来的宏观与夸大,这种主导应当考虑到视觉叙事本身的叙事模式,尽量真实地表现视觉信息的细节,让法治图像呈现客观写实风格,避免对政治场面、人物、背景进行表象性、印象性或想象性的描绘,以此触发受众的凝视状态而非解读心态。与其说该条件下的政治图像是可视、可感的,不如说它是理性、逻辑的。因此这一点可称为“加强图像内涵逻辑性而淡化感知性”。对于公众舆论场中触及现实法治问题和有违法治形象树立的情形,政府应敢于在视觉叙事中保持客观公正的视觉语言力量,树立国家主导的公信力,避免公众形成对抗性的阅读和理解,让公众能够在国家的主导下不轻信不盲从其他的信息来源,对于法治形象有一个统一的正面的认识。
国家法治形象作为向公众传递国家法治状况的窗口,所涉及的话题是严肃的、权威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切法治信息都必须靠单一的政治画面去宣传表达。事实上,“传播技术从语音到文字、从文字到图片、从图片到影像、从影像到‘活动’的变革,要求意识形态的传播更加影像化、符号化、故事化、活动化”[8]。法律天生不完美,而人是富有情感意志和道德品质的,在对法治的具体理解和实践上也略有不同。如同法治在现实生活中需要考虑各种层面刚柔并济一般,法治形象也应当具有刚性的一面和柔性的一面。在视觉叙事中,刚性的法治形象有助于塑造法律的权威性和法治的规范性,给观众威慑力;而柔性的形象则更能够感化人的内心,符合观众的传统习惯,让观众产生一种情感共鸣。因此在视觉叙事中,要恰当地安排法治的刚性形象和柔性形象,调整视觉画面呈现与法治内涵之间的关系,兼顾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法共鸣,形成强大的情感感召力。
同样的事物在不同的视角下会呈现出不同的视觉景观。在视觉叙事中,由于视觉图像的弱解释性和叙事表达的丰富性更容易产生“自我”与“他我”两种视角。因此对于法治形象的视觉传播可以依据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情感差异,在真实传达的基础上有角度地去表达统一的理想价值,以调和宏观表达所带来的内容混乱。在角度的选择上,应当弱化对法治形象传播整体获知的“宏观”效果,而注重公众对“微观”角度感知,突出对受众需求和感受的尊重,以建立他们对国家法治形象的好感。此外,形象本来就应由文字、图像、色彩等视觉符号再现,所以在视觉叙事中的法治形象是应当具有一定的艺术性的。视觉叙事中的象征艺术可以让法治形象更加富有内涵,写意精神可以让法治形象凝练饱满,色彩表现则可以让法治形象更具冲击性。这些视觉性的呈现也能够增强与受众之间的沟通与关联,提升叙事的表达效果。
法治视觉形象的建立最终要回归到法治文明这一价值内涵中来。法治国家形象所反映的法治文明,塑造着公众评判体系中的价值标准,即在塑造传播法治形象的过程中将现代法治价值功能上的公平性、正义性、合理性等公认理念,潜移默化到公民的社会交往中。国家形象的塑造离不开一种“共有知识”的基础性,这种“共有知识”是指“行为体在一个特定社会环境中共同具有的理解和期望”[9]19。法治文明所蕴含的法治价值不仅能够满足国家层面的法治建设需要,而且迎合了公民的法治期待。因此以法治文明为价值共识的国家法治形象很容易被公众理解和认可,并在舆论评估中得到良好的、积极的、正面的反馈。法治国家视觉形象不仅要体现出法治这一制度化特征,而且要体现国家社会文明化的进程,即在器物、制度和精神层面都反映出法治的内涵和烙印。这种法治文明的要求同样体现在视觉叙事的形式与内容的合法性、文明性和规制性中,这实际上是对法治形象在视觉空间的拓展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价值层面上对国家法治形象进行定位和传播,回归国家形象法治价值和法治共识的统一,并创造出新的法治文明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