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娟
(西安外事学院 教师发展中心, 西安 710077)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简称“三清”,下同),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廉洁是一种公共的规则,腐败是对这种规则的一种全球性挑战,人类共同努力倡导廉洁,试图根治腐败,但效果并不明显。我国虽重视反腐倡廉工作,构建了多种形式、独具特色的反腐倡廉机制,形成了一道道无形的“高压线”,但“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问题、腐败丑闻迭出等始终挥之不去。深入研究“三清”思想,在全社会构建严密、有效的治理策略,对于治标的同时努力向治本转变,达成我国新时期廉政建设的总体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廉政“三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虞崇胜、阮氏玉鸾认为,“这标志着中国反腐败的终极目标首次被正式确立,建设廉洁政治将成为指导今后反腐倡廉工作的总方针”[2];邵林在对廉洁政治的内涵分析后对廉洁政治建设如何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提出应当注重生产力尺度、制度尺度和人的全面发展尺度三者的有效统一[3];项继权和李敏杰对“三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认为“干部清正是基础,政府清廉是关键,政治清明是核心”[4]。《人民日报》2013年1月9日“人民论坛”栏目发表《让崇清成为一种风尚》,文中写道:清则心境高雅,清则正气充盈,清则百毒不侵,清则万众归心。从以上观点我们可以看出,理论界和学术界已对“三清”给予了高度重视,对其中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可是很少有人从价值观角度进行研究。笔者认为,“三清”中蕴含着秩序、正义、自由、效率等价值追求,在现代社会中,廉洁政治不仅是对官员作风和行为的要求,也是对政府、政制、政策以及政治本身的规定。“三清”其实并不是一个“真”问题。因为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要求始终保持一份清醒,慎用权力、清正为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修养。在新形势下“四大考验”和“四大风险”的存在迫切需要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用清风正气赢得群众的爱戴、拥护。“三清”的价值意义主要有:
长期以来,学者们对马克思的思想理论研究多集中在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分工理论、阶级理论等方面,关于马克思廉价政府理论的研究见诸文献较少。目前研究马克思廉洁政府理论的成果中没有一篇是从价值哲学高度进行的探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我国兴起了价值热。自那以来,在我国价值哲学学术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满足需要论,即以满足需要界定价值,认为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即为正价值,反之则是负价值。在干部工作上必然出现利用权力先富起来以满足需要界定价值,是用使用价值去理解哲学价值,这不是马克思的观点。因为需要并非天然合理,如果我们全面分析和理解马克思廉价政府理论,会发现满足合理的需要是有正价值的,满足不合理的需要则是负价值。“三清”要求广大干部群众工作求真务实、讲求实效,从客观效益、效果、实绩出发理解价值的客观效益论。这种形态的研究将有助于人们更加完善、准确、系统地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廉价政府理论,填补当前国内关于马克思廉价政府理论研究的不足,并为今后进一步深入研究该理论提供一定的研究基础。
西方政府管理理论应用于我国的行政改革,实践证明成效并不明显。因为,无论国家性质、意识形态还是市场经济的性质、发展阶段和成熟程度方面,特别是价值观念上,我国与西方国家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同时中国现代社会已不是传统社会,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移植或照搬西方的廉政学理论,应加强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理论研究,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改革之路。“三清”正是有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学理论,其核心是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其实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要求是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以权谋私。在这样的背景下,把“三清”置于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发展逻辑之下,促使人们不断地思考:人的价值是什么?我应当怎样实现自己的价值?我应当如何看待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我应当如何处理物质与精神、家庭与尊严、自由与责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通过明确这些关系达到对中国特色纪检监察体制和功能的认识,也有助于纪检监察学理论自身的发展。
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以及世界精神生活格局与秩序的加速调整,使各种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相互交融激荡,原有的精神生活治理秩序及其治理功能面临许多挑战,形成了价值多元,这要求我们在对现代主体基于“美好生活追求和向往”以及“自我实践”的生存方略的设计何以可能的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多元价值主体之间合理的生存与交往形态的探求与认同有清晰的认识。“三清”把“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摆到首要位置,坚持以德育人、以文化人。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个兴国之魂,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警示教育、法制教育。要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精简节约、廉洁奉公、透明公开、还权、负责、民主的政府目标表明“三清”理论的先进性和科学性。21世纪的确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同时这一时期也伴随着民众思考价值多元之“理论范式”的深刻转变:由“公正”本位的文化公共性生存信念转向以“生存伦理关怀”精神为核心的“公共性”价值追求,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价值目标角度来看就是要实现“三清”。清就是清白干净、洁身自好,不贪墨财货。但一些地方政府奢侈浪费,行政成本长期居高不下,不仅给当地财政以及群众带来很大负担,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一些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贪污腐败,不仅导致政府的威信下降,也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增添了不稳定的隐患等。习近平总书记曾告诫官员“当官发财两道”。“三清”从控制政府规模成本,保持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保障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明确规范政府职能责任,实行民主行政等方面入手,并不断地进行发展创新,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中,做到“四个一同”(即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考核)。干部要清白做人,自觉抵制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影响;干净做事,增强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做经济上的“明白人”;廉洁用权,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
2016年3月4日,习近平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会时提出:“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对领导干部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5]“三清”涉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各个方面,是一种自我约束,如“政府清廉”意识既存在于各个机关在权力行使中对自己行为的控制上,也存在于权力行使的主体在遵守相应行为规则的意识上。这将引发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的明显变化,因此,应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来把握人们的价值信念,注重价值评价的导向作用。“三清”主张节制,减少不合理的、过分的物欲和感官享受,并非抑制高尚的欲望或正常的生理需求,使得社会整体形成统一的思想和规则,有利于崇廉尚洁的社会文化氛围的真正形成。
对于廉政与腐败中包含的价值理念及其对社会的益处和危害,无疑是一个富有吸引力的研究社会现象。人的发展是人的内在矛盾与外在矛盾的统一发展,是人的意识与人的生命的整体发展,思想、观念、价值、意识的生产最初是与人们的物质活动、物质交往、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并随着人类的进化而进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廉政文化中蕴含的诸多价值观念是廉政能力的价值基础,具有导向性作用。“三清”主要是让整个社会呈现出秩序、正义、自由、效率等,而腐败是其对立面,呈现为对秩序、正义、自由、效率等的破坏。[6]秩序、正义、自由、效率既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该被遵循的普遍原则,也是建设现代文明国家所应该追求的基本价值。价值的核心本质内涵是自由人,人创造自我的存在即为自由人。即人内在的自我创造及外在自然创造的统一,价值就是自由的实现。可以说,把各种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与理想信仰和文化传统联系起来,最终追求到价值信念层面得出结论是我党贯彻始终的立场和方法原则。其主要价值内涵有:
秩序是有条理地、有组织地安排各构成部分以求达到正常的运转或良好的外观的状态,无序则是指无条理、混乱的情况。秩序首先是一种规范,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三清”维护权力运行秩序,既是维护“政治统治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实现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生活甚至家庭等各种秩序的重要保证,是规范实现的实际状态。而腐败则相反,它破坏政治权力的有序状态,在某种程度上,无序意味着破坏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组织结构的一致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发展进程的连续性、事态变化的可预测性和人身的安全性。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建国60多年以来、建党90多年来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历史,我党的事业和国家建设从来没有是因为加强“三清”和反对腐败而受到损害挫折的,严肃“三清”和惩治腐败从来都是党的事业和国家建设的促进力量而非阻碍力量。相反,纪律松弛和贪污受贿、奢侈浪费、滥用职权、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的严重存在,是危及党的生存、危及党的事业兴衰、危及国家政权长治久安的“祸首”,这已经得到历史和实践的反复证明。
正义是指人们按一定的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蕴涵着对真理的追求,也指一种道德评价,是人文与科学精神的追求,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形式。一般来说,正义所表达的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和崇高美德,其含义与公正、平等、公平、正当等概念大体相同。“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它能够赢得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腐败是对权力的滥用甚至被用来谋取私利,不仅不体现民心、不保护政治,是“正义的敌人”,是社会上最大的“邪恶”。人本身是价值的根本对象,人即价值本体,人的行为即价值源泉,人的发展即为价值结果。当前对党员干部生活规制的价值实践旨在应对人类精神生活领域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多层次、大规模和多元思潮的精神生活变迁,人们的公平正义观表现出自我中心和自我服务的特点,即认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也认为社会是比较公平正义的,相信整个世道是合理的,“三清”的正义价值在于强化正义原则,使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对“公”与“私”、“是”与“非”、“善”与“恶”、“主”与“仆”等界限和关系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以弘扬正气、强化正义感;在于建立正义秩序,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使这些规定由“条文状态”转化为“现实状态”;在于惩处“不义”行为,即通过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权力的公正性和纯洁性,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在于救济“不义”侵害,即通过惩处违纪违法者或诬告陷害者,使受到侵害的人得到物质救济、精神救济和心理救济,恢复其对正义和法律的敬仰之情。
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意指由宪法或根本法所保障的一种权利或自由权,能够确保人民免于遭受某一专制政权的奴役、监禁或控制,或是确保人民能获得解放。包括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及传统的等外部条件,同时也包括个人体质、欲望、财富、世界观、价值观及理想观的表达欲望等个人因素和内在因素,表现为人类在获得基本生存保障的前提下,渴求实现人生价值,提高生活质量进而提高生命质量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方式。束缚是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对自由的禁锢,我国的社会制度与市场逻辑的完美结合,为人们实现自由、摆脱束缚打下了基础,并不断地进行有效、持续地优化。当领导干部能够尊重、信守廉洁规范时,廉洁用权,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最大的自由观教育;相反,当领导干部不廉洁从政,会失去权力,失去尊严,甚至失去自由。然而现实中,权力往往被某些领导干部看成是一种自由,而不是一种义务和责任,并且权力往往被滥用。如果权力被滥用,社会就会失去良好的秩序,而一旦这种良好的秩序被打破、被藐视,整个社会就会失去普遍的自由。从“三清”角度来讲,实现廉洁就要求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权力受到一定的约束,看似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力的自由,实则最大限度地防止了权力被滥用,从真正意义上保障了权力的自由及权力的运用效率。
效率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组织的各种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在一般的意义上,“效率”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多的成果,或者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更大的成果,它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对公共部门而言,效率也是一个社会的美德,如果一个社会有秩序、有正义、有自由,但缺乏高效率和好的效益,这个社会就不是一个有生机的完美的社会。效率的提高,意味着生产力的进步。然而腐败对效率具有极大的破坏力量,如果没有“三清”作为保证,即使生产力得到一时的发展,这种发展的成果最终还是要被腐败所葬送,也不能对效率的提高做出应有的贡献,因而无法克服社会的低能问题。“三清”的功能就包含有“增效”的内容。一方面有“保健”功能,即维护法律和纪律、建立权力运行的正常秩序,保障社会正义和人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还有“激励”功能,即调动人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近年来基于政治制度安排,建立健全制度性腐败监管机制,遏制腐败寻租空间,“廉政也是一种投资环境”、“反腐败也是解放生产力”、“办案工作要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等观念,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廉”与“效”的统一,始终是“三清”工作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
以上情况表明,“三清”与否,在我国新时期价值观呈现为一种胶着的状态下,直关反腐倡廉是否真正取得成效,直关政治文明能否顺利推进,直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大局。如果引导及时会转为正能量,否则就会成为社会不安定乃至动荡的思想渊源。价值和精神是一个国家构筑发展的两个本质向度,核心价值观和国家精神奠定着一个国家建设的价值向度和精神基础。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对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价值原则、道德教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展开了论述,明确把“三清”设定为目标。用“三清”引领政治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实现全社会的秩序、正义、自由、效率。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经济转型、社会转型必然引起思想观念领域的变化,“三清”成为我国新时期价值观建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反腐倡廉的成功经验表明,要让民众相信“三清”,必须要做到:
“三清”在意识形态的内涵上应当是遵守那些“合理的规范”。一般来说,“三清”行为在意识形态上具有先定力,要确保“三清”内容科学合理。当前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历史时期以人是“三清”的本体这一前提下,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就“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使“三清”的规范不至过于抽象而显得宽泛,从社会上一般人的能力来拟定相关规则,反映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愿望和要求,是对意识形态构建的进一步具体化。一旦对“规范”保持应有的精神状态,内心一旦拥有那个“道德律令”,就会有足够的定力抵御任何欲望的诱惑。当前对这种“先定力”来说必须消除三个方面的威胁:第一,潜规则对显规则的扭曲。我国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着缺乏公平正义性质的潜规则,必须有恰当而合理的规则安排,为“三清”的形成奠定制度基础;第二,大量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的存在。它广泛地渗透在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三清”必须与人的本性相契合,改变其对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第三,反诚信行为对规则的解构。反诚信行为破坏了“廉洁守约”的社会风尚,“三清”应当以社会上的一般人或曰普通人作为基准,增强民众对社会规则的信心和信赖感,以行动力来履行遵守廉政准则的义务。
“政府”既包括政府机关,也包括党的领导机关。政府清廉是“三清”的现实基础,它是民众决定是否廉洁的现实参照。首先,廉政建设既是党和政府的本质,又是长期执政的保证。早在1940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就提出:“民主的政府必须是清廉纯洁的政府”。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也提出,要以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为目标。如果政府不遵守廉政制度,动辄行为腐败,民众自然也就没有遵守廉政的必要,因为政府腐败是对“三清”机制的整体破坏,由此社会也必定会陷入无序的状态之中。其次,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国家主导下的廉政建设才具有效性和合法性。从政府权力的来源与具体行使来说,如果政府模范地遵守廉政的相关规定,民众自然就会积极地投身到党和政府的号召中,反之就只能是背离廉政的规定,在政策环境和制度空间之外寻找可能会有的利益。再次,政府是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的象征、承载体和实际行为体,是所有拥有国家权力的统治机关。只有当廉洁在政府中被得到严格实施时,民众才会有自觉廉洁的现实需要。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主宰着人民的生活,政府更要引导人向善向上,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所以,政府的行为无疑会成为一种示范:政府廉洁人们即廉洁,政府腐败人们也必然腐败。政府艰苦奋斗、坚持群众路线,人民自然会尽廉洁的义务。
廉洁既包括制度本身的完善与制定,又要包括建立一个长效的制度反应机制,即制度化的一个反映及完善的机制。廉洁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是全社会实现规则与行动的协同共振。只有当全社会的人们都具有普遍的廉洁环境或曰廉洁意识时,才可能造就出“三清”的良好氛围。廉洁是一种公共的政治生态,是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综合体现。要让人们从廉洁中获得益处,那就必须让人们整体上对党和政府的廉政感到满意。廉洁自然也就是民众应尽的义务,如果人人以腐败为能事,必然会导致大众与廉洁的渐行渐远。为此强调要“形成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社会氛围”,相应的措施为增强全社会接受“三清”,使廉洁规范为民众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一个健康的廉洁社会才可能得以构型。在这里,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是:第一,廉洁意识是个人的自主性意识。劳动创造了人本身,是社会实践的基本形式,人的劳动是一种自由自觉的活动过程,人们在劳动中才会出现普遍的廉洁意识,而腐败则把劳动、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本质变成维持自己生存的手段;第二,廉洁意识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民众遵守“一般廉洁规范”的前提是人们的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提高,廉洁制度要在真实的集体和积极的共同体中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第三,廉洁意识的功能是为相互生存的人们提供一种互动关系的框架。在制度上有更多可执性的评价系统,为社会关系注入规范因素。与此同时,从长远角度讲,还需要把道德修养体系与时俱进,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倡导。
人的行为之间是会互相影响的,一般而言,人的模仿行为受一定的动机变量所制约,榜样若与模仿者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特点,如性别、年龄、态度、价值观等容易使模仿者产生仿效的心理倾向。在当代中国,领导干部的行为方式和处事态度,往往会对其他人产生显著的影响。英国学者拉兹就明言道:“某些人……在社会上处于显要地位,以至于他的行为会对许多人的态度和行为产生深远影响。”廉洁自律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折射出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理想信念、作风建设等根本性特征,更能反映出主流的社会道德价值。廉洁属于人的道德操守,是大公无私、舍己为人、以身取义的思想境界。它是一种政治信用,是为官者起码的政德,可以肯定的是,领导干部敬畏“纪律”、敬畏“权力”、敬畏“责任”,是否遵守廉洁准则,往往会影响着人们对廉洁规范的遵守与否态度。若视廉政为无物时,自然也会给人廉洁准则不值得尊重的印象,在这种情形下,要造就所谓“三清”的局面,只能是人民群众对准则的丧失与信赖,导致人们对其品质、风格和气度的轻视与反感。领导干部特别是公权力中的“关键少数”作为国家治理的中坚力量以及廉政事业的治理重点群体,手中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巨大权力,他们的榜样行为具有的功能价值起着更大的作用,因而在反腐倡廉的问题上,必须把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廉洁规范、模范遵守廉洁规范作为治理的主体。实际上,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学习规范、模范遵守规范,才会使人民群众直接建立起接受廉洁教育后的新行为。
自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廉与贪就是一个恒久话题。在激励约束问题上,有必要保持国家的强制力,“严刑酷法”对各种腐败分子能起到威慑作用,否则,得不到惩罚的腐败将会在社会中出现“破窗效应”。然而,惩罚只是促使人们恪守廉洁的一个方面,还有同样需要从腐败现象发生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原因入手,从宏观上、战略上确立奖励机制。一方面,必须依靠法治,借助国家强制力的镇压与制裁,可以形成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努力减少腐败存量,当然,使用惩罚方式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受惩罚者心服口服,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另一方面,要形成激励措施,因为民众的行动总是在一定的目标下进行的,让人们能够得到成就和赏识,廉洁就拥有被尊崇、被信仰的地位,这有助于使廉洁在民众的心目中得到认同。奖惩并举从宏观上说,党和政府对腐败的惩处要使腐败行为成为高风险零收益的行为,是得不偿失的行为,而部分党员干部滋生腐败思想会影响到党的纯洁性,对党产生严重危害,必然受到惩罚。由此让人们觉得廉洁是有道理的,必须尽忠尽职,完成其廉洁之责,不断产生对国家廉洁的结构原则既熟悉又满意。“安全的环境”“满意的成绩”以及可取的“廉洁的结构原则”之间的良性互动才是推动人们真正廉洁的动因。总之,只有通过奖惩并举的方式来督促人们廉洁,才能使反腐倡廉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的行动。
以上我们从理论前提、现实基础、社会氛围、榜样力量、利益诱导等五个方面建构了“三清”的现实性问题,应当说,面对日益复杂多元不断开放演变的社会问题,“三清”已经成为一个塑造廉洁信仰的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方面永远在路上,要常抓不懈;另一方面则是要体系完备,效果明显。只有“三清”能够得到严格的实施,人们才会对廉洁产生希望,全身心地投入到实现“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