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虹
(南京晓庄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江苏 南京 211171)
在新课程改革的带领下,当前学前教育界已逐步树立起“以儿童为中心”的基本观念。这是对传统教育的一种反省和改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在实践层面仍困境重重,尤其体现在幼儿园常规教育中:教师的教育权和儿童的自由权该如何平衡?自由与权力在教育实践中该如何和谐共生?[1]强调教师权威的高控模式是传统师幼关系的特征,但削减教育权力的放任模式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从本质上看,二者殊途同归——都没有处理好教育权力和儿童自由之间的关系。因此,深入理解并探析幼儿园常规教育的目的、准则及措施仍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果把教育分为自然的教育和道德的教育,那么幼儿园的常规教育属于自然的塑造。它是最初的教育,意在创造一种秩序。“不注意儿童不守秩序行为的教育,连儿童也不认为它是教育”[2]。幼儿并未带着他们的意志来到世界,有的只是一种处处都会表现出来的不服从的烈性。不服从的烈性源于幼儿“不受成年人所拥有的有关自然法则之必然性的观念控制,他也没有意识到这些法则的存在。他不能够区分可能的东西与不可能的东西,所以他也没有感觉到现实对他的欲望设置不可逾越的障碍的方式。”[3]不取决于规则的行为倾向是需要管理的,这是防止人由于自己动物性的动机而偏离人性规定的必要步骤。康德的名言是:未受培养的人是生蛮的,未受训诫的人是野性的。因此,幼儿园常规教育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训诫,从幼儿身上去除野性的行为,塑造其服从的品质。
有一种强烈的反对声音:强调服从的常规教育压抑了幼儿的天性及自主性,属于教师高控的管理模式。其错误有三:一是未能充分确认教育的裁决性。“由于自然禀赋的发展在人这里不是自行发生的,所以一切教育都是一门艺术。教育艺术或教育学如果要如此发展人类本性,使其达到规定,就必须成为裁决性的。”[4]教育的裁决性赋予教师神圣的教育权力,教师可以也应该对幼儿提出要求,进行管理。二是未深刻理解幼儿的天性。幼儿缺乏界限意识,易变和任性是童性的特征之一。但幼儿的天性中还存在两种基本特征:受习惯支配及易受暗示。由于幼儿具有受习惯支配的人的特征,故幼儿的天性中存在对常规的偏爱;由于幼儿天然的依赖性,故幼儿倾向于服从律令性的暗示。这种令其服从的力是外在于他的,但又有完全内在的状态。因此幼儿既会表现出易变和任性,又会表现出温顺和服从,其天性的特征就是如此。三是对自主性的误解。“我们所拥有的唯一的自主性,也是唯一对我们有价值的自主性,它不是从自然中预先构建的自主性,也不是我们在我们与生俱来的构造性质中所发现的自主性;相反,正因为我们获得了事物的更完备的知识,所以我们自己塑造了这种自主性。”[3]教师必须认识到:“规范”与“自由”绝非是两个彼此排斥、彼此对立的概念。唯有有了前者,后者才有可能。因为自由是规定的结果[3]。
上述反对意见虽然存在根本性的错误,但亦提醒常规教育所强调的服从绝不能是一种奴役性的服从。“我应当让我的幼童习惯于忍受对其自由的一种强制,并且应当同时引导他自己去正确地运用自己的自由。”[4]因此幼儿园常规教育的第一条准则是:给幼儿以自由。“必须让他们使用大自然赋予他们的一切力量”[5],只要没有伤害自己或妨碍别人。幼儿充满着“元气”,活力就是大自然赋予他们的一种绝对力量。乐玩好动是其活力最突出的外在表现;同时,幼儿的精神生命独立于、优先于并激发所有外部活动,主导本能是其特殊的心灵活力。作为生长原动力的活力首先应当被保存,它是教育的基础和前提。因为“一切品行从根本上和实质上说都源自与生俱来的本能和冲动。它们是教育者需要加以阐析的征兆,是需要在有指导的方式下做出反应的刺激材料,是未来的道德行为和品格的唯一的本质结构的材料”[6]。
第二条准则是“习惯成自然”——利用幼儿受习惯支配和易受暗示的天性,塑造幼儿的规范行为。习惯中有一种通过不断重复而积累起来的力,其强度胜过幼儿之前游移的观念与闪烁的印象。尽管这种引力是一种机械的必然性,却是幼儿迈向道德生活的第一步。因为在“在对习惯行为的依从中,在儿童无法在习惯场所找到人和其他事物时所感到的不安中,他已经有了一种模模糊糊的感受:事物中有一种正常的秩序,唯有这种秩序植根于自然中,并被认为与偶然截然相反,所以比偶然产生的事物更可取。”[3]
第三条准则是“必要的强制”——“必须向孩子指出,唯有通过让别人也达到自己的目的,他才能达到他自己的目的。”[4]“在儿童表现出具有真正意志的迹象之前,其烈性的克服是可以通过强制来实现的,而且为了完全获得成功,这种强制恰恰必须是强有力的。”[2]强制并不是武力压制,而是一种坚定的坚持,是为了让幼儿同时感受到超越个人的权威及管理者对其的爱意。尽管强制下的服从是一种消极服从,但对于幼儿以后的思想范围的限定或扩大非常重要,因为幼儿以后将在这种思想范围内更加自由地活动并创造自我。同时强制应是有理由的要求而非无理由的强求,为幼儿从消极服从向积极服从的过渡奠定基础。
需要强调幼儿园常规教育的有效展开必须基于充分的家园合作。“因为权威与爱对教育具有很大的间接影响,所以儿童思想的培育者不应当以傲慢的态度默默地、自成一体地,并排斥父母来进行他的工作”[2],而必须努力在家庭和幼儿园之间适当地建立联系:既保持一致的教育原则,又有不同的分工;取长补短,合作共育。
1.提供充分的自由活动机会
幼儿的未成熟状态意味着他们拥有更强大的向前生长的力量,活力是童性最突出的特征,肢体的自由活动是其活力最突出的外在表现。如果在园一日生活各环节没有提供给幼儿充分的自由活动身体的机会,那么在某些时刻就极有可能出现“集体失控”的局面。这种“失控”并不是幼儿本能任意泛滥的证据,反而是教育过程中很可能存在过度抑制的警示。故而,应在晨练、体育活动及各类游戏活动中提供充分的可供幼儿自由活动身体的机会。
2.创设身心结合的工作环境
幼儿的自由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身心分离的活动,可能表现为肢体活动而心灵不动或者是肢体与心灵不能处于协调运动的境地。长期处于这种境况的幼儿,可能成为简单刺激或想象的奴隶。二是身心结合的活动,即心理活动和肢体活动相协调的活动,表现为活动时全神贯注。蒙台梭利将身心结合的活动称为“工作”,“儿童工作的愿望代表了一种生机勃勃的本能,因为没有工作他就不可能形成他的人格”[7]。教师需要知道活力对于不同的幼儿来说是什么,在幼儿发展的每一个特殊阶段又表现为什么,然后提供既能刺激又能控制的条件。“凡是在那些环境能使儿童的活动本身找到有益轨道,并能让这些活动在其中完全发挥出来的地方,管理将取得最出色的效果。”[2]
3.制定作为道德教育工具的具体规则
对于一直生活在家庭中的幼儿来说,幼儿园是其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群体。家庭的结构及其成员间的血缘关系,使其并不太适合培养幼儿对规范的尊重。幼儿园的常规教育因此更加确定了它的重要性以及意义:幼儿需要通过尊重幼儿园的规则,学会尊重普遍规则。这样,幼儿园的常规就不是旨在保证教室表面平静的简单手段,不是教师容易整齐划一地完成他的任务的方法,不是刺激幼儿渴望受教导或节省教师精力的程序。它本质上应是一种道德教育的工具,具体规则的制定应遵循平等与尊重以及不侵犯他人的原则。对于小班幼儿,教师可以明确提出要求,利用幼儿对律令性暗示较为开放的天性,帮助幼儿养成被动服从的习惯;对于中大班幼儿,可考虑让幼儿参与规则制定的方式,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
4.兼顾权威与爱的要求与监督
既然常规教育意在塑造幼儿的服从品质,要求就是必然的;而且在要求中必须让幼儿感受到某种权威,方可促使幼儿产生服从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权威既可源自教师自身,又可来自规则本身;但规则本身并不能展现其权威,它需要教师通过某种方式将其传递给幼儿。当教师运用威胁等方式时,会促使幼儿将幼儿园的具体规则当作是教师个人意志的表达,造成一种奴役性的训诫。实际上,教师必须“不把规范表现为像是他个人制定的那样,而是表现为一种高于他的道德权力,他不过是这种道德权力的工具,而不是它的创造者。”[3]教师提出的要求不能随意取消或更改,而且本人也应遵守;提出要求时语气坚定并坚决执行,但态度应是冷静平和的。监督亦是常规教育中不可缺少的手段,但应避免不必要的、长期的监督。“假如要把监督作为常规工作的话,那么就不可能要求那些在监督压制下成长的人们机智敏捷,具有创造能力,具有果敢精神和自信行为。”[2]无论是在要求时还是在监督中,教师都不应太过严厉,应始终让幼儿感受到爱意。因为师幼之间的情感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要求及监督的效果。
5.采用自然阻抗的管理方式
幼儿园里总有这样一些幼儿,他们天性固执勇敢,敢于对抗教师,敢于做他们想做的一切。一旦满足此类幼儿的一切意愿,这个孩子必将被娇纵。因此对于天性勇敢的幼儿来说,权威最是不可缺少;但对他们的管理一定不能压抑其意志,而只是以让它顺从自然障碍的方式来驾驭它。最好的做法就是:“如果他不做让我们喜悦的事,我们就也不做让他喜悦的事”[4]。比如坚决不让不遵守游戏规则的幼儿参与游戏,直到他认可规则并承诺遵守它们。教师必须在自然的抗阻中让幼儿产生这样的感受:在他之外,还有某种力给他们确立了各种限度。这种自然的阻抗避免了奴役性的训诫,并造就了可驾驭性。虽然这类幼儿在起初多会激烈抵抗,但只要不是太迟的话,这正是进行真正教育的极好时机。
[1] 杨建朝.教育权力与儿童自由[J].学前教育研究,2012(6):19.
[2] 赫尔巴特.普通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5:16,17,22,17,19.
[3] 爱弥儿·涂尔干.道德教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99,88,43,103,116.
[4] 李秋零.康德著作全集(第9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47,453,453,480.
[5] 卢梭.爱弥儿:论教育(上卷)[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55.
[6] 杜威.道德教育原理[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3:25.
[7] 玛利亚·蒙台梭利.童年的秘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