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现实失落与理性回归

2018-02-25 18:50马振云朱成科
现代中小学教育 2018年3期
关键词:惩戒家长教育

马振云 朱成科

(渤海大学教育与体育学院,辽宁 锦州 121013)

日前,发生在四川茂县凤仪小学的体罚事件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让人震惊的是,此事件的主人公之一夏老师最终选择了悬梁自尽。追究事件的背后,不禁再度引发我们对中小学教师惩戒权之思考。关于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问题,青岛市最新发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对于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教师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作为全国首部地方“学校法”,它不仅填补了学校主体立法的空白,同时对于我国中小学教师惩戒权问题的研究也具有极大的促进意义。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杨东平对此评价说:“青岛市如果能深入探索,构建适合中国学校、学生和家长的惩戒机制,将是对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一个贡献。” 其实惩戒和赞赏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它是所有管理的常态,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对青少年的学校教育,很重要的就是教他们养成遵守秩序和规范的习惯。然而在当下的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教师惩戒权依然遭遇着许多现实困境。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导致学生身心健康遭受侵害,引发社会民众的公议和愤慨;或者教师合理的惩戒权被剥夺,使得教师放弃使用惩戒权而导致学生放任自流。所有这些都必然引发我们对中小学校教师惩戒权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关注和思考。

一、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管理学生的一种正当权力,教师惩戒权再度被引发热议,有关教师体罚学生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在大众传媒的极度渲染下,家长一度对教师产生了信任危机,再加上学生和家长维权意识的增强,使得许多中小学教师出现“不敢管”的现象,造成现在的中小学教师处在一种“教不严师之惰,教得严师之错”的尴尬境地;同时,教师惩戒权也存在法律方面的不健全和不完善,这些都需要我们对教师惩戒权进行更深入的总结和反思。

1.现行教育法律规定不明,法律成为“无刃之刀”

我国在教师惩戒权方面的立法还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尽管有些法律对教师或者学校所拥有的权利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制止侵犯其学生合法权益的一切行为,有权批评和抵制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一切现象。但这些权利都规定得太过笼统、不够具体,同时这些法律中也并未对教师惩戒权作出详细规定说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使得教师惩戒权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也使得学校在预防教师惩戒问题、处理教师惩戒问题的过程中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作为参照,问题频现且棘手不好解决。

综上可知,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对教师惩戒权规定模糊、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教师惩戒权法律的制定是中小学教师实施惩戒权的基础,也是实施惩戒权的依据,更是实施惩戒权的保障,如果连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规定都模糊,又何谈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有效施行[1]?

2.中小学教师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惩戒权的滥用

近日,有新闻报道称四川省巴中市某中学高一四班的班主任让学生当众下跪,并且对学生进行拳打脚踢扇耳光,还用带插线板的电线殴打并辱骂学生。报道的图片显示有一些跪地学生,跪地学生前面还有一排学生靠墙站着,打人教师有用电线殴打学生。此外,还有网友通过南充某论坛举报了南充市某乡小学教师过度使用教师惩戒权的案例,通过贴文中的照片可以看到该学生脸部双侧、耳朵等多处红肿,左脸有几条血印。然而就在这之前,在定州某中学也刚刚发生一起惩戒事件,因学生上课迟到,班主任将其叫到办公室进行批评教育,又因学生不听其教育,班主任便用手拍打了其头部,学生随即顶撞了老师,这时办公室里的一位陌生男子(教师家属)对学生进行了拳打脚踢,最后导致该学生受伤住院。

虽然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教师禁止使用体罚,但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仍然屡见不鲜。特别是作为未成年人的中小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教师对其进行过度惩戒的时候,往往处于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的状态,这就使得教师不仅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更不能达到教育学生的效果,从而加剧师生矛盾,造成师生关系紧张、学习更加糟糕的恶性循环。

3.中小学教师职业信念不强,造成惩戒权的弃用

伴随着大众传媒的快速发展,媒体舆论的宣传效果可谓发挥到极致,它们痛批教师对学生的过度惩戒,有时候为了增大吸引力,甚至有些夸大其词。这就难免导致普通民众对教师惩戒权的误解,也就使得越来越多的教师为了不“引火上身”,干脆放弃了对教师惩戒权的使用[2]。殊不知,教师惩戒权作为一种权利,其与责任和义务相对,教师对惩戒权的弃用实则是放弃了对学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就在刚刚过去的四月,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某小学五年级一班的夏老师利用中午本该休息的时间在办公室对该班部分学生进行作业辅导,由于有个学生作业字迹潦草,夏老师便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过程中使用抽拉教鞭打了他的臀部,然而就是这样一起事件的处理结果却最终导致夏老师悬梁自尽。从头至尾,似乎没有人对夏老师舍弃休息时间辅导学生的无私奉献进行欣赏,而是一味地批评指责夏老师的行为,学生屁股上的瘀青终以夏老师抵命结束。暂且不论事件的整个过程谁是谁非,只觉这样的结果让人甚觉悲凉和寒心。

纵观今日,中小学教师的惩戒权该何去何从?为何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放弃了对教师惩戒权的使用?即使有学生在课堂上交头接耳、窃窃私语甚至小吵小闹,教师也是完全装成“看不见”“听不到”的样子。试问,这样的课堂教学效果何在?这种教育下成长起来的学生,未来何在?

二、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现实失落的根源

明确了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就需要进一步探析造成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现实失落的根源是什么?笔者现就此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总结分析。

1.中小学教师、家长及媒体对惩戒权的认识存在偏差

首先,中小学教师不能很好地区分“惩戒”和“体罚”。惩戒重在“戒”字,“惩”只是一种手段,教师通过“惩”使学生从心里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心悦诚服地改掉错误,从此“不愿”犯错;体罚则是教师通过让学生感受皮肉之苦,从而“不敢”犯错,它会导致师生间更多的矛盾[3]。试想如果一名教师连“惩戒”和“体罚”都不能较好地区分,连惩戒权的内涵和外延都不能清晰地把握,又怎么去保证他能较好地实施惩戒权呢?

其次,家长对教师惩戒权的理解不到位,对教师的惩戒工作不支持。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孩子在家被宠成小公主、小皇帝,“打不得、骂不得”的思想被延伸到学校导致教师“训不得”。如果家长认为孩子在学校受了屈,定会去学校闹个天翻地覆。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教师干脆便对惩戒权弃之不用。

最后,媒体舆论的负面报道致使教师惩戒权被异化。许多新闻媒体为使报道出来的新闻更加博人眼球,不惜对教师惩戒权进行异义解读,正是这些“添油加醋”的不实报道导致社会民众对教师这一群体产生误解,造成教师合理惩戒权的使用也让人心生恐惧。新闻媒体作为舆论的强有力力量,本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理解、合理解读教师惩戒权,为教师惩戒权的正常使用奠定舆论基础,而不是刻意将其异化。

2.教育立法部门对惩戒权的法律规范不够明晰

在当下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中,若学生出现失范行为,违反学校里的班纪校规,教师理应有权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戒除不良习惯,并促进其养成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做个遵守班纪校规的好学生。然而,在我国现有的大多数教育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教师惩戒权作出相应规定,这样就使许多中小学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不仅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更没有一套可行的参照标准。可以说教师惩戒权立法方面的不明晰,也是中小学校在处理教师惩戒学生的案例时十分棘手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没有一套明确的法律去规定教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惩戒学生?在惩戒学生的过程中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达到怎样的度才算合适?如果教师对学生进行了过度惩戒,学生又该依照什么样的法律规定去实施自我保护?如果学生违纪严重,教师却没有对其进行惩戒,又该依照什么标准去责罚教师[4]……这些都让当下的中小学校在面对许多实际问题时不知所措、无从下手。

3.中小学校在管理操作层面对惩戒权的执行力不足

首先,惩戒权的执行主体是教师,针对的对象是学生的失范行为,发生的场所主要是在学校,因此,中小学校理应有一套依据国家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制定的关于教师惩戒权详细具体的教师守则和学生守则,然而,现实生活中,没有哪一所中小学校有专门针对教师惩戒权制定的具体守则;其次,中小学校也缺乏针对教师惩戒权组织的相应学习活动,比如开展法律讲堂,经常播放相关方面的影音视频,组织教师进行关于惩戒知识的培训学习等等;更为重要的是中小学校也没有建立有关教师惩戒权的监督救济小组,因而不能对教师惩戒权的不良行使进行有效预防,同时也不能在出现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处理。正是由于学校在管理操作层面对惩戒权的执行力不足,所以许多中小学教师才不能够正确把握惩戒权的合理内核,导致许多中小学教师对惩戒权的过度使用,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三、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理性回归

关于教师惩戒权的问题,究其根本就是一个“度”的问题,这个“度”又包含着两层意思:一个是“法度”;另一个是“人度”。关于“法度”,需要相应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正和完善;关于“人度”,就需要教师不断加强自我修养,提升个人素质,正确理解和把握惩戒权的合理内核,使惩戒权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被刻意扭曲;同时,家长和教师也需要加强沟通,共同孩子的健康成长与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

1. 政府要加强中小学教师惩戒方面的素质建设,使惩戒权“有理可依”

作为“传道、授业、解惑”“教书育人”的专业人员,我们必须对当今中小学校教师的素质严格把关,提出更高的要求。一位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一定不仅仅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还一定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笔者认为,一名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应该优先于专业技术素质,如果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不高,那么他具有的专业技术素质越高,恐怕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越大,因为这种教师培养出的学生不会得到思想价值的熏陶、精神的升华,所以也就不会想着将来去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相反,一名高素质的教师,一定是一位不仅可以“教书”同时也能“育人”的教师,他良好的个人品质能够使他合理拿捏惩戒权的“度”,合理把握惩戒权的“意”。因此,政府必须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的准入门槛,做到严格把关,让更多的高素质人才进入中小学教师队伍中;同时,更要注重已有教师队伍在惩戒方面的素质建设,令中小学教师定期接受惩戒权方面的培训学习;定期进行心理疏导,以缓解教师的职业和生活压力,调节教师情绪。因为有时候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的时候,可能会把自己的压力及坏情绪同时发泄出去,导致惩戒权的过度使用。

2.教育立法部门要明确教师惩戒方面的法律规范,使惩戒权“有章可循”

青岛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提出了“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这是全国和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肯定了教师惩戒权的存在,是我国教育事业进程中的一大进步。但不足之处是,其仍未对教师惩戒权的具体实施细则作明确规定。所以,青岛所颁布的关于教师惩戒权的地方性法规仅仅是一个开始,我们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细则,使教师惩戒权的具体操作真正落到实处。只有法律明确了教师惩戒权的具体实施细则,才能给予教师以方向、家长以放心、学生以安心,才能减少教师对惩戒权过度使用或者放弃使用的情况,也才能在处理相关惩戒案例的时候更加有法可依、简洁明了,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针对教师惩戒权立法方面不够明晰的问题,我国教育立法部门应当给予重视,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明确的法律对教师惩戒权的内涵、外延、行使主体、实施对象、采用措施、惩戒程度、监督和救济等等给出具体规定[5],这样才能从法律上为教师惩戒权奠定有效基础,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施行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3.中小学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章建制,使惩戒权“有路可行”

中小学校作为教师和学生工作学习的主要场所,应该依据国家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一套具体的关于教师惩戒权的规章制度,分别对老师和学生的职责、义务作出详细规定。比如学生在什么情况下算违规,什么情况下算违纪,违规违纪如何界定、等级怎样划分,相应的惩戒措施如何规定;教师在什么情况下能对学生作出惩戒,针对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不同年龄、不同性格的中小学生犯下的违规违纪行为应采取怎样的因人而异的惩戒措施[6];同时,中小学校还要针对教师惩戒权设立相应的监督救助小组,主要负责监督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使用情况,防止中小学教师对惩戒权的滥用和弃用;监督中小学生的违规违纪情况,防止中小学生扰乱课堂、学校秩序,防治不用功学习的现象;帮助中小学教师和学生处理不恰当的惩戒问题,避免任何一方受到不公正待遇,保护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避免受到不必要侵害,从而创建一个温馨、和谐、友爱的校园环境和氛围。

4.家校之间应搭建沟通的合理有效平台,使惩戒权“有情可融”

教师惩戒权蕴含着两种权力:一种是国家给予教师的公权力;另一种是家长给予教师的私权力。作为家长给予教师的私权力,则不仅包含着家长对教师和学校的信任,也是出于一种家长和教师的共同目标:培养好孩子。既然如此,那么家长和教师就有必要共同做好对失范学生的“惩前”“惩中”和“惩后”工作。所谓“惩前”,就是教师在对失范学生惩处的时候一定要做好与家长的沟通,让家长知道“为何惩”;所谓“惩中”,就是让家长明确“怎样惩”;所谓“惩后”,就是使家长和教师共同做好被惩学生的心理安抚工作,尤其是家长在“惩后”这个环节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他不仅要做到充分体谅孩子,还要做到让孩子充分理解老师,而不是“火上浇油”造成“事倍功半”。可以看到,教师对失范学生施以惩戒的整个流程完全是一种公开透明的状态,这样就不会造成家长对教师的误解和不理解、对教师工作的不支持和不配合,从而使得学校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学生。

[1] 方益权,易招娣.论我国教师个体惩戒权法律制度的构建[J].教育研究,2011(11):29-33.

[2] 张忠涛.教师惩戒权:让“滥用”与“不用”回归“正常用”[J].中国教育学刊,2015(7):48-51.

[3] 陈胜祥.“教师惩戒权”的概念辨析[J].教师教育研究,2005(1):74-77.

[4] 吴开华.教育惩戒合法化:原则、要求及其保障[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5):24-25.

[5] 钟勇为,王木林.我国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设计探微[J].教育探索,2012(12):26-28.

[6] 刘冬梅.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调查与思考[J].教师教育研究,2016(2):9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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