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低信用风险业务授信风险防范的思考

2018-02-21 17:31李朝晖
现代金融 2018年9期
关键词:存单保证金信用风险

□ 李朝晖

一、低信用风险业务产生背景及需求表现

低风险业务模式中,企业大多通过提供存单或保证金质押方式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各类融资需求,所提供的质押品价值与所获取的融资金额基本等同。对银行来说,质押品价值高、变现能力强,业务风险低且能带来收益及存款,吸引力较大。对企业来说,愿意以这种等价交换方式换取银行融资与服务,一是出于结算需求,在办理低风险业务过程中企业获取银行信用,实现“信用增级”,有利于促成贸易与交易;二是有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以存单做质押申请融资,增强企业现金流动性。总之,具有真实业务背景及用信需求的低信用风险业务,既给银行增加了存贷款业务,也为客户解决了授信需求,客户和银行实现双赢。

值得警惕的是,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业务背景不真实的非常规模式低风险业务,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构造业务贸易背景、流转货物凭证,以看似合理的全额质押“低风险”业务模式,用存单质押、以贷转存反复操作,从中套取利差,实现“脱实向虚”的资金空转,其中包含部分低风险流动资金贷业务、低风险黄金租借业务等。部分金融机构过分注重眼前利益,通过这种非常规模式催生了存贷业务的虚假繁荣,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市场。

企业对低信用风险业务需求产生,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联系紧密,也与企业多样化融资需要密切相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企业结算需求有关。以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例,当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企业的信用评级等级较低时,银行从防范风险角度考虑往往会要求企业缴纳部分保证金,甚至要求交存100%保证金。若企业以100%保证金质押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这就是一笔银行认为风险程度低的业务,即“低信用风险业务”。而企业则通过开立10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实现了企业信用向银行信用的转换,信用程度得到大大增强。企业通过办理低风险业务实现“信用增级”后,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更容易被不熟悉的交易对手所接受,大大促成业务与交易。同样模式也适用于其他需求与产品,比如企业以100%保证金质押办理的信用证、保函等贸易融资类及保证类业务。

(二)与企业经营模式有关。如借款人为供应链核心企业,主要通过外包给数千家上游供应商来满足其下游终端零售商需求。由于核心企业在供应链环节中拥有绝对话语权,与下游零售终端商结算货款时收到的全部为现金,而与上游供应商的结算方式一般以银行承兑汇票居多,同时其约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在销售完的一段时间后再付款,由此产生了现金回笼时间差。部分核心企业利用这个时间差,将收到销售回笼款部分作为保证金或存单,办理低风险全额质押银票业务,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供应商。核心企业通过这种模式实现了资金利用的最大化。

(三)与集团企业管理模式有关。部分采用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大型企业集团,资金由集团总部(母公司)统一集中收付、统筹管理,由于历史沿革及资金归集的原因,银行往往只给予集团母公司信用额度,或给予核心子公司少量信用额度,当子公司有临时用信需求时,子公司采取以母公司存单质押方式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实现用信需要。

(四)与企业持有定期存单有关。拥有较长期限单位定期存单的企业,当其已持有存单一段时间或临近到期,而又发生临时性资金周转需求时,考虑到提前支取的利息损失大于短期融资财务费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选择办理以存单质押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把“死钱”变成“活钱”,既可解决资金周转,又可避免利息损失。

(五)与企业在银行信用风险敞口有关。当借款人在银行的信用敞口额度已全部使用完,而又有临时性的用信需求时,若再向银行申请增加信用敞口额度则需要提供至少不弱于原敞口授信的风险缓释措施,银行也会从信用风险角度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则此时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则既能节约借款人的时间成本,又降低了银行信用风险。这类需求一般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融资业务为主。

(六)与用信条件落实进度有关。一是借款人对信用额度的使用条件或风险缓释措施暂时无法落实,而借款人即将支用该授信敞口部分,则会阶段性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满足用信需要;二是借款人已支用了该授信敞口额度部分,授信期内由于担保方式变更或抵押物变更暂时无法落实,敞口业务则会阶段性转为低信用风险业务。此类业务需求主要是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专项贷款额度。

二、低风险业务的主要风险特征

低信用风险业务并不等同于“无风险业务”,从业务现状看,低风险业务呈现出操作风险较高、合规风险突出、信用风险上升等典型风险特征。

(一)操作风险较高。押品审查是办理低风险业务的重点,押品审查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操作疏漏,管控不到位,都可能导致风险发生。当前存在以下几类突出问题:一是质押品操作流程不规范,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虚假存单,存单质押手续存在瑕疵等;二是存单保管管理不力,特别是到期日在贷款期限之前的存单,易出现在质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取出挪用的情况;三是保证金管理不善,保证金未入户,或保证金账号与实际签订的相关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号不一致等。

(二)合规风险突出。一是业务的真实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业务背景、资金用途、用信需求的真实性与合理性问题尤为突出。部分低信用风险业务是在银行为了业绩考核、客户为了套利的双方需求下催生的,业务缺乏有效交易背景、资金用途不真实、用信需求不合理,将低信用风险业务作为调节经营指标和业绩收入的工具,造成银行资金空转。同时,随着关联公司关系日益错综复杂,作为判断贸易背景真实性主要依据之一的“交易合同”只能作为参考依据,最核心的判断依据只能是“增值税发票”,而目前银行对增值税发票识别手段非常有限,难以准确识别增值税发票真假。二是押品的合规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保证金或其他质押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押品管理执行力等方面问题。押品不合规突出问题有:(1)质押品不真实或存有瑕疵,押品来源不明、伪造变造虚假存单、企业其他银行贷款在多家银行划转后被用于交存贷款行低风险业务保证金、保证金因单位有关风险事项被法院冻结或将保证金转户等;(2)质押权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对于出质人与融资人不是同一主体,第三方提供质押的意愿及原因往往存在较为复杂情况,若其非自愿出资,质押权利将得不到有效保障;(3)押品质押手续不合规,存在押品不合法、重复质押、手续存在瑕疵等问题。

(三)信用风险上升。对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审查往往会更关注保证金及定期存单等质押物,而忽视对第一还款来源企业自身经营及现金流的审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于纯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在确保业务用途合规、质押品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容易在授信业务过程中仅仅关注客户保证金等风险缓释的落实情况,而忽略对客户当前经营质态、持续发展能力、偿债能力、违法违规经营及其他风险事项的分析判断,若对客户实质性风险缺乏合理判断,则低信用风险业务仍然会存在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二是对于同时办理敞口授信业务与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容易仅合理测算敞口业务额度的还款能力,而对于低信用风险业务额度只要有足额的质押品就可以办理的错误认知,未真正将低信用风险业务纳入统一授信范围的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导致低信用风险额度盲目增加而忽略了对客户的经营风险和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判断。

三、加强低信用风险业务的授信风险管控

商业银行低风险业务涉及客户多、覆盖面广,业务金额大、品种多,潜在风险不容小觑,亟待弥补管理上漏洞,强化授信风险管控。

(一)克服思想误区,加强风险再认识。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尤其是基层机构普遍对低风险业务重视不够,在思想上、管理上存在盲区。一些经营机构人员合规风险意识淡薄,视低信用风险业务为“无风险业务”,认为客户已提供足额现金或存单作质押,还款有保证,业务审查不严、流于形式,业务办理简化程序甚至违规操作,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造成风险暴露和损失,个别区域甚至发生案件。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家强调振兴实体经济,要求金融资源要向实体经济倾斜,引导资金“脱虚向实”。银监会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等“三套利”专项治理,对部分低信用风险业务涉及的“信贷空转”行为开展严查,监管部门对低信用风险业务授信管理提出了明确意见,并对存在以贷转存、购买理财、滚动借款等违规行为的银行加大处罚,这对于商业银行低风险业务管理带来了新要求。因此,各级机构应对低信用风险业务风险进行再认识,切实认识到加强低信用风险业务授信风险管控的迫切性。一方面,要从思想上扭转视低风险为无风险的误区,提高风险认识;另一方面,要面对新情况,认真落实监管新要求,处理好合规与发展关系,把握好短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平衡。

(二)突出风险特征,规范业务标准。

1.突出真实性审查。应将真实性审查和做好受托支付作为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应对照产品管理制度规定,重点审查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贸易合同及发票是否真实有效、交易合同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匹配、交易合同标的物是否属于企业营业范围,确保业务用途合理合规真实。

2.坚持合规性操作。低信用风险业务作为授信管理中一个重要业务品种,其业务环节贯穿了信贷业务整个流程,业务涉及的部门也较多,在各个流程、环节都应遵循规章制度和文件要求,各级管理部门、经营机构应强化责任意识,承担各自合规管理要求,进行合规性操作,杜绝合规性风险,把合规性管理和操作作为日常工作来落实。

3.突出实质性把关。无论是敞口业务还是低信用风险业务其第一还款来源仍然为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低信用风险业务的质押品只是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仅是对授信企业信用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客户的经营风险依然是主要风险。所以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仍然应将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内部、外部因素进行深度分析,对客户实质性风险进行合理判断,努力锁定第一还款来源、降低对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

(三) 突出关键环节,落实重点管控。

1.纳入统一授信,动态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应落实监管要求,将低信用风险额度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根据业务呈现的风险特征,综合考虑各级行的经营管理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审批能力等各方面,严格对下转授权,按照客户规模、金额、产品等多个维度进行差别化转授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落实尽职调查。规范授信申报,在客户及业务调查中,应反映低信用风险业务的以往办理情况及业务需求合理性、金额设置与客户主营业务规模匹配性,以及押品资金来源的合理性与合规性等;同时在支用环节,还应反映具体业务背景真实性、资金用途合理性、押品权属证明材料等,切实做好尽职调查。

3.严格客户选择。对于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应按照其业务特征严格筛选,首先对于行内外政策底线规定不能准入的客户坚决不予准入;其次对于触及合规性风险事项底线的客户一律不得办理,如出质人涉及民间借贷的、质押品来源非合规合法的、反洗钱风险等级为高的客户;最后对于有可能发生信用风险的客户应在综合考虑其行业风险、信用评级、财务指标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判断是否能够依靠第一还款来源全额收回贷款本息。

4.优选授信品种。因为低信用风险业务的特殊性,使得低信用风险业务客户在各个行业、产品均有涉及,故应满足所办理授信产品的各项办理条件。另外前面提到的企业之所以愿意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是因为此类业务中存在“信用增级”,即企业以低风险业务的形式换取了银行信用、银行承诺等“价值交换”,故应选择具备“价值交换”特征和需要的授信品种,谨慎办理其他不具备“价值交换”特征和需要的授信品种,应优先支持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证、一、二类贸易融资等低信用风险业务。

5.严格额度管控。低信用风险业务额度应纳入企业整体授信额度中来,看是否与客户的业务交易背景、经营规模、产品需求相匹配,另外还得看其额度是否与质押品相匹配,若质押品为企业自身保证金和存单则应重点审查企业存款余额,若是其他质押物则要根据其他质押物的来源、金额进行审查。并应结合上一年度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量及以往年度最高时点时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量来考虑额度的合理性。

6.严格押品管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质押品主要为保证金、存单、国债等,鉴于保证金存在为他行贷款或借用其他企业资金作保证金等问题,应严防银行存款增幅与有息负债增幅基本一致的企业,并应谨慎办理出质人为第三方(集团成员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夫妇除外)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而对于他行存单质押业务,涉及借款人、存款银行和贷款银行三方利益主体,且信息的不对称性加剧了业务的风险,故应优先接受本行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对于与办理的信贷业务币种不同的质物应充分考虑汇率风险,对于押品质押率也应按照押品的分类、期限、表内外业务的区别来计算;对于存单到期期限及业务到期期限也应持续跟踪,确保质押手续合法合规有效。

7.规范业务办理、放款环节。对于低信用风险业务显现出的有别于一般敞口业务“操作风险高、合规风险突出”的特征,各级机构在业务办理时除了要严格审查贷款审批条件和贷款支用条件的落实情况外,尤其应加强对信贷资金使用需求合理性、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管理,经办机构应完整地提供确保业务用途合规、押品资金来源的合规合法真实及质押手续完善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放款审核人员应重点审核质押合同、质押品的合规有效性及不同质押品的落实情况,在不同环节杜绝不合规操作。

8.加强贷后管控。应及时跟踪、分析客户经营情况,提高对低信用风险业务的敏感度,对于纯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和同时办理敞口授信业务与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应在贷后管理检查频率中有所区分,并对操作风险、合规风险中涉及的押品风险方面应实物监控、及时重估、重点检查、加强防控,除纳入正常的押品业务检查外还应丰富检查方式和手段,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逐一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逐条落实整改计划,以查促管,提升贷后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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