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尚聪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1620)
互联网以其独有的庞大信息量、超强传播能力以及强大的公众参与性成为现代科技社会最具影响力的工具之一。中国是世界上网民人数最多的国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社交载体从传统的聊天室逐渐走向手机网络个人空间,近年来微信、微博、QQ等各种社交软件迅速发展,网民可以自由选择社交平台。然而,除了消息传播快捷、开放性强等方便之外,一系列互联网安全监管问题也随之而来。宽松的社会环境和空虚的心灵需求造成了道德的缺失,加之长期以来互联网匿名的游戏规则,使得用户在虚拟空间聊天时易产生一种错觉:网络社交平台是一块“三不管”的地带,在网络空间为所欲为可以不为人知,且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正是网络社群管理的缺位,使得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网络侵权、网络暴力等问题层出不穷。
针对该现状,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网络信息管理方面的立法。纵向来看,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社群管理的战略和法律规范主要包括:(1)国家战略:《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2)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3)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
在互联网社群管理方面,除《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的“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管理要求外,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制度均采用了“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如《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指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而在《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除规定“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微博客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定期核验。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外,特别对申请前台实名认证的账号提出更高的要求,即“微博客服务使用者申请前台实名认证账号的,应当提供与认证信息相符的有效证明材料”。平台应当进行认证信息审核,并按照注册地向国家或相关地方网信部门分类备案。为防止出现假冒诈骗账号,使用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与认证信息不相符的,平台不得为其提供前台实名认证服务。
近年来,“人肉搜索”、个人信息泄露等网络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网络在创造了一部分私人空间的同时使另一部分私人空间消失殆尽。网络设计者们忽视了自由仅存在于某种限制之内,道德仅在现实世界中才有意义[1]。在被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姜某死亡博客案”中,姜某丈夫王某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详细身份信息被全部披露,王某及其父母的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同时,公民的隐私权越来越需要应有的保护。
不可否认,实名制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网络侵权案件的发生,能够起到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秩序的作用。即便是“后台实名”,网民也需要在注册社群账号时向网络服务商提供真实信息,这使得侵权行为在发生后有迹可查,侵权者的身份可以在网络环境中得到合法追踪。而“前台自愿”,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网民在网络社群活动中的隐私。
但在当前我国网络环境相对不够安全稳定的状况下,“后台实名制”也会使不少网民担忧。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民注册时获取到的大量真实信息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这些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对网民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同时,由于相关企业占据了对网络信息渠道掌握的天然优势,如果没有相应的监管手段,很容易滋生信息交易的不良产业[2]。通过对比分析《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具体规定,可以发现目前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赋予信息控制者和处理者法律上的权利,却缺少相应的义务,即使那些倡导性的义务没有被履行,也无从追究责任[3]。公民无法在网络环境中体会到隐私安全感,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完全信任,这将成为网络实名制推行的一大阻碍。
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之一,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保障。迅猛发展的网络技术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网络社群活动中的非理性言论往往带有网民们强烈的情绪宣泄色彩。但排除部分非理性言论,互联网正是因匿名的规则才呈现出生机与活力,这也是多数网民选择网络社群活动的重要原因之一。
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应服务。以《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例,它的第六条明确指出:“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这使得匿名网民无法在网络社群中发表言论,言论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同时,网络实名制使得部分网民在发表言论时心生顾虑,影响了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在新浪网曾经发起的名为“互联网实名制引发专家激辩”的一项调查中,80.4%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实名制限制了网民在网上的自由发言权,而29.2%的参与者认为网络信息的方便性正是体现在匿名自由发言上。
韩国从2002年开始推动实施网络实名制,使韩国成为世界上首个强制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4]。虽然目前实名制已经退出韩国网络社群管理制度的舞台,但其兴衰过程仍然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韩国自2007年7月27日起,通过信息通信部修改的《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信息保护法案》确认了“限制性本人确认制”,即网络实名制。韩国实名制分别从个人和网站两个层面规定了实名的对象和范围,既规定了个人登录门户网站前的实名认证义务,也赋予了主要门户网站对留言者身份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的责任[5]。2012年8月23日,该项制度以韩国宪法裁判所宣布“违宪”告终。
在韩国实施网络实名制的过程中,韩国政府在2006年设置了韩国因特网安全委员会作为独立的专家管理机构,其职能是制定互联网网站内容分级标准和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同时,出台《促进信息化基本法》等配套法律措施,为实名制的推行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
公民隐私权无法得到保护成为韩国实名制无法继续推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的五年间,由于韩国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忽略了对网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出现了多次造成严重影响的信息泄露事件。例如,2011年7月,韩国发生了空前的信息外泄案件,韩国SK通讯旗下的门户网站Nate和社交网站“赛我网”被黑客攻击,约3500万名用户的个人真实详尽信息外泄[6]。多次信息外泄使得韩国的网络实名制遭到了政府和公众的强烈质疑,也使得网络实名制在韩国的推行步履维艰。
通过对我国网络社群管理现状的分析以及对韩国网络社群管理经验教训的借鉴,结合中国实际,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完善我国网络社群管理制度的努力方向。
目前,“有限实名制”在我国主要指网络社群“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管理制度,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个人隐私、公众利益与国家利益,不仅使公民的个人隐私得到了应有的保护,还使得对于网络侵权等行为可以有迹可查、合法追踪。
但笔者认为,“有限实名制”不应该仅体现在上述方面,还应该体现在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限制上。不能不加区分、一刀切地照搬后台实名、前台匿名的实名制策略。在此方面,韩国政府制定了谨慎的实施路线图,即首先在政府和公共机关网站推行,然后逐渐向有影响力的门户网站和高访问量的网站推广[6]。我国应对此加以借鉴。建议政府制定合理的信息管理评估标准,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加以筛选,只有能够达到评估标准的、能够对网民信息提供相应保护的平台才能够被授权,以防止网民个人信息的大量泄露。
实名制下必须强化网络平台服务商的主体责任,包括信息的保护和审核、提高从业者的素养和加强不良信息处理等,网络平台服务商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是互联网实名制得以实施的基础。平台方应根据自身能力来运营相应规模的群组,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上限、个人建群上限和参加群数上限,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群组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责任应包括: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明确群组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对互联网群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及使用者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接受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我国目前为了规范网络环境,加强网络社群管理,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已在立法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但在具体如何操作方面,我国目前尚缺乏专门的行政法规来明确网络社群管理的操作程序,使得在现行法规范下,网民按何种流程提交个人信息、第三方信息管理机构如何管理网民个人信息、网络运营商如何进行监管等具体操作流程无明确的行政法规可以依循。为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配套,我国可考虑制定专门的单行法律来规范网络实名制的具体操作过程。
目前个人信息采集主体过多,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普遍,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案件频发。而在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后续处理上,目前总体状况为:即使违法行为人最终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承担了行政责任,当事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名誉、精神等方面的非财产损失仍然得不到实质性的赔偿或者补偿。我国目前还没有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大都体现在《刑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当中。现有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极其有限,缺乏系统性与专门性。
基于此,建议我国尽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具体范畴和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的信息权利,譬如知情权、同意权、决定权、要求更正错误信息和删除不必要信息权、获得救济权等,明确其他主体对个人信息承担的保护义务以及其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法律责任的追究等。
近年来因管理缺位而对网络社群管理者施以行政处罚的案例越来越多,网络社群管理这一问题备受关注。201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2018年通过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将我国互联网社群管理的规制问题推向高峰。尽管如此,相关配套措施仍不够完善,加之我国网民数量庞大,监管困难等问题依然严峻。
通过吸取韩国实名制由兴到废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宜继续推行“有限实名制”加强对网络社群的管理。同时,还应该进一步明确群组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以保证互联网社群管理制度日臻完善。
[1]马克·斯劳卡.大冲突:赛博空间和高科技对现实的威胁[M].汪明杰,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71.
[2]原新楠.网络实名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6.
[3]苗燕.网络实名制下隐私权保护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1.
[4]唐美丽,曹凯.韩国网络实名制对我国网络管理的借鉴意义研究[J].情报杂志,2010(S2):62-66.
[5]董俊祺.韩国网络实名制治理及启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151-156.
[6]冯伟,王超.韩国网络实名制成败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信息安全,2015(11):1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