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纪委“灯下黑”问题之思考与对策

2018-02-20 15:08郗万富张宝林
行政科学论坛 2018年5期
关键词:执纪干部监督

郗万富张宝林

(1.新乡医学院,河南新乡453003;2.新乡学院,河南新乡453003)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2018年,我们的反腐败工作将全面推进,重点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新时期、新局面、新征程,唱响了我国全面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新篇章。这为高校纪委带来了组织完善和机构发展等机遇,也提出了艰巨的任务和挑战。但是,一切工作的起点,是高校纪委如何加强自身建设,力避“灯下黑”问题。

一、高校纪委的职责及“灯下黑”问题

在文明社会中,高校的作用非常重大。它是社会发展的发动机,是文化传承的平台与科技创新的基地,更是社会的思想库、社会公众的意见领袖。如果将社会比作一个人的肌体,高校就是为它制造、输送血液的器官,一旦造血器官出现问题,再健康的肌体都必然出现病况甚至崩溃。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影响我国高校健康发展的腐败问题频频发生。从党的十八大到2017年底,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腐败案件共1178起,其中高校校级领导干部被纪律处分的有32起,占2.72%的比例。另有118名高校科研人员被调查。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相比,高校腐败案占比不大,腐败程度相对较轻,但其危害性绝对不容忽视,因为它影响的是学子的成长、成才,模糊的是一代人的印象与思维,其不良后果一旦形成很难消除。

高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是保障教育战线廉洁性,保证中国教育阵地纯洁性、教育政策稳定性的重要机关,它既是教育系统的“护林员”,又是教育系统的“除草工”,其职能发挥成效不仅影响高校领导干部和科研人员个体的廉洁度,而且关系国家人才的培养、民族精神的振兴和国家前途的发展。因此,加强高校纪委工作,强化高校纪委职能,无疑是避免高校腐败问题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强化高校纪委职能的同时,一个已逐渐引起社会关注的问题不容忽视,即“灯下黑”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本着坚决清理门户的态度,中央纪委机关共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1]。这一组数字表明了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机关从严管理、不遮丑的鲜明态度,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但也反映出了纪委机关干部人员自身执法违纪问题。在高校,纪委人员通风报信、泄露秘密、当保护伞等违规执纪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严重影响高校纪委形象。因此,随着高校反腐工作的全面展开,纪委本身的思想筑坝和能力建设工作必须走在前面,只有厘清、查明、解决好“灯下黑”问题,才能保证高校纪委无愧于党赋予的神圣使命,明责任、敢担当,顺利开展各项工作。

二、高校纪委“灯下黑”问题原因分析

与社会其他部门相比,高校纪委“灯下黑”现象的产生不仅仅是一种利益追求,它是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首先,中国传统“义利观”浸染下的人情味影响。高校是一个知识分子汇聚的单元,绝大多数纪委干部和工作人员拥有较多的知识、较高的技能,在他们的学习和生活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对他们有着潜移默化的多重影响,尤其是儒家“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和“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孟子·告子上》)等思想,透过学校教育、社会教化等途径,浸润着他们的思想,影响着他们遇事时思考、表达或行为的方式。

相比于社会多数部门,高校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高校纪委人员和学校干部、院(系)领导之间存在着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以及在长期工作中培养起来的同事关系。基于此,他们工作中互相支持,生活上相互帮助,思想战线稍有松懈,就会忽视组织纪律或纪委工作原则,透露一些保密信息。对此问题的严重性,一些人并未警惕,而是将它看作君子之义,或为人之仁,将拥有这种品性视为有“人情味”的表现。但是,他们忘了,在民族、国家正道、大义面前,这是违法的行为。其最终的结局,必然是使自己从执纪者变成违纪者,既无益于别人,又自毁前程。

其次,纪委书记稳定性不强,纪委干部专业性不足。由于高校工作环境的相对特殊性,许多高校纪委书记并非因其个性、魄力和专业知识背景与纪委书记职责相匹配而被任命,可能是因为其学术成就而被提拔。纪委其他工作人员的专业背景也存在这种现象。虽然这些干部到岗后通过各种形式“补课”,也会很快适应工作,但专业背景不合势必影响纪委书记的职能发挥,他们在工作繁忙时一时忘记哪些该说,哪些不该说,遇到事情时不知做什么,怎么做,出现问题后陷于慌乱状况,从而影响执纪效果,甚至“帮倒忙”。

再次,高校机构与纪委之间的组织关系尚未完全厘清。这突出反映在两个方面。其一,高校党内权力配置失衡。在原来长期形成的组织模式和由此带来的思维惯性下,高校纪委是党委领导下的监督机关,由校级党委选举产生。这种上下级关系使纪委对高校党委主动监督乏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中央加快了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双重领导工作,但该体制的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还需要各级各类组织部门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其二,高校纪委与学校其他部门在组织结构上实际仍是同级地位,有时它们的工作成效、干部考评需要其他部门参与评价;在既有职称评定体系下,其成员的科研工作、职称晋升也需要与相关院(系)或其他科研人员保持密切合作。但是,在具体工作中,高校纪委和其他部门又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对立关系,这使高校纪委人员非常难把握他们自身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不便主动行使监督职权。总之,纪委在高校的组织关系地位仍处于转折阶段,一定程度上使其人员不敢真正监督,不敢“真查、严查、细查”,从而形成“灯下黑”问题。

最后,高校纪委监督责任欠明确,影响监督“主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反腐新局面下,各高校大力加强纪律建设,高度重视纪委工作,但是,各职能部门和院(系)对纪委到底应该参与什么、如何参与并不明确,多数是在感觉到有比较重要的活动时,临时要求纪委参与。对于来自各方的“邀请”,纪委处于两难境地,不参与怕影响彼此关系,参与又人力、精力有限,因此,工作被动。纪委在对具体业务流程的执纪审查中,并不十分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哪些事必须做,怎么做,出现业务部门让监督什么就监督什么,有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局面[2]。过多介入职能部门和院(系)的具体工作不仅分散了原本不多的纪委人员工作精力,使其监督“主业”不突出,工作缺乏全局性和总体把握,而且使本该由纪委进行的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对真正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监督乏力。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现腐败现象,纪委由于自身的“在场”情节,不免包容,有时甚至“帮助”解决,最终造成“灯下黑”问题。

三、多管齐下,严防高校纪委“灯下黑”问题

(一)加强问题化学习,提升高校纪委干部党性意识和自我监督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一次纪检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向全国广大纪委干部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此,纪委干部必须以清除“灯下黑”问题为目标,加强学习。荀子曰:“君子之学也,以美其身。”(《荀子·劝学》)也就是说,通过学习,可以完善自己的人格,提高自己的道德情操,提升自己的能力。人品是在生活中逐渐养成的,本领也不是天生的,是通过不断学习与实践获得的。因此,纪委干部必须有本领不够的危机感,加强学习,学好党章、党规、党纪,增强党性修养,同时必须做到学之求深、信之求诚、用之求实,在学习与实践中打牢理论功底,培植根植于内心的党性,时刻保持思想上的清醒。

针对“灯下黑”问题,学习可采取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向他们释明义利,讲透政策,说清道理,找对办法,从纪委干部内心彻底清除“灯下黑”存在的可能。同时,通过问题化学习、警示性教育,提升纪委干部分析问题、预判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他们顺应大势,把握大局,奉献社会,成就自我,不做“撞钟和尚”和“门外汉”。

(二)完善高校纪委行政管理机制,加快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工作的全面展开,纪律检查工作领导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习近平总书记专门指出:“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必须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动的纪检工作双重领导改革基础上,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更强调:“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进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定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这是我国纪检改革进程中的大事,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可见,纪检工作领导体制改革正在进入深化阶段,高校只有在该项工程中有所作为,才能不负“思想库”“发动机”的民族重托。各地须贯彻党的政策,加强高校纪委监察机构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纪委书记、纪委干部信息数据库,尽量将人品优、能力强、经验丰富且廉洁自律的优秀专业型干部补充到高校纪委,力避外行监督内行现象;在高校内部纪委机构建设上,也要让高校纪委书记对纪委干部的选用和调配具有更多权力,从而选拔和任用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干部,补充到纪委监察机关。

(三)围绕“三位一体”模式,强化监督制度建设,确保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

制度建设始终是权力监督不可脱离的重要手段,没有制度建设,一切监督都是空话。高校纪委加强自我监督建设,也须从制度建设入手。201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规则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负面清单,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

对高校而言,除严格遵循《规则》外,还必须围绕高校实际,构建适应高校政治生态环境、有制可循、良性运转的“三位一体”监督新模式。具体而言,就是高校纪委必须明白,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者,纪委须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分解、廉洁监察与考核,制定、完善和明确权力边界、运行的规则以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与后果,从而协助党委加强廉洁建设,紧抓反腐工作。

对各院(系)和职能部门,纪委一方面必须注重院(系)和职能部门纪检员队伍建设与培训,有效整合各种监督资源,促进高校监督力量形成合力,另一方面须推动各院(系)和职能部门建立自我约束与监督运行机制,加强廉洁评估制度建设,做到反腐制度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之间的有效链接,使各职能部门责任人明白“有权力必有责任”的道理。要协助中层干部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厘清各项业务工作能做和不能做的界限及越界的纪律或法律后果。针对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纪委必须强化风险防范,一方面创建责任清单,明晰纪委需要参与的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必须通过自我监督履行的责任,从而使纪委把该参与的工作参与到位,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职能部门,把自己从繁琐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监督和监察“主业”。总之,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笼子扎细、扎密、扎牢,必须做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3],用周密、细致、实用的制度体系,提高职能部门工作的廉洁性、有效性;用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把维护制度当作一把监督的“尺子”,经常量一量自己的差距,确保铁规发力、禁令生威,切实彰显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4]。

纪委自身则须明确责任,集中精力,抓好主业。2014年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刊发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综述》一文,明确提出“中央纪委监察部认真履行好党的各项职能,围绕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这是对我国各级纪委机关转变职能的一项新要求。鉴于此,高校纪委应明确自身责任,把工作职责定位于从“配合监督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监督部门履职情况的再监督”上来,集中精力抓好对各院(系)和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在监督形式上,要改变原来的“问题查治”思路,主动靠前监督,重点捕捉违纪违规苗头,抓好对主抓者、主责人、监督者的监督工作[2]。总之,纪委须理清思路,抓主要问题、主要环节,真正尽到“护林员”“锄草工”的职责。

(四)严守《规则》,细化过程,强化纪律,杜绝“灯下黑”

2017年1月,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各级纪委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纪委要强化自我监督,将纪检机关真正建设成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干部队伍,为全党全社会树起严格自律的标杆。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新形势下纪检机关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又一力举,体现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责任担当和坚定决心[5]。

按照《规则》要求,高校须对干部监督执纪工作进行大胆改革。一方面,要归口管理信函和线索,严格处置程序,细化过程,力避“灯下黑”。对反映各院系、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问题的举报信和线索,属于校纪委、监察室受理范围的,必须备案,专人管理,然后报经校党委纪委书记批阅,根据情况由纪委监察部门的相关处室进行调查和处置。对反映校级领导问题的信函,除专人管理外,应直接报呈上级纪委相关部门备案。归口处置信函与线索的目的,主要是堵、禁多口管理带来的私存截留、擅自处置、通风报信或当保护伞等现象。对于反映过来的归校纪委管理的问题,可以通过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方式进行处置。与问题相关人的谈话必须由纪检机关负责人进行,同时由纪委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过程应当有工作记录,谈话结束后一般应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备存。函询时,应当以纪委监察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同时抄送其所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无特殊原因,应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支部的书记或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校纪委必须将案件办结。通过细化过程、规定方法、限定时间等规定,避免纪委干部自由裁量、徇私舞弊等现象。对于需要初步核实的问题,纪委经校党委批准,成立核查组,该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核查复印相关材料;工作结束时,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查情况报告,并须由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这些程序,可以使工作人员提高规则意识、强化责任意识,避免办案过程中产生违规现象。

另一方面则是强化自我监督纪律,完善自我监督制度,严惩“灯下黑”行为。古人云,善禁者,必先禁其身而后能禁人。因高校纪委工作的特殊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以最高标准、最严格的原则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各项组织纪律,对收集到手里的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不私存截留,不擅自处置,更不通风报信。对胆敢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纪检干部,必须用最严格的尺度进行惩处,杜绝“监守自盗”。不能因“小问题”而姑息,绝不因“自己人”而心软,决不能怕露家丑而护短,必须有零容忍的决心和行动,清理违规人员,消除违纪隐患。

(五)适度增加透明度,增进群众监督,照亮灯台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利用群众的力量,疏通舆论输入渠道是权力拥有者正向利用权力、为民谋利的重要途径。黑格尔曾说:“谁在这里和那里听到了公共舆论而不懂得利用它而去蔑视它,这种人决做不出伟大的事业来。”可见舆论对事业发展的影响。纪检工作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长期以来它总给人一种神秘感,没有专门机构能监督它,造成本身容易存在监督盲区,干部违纪违法很难被发现。虽然纪检干部的自律在一定程度上能有较好的净化效果,但从长远看,缺乏外部力量的规制,自律常常会显得软弱无力。当前,信息化手段已经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高校纪委应该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优势,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前提下,适度增加纪委工作的透明度,尽可能让纪检监察工作透明公开,以听取来自各方的舆论。如开展纪委开放日、情况通报会、网络纪委、微信纪委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纪检监察工作信息;通过设置监督举报电话、监督邮箱,广泛接受群众与社会各界的举报、投诉或建议等,去除“灯台下的暗影”。一言以蔽之,就是要通过多种途径,强化外部监督,倒逼纪委不断加强自我监督,实现自我完善。

总之,从“灯下黑”“谁来监督纪委”问题的提出,到当前“清理好门户”“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督好自己”的要求,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决心。在这个新征程中,高校纪委只有管好自己,强体固魄,才能不负使命,增强定力,敢较真,能碰硬,并在实践中探索出一条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

[1]朱基钗,罗争光,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试行)》[EB/OL](2017-01-22)[2018-02-26].http://www.banyuetan.org/chcontent/zc/zxzc/2017122/219068.shtml.

[2]单畅,齐兰.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新模式探究 [J].理论月刊,2016(5):117-121.

[3]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64.

[4]完颜华,蔡松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与加强纪委自我监督的路径探析[J].领导科学,2017(11下):24-25.

[5]白广磊.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J].中国纪检监察,2017(2):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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