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龙, 植才兵
(1. 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 510232;2. 广东省公安厅 经侦局,广东 广州 510050)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其中的信用卡应该为电子支付卡,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信用卡作出了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由刑法规定可以看出,信用卡诈骗罪重点是处罚电子支付卡的非法使用,涉及电子支付卡的其他犯罪行为,相应由其他的罪名进行规制,如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等。本文重点关注违反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一词与立法解释相同。
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精确性通常都是学术研究的瓶颈,我们的研究也同样存在此类问题。我们从两个来源得到数据,第一个是公安执法部门发布的犯罪数据,通常是以新闻报道的方式,没有学术模式的详细数据,需要收集公共新闻中的数据,有时需要估算;二是法院的判决书,从官方网站下载,大多数情况下都有详细的信息,特别是近年来,这方面的资料日趋丰富。收集数据这个过程是耗时巨大,虽几经努力,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数据取得也难说理想。
图1显示了近十年来的刑事立案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启动刑事司法活动的开端程序。信用卡诈骗立案数反映出有多少案件纳入刑事视野。
根据警方报道,2007发生的信用卡诈骗事件大约只有八百起,当时只有少数人有信用卡。到2008年,数据跃升至三千以上,来到在2009年和2010年,数字接近七千。从2007到2010,案件增加了近8倍。在2011,数据持续上升,数据是2010的两倍以上。
2012,新政策引起重大事件的发生,2月公安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经济犯罪调查会议,决定展开 “破案会战”。这一年,公安部门重点打击经济犯罪,致使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显著增加,信用卡诈骗案件猛增到7万件以上。这场“战役”之后,信用卡诈骗案件降至正常水平,从2013到2016,案件总数约为5万起左右。
为清晰地反映信用卡诈骗案件在整个经济犯罪中的占比,我们将其与整个经济犯罪做个比较。一般来说,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我国刑事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另一是在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我们统计的经济犯罪包括一百多种犯罪罪名。
见图2,在2007年,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数约占总经济犯罪立案数的0.6%,2008年约占3.7%,2009年约占6.6%,但从2011到2012,占比上升到10%以上。之后情况变得更糟,2013年后,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数急剧增加,占比超过20%以上。
结论:不仅绝对数还是相对量都反映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严重性。当然,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隐案同样存在,2012年的数据和政策之间的关系表明,政策会让很多隐案显性化。
我们尝试着从各地法院收集信用卡诈骗的判决书,并做犯罪的具体分析。
图3 显示,我们收集到的判决书的样本数量,2007年由于案件稀少,只能收集10例,2008年也同样如此,只有17例,样本数据太少会严重影响到结论的可靠性,因此对2007年及2008年的分析结论并不非常严谨,但为保持年代的完整性,我们还是保留了分析结论。从2009到2016,我们收集到更多的判决书,为与警方的刑事立案数量上保持一致性,我们随机抽取2009年122份,2010年127份, 2011年144份,2012年316份,2013年209份,2014年178份,2015年170份及2016年190份,并对这些样本进行数据分析。
图4是对罪犯性别的描述,并不奇怪,大多数是男性,在过去十年中,每年80%以上的信用卡诈骗罪犯都是男性。
从年龄来划分,罪犯主要年龄在20岁到59岁之间,特别是中年人容易成为信用卡诈骗的被告人,原因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年人更容易获得信用卡,这个年龄阶段的大量信用卡申请带来该类犯罪的高发。遗憾的是,从2008年及2010年的判决书中,没有找到足够多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信息,导致这两年数据缺失。(见下图)
根据刑法规定,有五种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1)使用骗领的信用卡(Using f r audul ent appl icat ion car d);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Using count er f eit ed car ds),“伪造信用卡”是指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取得信用卡;3)使用无效信用卡(Using inval id car d),“无效”是指因法律原因丧失有效性的卡;4)冒用他人卡(f al sel y use), 即未经持卡人许可,利用其卡购买或获取金钱或服务;5)恶意透支(mal icious over dr af t)。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故意透支超出自己的偿还能力,避免银行调查以期达到赚钱的目的。(见下图)
上图显示了信用卡欺诈的五种类型和信用卡诈骗案件总额的百分比。结果表明,大多数案件是恶意透支和冒用,过去十年中,恶意透支型通常是超过50%的,有的年份高达80%;其次是冒用,2007年,2008年,2013年和2015年的比例超过恶意透支。相反,虽然使用无效卡也在刑法中有所描述,但在2007年后,我们并没有发现此类判决书;也许是现代科技已经让使用无效卡无用武之地。使用骗领的信用卡和使用伪造卡也只是占总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一小部分。
我们再研究刑罚,根据我国刑法,刑罚通常分为几个层次,一般的犯罪会在有期徒刑一年以内,情况严重,将被判处1至3年有期徒刑,然后是3到5年有期徒刑,5到7年有期徒刑,7到10年有期徒刑,超过10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我们将刑罚数据分为6类。
有期徒刑1年以内,我们定义为轻罪,我们可以从图7看出:大部分信用卡诈骗罪是轻罪,2010年12个月以内的刑罚占80%以上,2008及2012年这一比例大约是60%。除2007年和2010年外,约有20%的案件被判处13至36个月徒刑。(见下图)
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罚金有所差异,2010年和 2011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50%以上的罚金在10,000元以下,但在其他年份,它只是占一小部分。除了2010年和2011年,其他年份10001到20000的罚款更受欢迎。
根据具体的案例汇总和分析,我们总结出导致信用卡诈骗犯罪多发主要有以下原因。
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中国社会最重要的公共问题之一,也是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虽然刑法不断修订以应对严重的个人信息被盗,2009年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条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015年实施了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这两个条款,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取代,但效果并不理想。
2015年中国网络安全报告,估计一年中有55亿个人信息被泄露出去了,平均每个中国互联网用户有8个人的私人信息被窃取。同年,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利益保护调查》显示,个人信息泄露的结果总共损失约805亿元。而《2016年度个人信息披露风险报告》统计,自2011以来,有11亿起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其中大量的伪卡犯罪,使用了他人信息,严重的个人信息泄漏是信用卡诈骗部分类型犯罪的重要来源。
信息泄露已经形成了一个地下产业。个人信息提供的不仅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电信运营商、房地产商、保险公司、淘宝和其他卖家的组织或企业,也有医院、学校、工业和商业部门的工作人员。一些泄漏是因管理不善“被动泄密”,而其他的则是“主动泄密”,用他们所管理的信息来赚钱。甚至有些案例表明银行职员和分行行长参与销售个人信息。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称之为“滥发”,也就是说,有些银行向不合格客户发放信用卡。为了超越竞争对手,许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把信用卡申请委托给第三方以减少成本。这种方式增加了欺诈申请的可能性。我们能经常看见在大城市公众场合申办信用卡的场景,外包公司的职员,而不是银行职员,负责“街头”信用卡申请,他们的工资取决于信用卡申请数量,他们并不在乎申请的真实性,只关心由此带来的提成。此外,由于想获取更高的市场占有率,一些银行不管他们的能力和实际需求如何,还向老年人、大学生和低收入村民推广信用卡,其中一部分人还对信用卡一无所知。
上图表明:在中国近十年来,人口增长缓慢,只是增加了4.6%;但银行卡拥有量急剧增长,增长率每年都超过10%,尤其是2011年和2012年,增长率约为20%,2016年人均持有银行卡的数量4倍于2007年。
人均持有银行卡数从2007年的1.13增加到2016的4.48,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见上图)
我们引用从黑龙江法院网的文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调查和分析”来证明银行卡滥发,官网上的数据表明,从2010年到2012年,在他们的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占全部信用卡诈骗案件 9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集中在特定人群中,即低龄化、低文化程度、低收入、无固定职业。在所有罪犯中,有85.2%的罪犯没有达到高中教育;79.5%的罪犯没有正常工作。
刑法规定的五种信用卡诈骗罪,也可分为实际持卡人和非持卡人两类。实际持卡人包括恶意透支犯罪和伪造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信用卡并使用的,但身份真实;非持卡人指并非合法持卡人也非授权用户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
近十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实际持卡人的比例在50%以上,特别是2010年和2014年,接近 80%。
在大多数案例中,实际持卡人难以逃脱还款责任。收集的判决书中显示,银行基本没有损失,有时他们甚至比正常持卡人赚取更多的利润,因为罪犯必须付出比正常持卡人更多其中包括复合利息率较高,附加费逾期等。因为,在中国,刑事处罚非常严重,一旦案件被警方介入,亲情使然,他们和他们的亲属总会想尽办法支付。
如果是非持卡人犯罪,如使用伪造卡、冒用等,要银行承担责任,仍然是件不容易的事;在中国,所有的借记卡有六个数字的PIN号码,而且大多数的信用卡持卡人由于消费习惯设置PIN号码,只有一小部分信用卡无密码,
如有密码,当您申请银行卡时,您必须与银行签署协议,其中有“任何带有正确PIN号码的交易将被视为持卡人消费”的条款。无论借记卡或信用卡,未经授权的交易发生,它首先导致持卡人的卡余额减少,如果实际持卡人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他要证明银行的过错,并提出证据。大多数情况下,持卡人由于无法提供证据而承担大部分的责任。事实上,对信用卡诈骗的调查是困难的、费时的,尤其是个人取证困难,往往导致持卡人承当责任。如果没有PIN号码的信用卡面临盗刷,审核信用卡的责任由商户负责,如被盗刷,商户应该承担责任。
总的来说,发卡银行与信用卡诈骗利益相关度不足,因此,他们对信用卡诈骗的风险关注度不高。
EMV 标准是由国际三大银行卡组织--Eur opay (欧陆卡,已被万事达收购)、Mast er Car d(万事达卡)和Visa(维萨)共同发起制定的银行卡从磁条卡向智能IC卡转移的技术标准,是基于IC卡的金融支付标准,已成为公认的全球统一标准。在中国EMV卡称IC卡。
1994年4月,中国银行推出境内第一个银行IC卡系统,在海口、三亚、哈尔滨试点发行智能卡(IC)卡,智能卡在中国境内宣告诞生,但直至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才开始部署芯片卡取代磁条卡。由于成本较高,一张磁卡的市场价格不超过一元,但一张IC卡超过十元,没有激励,商业银行发行IC卡并不积极。为了控制频繁伪造磁条卡和窃取磁条信息的犯罪行为,201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的意见》,“意见”说,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国性商业银行应开始发行金融IC卡,从2015年1月1日起,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重点合作行业所有人民币结算账户的银行卡,商业银行必须发行金融IC卡。
据中国银联统计:2011年,中国的银行新发1800万的IC卡;2012年,银行IC卡的发行数量是超过5000万;2013年,国内金融IC卡发行数量为4.7亿张;2014年,国内金融IC卡发行数量为6.27亿张;从2015年起,我国逐步停发磁条银行卡。
虽经多年发展,居民手中所拥有的IC卡数量越来越多,但是从数据来看,IC卡替代磁条卡的速度仍然缓慢。(见下图)
很多案例中信用卡诈骗的被告人,并不知道他们行为非法,这表明一个基本事实,民众缺乏教育。虽然,国家也出台了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解读了信用卡诈骗犯罪以及具体形式,但对普通人来说,法律总是很难理解的,他们没有机会了解信用卡诈骗的确切含义。
特别是“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是信用卡诈骗犯罪,对普通人来说还没有认知。所以从2008年到2017年,我们发现很多信用卡诈骗被告人,像杨先生和他的妻子一样,在浙江省慈溪市,30岁的杨先生和他的妻子徐小姐于2017年1月15日下午去银行取钱时,发现ATM机里有一张银行卡,他们拿到后,发现卡后面有密码,之后拿着卡片回家了。一路上,他们兴奋和紧张,最后他们去了附近的一个ATM机,取了5400元,道德上他们觉得有问题,但是并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之后实际持卡人向警方报案。他们最终因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另一个还需要教育的是恶意透支,同样,大量的犯罪嫌疑人不知道透支很可能导致信用卡诈骗犯罪。一些低收入人群申请信用卡,获取信用卡后,他们往往忽视了他们的还款能力而使用信用卡消费,最后他们没钱付账,经银行多次催收,他们仍无法支付,最后银行报警,他们因信用卡诈骗而判刑。事实上,他们大多数人并不知道信用卡诈骗,他们甚至认为与犯罪无关。
同时,被害人也需要接受教育,他们应该学习如何保护他们的卡和他们的个人信息。一些案例表明,他们的疏忽也导致了一些犯罪,他们任意处置的东西,包括他们的个人信息;它们使用免费的有风险Wi-Fi,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Wi-Fi连接欺诈窃取网银和支付账户、密码和其他类型的信息,并使用这些信息来进行伪卡盗刷;为多个帐户使用相同密码,数据显示,我们75.93%的互联网用户有多个账户使用相同的密码,特别是年轻人的比例高达82.39%,这种行为习惯,很容易导致信息泄漏,银行卡被他人盗用,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由此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