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书记员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审判工作中起到的是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推进基层司法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所以对基层法院的书记员制度进行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基层法院;制度改革;书记员制度;现实意义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政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是强化法制中国的基础,深入推进政法口机构改革,统筹和谋划系统结构是新时期重要的改革规划和任务。
一、 基层法院书记员改革必要性和重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体制是指以司法为职能目的而形成的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也是司法机构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的统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建设上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一) 必要性
基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制度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改革点,书记员工作制度改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者,加大审判工作规范化要求,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也是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二) 重要性
基层法院作为基层党组织法制工作的重点单位,是复兴伟大中国梦,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理论的坚实力量,建设和发展基层党组织法制工作有利于全面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全面开创和实现依法治国、法制中国的伟大构想。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建设和践行法制中国的第一线,其主要动力就是为了推进司法工作的公平與公正。
二、 体制改革对书记员管理的具体策略
法院的书记员主要从事包括诉讼材料准备、当事人引导、送达、调解、文印、归档和文书上网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这支队伍为让法官集中精力处理对案件的裁判核心工作,提高审判质效有重要意义。在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的背景下,书记员工作也应跟随时代的脚步,解决书记员工作职责内的矛盾关系。
(一) 书记员工作运行现状
1. 体制建设不完善,职业定位不明确
没有相关管理制度条约造成了体制建设不完善这一弊端,制度条约是保障书记员工作正常运行的核心,缺乏有效约束机制,造成书记员工作懒散,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法工作的开展。
书记员较多的是协助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工作,在具体工作定位上基本上都由各部门工作自行安排,所以客观上也造就了书记员对自身职责定位不明确这一弊端,书记员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较低。
2. 考核机制单一,发展空间单一
考核机制作为促进书记员工作效率的保障之一,在部分法院工作中,考核会出现单一化甚至没有考核机制,对书记员工作的工作能力和业务能力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客观上阻碍了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
书记员工作的发展空间不明确造成了书记员工作的核心素养不存在,法院工作作为政法工作的基础,书记员常常会出现临时性、过渡性的工作态度,对自己未来发展缺少规划,工作方向与努力方向单一,客观上也阻碍了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
(二) 书记员工作融通策略
1. 健全相关制度,成立监管机构
书记员工作内部要健全制度管理与安排,要及时巩固先进教育活动成果完善和制定制度,调整制度管理制约,统一记录、统一安排,建立完备的书记员电子档案。法院对书记员工作核心要做出调整,形成良好的保障形式和机制,合理的运行招录机制,确保书记员的综合素质。
建立健全各项有关书记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相关法规,进一步规范、明确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行为规范等,让书记员能够更专注于本职工作,致力于提高自身专业化技能和工作水平。通过规范书记员的职责,促进办案程序更加规范化、合法化。
2. 建立考核机制,形成待遇增长机制
书记员的工作意识和个人修养是一个重要课题,书记员的个人素养决定这工作态度,工作态度决定这政法工作的进度,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在书记员工作开展中开发有利于书记员成长的考核制度,确保书记员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是推动政法工作快速发展的核心。
建立有良性的待遇增长机制,保证书记员工作福利状况,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书记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支持,这样书记员工作才会有动力、有方向。
三、 司法体制改革对书记员的影响与指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确立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直至十九大的召开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过渡到新的局面,在新时期背景下,司法体制改革应处理好政法口工作的各个矛盾关系,全力推动政法单位各个部门的改革,全面提升政法委工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对书记员进行改革,实行有效的司法体制建设,开展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就是要探索通过编外聘用的方式增补书记员,推动建立一支职责明晰、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激励有效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为各级法院顺利组建审判团队,落实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综合所述,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建设和发展一支专业化、正规化的书记员工作队伍,对政法工作的开展有极大的促进意义,所以基层法院要根据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深入落实和发展,积极推进和提高聘任制书记员整体素质。
参考文献:
[1]郑晓静.书记员制度改革的反思与展望[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06):28-34.
[2]刘武俊.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及其变革[J].法治论丛,2004(01):42-45.
作者简介:
王丽君,山东省烟台市,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