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网络经济和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网络知识产权问题应运而生,然而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质,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诸多困境。网络知识产权兼具网络和知识产权的特性,网络信息共享和产权保护、相关技术与制度的缺位以及伦理体系不健全使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陷入伦理困境。为解决网络信息共享与产权保护这一两难困境,要立足于网络共享立场,着力进行传播技术跟进、法律制度健全、伦理体系构建,以有效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关键词: 网络知识产权;伦理困境;道德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8.05.12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李亚男.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困境分析及对策[J].克拉玛依学刊,2018(5)65-68.
网络信息的发展在加速知识传播与交流的过程中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重大挑战,成为网络伦理中一大难题。
一、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困境
(一)网络知识共享与网络知识保护的矛盾
“从信息权利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始终存在着限制使用和信息共享的矛盾。”[1]97一方面,信息共享成为网络环境中公众认可的伦理规范,转发、分享成为一种颇为常见的网络行为;另一方面,知识侵权现象的频发,使得社会各界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加重视,人们的产权保护意识也愈发强烈,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强。信息共享是当今时代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趋势,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势在必行。在网络环境下,有无知识产权信息难以界定,一般网民难以清晰地分辨;知识成果的形式多样化,可以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表现,不法分子可通过改变知识的表现形式实施侵权行为,这些使得信息共享和知识保护之间矛盾冲突重重。
“一个在所有情况下都把信息视为发现者财产的世界是不可想象的”,同时,“一个在所有情况下对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不加以保护的世界也是不可想象的”[2]133。如何正确处理网络知识分享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是当前网络伦理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
(二)网络隐私保护与侵权追究的矛盾
网络可将世界各地互不相识的人联系起来,人与人的交流不再限于“熟人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也为人际交往添加了一些不安全因素,为了在网络世界中保护人身安全,网络主体极其重视对自身隐私的保护。隐私权的确立和保护既能够保护公民私生活的平静安宁,又为公民的个性自由发展提供安全空间。其中,网络匿名就是网络隐私保护的一个显著表现,因此,在网络中,网络主体大多是匿名存在、与现实生活相隔离的。
正是由于网络匿名,近年来受理的网络侵权案件,被告大多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出现了一些侵权主体模糊不清、规模较大等问题。这不仅增加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还方便了侵权者躲避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导致出现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公民在网络上肆无忌惮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网络匿名与侵权追究的矛盾也已成为网络伦理的一个重大难题,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难度。
(三)建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伦理难题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网络的发展极大地改变着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而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很不完善。首先,在建立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过程中,不仅受到网络技术的约束、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更重要的是缺乏合理的伦理规范。现实社会秩序有法律法规、舆论监督以及社会道德维护,但是,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并不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伦理问题,若强行沿用现实中既定的伦理道德和规范评价网络行为,反而使得现实社会道德规范和网络伦理道德之间矛盾冲突频发。其次,网络的普及使得网民结构复杂,网民涵盖了社会绝大多数社会阶层,其中一部分网民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网络法律普及程度低,网民对自己的网络行为是否侵权缺乏准确判断,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更是淡薄。再次,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伦理实施的有效性无法像现实社会道德规范一样放在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中进行检验、评价,网络伦理的可操作性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伦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信息传播技术的缺陷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变成数字化和信息化数据,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较传统知识产权发生变化,专有性特征弱化、地域性及时效限制性特征不复存在。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机可乘,首先,表现在网络传播形式更为便捷、迅速,传播范围更加广泛。未经授权的作品一经上传到网络空间,便会以极快的速度扩散,下载和盗用等一系列的行为将难以被产权人控制,此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涉及的行为主体范围广,极易出现“法不责众”现象,而要真正追责却难以取证,从而使权利人的權益受损却又难以维权。其次,知识传播载体逐渐从传统纸质载体向网络数字、符号载体转化,使得信息极易被复制、保存,因此,在这一系列行为中,作品的权利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络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就难以避免。总之,网络传播技术的应用使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涉及行为主体范围广、证据易销毁、侵权数目大、隐蔽性强等特征,这些都会带来侵权追责、合法维权困难等一系列难题。
(二)网络知识产权制度不健全
法律制度是维护合法权益、惩治不法行为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手段,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法律来界定,网络中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也需要法律制度来规范。当前,我国在网络知识产权领域虽有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例,但是仍存在制度尚待完善、力度尚待提升的问题。
一方面,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信息交流、传递方式不断发生变化,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也日益多样化,传统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解决不了网络伦理中的新问题。但是,我国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立法却显迟钝,网络立法呈现滞后现象。例如,现行的法律中关于网络信息版权的解释不清晰,极易造成权益冲突和处理结果的任意性;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合理使用信息的行为,却没有对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对使用目的、性质等界定模糊不清,在实践中不易把握。另一方面,涉及知识产权法的执法效果不够理想。执法机构的多元化也导致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力度较弱,侵权行为惩罚力度不足,被侵害人的赔偿条例不完善,侵权行为便更加肆无忌惮。网络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健全不仅纵容了侵权行为,还削弱了人们创新的积极性。
(三)网络伦理体系的欠缺
互联网普及迅速,需要健全的网络伦理体系规范网民日常网络行为,但网络伦理思想还只是一些零散的、不成体系的思想观点。
相对于现实伦理,首先,网络伦理表现出自主性特点。网络不道德行为既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又不受伦理道德的制约,导致在网络世界里进行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不道德行为屡禁不止。其次,网络伦理还表现出开放性特点。网络是人与机器共同构成的,每个人的电脑结构和系统软件各不相同,要把它们连接起来,就需要网络有足够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由于网络开放性的特点,人们之间的道德思想、观念存在差异,彼此交织与碰撞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一些消極落后的反社会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也会通过网络渠道融入,影响着人们的道德观念。最后,网络文化呈现多元性特点。网络为多样的文化提供了交流的平台,文化的交流和碰撞也越来越频繁,要求网络空间具有足够的包容性,也使网络环境更加复杂。
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网络产业的发展与新知识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应从技术、制度、伦理、国际合作等多角度提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对策。
(一)创新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技术
利用网络技术对网络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预防网络知识侵权行为的手段,但是我国在网络技术方面主要存在投资力度不足、自主研发技术滞后、核心技术发展薄弱、科研成果向实际产品转化率低等一系列问题。要实现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发展,应当针对以上几个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
首先,国家应当加大网络技术研发与创新的投资力度,为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研发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扶持一批颇具互联网技术研发潜力的企业,鼓励和资助高校积极研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质量。其次,应当创建一支先进的网络技术研发队伍。应将网络人才培养摆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位置,引进网络技术研发、创新的高素质人才,培养网络技术监管、网络安全保护的人才队伍。再次,要积极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从知识产权创作、管理、保护、应用等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重视核心产品关键技术研发与产品转化,逐渐建立一批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强大引领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努力建立一批具有自主产权的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产业。值得注意的是,在强化网络知识产权技术保护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利益因素,防止过度使用技术限制,与网络资源共享的目的相违背。
(二)健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虽然取得一定成就,但由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与产权制度在网络空间中受到挑战,因此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保护和制度研究迫在眉睫。
一方面,应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网络技术发展迅速,不断涌现出新型网络知识产权利益纠纷问题,需要法律的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修正。首先,应提升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地位,不能仅限于条例与行政法规、司法解释。2000年,我国开始重视并建立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出台了若干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但此种法律保护仍显乏力,还应提升法律保护力度,建议由人大代表提议、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相关法律。
另一方面,应健全网络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基础,西方发达国家很早就着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日本制定了强硬的惩治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体制,实施严厉的打击取缔手段和较强的执法力度,对打击侵权行为给予了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欧盟建立了统一的欧洲权利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达到了高度的协调和统一;美国还运用行政手段和仲裁制度作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辅助手段。我们应当“取其精华”,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对我国切实有效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三)构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规范
网络赋予网民极大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环境的优化离不开网民的自觉维护和共同努力。
第一,要构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伦理准则。网络主体的独立性决定了网络伦理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各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构建网络伦理道德离不开网络主体的自我教育和道德内化。因此,要建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伦理准则,以现实社会中的传统道德为基础,构建新型伦理规范,使其既符合网络虚拟特性,又符合社会整体伦理价值。此外,还应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提出适应我国文化现状的、能够被广大网络主体普遍接受的网络道德规范,坚决净化网络环境,从而建立一个有序的网络秩序,推动网络道德文明建设。
第二,要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快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道德规范的培养,在基础教育中开办有关知识产权的课程,因材施教,对于不同层次类型的团体组织和个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公民自觉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意识。同时,在进行教育时,我们应借助网络媒介,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广泛、精确、有针对性地宣传和普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道德理念。
(四)推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网络将世界紧密联系在一起,打破了国家之间的界限,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加强信息技术交流、国际互助合作。
一方面,加强国际网络技术合作,提升网络技术产业竞争力。我国应努力推动国家间的通力合作,积极学习他国先进的网络技术,争取实现与技术先进国家的技术研发合作,不断提升网络安全技术研发能力,提高我国网络技术竞争力,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
另一方面,制定国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统一标准,构建网络命运共同体。由于国家政治体制、法律机制以及发展模式的差异,各国法律界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界定具有一定区别,这将影响甚至阻碍国际社会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共同协作以及网络命运共同体的打造,因此,应通过国际相关权威组织商议通过统一标准,建立国际性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网络命运共同体的建设中实现网络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和平.信息论理论[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1.
[2]张震.网络时代伦理[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