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飞
(安徽理工大学校园基本建设处,安徽 淮南 232001)
工程建设中,事业单位作为建设方会遇到很多问题。在中国现阶段,建设政策、法规很大一部分不完善、不结合实际,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可以说相当落后。本文结合作者的工作实际对于事业单位作为建设方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事业单位是一个很特殊的存在,它往往是一个单独专业属性的单位。大部分是和建筑行业没有关系,没有专门的建筑专业人才的单位。然而现行的建筑行业规定中,“五方责任主体”第一位安排的就是建设方项目负责人,却对建设方项目负责人资质不作过多要求。这本身就是政策制定者的不合理思维,可以说是政策制定者只是一心想把责任推给某某单位,却并未考虑责任界定是否合理。
(1)动机问题。事业单位在做建设工程时,考虑到的是单位的发展,并不是房地产开发商,把盈利作为根本目的。这就是动机的根本目的不同。一般来说,事业单位是不会为了节约成本等经济问题而要求施工方偷工减料,除非出现和施工单位混在一起贪污受贿的领导。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却会明显的采用这种措施来控制建设成本,以在售房时获取最大利润。建筑行业政策制定者制定每项政策时,对于建设方的门槛、要求都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设置。把要求、责任都推在事业单位类型的建设方上,明显是不合理的。
(2)人员问题。事业单位在做建设工程时,往往专业人员、专业人才是远远不够的。试问一般事业的单位的基建处,有几个人能有建造师资格?相比于房地产开发商,他们拥有一套完整的专业团队,专业的人才作为建设方力量储备绝对充足。所以把事业单位的建设方和房地产企业的建设方责任划等号绝不合理。
(3)本质问题。事业单位在建设工程中,大部分扮演的是资金供给方。而房地产开发商则经常是同时作为建设方,也有自己的施工队伍,同时作为施工方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发改委拨下一笔款项,让某科研单位进行科研,那么科研单位出了安全质量问题,难道应该发改委来承担责任?事业单位提供资金给施工方进行建设,出了施工质量问题为什么要找事业单位?
建设方作为建设的发起者,是有明确的建设目的的,这就是建设方无论发生了什么事故,都应该承担经济责任的最基本底线。但是,建设方应该主要负责联系建设部门进行报建、验收等工作,对于工程施工的质量不应负刑事责任。除非是建设方要求施工方偷工减料,或者建设方收受施工方的贿赂,造成工程不得不偷工减料。
勘察方,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单位。个人认为,除了地质情况勘察单位勘察不明造成工程问题,其他的都应该没有勘察单位的责任。
设计方应承担起规划、设计、审图等一系列的责任。目前,规划报批、审图工作都是建设方在协调,这是完全不合理的。试问你们设计院就只剩下设计的功能了吗?规划不是你们做的吗?审图不是在审你们设计院做的图纸吗?是不是设计院都是知识分子就应该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呢?另外,如果设计出了问题,显然应该由设计承担经济责任和单方面刑事责任,和其他任何一方没有任何刑事责任的关系。
施工方作为工程最重要的部门,在施工中承担一切主要责任。目前,中国的建筑施工管理人员素质倒是提高了,但是拿着建造师证,到处挂靠,有几个能在工地安心监督施工质量,指导施工技术的?指望着包工头、建筑工人在建筑工地大差不差地搭建混凝土模板、乱放钢筋?试问中国的施工队伍有几个能达到国标1厘米以内的误差允许范围?但国标要求严格规定,办不到如果出了问题,谁负责?当然施工单位首当其冲,监理负责旁站,存在监管不严的责任。
监理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监管部门,在中国的现阶段几乎起不到任何监管作用。大部分监理与施工单位窜通一气,在工程质量的细节上蒙混过关,与施工单位吃吃喝喝,不顾建筑安全的底线。试问建设方花钱聘请监理难道就是为了走建设程序的吗?本人认为,施工质量出了任何问题,监理方应该承担与施工单位同样的刑事与经济责任!这样才能提高中国工程的可靠性。
作为特殊的单位,城市建管处承担着一个比较奇怪的角色。施工时任何问题它都必须过问,验收时不管是结构验收,还是总体验收它都要作为主体参加,现场验证。然而五方责任主体里就没有它的任何责任,工程出了质量问题它不负责,这是不是建设主管部门在制定建设法规时就认为它是本系统内部机构需要保护?
这就体现在中国法律的不严格,不严谨方面。在这方面应该向国外学习,不要树立浑水摸鱼,采用有责任大家一起扛的思想来制定法律。举个简单的例子,目前,中国机动车如果出现交通事故,比如撞人了,在机动车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行人100%的责任下,机动车反而要负10%的责任。说的好听一点是保护弱势群体,其实是在助长弱势群体不守法守社会规矩的气焰。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应如此。
举个最近发生的例子,2018年1月4日暴雪袭击安徽,合肥公交站台倒塌,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究其原因,直接原因为连接公交站亭顶板与立柱的承托弓铸铝件强度不足,发生断裂,造成顶板倒塌;主要原因是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深度未达国家标准,图纸修改后未经审查。这就出现了两点因素,当然对外公布消息的也未必全面。第一,承托弓铸铝件强度不足。为什么不足?设计不足?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第二,设计深度未达国标,图纸没有审图。这显然是设计单位的原因。纠其原因,理论上顶多牵涉到两个单位,一个是设计单位,一个有可能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然而处理结果是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刑拘。公交集团、重点局等单位罚款,一群单位和个人跟着降级处理。整个处理结果模模糊糊,让人无法摸清个中真相。感觉法院没有介入其中不太严格,纯粹按照行政程序办事是否合理?
总之,中国的建设工程中存在大量的问题。问题的原因首先必然是建筑法律规定不严、不合理。虽然这是经济发展中必然存在的,但也是需要不断完善,不断解决的。希望以后的建筑法律制订管理者一定要选择真正有工程实际经验的人员,真正下过基层,一步一步干上来的领导者,只有这样的人才会真正了解工程是怎么回事,才能了解真正的中国国情。而不是用几个所谓的法律专家来拍脑袋决定建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