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莹莹
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治法律问题初探
李莹莹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海洋原生微塑料污染是近年环境污染的新类型和新问题。目前美国、加拿大、英国、新西兰、法国和欧盟等已或正在通过立法或政策方式禁止部分含有塑料微珠的个人清洁用品的生产和销售等,但主要针对的是去角质产品中添加的塑料微珠,并未对所有化妆品中的塑料微珠采取有效措施,上述措施受到了来自行业和其他因素的重重阻碍。现有国家立法和政策措施属于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治的初级手段,如何通过立法全面治理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应是法学者未来研究的重要课题。由于立法前提不足、治理、预防和控制机制不明、制裁对象和否定性评价机制难以构建以及国际合作建立的困难等问题,现阶段针对海洋微塑料污染全面立法时机尚未成熟。但不可否认,通过法律防控微塑料污染是必然之路,建议加强国际合作;关注微塑料污染致害机理的进展逐步推进立法工作;在强调政府基于公共信托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基础上,关注消费者行为和参与;尝试形成类似《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议书》的机制,并综合考量公约后阶段可行性问题。
海洋污染;微塑料;塑料微珠;公共信托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
海洋微塑料污染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兴问题,受到国际国内越来越多的关注。据估计,截止2016年,海洋中约有3.5万吨微塑料,占比超过塑料垃圾总数量的55%和重量的72%[1]。联合国《环境署2014年年鉴》和《评估塑料的价值》报告指出,微塑料污染每年造成130亿美元经济损失。调查海洋微塑料形成原因也成为我国第8次北极科学考察团的重要任务。塑料污染对全球水体已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微塑料污染作为被科学家新监测的污染现象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近年来,研究者的视角从太平洋垃圾带、大西洋垃圾带转向微塑料对于世界淡水系统的影响。随着研究的深入,目前各国学者对于微塑料的致害机理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例如塑料微珠(plastic microbeads)一旦进入水体,将很难移除[2]。微塑料在海洋水体中将会吸附有毒物质并聚集[3]。有可能被鸟、鱼和其他海洋生物食用,不仅对其身体造成损害,也对以它们为食的人类造成潜在损害[4]。如果微塑料进入地表水中,将会被人类再次饮用,并携带着微塑料吸附的有毒化学物质,一起进入人体[5]。由于海洋微塑料的存在将会对于水体、海洋生物、人类自身和生态系统等存在复杂的影响,因此,首届联合国环境大会上,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呼吁各国积极开展微塑料污染研究和合作,从源头上控制微塑料污染问题。
由于微塑料污染问题是伴随科技发展而来的新型污染问题,各国立法目前都处于空白或试水阶段。如何利用法律途径,防控海洋微塑料污染,已成为世界性难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一直致力于微塑料课题研究,国际海事组织、七国集团等也纷纷开展海洋垃圾治理行动等。诸多发达国家已经通过或正在制定微塑料污染防控相关法律规范。
在美国,塑料引发污染问题已经家喻户晓,但是只有近几年科学家将关注点聚焦于微塑料。美国科学家研究发现,塑料微珠进入水体后无法被清除,将会通过一系列反应、活动进入食物链,对人体造成影响。尤其是在科学家对于五大湖淡水系统中微塑料污染状况调查后,严峻的情况唤醒了公众对于微塑料污染的重视和关注。美国在2013年还不存在针对微塑料污染或者塑料微珠的立法,在接下来的4年中,美国州层面和联邦层面的立法如雨后春笋般出现。2014年有七个州关于塑料微珠的立法进入审议阶段,伊利诺伊州颁布了法案并已生效。2015年25个州中提交了47项关于禁止塑料微珠使用的议案审议,9项通过成为法案。美国纽约州奥尔巴尼县(Albany)、卡特罗格斯(Cattaraugus)、沙陀夸(Chautauqua)、伊利(Erie)和萨福克(Suffolk)先后通过立法禁止使用塑料微珠[6]。截止2015年年底,美国沿海和内陆区域都分别有多个州进行立法,包括伊利诺伊州、新泽西州、科罗拉多州、马里兰州、缅因州等,有将近一半的州已经或正在制定相关议案和法律。最终,2015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年无塑料微珠水域法案》(Microbead-Free Waters Act of 2015),正式从联邦政府层面确定禁止在美国境内生产和销售添加了塑料微珠的清洁类化妆品。
2014年,大约有100000公斤塑料微珠含在清洁剂和去角质类产品中进入加拿大,国内生产的个人护肤产品中大约有10000公斤的塑料微珠。加拿大2016年将塑料微珠正式确认为该国《环境保护法》下的有毒物质①。一旦被认定为有毒物质,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联邦政府将有权进一步制定防控措施。预计在2017年年底将全面禁止含有塑胶颗粒的个人护肤品的生产和进口,在2018年年底时,全面禁止含有塑料微珠产品的销售。
英国政府宣布将在2017年全面禁止含有塑料微珠的化妆品和清洁产品的使用②。新西兰政府也将于2018年7月1日起禁止在个人护理产品中添加塑料微珠。尽管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新西兰消费含有塑料微珠的个人护理产品数量较少,但是考虑到塑料微珠对环境的影响和新西兰政府在国际中的形象,新西兰依然出台了禁令③。法国政府2016年宣布,将在2018年1月份颁布禁令,禁止含有塑胶颗粒成分的产品④。欧洲行业协会自发开展了抵制引发微塑料污染产品的活动,据统计,自2012年至2015年期间,欧洲行业协会自发采取措施减少含有合成固体颗粒的洗护产品生产和使用,减少了该类产品中82%的塑料微珠⑤。尽管欧盟官方一直承诺将对塑料微珠产品和其他引发微塑料污染的产品采取相关措施,但是尚未有实质有效的行动,也被相关国际环保组织和人士所诟病。中国台湾地区也正计划于2018年7月前颁布相关禁令。
上述各国或地区尽管颁布了一些禁令或采取了其他措施,但主要针对的是去角质产品中添加的微珠(exfoliating microbeads)问题,并未对所有化妆品中的塑料微珠采取有效措施⑥。同时由于微塑料污染机制研究仅处于初级阶段,所有上述国家立法仅针对有可能引发微塑料污染的塑料微珠采取措施,无法针对其他行为或物质制定防控方案。
海洋微塑料至少在人类开始使用塑料制品起就已存在,那么为什么现在成为了问题?根据目前学者研究,微塑料是直径小于一毫米的颗粒,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大型塑料物理变化形成的小于5毫米长的塑料颗粒;第二类是产品中的微塑料,例如化妆品中的塑胶颗粒[7]。从微塑料的定义中可以发现,该物质的被发现必然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同时,由于微塑料致害机理的复杂性,需要长期研究和观察才能发现其对于生物和生态系统的危害性,因此,微塑料污染可能早已存在,但是只有在最近几年才被国际和国内专家认可为“真问题”。尽管微塑料污染已然是真问题,而且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其如何作为法律问题仍存在一定障碍。目前国际各国立法主要禁止含有塑料微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尚未有其他连续措施,通过研究,笔者认为海洋微塑料污染具有独特之处,现阶段进行全面立法存在如下困境:
依据常识,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破坏,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或由于人为的因素,环境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使生物的生长繁殖和人类的正常生活受到有害影响。)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环境素质下降,从而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无论是哪种界定方式,法律层面调整的环境污染必然是某种类型的行为,例如向海洋环境中倾倒垃圾、船舶排放污水等。从逻辑顺序上分析,由于某种类型的行为可能造成污染后果,因此成为了法律作出否定性评价的对象,通过立法禁止或者减少此类行为。例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将倾倒废弃物、海岸工程建设等可能引发污染后果的行为作为调控对象。从这个角度说,微塑料污染是种结果,而非法律要调整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只能将某种可能或必然造成微塑料污染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由于目前对于微塑料污染形成原因还在研究过程中,因此,人类的哪些行为将必然造成微塑料污染尚无定论,立法前提的缺失,使得法律在此时也将束手无策。
法律的作用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环境立法的规范作用主要在于防控污染,引导和规范具体行为,从而达到保护环境和生态的社会效果。现有科学调研结果显示,微塑料污染已经对于水体、海洋生物和经济效益等产生了不同层面的影响,因此,摆在全体人类面前的问题是如何治理已有污染,如何预防和控制对于海洋环境的进一步污染。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明确海洋微塑料污染的形成机制和源头。例如,根据学者研究,护肤品中的塑料微珠是原生微塑料污染的主要源头。因此,目前有多国已对个人护肤品等产品中的塑料微珠进行限制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等措施。例如,美国2015年已通过《年无塑料微珠水域》,禁止在美国境内生产和销售添加了塑料微珠的清洁类化妆品。自2018年7月1日起将禁止引进此类产品,这意味着未来中国生产的含有塑料微珠的清洁类化妆品都将禁止引入美国,在美国销售。由于目前海洋微塑料污染形成机制和源头研究仅处于初级阶段,从法律层面上讲,行为和损害的实然因果关系链尚未完全建立,那么法律对于此类损害后果的治理、预防和控制必然存在局限性和有限性。这也是各国目前立法仅仅主要针对个人护肤品中塑料微珠添加行为的限制和调整的原因。
立法的另外一项功用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并通过此类制裁措施的适用起到威慑违法行为和减少违法或犯罪发生的目的。例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措施等。这些措施的前提是对于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评价,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的程度等确定制裁措施的严厉程度,这是环境立法的基本方式。海洋中的次生微塑料主要来源于在阳光、风浪和海流等作用下的海上塑料垃圾的分解,陆源塑料垃圾输入、海上船只塑料垃圾的丢弃和水产养殖业漂浮装置的废弃等。这一研究成果表明,海洋微塑料污染来源广泛,潜在引发污染的行为具有普遍性,如何划定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将是海洋微塑料污染立法的首要问题。除此之外,由于微塑料能够长久存在于水体中、被摄入生物体内,通过食物链流动等特性,海洋微塑料污染引发的损害具有长期性、潜在性和不可逆性,因此如何衡量和评价具体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配合相应制裁措施也是立法的另一大难题。
环境污染问题一直不是个别人、单个国家的事情,特别是空气、海洋等这样全球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资源的污染,绝不是个别国家能够解决的问题。环境污染的治理和防控需要世界各国的合作,共同应对。微塑料污染目前已遍布全球海洋中,成为国际性问题。水体的流动性导致单国措施的有限性,因此如何调动全世界各国的合作将是海洋微塑料立法的另一问题。
现有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治立法主要针对塑料微珠的使用问题,对于下一步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控的立法,学者提供了诸多建议,这些建议主要围绕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控立法关注视角问题,笔者将具有代表性的建议进行归纳如下:
20世纪70年代,以好莱坞演员克迪(Iron Eyes Cody)扮演的哭泣的印第安人广告为代表,呼吁保护环境,治理塑料污染的浪潮袭来。“保持美国美丽”(Keep America Beautiful)组织印在广告上的标语:谁是污染的始作俑者,谁就能够治理它(People Start Pollution,People Can Stop It)成为广为流传的口号。这一标语旨在将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点引向关注消费者行为,从改变消费者行为入手,逐步减少塑料的使用,从而降低塑料垃圾的数量,尤其是一次性塑料产品和非生物降解垃圾的数量。海洋微塑料污染立法的关注重点也应该如此,关注消费者行为,引导消费者使用替代用品,从而减少微塑料垃圾的产生。
有学者指出,从消费者行为角度入手的措施关注消费者行为制造垃圾,而未对产品设计的功用给予客观正确地评估。于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概念应运而生。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后文简称“EPR”)是瑞典环境学家Thomas Lindhqvist在1990年向瑞典环境部作的报告中首先提出的,旨在更有效地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回收和再利用。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经过实证研究,将EPR定性为一种环境治理措施,即延长生产者的责任至后消费者阶段。EPR的核心宗旨是两点,第一、确定生产者是废弃物回收和处理责任的承担主体,减轻地方政府的责任;第二、通过此种责任方式的设置,间接要求生产者在产品设计阶段考量消费后产品的回收和处置问题,形成闭合链条。通过这两个上溯机制使外部化的环境成本以一种经济上有效的方式得以内部化,以微观层面的努力实现宏观环境问题的改善。因此,EPR 实际上是一种激励约束机制,它试图通过对产品生命周期的下游阶段实施环境治理,从而在产品生命周期的源头阶段——产品设计阶段——就有效控制废弃物。建立这个从下游到上游的“反馈环”是EPR 原则区别于简单的废弃物回收行为的核心内容。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控立法的关注点应该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构建,要求生产者在产品设计阶段即考量该类产品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等,以减少微塑料垃圾的数量。
含氯氟烃(Chlorofluorocarbons,后文简称为CFC)引发的臭氧层消耗和海洋微塑料污染都是由于多数个体为了一己私欲做出的对于人类共享资源长期形成损害的行为。塑料和CFC生产者和使用者都是将成本外化在环境的损害上。两种物质都会对环境造成长期危害,而且主要通过间接方式对人类致害,所以政治话语权较低。两种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防治需要依靠科学技术的发展,都受到了行业协会的阻挠。在对比了产生机制、致害途径、长期环境影响、间接影响、广泛应用程度上、治理将引发的国际平等性问题等方面后,Goldberg女士认为海洋塑料污染与CFC引发臭氧层消耗问题类似,可以模仿《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议书》的文件和机制构建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控架构。
在罗马法上,物分为非财产物和财产物,前者是不可作为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的物,后者是可以作为个人财产构成部分的物。其中非财产物又分为神法物和人法物。人法物中的共有物和公有物的规定就构成了公共信托原则的源头。罗马法理念传入各国后,进行了发展和转化,形成了公共信托原则的基本理念:即政府对于共有物和公有物的有限权利和义务。政府与民众达成了信托关系,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基于某些目的管理、使用甚至处分。在20世纪70年代后,新公共信托原则诞生,主要功能是环境保护,限制政府和其他主体对于环境资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新公共信托原则之下, 州和联邦政府“作为受托人, 有义务与环境危害和环境恶化作斗争。”基于此种理念,学者提出,政府在治理海洋微塑料污染方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未尽此种职责引发的损害是有违信托原则的。
通过对于目前国际上治理海洋微塑料污染政策、立法等措施的分析,能得出以下结论:海洋微塑料污染已经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需要关注和治理。同时,由于海洋微塑料致害机理的复杂性、长期性和间接性,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形势严峻。
环境污染问题从不是个别国家、个别行业或者某个人的事情,长期来说,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也绝不会限于某地区。海洋对于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个生命体都至关重要,海洋的流动性也意味着微塑料污染的流动性。根据现有研究成果,微塑料一旦进入水体,将很难清除和降解,通过食物链的流动,逐渐对人类造成影响。这意味着海洋微塑料污染必须从源头治理,同时要求国家之家的共同努力和配合。由于目前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海洋微塑料污染致害机理、防治手段等尚处于初级研究阶段,这更需要各国政府的通力合作,以及非官方组织和个人的努力,将有限资源投入海洋微塑料污染的研究中,从人类、地球和谐长远共存的角度出发,摒弃成见,谋求合作和发展。
目前各国针对微塑料污染问题主要是通过立法或政策等方式,禁止引发微塑料污染产品的生产、使用和销售等,例如去角质塑料微珠产品的禁令就属于这一类,减少含有塑胶颗粒物品的生产和使用是治理微塑料污染最好的办法。现阶段,针对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进行全面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不限于:立法前提不足、治理、预防和控制机制不明、海洋微塑料污染的制裁对象和否定性评价机制难于构建以及国际合作机制建立的困难等。尽管目前通过立法防治微塑料污染存在诸多困境,但是正如荷兰NGO塑胶浓汤基金会(Plastic Soup Foundation)负责人指出,没有相关法规禁令的颁布,系统法律措施的配合,很难控制塑料微珠的污染问题。因此,针对海洋微塑料污染立法是必然之举,但是笔者建议,由于现有研究成果的有限性和阶段性,立法宜采取初步措施,从已发现源头开始治理,时刻关注科学成果的产出,出台配套规制和调整措施,最终建立较为完善和全面的法律调整机制。
无论是基于古老的公共信托原则,亦从实践可行性出发,政府在环境污染的防治和处理中始终扮演主要角色。海洋属于公共资源,不仅是某个单一国家人民的,更是全球生物的共同资源,且不可再生、不可代替。各国政府对于公共资源都有无可替代的管控权力,从权益平衡角度出发,政府亦应承担相应的公共管理职能和责任。保护海洋环境、采取措施维持海洋生态平衡都是应有之意。除此之外,生产者作为产品诞生的主要源头,将产品从无到有的过程也是将污染从无到有的过程,因此,无论是从风险管控或最优策略的考量上,生产者在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控问题上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是其中一种方式,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日本、欧美等发达国家早已得到实践,并且对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资源化利用起到重要作用。我国也有了类似实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明确了这一环境治理措施。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到2020年,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率平均达到40%;率先对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和包装物等产品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强化生产企业的信息公开责任;建立定期巡视和抽查制度,持续打击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和非法拆解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尽管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已经含有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的一些条文或理念,但由于不明确、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普遍的刚性约束而收效甚微。因此,如何调动生产者积极参与海洋微塑料的防控过程之中,更好地发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的成效,是下一阶段需要关注的工作。除此之外,消费者作为需求主体,是产品使用的主要群体,如何用替代产品满足消费者需求,减少造成微塑料污染产品的使用,需要消费者、生产者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学者建议构建类似《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协议书》的机制来防控海洋微塑料污染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根据以往经验,笔者建议,此类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合作机制的构建需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需求,制定可行性方案。由于技术、经济和文化意识发展水平的差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能够采取的措施和积极程度必然不同,因此,在国际条约的谈判和协商过程中应该充分考量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和人民的需求,为国际条约的缔结和最终生效执行尽可能减少障碍。其次,国家条约中应该含有针对不合作行为的制裁措施。如果条约仅为引导性条文和措施,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那么该条约的执行程度和效果将会大打折扣,海洋微塑料污染的治理进程也会受到负面影响。最后,国际条约的缔结必须建立技术转化和协助机制。海洋微塑料污染的研究和防控涉及诸多复杂技术,对于部分发展中国家尚未能达到同等水平时,应该由依托于该国际条约的组织或成员国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和指导,以确保国际条约的实际执行程度和效果。
① 参看The ‘toxic substance’ that will soon be removed from your beauty products,网址:https://globalnews.ca/news/2797638/the-toxic-substance-that-will-soon-be-removed-from-your-beauty-products/
② 参看Plastic microbeads to be banned by 2017, UK government pledges,网址:http://www.bbc.com/news/uk-37263087
③ 参看New Zealand to join global movement against plastic microbeads,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english/2017-01/16/c_135986354.htm
④ 参看http://www.beatthemicrobead.org/faq/
⑤ 参看Stop pollution of plastic from cosmetics through an EU-wide ban,网址:http://www.beatthemicrobead.org/wp-content/uploads/2017/11/14.22_DEF.Position-Paper-Microbeads.11.10.17.docx.pdf
⑥ 参看Beat the microbead,网址:http://www.beatthemicrobead.org/faq/
[1] 汉春伟,闫枫,李霞.微塑料污染治理急需重视[N].中国环境报,2016-05-19(004).
[2] JOHN FLESHER.Great Lakes teeming with tiny Plastic fibres[EB/OL].(2015-01-12)[2017-09-06].http://www.cbc.ca/news/canada/thunder-bay/great-lakes-teeming-with-tiny-plastic-fibres-1.2897780.
[3] JOHN SCHWARTZ.Scientists Turn Their Gaze Toward Tiny Threats to Great Lakes[N].N. Y. TIMES,2013-12-14(A24).
[4] CHARLOTTE DORMER.Microplastics endanger ocean health[EB/OL].(2012-05-17)[2017-06-16].http://planetearth.nerc.ac.uk/news/story.aspx?id=1229&cookieConsent=A.
[5] JEREMY CARROLL.Researcher alarmed about microplastics in Great Lakes[N].Plastics NEWS,2013-09-11.
[6] ROBERT HARDING.ANOTHER NEW YORK COUNTY PASSES MICROBEAD BAN[EB/OL].(2015-11-11)[2017-09-06].http://auburnpub.com/blogs/eye_on_ny/another-new-york-county-passes-microbead-ban/article_24d255b4-87db-11e5-bfe9-8b243f452c33.html.
[7] MARCUS ERIKSEN ET AL.Microplastic Pollution in the surface waters of the Laurentian Great Lakes[J].Marine Pollution Bulletin,2013,177:1-2.
本文推荐专家:
韩松,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
焦和平,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和知识产权法。
Legislation Issues on Marine Pollution of Microplastics
LI YINGYING
Marine Pollution of Microplastics is a new subjec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Up to now, United States, Canada, England, New Zealand, France and European Union are set to ban environmentally damaging plastic microbeads in personal care products, especially exfoliating microbeads. Those measures are preliminary and under challenged by cosmetics industry and other groups. How to prevent and control marine pollution caused by microplastics should be the primary task for scholars in the near future. Legislation on marine pollution caused by microplastics is not mature now. The reasons of this conclusion include the lack of legislation premise, the unknown of governanc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mechanism, the difficulty of identifying the object of sanctions and negative evaluation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However, the legisla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caused by microplastics is the evitable road. Therefore, for the primary stage, it’s wise to call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gradually promote legislative work based on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results, emphasize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under public trust rule,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under EPR and focus on consumer behaviors, follow with and learn from the mechanism built byto prevent and control marine pollution caused by microplastics.
Marine Pollution; Microplastics; Microbeads; Public Trust; EPR
D912.64
A
1008-472X(2018)01-0070-07
2017-12-22
中国法学会2017年部级法学研究自选课题“陆岛运输立法及政策保障研究”,课题编号:CLS(2017)D186.
李莹莹(1989-),女,内蒙古赤峰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美国杜兰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民商法、国际法、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