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新疆外贸方式转变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
——以十九大报告中“全面开放新格局”为核心

2018-02-10 00:26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陈明鼎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保障体系外贸知识产权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王 东 陈明鼎)

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中指明了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方向,即要“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以“推进贸易强国建设”为基点,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创新对外投资方式”等词句所传达出的转变对外贸易方式的重要理念,对推动形成中国全面开放新格局作出了内涵极其丰富的阐述。

为实现“推进贸易强国建设”,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同时提出“加大西部开放力度”。国家将大力支持西部地区发挥后发优势和区位优势,加大创新力度和政策协调,支持发展边境贸易和资源深加工等特色优势产业,提高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开放合作能力和水平*详见《全面开放新格局如何形成(聚焦十九大报告,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原载于《人民日报》2017年11月21日版。。

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开放新格局”为新疆发挥和利用区位比较优势,促进新疆特色产品对外贸易发展方式的加速转变,实现新疆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疆发展特色产品对外贸易的地缘优势得天独厚,尤其是西部陆路的扩大开放使得运输更加便利,为发展特色产品对外贸易增加了新的优势。充分利用和发挥新疆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品对外贸易,对调整新疆产业结构、促进各产业协调发展、拉动内需、增加居民收入等,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在十九大精神的指引下,要促进新疆特色产品外贸方式的转变,当前必须加快研究和制定一系列提高新疆特色产品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法律政策,构建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金融法律保障体系、区域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次区域经济合作法律保障体系以及人力资源建设和劳动保护法律保障体系,以这五大法律保障体系为核心,建立健全促进新疆特色产品对外贸易发展方式转变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驱动新疆特色产品外贸方式转变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

(一)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公共服务平台

经过多年来不断深入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培养,新疆特色产品经营者和技术创新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有所提高。但是,与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我们对于知识产权“有意识,缺知识”的短板明显地暴露出来。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公共服务平台,激发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内在驱动力,以提升新疆特色产品经营者和技术创新者对保护具有鲜明特色商品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这样不仅有助于为经营者培育和创新特色产品打开思路、拓宽视野,还有助于促进新疆经济发展,提升新疆特色商品核心竞争力*详见张媛著《探讨我国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之原因》,原载于《知与行》2015年第4期,第136页。。

(二)制定与新疆特色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可考虑制定保护具有新疆特色商品的地方性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涉及新疆特色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全部纳入其中。例如在特色产品外观设计、特色产品生产工艺专利权、特色农业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商标权(包括原产地域产品标志或地理标志)、特色产品商业秘密保护权(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技术资料、数据、管理技巧、价格信息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等方面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性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二、支持新疆外贸企业发展的金融法律制度保障体系

新疆特色产品的经营者多是中小企业,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但因中小企业自身实力弱、抗风险能力有限等原因,使其在发展中尤其是在参与国际竞争中面临较多困难,因而应建立支持新疆外贸企业发展的金融法律制度保障体系。

(一)面向金融机构的金融法律制度保障

新疆特色产品领域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实力弱等劣势较难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这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帮助其获得金融机构的普惠扶持。在当前国家层面的金融担保体制内,新疆地方政府可考虑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做融资担保人的担保机构,为符合要求的外贸类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当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就可申请该机构成为担保人以助其顺利获得贷款。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出台与此政策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以免金融机构规避普惠扶持责任或对中小企业实行变相歧视;同时也应对中小企业获得担保的权利和按时还款的义务作出规定,以及对中小企业的监督作出规定,避免不法企业通过扶持政策获取非法利益。

(二)面向民间金融组织的金融法律制度保障

金融机构不能完全满足所有新疆特色产品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这就为民间金融组织的进入提供了契机。但是,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缺失,迫切需要赋予其相应的合法地位,充分释放民间资本能量。因此,为解决新疆特色产品中小企业的资金困境,应允许新疆地方政府先行试行对民间金融组织的准入制度和金融监管法律,制定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民间金融债权债务法律保障关系*详见吕臣等人著《我国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现状、问题及保障体系研究》,原载于《浙江金融》2015年第7期,第13~17页。。

(三)面向P2P借贷平台的金融法律制度保障

在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背景下,新疆特色产品外贸发展利用P2P融资具有可行性。因此,新疆地方政府在完善P2P借贷平台地方监管法律的同时,应积极引进专门面向特色产品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P2P企业,为其发展提供条件,保护其合法权益。P2P行业合规发展不仅有利于为新疆特色产品外贸发展提供融资支持,还有利于新疆特色产品企业融资理念的创新。

(四)面向国际支付风险的金融法律制度保障

新疆特色产品中小企业在外贸中承受国际支付风险的能力普遍较低,一旦发生国际支付危机,很容易导致企业直接面临资金危机。对此,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与他国签订保障国际支付安全的协定;同时因在外贸实践中信用证结算比重较大,因而新疆地方政府也应支持新疆地方性银行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银行开展互利合作,建立银行间的国际支付合作保障体制,避免“流氓银行”和“流氓信用证”的出现。

三、优化新疆外贸方式转变的区域宏观调控法律体系

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的区域合作将为新疆对外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创造历史机遇,应当把单纯追求产业数量增长转变为更加重视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经济模式*详见程宝山和褚阳著《新时期宏观调控法的应然性分析——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视角》,原载于《公民与法》(法学版)2012年第6期,第20~22页。。显然,外贸方式转变的重点在于如何与区域其他经济体的经济结构相契合和互补。这就要求对区域宏观调控法律体系进行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笔者认为,建立优化新疆外贸方式转变的区域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极为必要。

(一)赋予新疆地方政府适当的经济立法权

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背景下,缘于新疆独特的地理位置,国家应赋予新疆地方政府适当的区域宏观调控法律制定权,鼓励新疆积极探索对外经贸合作新机制,主动开展区域经济合作。诸如针对如何构建高效的跨境贸易结算体制,如何规范国际公路过路费价格,以及如何提高口岸的通关效益等问题,沿线各方应及时谈判交流,以便达成共识。

(二)完善区域性财税、金融法律制度

新疆的财政支出应重点立足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扶持和推动产业结构中投资数额大和回报周期长的新型行业的发展*详见王可达著《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制度安排》,原载于《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 年第 3 期,第5~10页。。区域性财税、金融法律制度对引领新疆特色产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疆外贸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应切实有效地运用财税、金融法律手段引导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调整信贷资金投放重点,推动新疆特色产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三)完善区域发展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区域发展宏观调控的目标应定位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首先应完善涉及新疆科技创新产业和生态保护产业的地方性法规;其次应出台改进新疆产业要素配置的宏观调节法律法规,从资源配置源头上促进产业合理布局;最后应通过改进产业技术调节法规来推动企业开发先进技术,把要素拉动型经济模式转变成知识创新型经济模式。

(四)完善地方性投资、外贸法律制度

新疆外贸方面的地方性投资法规应定位于妥善处理新疆新型产业区域分布不合理的问题,采取法律法规引导的方式改善资本在新疆特色产品产业结构和各区域之间的平衡分布,提高整体产业素质;对外商来疆投资的行业选择也应合理规范,使其与新疆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促进新疆外贸方式转变的次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保障体系

要推动形成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开放新格局”,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关系;二是沿海开放与内陆沿边开放的关系;三是制造业开放与服务业等其他领域开放的关系;四是货物贸易拓展和与其他贸易伙伴共同发展的关系;五是试点试验与全面推开的关系①。处理好上述关系的关键在于建立旨在协同跨国、跨省的不同法律和产业政策的次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保障体系。中国与中亚、西欧国家建立的跨国次区域经贸合作是促进新疆在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转变外贸方式的主要外在动力。但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制约了新疆外贸产业开展次区域经贸合作的速度与效益。此外,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不断推进,新疆与中亚、南亚国家以及俄罗斯等国的地方政府的区域合作进入了新阶段。为此,应以法律制度保障为发端,建立完善的新疆特色产品产业区域经贸合作法律体系,促成跨国次区域外贸产业合作机制②。

一方面,应不断推进构建旨在明确跨国次区域经济合作模式的法律框架。次区域经济合作各方成员国有必要达成合作方式较为灵活的合作协议,放宽外贸限制性政策,制定积极而务实的规则,减少对其他合作国商品和资本进入的审批步骤,保护其他合作国企业在东道国的合法权益,争取做到合作国企业与本国企业在某些方面的同等待遇。同时应完善相关贸易法律,鼓励合作国提高其外贸法律的立法透明度,不设置针对其他合作国企业的经济贸易壁垒。此外,还应不断加强合作国之间的法律协作,在涉及对方国家法律适用及司法协作等方面,尽力予以帮助,在涉及外贸司法争端时尽量进行有效协商。

另一方面,应积极组建和参与次区域经济合作各方的法律冲突协商机构。通过设立法律冲突协商解决常设机构,及时帮助各国企业解决在跨国次区域经济合作中遇到的法律冲突问题。各合作国应给予该协商机构较高的法律地位,使其拥有调解合作国之间冲突的权力,各合作国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解决跨国经济纠纷时,可参考该协商机构作出的法律冲突解释。当然,此法律冲突协商机构成员应由各合作国派遣专家组成。

五、支撑新疆外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建设和劳动保护法律保障体系

新疆外贸企业在经济效益方面增长较快,但在企业管理中出现了较多问题,尤其是因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出现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成为限制企业快速成长的一大障碍。同时,新疆部分外贸企业长期采取与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办理社会保险等方式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不能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相反还会造成企业经营的违法风险增大。优质的人力资源可促使新疆外贸企业进行有效的技术创新,创造质优品牌,内生对外贸易方式转变中的竞争优势,因而完善人力资源建设和劳动保护法律保障体系尤为必要。

地方政府应积极建设支撑新疆外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建设和劳动保护法律保障体系。深入推动新疆外贸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开发,完善外贸人才培养创新机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保障体系。同时,新疆应特别重视面向与中亚和西亚国家经济交往的实际需求,着力做好熟悉中亚和西亚诸国法律制度人才的培养工作。新疆各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在设置国际法课程时,可重点考虑将其中几国的经济、金融和外贸法律制度作为研究方向,收集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最新发展动向作为教学基础资料,为新疆外贸企业培养熟悉并能熟练运用各国相关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的高端法律服务人才。

①详见《如何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商务部:处理好五个“关系”》,原载于《人民日报》2017年11月21日版。

②详见张群著《制约区域经济合作健康发展的因素分析及法律对策》,原载于《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9期,第7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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