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高原藏区社会治理的本土资源及其价值

2018-02-09 16:37牛丽云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关键词:藏区国家制度

牛丽云

(中山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 510275)

党的十九大报告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为我国未来五十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确定了分两步走的目标,其中明确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综观国内学者关于治理理论的研究,总体来讲,介绍国外治理理论者居多,立足本土实践者较少,关注本土性治理资源的研究则更少。这不仅影响治理的本土化,而且也会影响经由经验主义进路建构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可能性。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所谓国外移植,但倘不先深知各地传统之异,制度移植不能深植于本国土壤和传统文化,则治理现代化亦将终无所施。国家发展和治理的实践表明,现代理念和制度只有经过与本土文化的交涉与博弈,才能形成具有本土特质的理想类型。

在许多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治理所遇到的问题实质上并不是具体的政治或社会问题,而是深层的文化机制问题。[1]青藏高原藏区由于民族、文化、历史、政治、经济、传统等特殊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这一地区的社会治理有着特殊的语境,涉及更复杂的文化问题——即不仅需要关注普适性治理理论,同时更需要关注本土的、传统的和多元文化治理因素,在多元价值取向之间保持合理张力,倡导建立国家核心治理文化与当地少数民族本土治理文化的一元主导、双向互动的特有模式。

一、青藏高原藏区社会治理本土资源的价值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运用国外学者埃利希“活法”[2]、吉尔兹“地方性知识”、诺斯“非正式制度”等理论来解释我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文化困境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也存在“本土资源”这一问题。尽管治理目前已经被推崇为具有普世性价值的理论,但是就其本身而言还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与特定的地域文化、经济特点以及环境因素相匹配。藏区特有的宗教信仰、伦理道德、民族文化、风俗习惯等无疑就是当地社会治理的本土性资源。由于这些本土性社会治理资源是无形的,所以往往容易被忽略。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它们依然清晰地存在于当地民众的内心及信念之中,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无需强制,世代相传。

(一)亦步亦趋:隐型文化与显型文化的衔接价值

文化作为一个含义很复杂的词汇,包含一个特定群体的观念、价值、信仰的模式以及他们“典型的”思考和感知方式[3]。文化的力量无形而有质,历久而弥新,能在潜移默化中起到引导、教育、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作用。美国人类学家露丝·本尼迪克特在其《文化模式》一书中引用印第安人谚语:“最初,上帝就给了每个民族一只陶杯,从这杯中,人们饮入他们的生活。”[4]也就是说,每个人从出生之时起,生于其中的文化就在塑造他(她)的经验与行为。文化人类学家克莱德·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认为,文化的功能还在于它是个人适应其整个环境的工具。他提出:“文化是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式样的系统,既包含显型式样又包含隐型式样;它们具有为整个群体共享的倾向,或是一定时期中为群体的特定部分所共享。”[5]所谓显型文化是指制度性的文化,包括来自官方的制度、法律政策和设施等内容,它是一种外显的文化,需要凭借国家权力来维护;所谓隐型文化可以理解为理念性的文化,包括来自于民间的心理、意识和思想等内容。在克氏的界定中,隐型文化本质上是一个客观的存在,是显型文化的基础。尽管显型文化构成了社会治理的基本结构,但是由于社会成员的思维方式、情感方式及行为和社会方式都和这个社会成员的文化背景有关,所以,在很多情况下,人们的交往和社会秩序却是由这里的隐型文化来维持。藏区特有的民族文化及由于文化和社会结构的差异,决定着与社会治理相关的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并不总是亦步亦趋的。通过对本土资源的关注,可以了解藏区隐型文化的内涵、运行机制,在社会治理中实现与显型文化的衔接与互补。

(二)因俗而治:治理的中国传统历史经验价值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边疆制度并开展边疆治理的国家,有着治理边疆民族地区的丰富经验。“因俗而治”是指我国中央政府根据少数民族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生产生活方式等因地制宜的制定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治边政策。《礼记·正义·王制》有言:“俢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学者们认为这是中国古代历代政府对民族边疆地区“因俗而治”治理理念最早的思想依据。[6]“因俗而治”不仅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与文化融合,而且也基本保证了民族地区政治上的稳定,有效促进了国家的巩固与统一。在青藏高原藏区,大部分民众依然固守在世代生活的一隅之地,遵循着传统的习俗和共同推崇的权威规则。尽管这些习惯法与习俗可能是简单疏陋的,但“它依然令人感动地和怀旧地与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紧紧相连,它直指一个个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7],具有很高的权威与约束力,发挥着对该地区诸多方面的规范作用。此外,这些传统文化、宗教规则,不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而且关切到人们的内心是否善良,这种约束效力是国家规则难以产生的。所以,作为国家话语主导下的藏区治理,除了必须遵循国家主导文化的意志外,还应该考虑到治理对象的特殊性和差异性,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本土转化:治理现代化的地方性知识价值

美国人类学家吉尔兹在20世纪提出解释人类学,指出用新的符号手段即“深度描写”和认知角度即“地方性知识”来认识文化。他指出传统的关于法律的普适性观点存在偏差,法律应该是建立在特定语境之下的本土化资源,具有时代性和地方性,我们不可能寻求一个抽象通则,应当把法律当做一种地方性知识[8]。可见,地方性知识是人们为了适应所处的自然环境,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积累、运用和传习的知识和技能。在当前的社会治理中,地方性知识的价值也应该得到重视。我们不但不能忽视和摒弃地方性知识,而且应当重新认识、评价和利用这些地方性知识。“智慧都是从蚂蚁堆上来的”①吉尔兹在谈到法学和民族志的相同之处时说:“法学和民族志,如同驾船、园艺、政治及作诗一般,都是跟所在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工作。……两者都致力于在地方性实际状况中看到概括性的原则。如一句非洲言语所说:智慧都是从蚂蚁堆上来的。”,地方性知识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它的实践性——始终扎根于最富有活力的现实生活,充满着浓郁的泥土气息。治理是面向社会问题和公共事务的一个行动过程,参与者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在内的多个主体,通过国家关于治理的宏大预设理论模式和地方性知识进行协调和持续互动。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治理模式,归根到底在于这个国家、地区的地方性知识的特性能够得到怎样的发挥。只有各种社会规范的相互协作,才会为我们提供一幅社会机制的完整图景。与国家治理制度相比,从本土资源中产生的治理规则更容易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更易于贯彻实施,因而有利于减少国家强制力,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

(四)互动融合:民族地区的国家认同价值

所谓国家认同问题,其实就是多民族国家内的不同民族群体或族裔群体是否认同国家的问题,是一种“集体忠诚冲突”①“集体忠诚冲突”概念是美国学者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在《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一书中提出的。他们认为“集体忠诚冲突”是指“对传统的准国家单位的忠诚同对国家的忠诚和国家的目标发生冲突”。国家认同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多民族国家内处于非主体地位的民族群体或族裔群体是否认同国家的问题。。国家认同问题关涉多民族国家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它决定着国家的合法性基础,进而决定着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在人成为主体力量的时代,国民对国家及其运行方式的认可与服从,一定不是国家强力的产物,而是人与国家之间有机互动的结果。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当一种生活世界允许互动——主宰这种互动的不是靠强制所达成的共识,而是直接或间接靠交往达成的沟通——存在的时候,它才是合理的。”[9]我国“多元一体”的文化格局蕴含着“崇尚统一、尊重差异”的理念,这种理念被各族人民共同认可,国家凝聚力由此产生,为文化认同走向国家认同提供了可能。治理现代化也是如此,一定是建立在本土文化之上的宽容互动过程,而不是由国家统一命令的结果。正如应勋在《风俗通义·序》所说:“为政之要,辨风正俗,最其上也。”[10]独特而严酷的气候条件与地理环境,使青藏高原藏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过程中,创造出属于自己本民族的文化和习俗。这一地区社会治理,能否掌握并灵活运用当地风土人情和民间的行为规则,是能否获得这一地区民众支持的关键。反之,如果国家只是以统一命令强制推行社会治理,而罔顾传统文化与习俗,忽视当地民众的接受能力或意愿,则可能会事与愿违。而且由于本土文化没有得到必需的尊重而伤害民族和地方作为治理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失去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坚实基础。

二、青藏高原藏区社会治理本土资源主要内容

关于社会治理的本土资源为何,学者主张各不相同②关于社会治理的本土资源,贺金瑞教授认为包括:传统基层组织因素;民族习惯法或乡规民约;家庭族长、村落长老、宗教领袖等基层社会权威人士;多元文化因素;宗教信仰。详见鲍志成.中国传统治理资源和现代城市治理学术研讨会综述[J].文化艺术研究,2015(2):4-6.。笔者认为所谓青藏高原藏区社会治理的“本土资源”主要是指该地区社会治理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制度,包括宗教信仰、民间权威、民族习惯法、村规民约等。这些传统资源至今为止,在诸多方面对藏区民众的信仰与观念、风俗习惯与伦理道德、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坚守正义慈善等方面都产生着一定的治理和规范作用。

(一)宗教信仰

藏传佛教是藏区文化的核心,藏族的文字语言、文学艺术、医学天文、法律制度、社会制度等,都是在佛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藏族而言,藏传佛教不仅是信仰和精神支撑,也是藏民族的文化形态和生活方式,它塑造了藏民族内在思想和民族性格,建构了藏民族核心价值观念,深刻影响着藏区民众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作为佛教所有戒律之基础和总纲的“十善法”提倡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言、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不贪心、不嗔恨、不邪见。这些内容不仅反映着佛教的伦理道德宗旨,而且也体现着社会公共道德的总体要求,它们已经内化为藏区民众的意识形态和行为习惯。尤其突出的是“万物有灵、慈悲为怀,从善忌杀生”的宗教思想影响着藏区民众的行为意识,客观上起到了保护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使脆弱的高原生态环境生机勃勃。再如,佛教慈悲、利他、布施等思想深入人心,这就使得社会救济等许多社会事业都能较为顺利地开展,鳏寡孤独皆有所养,流徙灾民亦有所靠。

寺院作为藏区群众精神信仰寄托地,甚至已经成为藏族重要的基层社区,承担着多重社会功能——集会地、学校、医院、孤儿院、养老院、慈善机构等,思想、观念、知识及各类信息在这里交流和传播,寺院对当地社会治理的影响不可小视。藏区基层政府充分地认识到民族文化和宗教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巨大作用,所以在贯彻实施国家各项制度的过程中,能够很好地借助寺院及宗教人士的力量来调动当地民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尤其是与宗教相关的公共事务。③青海湖湖边一些较大的祭海点(仙女湾、鸟岛、沙岛、甲乙寺、班禅敖包等)附近,被民众投放到湖中的被丝绸包裹的各式瓷质“宝瓶”被湖水拍到岸边,随处可见,因无法降解,成为青海湖主要污染之一。2008年开始,当地政府通过寺院和活佛做工作,一方面让民众认识到宝瓶给青海湖带来的污染,另一方面由寺院负责改进和创新宝瓶制作办法,统一制作可降解“生态宝瓶”(如糌粑宝瓶,遇到水软化分解成为鱼和鸟的食物)。由于是寺院和活佛出面做工作,所以当地民众已经基本能够接受这种新型的生态宝瓶.可见,宗教文化及宗教组织只要有了政府正确的引导,就能在民族问题治理中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规范信教群众言行的积极因素。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现代性是一项未完成的规划,这不仅表现在现代性的诸多潜力远未实现出来,而且就社会的现代化和合理性的规范的自我理解而言,宗教不仅仅是前提和催化剂,而且是平等、自由、团结、道德、自主、民主、人的权利等等的源头,面对新的挑战,没有可以替代它们的东西,我们仍然需要依靠这份遗产。”[11]

(二)民间权威

有学者指出,在传统中国社会,事实上存在着两种秩序和力量:一种是“官制”秩序或国家力量;另一种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前者以皇权为中心,自上而下形成等级分明的梯形结构,后者以家族(宗族)为中心,聚族而居形成大大小小的自然村落[12]。而乡绅阶层作为民间权威就是连接这两种秩序和力量的桥梁。乔·萨托利认为,权威是一种权力形式,一种影响力的形式,它来自人们自发的授权,它从自愿服从、为民认可中得到力量。权威是建立在威望和尊敬之上的权力[13]。青藏高原藏区民众以农牧业为主要生产方式,生活环境相对封闭,流动性不强,民众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涉及集体性活动、乡规民约的制定、纠纷解决等都会依靠本土权威人士。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目前藏区民间权威主要指活佛或高僧、部落头人后裔、本地有威望的老人、部分当地籍的退休国家干部等。这些权威人士虽然不具备官方授予的、正式的对当地基层社会的管理权,但由于他们办事公道,同时又熟谙传统风俗习惯、了解国家政策法规,深受信教群众和当地民众爱戴。实践也一再证明,这些民间权威人士作为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桥梁,除了宣传国家政策法规、教育宗教人员和信教群众遵守国家法律外,还积极参与当地社会治理工作,即借助于个人威望,利用本民族风俗习惯调解各类纠纷。例如,2017年获评司法部“全国最美人民调解员”的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麦秀镇特邀调解员——日巴加布,自1978年从事人民调解员以来,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0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75岁高龄的他还坚守在调解工作的岗位上。常年的调解工作,使他对全镇6个村2000多户人家的基本情况、家长里短、利益纠葛都了如指掌。[14]民间权威人士对社会治理的参与,不仅节约社会治理的成本,而且执行率很高,为民族地区有效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三)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古时简称“乡约”,也称乡规民约。它是民众基于本地实情,维护地方秩序,处理户婚田土、道德教化和纠纷解决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经过集体讨论自发制定的民间规约[15]。村规民约不仅仅是书面条文,而且是各个村历史文化传统和社区结构的呈现。20世纪70年代以来,村规民约成为一些农村和民族地区村牧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新型自治手段。从笔者收集到的十余份青海藏区目前正在实施的村规民约看,其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和爱国爱党、提倡节约反对浪费、鼓励勤劳致富、组织生产秩序(比如四季转场、春播秋收、召集会议、组织公益活动、保护生态环境)、重视子女教育、维护集体利益(严禁盗伐林木、禁止在神山和草场盗挖药材)、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婚丧嫁娶、维护家庭邻里关系、禁止偷盗、禁止黄赌毒)等。这些村规民约能够较为全面地规范牧民社会关系,维护生活秩序。例如,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恰科日乡的村规民约第三条规定:“村民都不得饮酒、不得赌博、不挑拨离间、不打架和偷窃;邻里之间应互帮互助而不能在背地里议论及辱骂他人,吵架等。尤其是饮酒赌博行为会使社会氛围变坏、耗费家庭财产、对父子关系及夫妻关系等各方面造成不利影响。对饮酒赌博行为拒不悔改者由本村的领导和德高望重的老人对此进行劝教。如果无视劝教最终造成事故的依法严惩,并且责令其学习法律一个月。”①恰科日乡的村规民约原版为藏文,由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仁青措同学负责翻译为汉语。作为一种自发制定的规范,村规民约内容更贴近群众生活实际,同时又包含协商民主理念和民间自治机制,通过当地民众的共信、共行、共同监督得以实施,能够有效缓解政府治理的压力,降低治理成本,在藏区法治化治理进程中有其独特的地位、功能和价值。当然,笔者也发现,从内容看,除了极少数村规民约还保留有传统的治理机制和本土特色外,越来越多的村规民约正逐步趋向于一种象征性存在的文本,要么村民根本不知其存在,要么内容高度雷同——表现为空洞的政策性号召,没有了针对性和本土特色。建议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重视村规民约的建设,尤其要挖掘、整理并保留传统的、有效的治理机制。

(四)藏族习惯法

人们的规范生活不仅来自于官方法,更来自于日常生活中对与自身交往行为息息相关的民间法。[16]民族习惯法具有维护民族地方特定人口的社会生活秩序,保障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利益的作用。藏族习惯法是藏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传、不断发展并为本民族所信守的部分观念形态与约定俗成的群众生活模式的规范。藏族习惯法虽然建立在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基础之上,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落后性,但内容丰富,体系也比较完备①吕志祥学者认为藏族习惯法主要表现为部落习惯法,体系简约规定较为简单笼统,但内容丰富,不但涉及民事法规、经济法规、环境法规、刑事法规、程序法规,而且它同人们的习惯禁忌、佛教教义、传统道德以及其他行为规范混合在一起,与成文法相辅而行。吕志祥.藏族习惯法及其转型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4:20.,其中一些合理内容对今天的社会治理具有一定意义。例如,藏族习惯法中关于慎用死刑、和解等刑事理念彰显现代司法理念;涉及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内容的民事规范,体现着平等、保护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理念,有利于维护有序和谐的生活秩序;涉及草场的保护、迁徙、划分,耕地、林地、水源的归属与保护等内容的经济法规范规定严格,有利于维护藏区经济秩序;涉及“神山圣湖”的禁忌以及禁猎等内容的环境法规范,内容丰富,在实践中起到了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社会效果。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指出“即使到了今天,不管是从藏区的生态和文化环境、藏区的经济状况、藏族伦理道德、藏区法律资源的供给等来看,藏族习惯法仍然有存在之依托。”[17]

三、青藏高原藏区社会治理本土资源的现代化转型

(一)坚持国家权威,认真对待藏区社会治理本土资源

有效制度供给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决定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变量[18]。根据国家治理制度供给主体与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国家治理的制度供给区分为强制性正式制度供给与自发性非正式制度供给两种类型。其中强制性制度供给是指公共权力主体通过新的制度安排自上而下进行的,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的,以法律、法规等为主要表现形式制度供给;自发性制度供给则是公权力之外的社会主体为了满足特定需要自下而上进行的,具有自发性、分散性的,以惯例、习俗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正式制度供给。正式制度是国家装置,强调的是法理秩序,它依靠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理的权威体系来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非正式制度虽然是无形的,但由于其本身就与地方性知识保持一致,以社会成员的主流价值观或文化共识为依托和保障,因而更容易得到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循。而任何正式制度要想在实践中起到预期的效果,其制度设计也必须要以非正式制度作为前提,将正式制度“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嵌入非正式制度的文化土壤之中。因此,要实现藏区社会治理的制度有效供给,必须在维护国家统一、国家权威的前提下,重视挖掘和保护藏区传统的本土治理资源,依照治理现代化各项要素②俞可平教授在综合了各家在善治(良好的治理)问题上的观点后认为,善治有六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性、回应、有效。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9-13.因势利导,弘扬其积极的治理价值,克服其消极的方面,促进国家正式制度和本土非正式制度的统一,增强制度作用的合力。

(二)客观评价本土文化,由国家对其进行整合、引导与制约

由于受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藏区传统文化中包含有宗教迷信化、特权思想、男尊女卑等内容,甚至还有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相冲突的内容。传统文化与国家正式制度的冲突往往会导致三种结果:一是传统文化中那些“糟粕”的内容被改造或转化,而其“精华”的内容被正式制度吸收,从而实现非正式制度与国家正式制度之间的和谐共生;二是传统文化被破坏,而国家正式制度又无法进入非正式制度原有的空间,从而造成了正式制度的无效而非正式制度已经崩溃的尴尬情形;第三种是放任非正式制度的适用,国家正式制度被搁置。藏区社会治理模式的理性选择应该是:对于传统文化中的非正式制度应该本着“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进行筛选,保留那些“精华的”本土治理资源。首先,藏族传统文化中的团体意识、团结精神、乐天吃苦、重义理、守诚信等社会道德及乐善好施、惩恶扬善、宽容等美德都应该充分地继承和发扬。其次,对非理性文化的逐步替代。藏族传统文化是以苯教文化为基础,以佛教思想为指导的文化。因而,它始终受宗教思想的影响而发展,盲目的神灵信仰及其虚幻的宗教哲学思想深深地渗透其中,成为它十分鲜明的脉搏,也成为其致命的弱点。例如,笔者在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调研时发现,牧民群众在解决纠纷时采用传统“神判”方式(当地人称为“吃咒”)的依然占一定比例。“神判”是科学技术落后和宗教盛行的产物,是对“超自然力”的绝对信仰基础上的非理性纠纷解决机制。它虽然“有助于在社会内部强化一种不可替代的神圣性的权威,这是对于很多晦暗不明的事件进行最终裁决的在当地人看来最为有效的途径。[19]”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确实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质疑,需要逐步以现代理性制度替代。最后,直面与国家法的冲突。建立科学、民主、正规的甄别机制,辨别少数民族群众的习惯、风俗、信仰是否合理,辨别传统治理资源是否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辨别通过传统治理资源所实现的治理是否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例如有些村规民约规定的拘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侵犯村民人身权、财产权及民主权利的内容①例如笔者在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塔秀乡搜集到的一份村规民约在其“婚丧嫁娶篇”设定了行政处罚,与国家法冲突。第五条规定:“提倡村民在传统节日、宗教祭祀等期间穿着民族传统服饰。衣着要干净整齐、佩戴简单首饰,不得佩戴重金购置的金银、珊瑚、玛瑙、珍珠首饰及银质刀具等。禁止穿戴野生动物皮袄,如有违反,处罚300-500元。”,需要以法治理念对此进行调整。

(三)立足现代化,实现本土资源在国家治理框架下的自我完善

现代化与追求现代性的热望或许是当代最普遍的和最显著的特征。今天,大多数国家均陷入这一网络之中,成为现代化国家或者延续自己现代化的传统。[20]现代化意味着一种变化,一种发展。藏区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自然也包含了它自身的不断更新、进步与发展。虽然对任何民族而言,传统文化是无法彻底割舍的东西,但传统文化只有不断创新发展、围绕现代化指标展开自身全部工作才能有未来。埃米尔·涂尔干认为,现代分工体系和专业化的发展刺激了职业的分化,加强了竞争,使得从传统农业社会的同质性走向现代社会的异质性成为必然[21]。近些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带来的市场化、现代化,藏区的生产方式、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等也随之发生了显著变化,藏族民众与外界的社会交往逐渐紧密并日趋常态化,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规则的影响也逐渐深入,在处理交往行为和利益关系中原有的本土规则逐渐失去了权威性,民众对传统文化已有的价值认同也逐渐呈现出减弱的态势。传统文化要想保持生机和活力,就必须开放其封闭的体系,实现与法治化、现代化各项要素的对接。例如,提升公民参与意识,培育各类社会组织,以达到治理现代化对公众参与的要求;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把更多的矛盾消除在基层或其萌芽状态;引导寺院及民间权威人士协助各级政府维护社会稳定。

结语

康德说:“最令人们赞叹和敬畏的东西莫过于头上的星空和人间的法则。”[22]这是因为这些自然和社会中的法则就像星空一样常会使人感到它们仿佛来自于某种超自然的力量。显然,传统文化对人的行为之所以具有规范作用和道德感召力,都是由于传统被人们赋予了神圣的或超凡的特质。藏区丰富的传统文化和民间规则是社会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本土资源,如何从传统文化中寻觅到既有的本土资源,又能结合“国家立场”的时空转换而有所更迭,已经成为藏区现代社会对治理资源的一大挑战,这也将同时成为决定本土治理资源未来命运的关键性因素。

猜你喜欢
藏区国家制度
多康藏区藏族源流考释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打造人民调解升级版 维护藏区和谐稳定
能过两次新年的国家
把国家“租”出去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藏区包虫病防治缺长效机制
奥运会起源于哪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