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的双重动力*

2018-02-09 07:12
关键词:共识共同体动力

林 彦 虎

(1.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433;2.西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面对民族文化认同的交叉重叠性带来的各个民族族群对自身的认同与对国家认同之间的问题,建构一种民族文化认同的共识性理念,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选择。那么,在民族文化认同中,什么样的价值理念能够有效促使各族民众达成共识呢?当前中国应建构一种怎样的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呢?又是何种动力驱动着该种价值共识的发展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是有效解决当前民族文化认同困境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及其基本条件

民族文化认同①民族文化认同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既是针对世界各国,也针对中国,文章所涉及范围均是中国。是指民族成员对族内主体文化、族际主体文化以及中华民族主体文化的一种认可和接纳,进而将其内化于心上升为一种主体内在的价值理念,且在这种价值理念指引下能随时外化于行的一种自觉实践。可见,“民族文化认同”包括族内文化认同、族际文化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三个层面。同时,民族文化认同不仅是静态的内化过程,而且是动态的自觉实践过程,是主体对族内主体文化、族际主体文化以及中华民族主体文化认可和接纳后,并自觉外化于实践的过程。因此,无论作为主体的个人,还是作为集体的民族,其民族文化认同不可能是单一的对“族内文化”“族际文化”或“中华民族共同体”其中的某一个的认同,而是一个交叉重叠的认同,既内含着对本民族族内文化的认同,也包含着在交往过程中对其它一些民族的文化认同,更包含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

民族文化认同的交叉重叠性在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繁荣发展的同时,也隐含着系列问题,其中最核心的是各个民族族群对自身的认同与对国家认同之间的矛盾。一方面,若对某个民族的文化认同进行强化,在一定意义上能增强该民族文化自信和民族凝聚力,也能促进该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但从反面观之,这种强化就是对国家认同的相对弱化,立足中国实际,就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相对弱化。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若忽视各个民族尤其是各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在价值层面上能够增强民族共同体的认同,但从现实层面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各个民族间差距的不断拉大,这种差距带来的弊端在短期内或许不太明显,但当这种差距伴随时间的推移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将会阻碍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

在处理这一问题的方法上,世界各国采用不同方法,概括起来主要为同质化和异质性两种方式①周平教授将世界各个多民族国家处理国家认同的实际取向概括为五种方式,即“同化主义”“融合主义”“国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族际民主主义”。立足价值取向角度,周平进一步将上述五种方式概括为两种基本取向:一是追求同质化、一体化的“求同”取向,强调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群体之间的一致性;二是追求异质性、分殊化的“存异”取向,强调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群体之间的差异性。周平《多民族国家的国家认同问题分析》,《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1期,第39-40页。。从理性层面而言,同质化方式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共同体的构建,有利于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但也存在对一些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个体差异重视度的相对弱化。而追求异质性的方式有利于尊重一些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独特性,但从辩证角度而言,对少数民族独特性的过度强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认同的相对弱化。难道这是一对“二律背反”吗?事实上,面对这一矛盾,首要的问题是如何选取科学的路径,使之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民族文化认同的共识性价值理念,进而更好地推进统一多民族国家认同的建构。

实质上,价值共识是人们对某一事物或某一观念形成的一致性的内在认可,并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促使这种认可成为了人们的一种稳固的思想观念。那么,在民族文化认同中,什么样的价值理念能够促使各族民众达成共识呢?从根本层面来说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从政策主张而言,该种价值理念能够促进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和国家认同的建构。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至关重要,因为没有各个民族间的团结互助,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将难以得到保障。同时,作为多民族国家,国家认同是凝聚众多民族的主线,没有国家共同体的建构,各个民族将难以形成凝聚力,往往会在一盘散沙的内耗中受制于外敌的牵制。因此,在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中,只有那种能够促进各个民族团结和增进国家认同的价值理念才能促使各族民众达成共识,进而在赢得民心中凝聚各族群众力量。二是从现实条件来讲,各民族的日常社会生活能为该种价值理念提供合理性依据。在多民族国家中,只有那种内生于各族群众现实的日常社会生活中,且能得到民众普遍认可和接纳的价值理念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才会在民族文化认同的建构中促使民众达成价值共识。从根本上说,这就要求该种价值理念必须要符合各民族群众的现实利益,能在日常社会生活的实践中满足多数人的利益。三是从认同力量来说,该种价值理念能得到各族群众的普遍支持和自愿践行。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的生命力在于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同和践行,否则只能在强制维系中遇到强大的反作用力,推行起来困难重重。因此,在民族文化认同中,一种价值理念要达成共识,必须能够满足各族群众最普遍的需要,这样才能赢得各族群众最普遍的支持和拥护,才能够促使各族群众在自觉自愿中认同和践行该种价值理念。

显然,在现实运行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符合上述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的基本条件。其一,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为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认同的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一种凝聚全国各族人民力量的价值理念,早在血雨腥风的近代中国历史上已得到了有力印证,尤其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当时“中华民族”这一概念早已深入全国各族民众之心。同时,在改革和建设年代,“中华民族”这一称谓早已成了“中国”的同一名称,有效凝聚着全国各族群众,推进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其二,作为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现实层面符合各族群众最普遍的利益。一种价值理念若不能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为最大多数民众带来现实的利益,就不可能赢得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拥护。作为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五十六个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以“一体”凝聚着“多元”,在合力共进中促进着中华民族的繁荣发展。五十六个民族汇聚而成的“中华民族”力量强大无比,例如在2008年的5·12汶川地震②5·12汶川地震中,受灾最严重的汶川、北川、茂县、松潘等县(市)均属于多民族区域,其中汶川以羌族、藏族、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口居多;北川为羌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以羌族、藏族、回族、彝族等为主;茂县是全国最大的羌族聚居县,除羌族外,境内还居住着藏族、回族等10多个少数民族;松潘县由22个民族构成,其中藏族、羌族、回族三个少数民族总人口占全县人口的70%左右。中,面对天灾,全国各族人民协力共援灾区,将天灾造成的损害降到了最小。同时,在短短几年内,在全国各族人民的支援下,灾区群众有效恢复了生产和生活。可见,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团结和稳定,是各族群众最普遍的心声,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任何试图分裂民族团结的想法和行为,终将在人民的唾弃中走向失败。其三,作为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凝聚各族群众团结互助的一面旗帜。面对五十六个民族,绚烂多姿的文化在丰富了人们精神生活的同时,也造成了诸如习俗、语言、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如何在众多差异中彼此包容、求同存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能最大限度包容各民族自身的文化,进而在包容互鉴中统一于中华文化,最终成为社会成员日常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共识性理念,不仅有效维护着民族团结,而且有效促进着各族群众对国家共同体的认同。

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1]因此,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上升为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确立其稳固“一体”地位凝聚“多元”文化,既符合各族群众最普遍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团结稳定。

二、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的“思想动力”及其评析

当前,有一种观点在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即“思想动力论”。该观点认为主体对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是一个思想领域的问题,遵循着从接触、认知、认同、内化、实践的过程。因此,主体对民族文化认同及其价值共识的建构是一个从思想到思想的过程,其核心是通过对主体价值理念的宣传和教育来推进人们对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建构。围绕这一方式,学界进一步细化出了“文化传播论”和“思想教育论”两种方式。“文化传播论”旨在借助文化的传播尤其是对中华民族共同意识的传播,来增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同。如韩震针对大众媒体对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的积极层面时指出:“大众媒体能够赋予文化传播以广泛性,这种广泛性就足以构成趋同性的压力,从而有助于克服多样族群和地区的特殊性,构建民族国家文化的共同性。”[2]“思想教育论”旨在通过教育和引导方式来提升民族地区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建构,认为“为了让民族文化认同摆脱思维误区,促进民族文化的继承与创新,有必要加强文化建设,……重塑教育热情,以优质教育需求和服务为动力”[3]。

不难看出,无论“文化传播论”,还是“思想教育论”,归根到底都是立足思想领域建构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都是从思想到思想的过程。不可否认,这种实践方式是有效的,尤其对青少年群体而言,这种方式的效果十分显著,因为青少年正处于价值观的塑造阶段,身心发展不成熟,思想、心理随环境的变化波动较大,其价值观可塑性很强。因而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对青少年内在价值体系的建构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同时,就某一文化的认知层面来说,宣传教育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教育是代际间保留文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民族文化认同最重要的支持力量”[4]。只有通过有效的宣传和教育,人们才能对某种文化从接触、认知再到熟知,最终达到共识。因此,在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中,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的效果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明显的。

然而,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些局限:其一,就前提而言,从思想到思想的认同建构方式必须要建立在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基础之上。很难想象一个饥肠辘辘的人会在自觉自愿中静心于理论的学习,任何脱离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的思想宣传和理论教育,都难以持之以恒。其二,就方式而言,从思想到思想的认同建构过程是一种抽象的理论灌输和学习,容易在脱离实践中沦为“高大上”“假大空”的形式主义。其三,就实质而言,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归根到底受社会存在的决定,任何试图脱离于社会存在而从单一的上层建筑领域着手建构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做法是很难成功的。

三、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的“利益动力”及其评析

针对“思想动力论”存在的局限,学界提出另一种观点,即“利益动力论”。该观点认为,民族文化认同及其价值共识属于意识范畴,受现实利益的影响,认为“利益决定着思想”[5]10,“文化认同的根本动力来源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6]围绕这一观点进一步细化出了“法律确保论”“制度维护论”“政策调解论”[7]112-117,认为当前我国主要通过颁布和实施各种法律,通过制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系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向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优惠政策来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的基本权益和帮扶少数民族地区实现更好更快发展,从而有效增强了少数民族地区民众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同。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制度”“政策”都是维护民众利益的基本方式,旨在确保少数民族地区民众利益配置的更平衡更充分。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法律确保论”“制度维护论”“政策调解论”都可以从宏观层面归纳为“利益动机论”。

需要指出的是,要深入到“利益动力论”的内在本质,首先要对何为“利益”作一明确剖析。基于不同的立足点,学界对“利益”的界定众说纷纭。洪远朋、高帆将理论界对“利益”概念的争议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好处说,认为利益就是好处;二是需要说,认为利益是人们的需要;三是价值说,认为利益是价值的实现或肯定;四是权利说,认为利益表达的是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五是能力说,认为利益实现依赖于人的能力;六是关系说,认为利益体现了利益主体围绕利益客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8]。莫凡、谭培文基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解读,指出“利益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11,即利益是指“物质利益”,并非指称主观“欲望”与“需要”。显然,无论是对利益概念的六分法,还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界定,其争论的实质是对“利益”界定的范围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中的“利益”概念基于唯物史观,认为“利益”是社会的物质系统,“需要”“欲望”等人的主观感受性是促使主体获得“利益”的内在驱动力;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是实现利益的物质性前提,是主体创造利益的物质性条件;而立足“价值”“权利”“能力”等视角对“利益”的界定,更多的是站在主体性视角考察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获得量及其感受性,实质依旧是主体内在感受性的反映。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它是一个多维范畴”,并指出“利益支配着政治”[7]103-105。这种将精神利益混同于唯物史观利益的论述依旧是立足主体感受性对利益的界定,撇开物质利益层面,仅就所谓的精神利益而言,其实质依旧是思想或意识层面的范畴,政治是一种社会治理的行为,思想或意识只能影响行为,但不可能支配和决定行为。

因此,科学把握“利益”概念,首要前提应在思想领域有个统一界限,即必须立足唯物史观,因为要深入到利益概念的核心层面,就必须要涉及到利益的主体即“现实的个人”。马克主义认为,现实的人是指有生命的、从事一定活动并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人必须有生命才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没有生命的人只能是抽象中想象的人,即历史中的人、未来的人、已死了的人。而要维持“有生命的”人的存在,首先要满足其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维持生命存在的物质需要,这些物质需要的创造只能通过人的劳动才能实现。因此,个人还必须通过自己的“一定活动”来维持生命,在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中使自己的生命得到再生产,来确证自己和发展自己。可见,“现实的个人”才是界定“利益”概念的前提,那种抽象的、没有生命的个人不会知道何为利益,更不会产生利益关系。

基于这种认识,现实的人接触到的利益属于唯物史观范畴,指的是一种“物质利益”,是“有生命的个人”建立在“从事一定活动”基础上的,即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基础上的,这种“从事一定活动”的过程自然形成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一定社会关系”,进而发生着真实的利益关系。因此,利益是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而非抽象的利益,“利益是与思想相对立的范畴,它是社会的物质系统,而意识则属于思想领域。”[5]11由此可见,作为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归根到底受以物质利益为主的社会存在的决定。这就从内在决定了物质利益对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建构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诚然,“利益动力论”较之“思想动力论”更为深刻,但也并非完美无瑕,其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容易走向目的和手段的倒置。“利益动力论”的目的是通过利益对人们的驱动,促进人们在民族文化认同中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同。在这里“利益”是手段,目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同”,但在现实层面,若这一方式应用不当,极易导致一些人只看到利益,为追求利益不择手段,不惜破坏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甚至为一己私利做出破坏民族团结的事。二是容易导致功利化倾向。以利益来促进人们对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建构,在利益驱使下人们容易一时形成共识,但毕竟这种共识往往是出于“得利”的目的,是否是出于真心很难分辨。同时,围绕“得利”的目的,整个社会也容易出现功利化倾向,一旦“利尽则人散”,共识也将无从谈起。三是分配利益带来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对建构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会起到负向作用。利益既可以促进共识,也可以激化矛盾,将利益作为手段促进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一旦出现谋取私利、分配不公等问题,极容易带来新一轮的利益冲突,这种因利益分配带来的冲突,往往会成为一种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的重要阻力。

四、“思想—利益”双重动力协同建构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深层逻辑

在促进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的理论基础中,“思想动力论”和“利益动力论”作用不同,局限各异。那么,在现实层面,应该如何有效应用以及科学处理“思想—利益”动力呢?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要深入到“思想—利益”动力促进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的深层逻辑中。

实质上,认同是人的一种思想和心理的接纳过程,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性反映,属于意识范畴。而“民族文化认同的实质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是把人脑之外的客观存在转化为内在主观意识的过程”[9]。同样,作为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含于民族文化认同中,是民族文化认同的核心层面,归根到底也属于意识范畴。而主体的意识必然要受到现实利益的影响,因为正是人的具体实践活动才构成了人类的历史,而人的实践活动受现实利益的驱动,正是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人们才开展着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进而不断地改造着世界,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因此,深入到问题的深层,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必须要重视各族民众的现实利益,那种离开现实利益试图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做法是片面的。

一方面,物质利益是社会存在的核心范畴,决定着作为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社会存在是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生产方式是社会物质生产的具体样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制约和决定着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对社会发展所起的影响作用及其大小。物质利益是人类改造自然的产物,是人类在改造自然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体现,因此,物质利益属于生产方式的核心范畴,决定着作为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另一方面,物质利益通过驱动主体从事实践活动进而促使着主体对作为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同。“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0]人们之所以要追逐利益,首先在于人的自然需要,因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1]。物质生活本身的生产是现实的人最基本的物质利益,只有当这一物质利益得到满足后,人们才能从事其他活动,才能在认识和改造社会中形成各种社会关系。正是基于物质利益的这种极端重要性,作为价值共识领域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归根到底由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存在决定。离开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离开了生产成果的人民共享,理论层面和宣传领域对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付出的努力都难以达到最优效果。

当然,作为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受物质利益决定的同时,并非总是呈现单一的被动样态,而是发挥着反作用力,即主体对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建构又反作用于物质利益,对物质利益发挥着刺激作用。当一定的物质利益难以符合人们的内在诉求和现实需要时,人们自然会对该种物质利益进行排斥乃至对抗,进而对该种物质利益背后所反映的文化难以形成认可和达成共识,最终直接刺激着物质利益制定者的初衷。而当这种认同排斥和对抗压力积累到一定程度时,物质利益制定者和分配者为实现民众对一定文化的认同,会对已制定的物质利益分配方式进行反思乃至重新调整。反之,当某种物质利益符合民众利益诉求和现实需要时,会无形中助推民众对该物质利益所反映的文化的认同,人们最终在符合自己需要的利益驱使下,会在自觉乃至自愿中向一定文化靠拢,进而直接促使人们加快对该种文化的内化。

总之,在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中,物质利益发挥着更为关键的作用,其通过驱动主体从事具体的实践活动,进而满足于主体现实的物质需要来促进着主体价值共识的达成,从根本上制约和决定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而作为意识范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中,并非单一地受制于物质利益的制约和决定,而是发挥着反作用力,促进或阻碍着以物质利益为基础的“利益动力”在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过程中的具体力量及其作用大小的发挥。“思想—利益”动力正是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过程中遵循着这样的深层逻辑,但二者并非割裂乃至对立的,而是在优势互补中形成了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的“双重动力”,共同推动着各族民众对作为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同。

五、“思想—利益”双重动力协同建构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实践路径

在促进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的理论基础中,“思想动力论”有一定成效,但局限是明显的。“利益动力论”较之“思想动力论”更为深刻,也更能触及到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的深层,但若在具体操作中应用不当,容易出现系列问题。科学的路径应该是在遵循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内在运行规律的同时,更好地应用好“思想—利益”双重动力。

第一,明确原则。“思想—利益”双重动力协同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旨归统一原则。无论“思想动力”还是“利益动力”都是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的一种方式,旨在借助这种方式巩固和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多民族国家的团结和稳定。因此,在具体实践中,要坚持以旨归统一原则为指导,不能因“思想动力”和“利益动力”二者的差异而偏离于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这一根本性目标。二是主辅有序原则。在建构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过程中,“利益动力”较之“思想动力”更为关键,发挥着主要作用,但并非全部作用。科学建构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路径是以“利益动力”为主和更好发挥“思想动力”的作用,做到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三是优势互补原则。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思想动力”和“利益动力”作用各异、相互支撑、缺一不可。在具体建构中,要遵循优势互补原则,根据具体地域、具体情况的变化灵活应用好二者优势,并最大程度规避二者局限,促使二者在优势互补中更好地发挥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的作用。四是协同推进原则。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历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贯穿其中的“思想—利益”动力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任何单一的从“思想动力”出发或者从“利益动力”出发的方式都是片面的,也难以形成最优效果。应将“思想—利益”动力综合起来加以应用,使之形成最大合力,在协同推进中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

第二,认识到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前提是提高认识。在现实中,一些地区民族文化认同问题之所以得不到很好解决,与一些人对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及其运行规律和建构动力等方面认识不到位不无关系。事实上,历史和现实已反复证明,建构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借助何种动力建构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是解决民族文化认同问题的关键所在。一是要从总体层面认识到“思想—利益”动力在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中的有效性和重要性。同时要明确“思想—利益”动力并非割裂乃至冲突的两种方式,二者围绕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这一目标在相互交叉、优势互补中共同发挥着作用。二是要立足“思想动力”层面认识到“思想动力”不仅借助“文化传播”“思想教育”等方式直接促进着主体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同,而且通过对“利益动力”在现实运行中出现的“目的与手段倒置”“功利化倾向”“分配冲突”等矛盾的有效规范和正向引导调整和促使着“利益动力”朝着良性方向发展,进而促进着主体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同。三是要立足“利益动力”层面认识到“利益动力”不仅对归属于意识范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发挥着根本性作用,而且通过调动和整合利益,既能有效满足“思想动力”发挥作用的物质性前提,也能有效克服“思想动力”在具体运行中容易走向的“抽象性”“形式化”倾向。

第三,举措得力。促进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建构,需要切中肯綮的举措。其中,最为关键的举措是在不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的物质基础的同时践行好发展的公正旨归。一是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一步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的物质基础。因为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是促进全国各族民众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的基础,那种脱离于物质基础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的做法难以取得实效性进展。二是践行经济社会发展的公正旨归,优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环境。具体实践中,通过缩减发展较快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二元结构来促进各民族间更平衡发展的同时,要充分践行好共享发展理念,优化分配方式,促使各民族在共建共享中赢得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三是通过完善利益机制来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的利益机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利益诉求机制、利益分配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利益引导机制等方面。通过完善利益机制来对全国各区域实施利益的更均衡更充分的配置,能有效增进各族群众尤其是少数民族群众在利益共建共享中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同。

第四,形成合力。促进民族文化认同的价值共识的建构,是一个繁纷复杂的工程,需要各方围绕“思想—利益”动力形成合力。

首先,政府要发挥关键性作用。一方面,紧扣“思想动力”层面,政府应注重借助文化传播和思想教育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的内容、范围以及方式方法的创新。具体而言,在内容方面,要紧紧围绕宣传弘扬“五个认同”促进民族大团结共建美好精神家园的同时,旗帜鲜明地揭批和抵御“三股势力”的渗透和影响;在范围层面,要注重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的全方位覆盖,要将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群体全部纳入到宣传教育范围,力争实现宣传教育的无死角。在方式层面,积极实现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有效结合,借助线上媒体传播和线下实际教育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课堂、进教材、进脑袋。在方法层面,不仅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和世界观讲授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发展史,而且要注重将建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隐性渗透到讲授过程中,真正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的日常生活化。另一方面,立足“利益动力”层面,政府一是要继续推进诸如各民族间共享公平优质的教育、共享平等就业创业的权利、共享健全的社会保障、共享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等民生共享工程来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12]。二是要继续借助法律、制度、政策等维护各族群众利益的基本方式来更好地实现利益的均衡配置,切实让各族群众感受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温暖。三是要继续发挥对少数民族地区帮扶性的社会主义价值取向,促进各少数民族地区在早日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增进国家认同感。

其次,少数民族地区要积极作为。立足“思想动力”层面,少数民族地区要着力培育和塑造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为核心的政治文化,不断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国家认同感。同时,要借助重要传统节日、文化仪式等载体加大对少数民族民众进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教育力度。此外,对一些诸如新疆、西藏、内蒙古等有自己语言和文字的少数民族区域,要大力推进国家通用语言和文字的普及,促使各民族在语言和文字互通中加大交往交流交融力度,最终积极融入到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建设中。另一方面,立足“利益动力”层面,少数民族地区一是要发挥好自身特殊优势,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在积极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释放自身潜力,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实现更充分的发展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认同的物质基础;二是要加大与其它民族间的交往和交流,在交往交流互惠中进入各民族间经济互助的良性循环中,促使各民族在经贸往来中形成一种相互依存、荣辱与共的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三是少数民族地区要积极参与到诸如“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发展的政策中,将自身发展积极融入到国家整体发展中,从而借助国家的发展有效实现各民族的融合和少数民族自身的更好发展。

最后,个人应树立理性意识和践行正确义利观。一方面,各族民众应树立理性意识。一是要将个人命运与中华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起来。个人的存在必须依托于国家力量的保护,因为国家的繁荣强大是每个公民最安全的保障和最强大的后盾,没有强大的国家作为支撑,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将无从谈起。因此,各族群众要树立理性爱国意识,要将个人前途命运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起来,坚决抵制境内外“三股势力”的渗透,自觉担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的重任。二是要明确中华民族利益(国家利益)高于各民族的特殊利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鸦片战争以来的一部近代中国历史早已以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国家不强,无论个人利益还是各个民族的利益都难以得到保障。各族民众都应该明确,国家利益是最高的利益,因为“所有民族群体的权益,都只有在国家共同体的条件下才能实现,都不应该有碍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13]。另一方面,各族民众应践行正确的利益观。一是在日常生活中绝不为一己私利做出有损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之事。在日常生活中,各族群众要守住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的底线,当自我利益与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利益发生冲突时,要树立大局意识,毫不犹豫地选择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这一中华民族长远之利、大局之利。二是少数民族群众要理性看待和应用自身特殊权益。整体而言,少数民族地区大多属于西部边疆地区,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发展相对缓慢,为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更好更快发展,国家实施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和经济援助,有效加速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作为少数民族群众,在享受自身特殊权益的同时,要更加珍惜并有效利用好这些权益,在借助自身特殊权益促进自我发展的同时,要常怀感恩之心,立志为中华民族的更好发展作出自我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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