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保险方式、内容、类型、经营主体等各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表面上看起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保险形式。然而,从保险实质上看,却会发现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有着共同的社会作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补构成了完善的保险市场。
最早引入商业保险合作运营的社会保险是医疗保险。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体系主要由政府性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市场性的商业医疗保险构成。经过不断探索与改革,我国已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即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以商业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为辅,基本实现全民医保覆盖。
引入商业保险经办基本医保,早已有探索实践。2005年,就有地方新农合制度采取“政府主导、卫生部门监管、保险公司承办、信息化操作”的运作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补偿等具体医保业务。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保服务后,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9月底,全国除西藏自治区外均出台了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有17家保险公司在全国28个省(区、市)开展大病保险,覆盖人口8亿,报销比例大幅提高,实际报销水平普遍提高了10至15个百分点。提高报销比例,降低因病患带来的对个体家庭的财务冲击强度,更能起到大病保险托底保障的作用。
商业保险机构拥有专业的精算团队、熟练的服务技能、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使其有能力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使得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同时,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而言,通过介入居民医保经办服务,有利于提高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非基本医疗保险产品的能力,实现社保商保的完善对接,满足居民差异化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商业保险最终要走进寻常百姓家,要成为中国社会稳定的兜底工具,就必须大力普及保险知识、积累客户,进而获取客户。
相较于医保,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其它几个部分的合作还处于探索阶段。特别是养老保险方面,两者之间的合作有非常大的空间。
随着我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会养老制度将面临着巨大财政压力。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2015年中国0-14岁人口为22681万人,2015年中国15-64岁人口为100347万人,2005-2010年中国0-14岁人口逐年下降,2010年0-14岁人口达到近十年最低值,为22259万人。2015年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为14434万人,近十年65岁及以上人口逐年增加,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人口红利的消失,意味着人口老龄化的高峰即将到来和创造价值的劳动力减少,养老问题的严重性和必要性浮出水面。而中国式的老龄化问题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更有其独特之处,其主要特征是增速快、规模大、未富先老。在老年人口迅速增加的情况下,要维持高替代率的养老保障体制和高水平的医疗福利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从健全养老保障体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改进国民养老福利的角度出发,需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有益的补充。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观其表则“泾渭分明”,观其质则“殊途同归”。引入商业保险可以给社会保险带来众多好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互为补充,可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共同构成更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保经办能力,降低管理成本。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通过合作,在管理机制、保险技术和监管方式等方面相互渗透、相互借鉴,可以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经办能力、运行效率和满意度,降低管理成本。由于商业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基金管理能力,社会保险引入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保险公司专业化的服务和风险管控等优势,将社会保险基金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以提高基金保值增值效率,有效应对通货膨胀风险。
同时,由于社会保险具有政府主导、强制参保,具有广覆盖的特点,保险公司与社保机构合作,众多的参保者会给商业保险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社会保险筹集了大量资金,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原因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如果交给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既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又使商业可持续发展。商业保险机构通过介入居民社保经办服务,有利于提高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非基本社会保险产品的能力,实现社保商保的完善对接,满足居民差异化保障需求,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未来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应当加强合作,通过加强行业建设,完善监管机制,必定可以使得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和参保人等三方受益,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