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悦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金华321000)
思维能力是个抽象的概念,其具体内涵往往众说纷纭。无论是日常生活中“想”的能力,还是书面表达上的综合、概括等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都可以归结为思维能力。思维能力是学习能力的核心,同理,法律思维能力对法律学习来说尤为重要。然而,若能力内涵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就会导致外延模糊不清,从而无法着手培养。因此,在法律学习中,构建完整的法律思维能力体系,明确界定法律思维能力的内涵,并据此总结出培养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学习常常以困难著称,根据调查研究总结,其主要难在纷繁复杂的法条、案例。很多同学学习法律的方法是一个字,背;死记硬背应付完考试后,法律知识便会被渐渐遗忘,再次考试时又是崭新一轮的强记。长此以往,徒然劳累,消磨学法热情的同时,学业也难以精进。
教条式知识与理论注定会被逐渐淡忘,日复一日的学习中最终留下的,是法律人面对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此亦是法学本科接受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1]。而抓住思维能力、以其为核心的学习,往往可以解决上述学习中面临的困境,原因有二:其一,运用思维分析,法条有迹可循。理解性记忆本质即对法条进行思维加工,有了这道工序,便可做到知其然而知其所以然,从根本上理解法条。其二,杜绝生搬硬套,考试无须背题。题目纷杂是因为抓不住根本,最终导致背一题忘一题。若思维能力可以驾驭题目,即使道道是新题,内在解法也了然于心,便当然可以减少或者免除背题的烦忧。
明确思维能力的内涵与外延,是针对性培养思维能力的第一步,而法律领域的思维能力,往往又与一般所言的思维能力有所不同。根据法律思维能力的特点整合并分类,最终总结成三个阶层的能力,并将其概括为——法律思维能力三阶论。
第一,以知识体系为骨架,是指法律人的思维中,要有一套基本的法律框架体系。其具体含义有二:一是法律基本概念框架,即一般所说的法言法语。构成思维的最小细胞就是概念,而由于法律领域的特殊性,法学概念会与一般人的理解有较大差距,其通常由诸多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组成。因此,法律人理解概念的同时,也要对这种差距加以把握。举例来说,在民法概念框架里,房屋租赁过程中的房屋称为标的物;捡到他人丢失物品也不仅是简单地捡到东西,而是成为“拾得人”,该行为是“拾得遗失物”。二是法律基本价值框架,即一种法律人的理念。此多体现在法理、程序法的领域中。以死刑适用举例,基于“杀人偿命”的传统价值观,普通民众看待凶杀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一方总是深恶痛绝,恨不得判死而后快。但法律人的价值观却并非如此,其价值框架应该不可避免地出现刑法的谦抑性、非法证据排除、审判程序正当、罪从法定的审判规则等等。
第二,以逻辑能力为脉络,是指法律人的思维中,要有一套法律人的逻辑推理方式。这需要一阶知识体系的储备,也需要日常实践的总结。选取刑事案件的追责为角度来说,普通人面对一个刑事侵害案件,一般会毫无头绪、全凭感觉,而法律人就会从行为入手进行推理。例如,一人醉酒驾车,造成他人死亡,就不能“以雨天道路泥泞,即使不喝酒也不能躲避这场车祸”为理由逃避追责。因为行为才是追责的切入点,刑法所要惩罚的就是此醉酒驾车行为,此时再以想象义务作为抗辩理由显然不合逻辑。
以具体案件举例,1998年引起全国关注的杜培武错案——因为死者是杜培武的妻子和与其妻私通的同学,所以理所当然推断杜培武为凶手,以至于屈打成招以冤案结案。其中的推理模式,丝毫没有体现法律人的逻辑,全是基于人情常理的主观臆断,这在司法实践中断然不可取。以法律人的逻辑方式关注案件,此案的证据是否能够支持杜培武的杀人事实?如果不能,刑讯逼供的口供是否可以作为定罪依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为何不在此案中适用?我们便会发现法律程序上的种种疑点与漏洞,足以制止冤假错案不合逻辑地轻易发生。因此,无论是案件的理论学习分析,还是实践的司法运用探究,均要充分依靠法律领域的逻辑能力。
第三,以联想运用能力为骨血,指的是法律人思维能力的素质层级。之所以将其比喻为思维能力的血肉,是指缺少它思维仍然可以成型,但却少了几分质感与魅力。需要注意区分的是,联想利用能力不等于知识储备能力,它强调的是网状的、发散的利用能力。以实际情境举例,在2017年的程序员苏享茂自杀事件中,普通民众多是道德上的谴责或是基于八卦上的关注,而以法律人的视角来看待,就不应如此狭隘而缺乏专业性。合格的法律人思维应本能地联想到,苏享茂方若起诉翟欣欣,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民刑定性后,应进一步在法律体系中发散联想——若为民事案件,是否涉及欺诈、侵权以及婚姻无效;若为刑事案件,敲诈勒索、诈骗、过失致人死亡等相关规定中是否有迹可循?思路发散确定一个枝干网络后,考量的便是涉及其中的法律知识元的运用能力,概括来说便是所谓的学以致用。例如敲诈勒索罪的要件规定,在此具体案件中应该如何适用的问题。无论是法律理论学习还是实践业务操作中,此项思维能力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前述所言,法律思维能力抽象来说是认识法律问题、分析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验证法律思维能力三阶层论的合理性,便可由其分类是否可以涵括上述功能入手。第一阶层的法律框架体系,其代表的法律基本概念与法律基本价值是认识法律问题或者将普通问题转换为法律问题的最基础的知识储备;位处第二阶层的法律逻辑能力,既是分析法律问题的切入点,也是正确处理法律问题的必备要件;第三阶层的联想运用能力,是思维能力在质上的升华。其对解决法律问题流程多具有优化、提升效率等作用。综上所述,当一个法律人拥有法律性概念框架与价值框架、逻辑推理分析能力以及对于各个错综复杂相关知识元的联想运用能力,可以说其已具备了认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所应具备的法律思维能力。
脱胎于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款,率先树立法律人的观念框架。无论是平时表述中的法言法语,还是思考时体现出法律人的价值观,这些能力都不可能从僵化机械地记忆法条中获得。因此,要构建法律概念体系框架,势必不能盲目地死记硬背法条,其正确方法有二:一是广泛地浏览法条、案例,理解为主,记忆为辅。将法学概念所涉及的名词放在具体的法条、案例中去体会理解,而不是刻意地去背诵、记忆法条或者真题案例。二是将案例与法条相结合,将概念和原则相配对。法条多是枯燥无味,对其的记忆很难深刻,而结合上案例进行分析、结合具体案件判决书的判决理由进行分析匹配,体会其涉及的法学概念和背后蕴含的法律价值观,不仅是对个人分析水平与法律眼界的长足提升,亦是构建基本法律概念价值体系的最好方法。除此之外,留心日常生活中法律价值观冲突,也会对该体系的拓展与完善大有裨益。
逻辑推理能力的训练应该双重二分:其一是日常训练与专门训练的二分,另一是训练方法角度拆分法与体验法的二分。首先是日常训练,日常生活中接触到许多社会热点事件,均将其有意识地去归纳一个法律的逻辑。例如不久前发生的老人吸烟被劝后猝死的事件,判决结果中“赔偿”与“补偿”的一字之差,背后就体现着有无过错责任的不同的法律逻辑。再次是专门训练,就是有针对性的法律学习中注重对自己逻辑推理能力的培养。对任何一个法条、法理原则、案例判决,都抱有批判怀疑的精神、深入理解其内部因果关系。再次是拆分法训练逻辑推理能力,此法适用于法学理论学习领域,将大问题拆分为若干个小部分,再去理解其内在逻辑关系,必要时加以记录总结,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最后是体验法训练逻辑推理能力,此法更多地适用于法律实践领域的逻辑提升。通过司法系统内的实践,切实处理实际存在的法律问题,在失败中汲取宝贵的逻辑经验。
思维导图,素有“一图胜前言”之称,是思维可视化的产物。将思维导图运用在法律思维领域,既是对联想运用能力的极大提升,也是法律学习领域与时俱进的表现。其具体操作方法为,以某一法律问题为核心列于纸上,再发散思维设出尽可能多的思考角度与解决路径,最后逐条逐条地去分析判断,是否可以诠释或者解决这个法律问题。思维导图初用起来非常困难,既可能无图可画,也可能支线众多没有重点。但是只要勤加练习,一旦熟练掌握,它就会成为训练法律联想运用能力最得力的武器。
法律学习是一个长期乃至终身的过程,毕业多年之后遗留下的,也必然不是背过的法条或者真题,而是属于我们法律人独有的一套思维模式,这可变相证明提升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性。然而在阅读相关文献中发现,目前对法律思维能力学界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框架将其界定,遂在将法律思维能力的本质考察、分析后,总结出概念价值、逻辑、联想运用的三阶层法律思维能力体系,并对该体系的培养与养成方法做出一定的建议。后续探索研究还可涉及培养体系的系统化、普遍化,以及相关理论体系与实践体系的分开构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