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信用长三角模型

2018-02-07 16:41王宁江
浙江经济 2018年23期
关键词:省域奖惩层级

□王宁江

信息共享、监管共为、规制共建的模型构建须更好地明确定位、梳理任务、落实责任

11月5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演讲中,习总书记宣布,将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着力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更高起点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同“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相互配合,完善中国改革开放空间布局。

信用长三角建设作为区域合作的十二个专题组成之一,作为首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理应在更高层面、更大力度领先推进。信息共享、监管共为、市场共育、规制共建、品牌共铸是“信用长三角”建设确定的五大重点任务。笔者重点围绕信息、监管、制度三个维度做模型构建。构建信用长三角模型,也是为了更好地明确定位、梳理任务、落实责任。

首先是信息共享,主要是解决跨区域信用信息传播问题。在国家层面有了信用中国网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之后,跨区域的信息共享面临新的定位,这个定位应该是立足于实现深层次的有效信息共享。

在现阶段,实现有效共享的信用产品可以包括信用档案、信用关系和红黑名单等三大类,尤其是信用关系产品,它反映了长三角地区人缘相亲、地缘相近、经济相往的特征,体现了跨区域信用共享的特色,应被重点关注。分析建立信用关系子模型,先下钻一个层级,梳理出产生关联关系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供应链、高管等维度。举例投资人,按属性下钻一个层级,梳理出自然人主体、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维度。举例自然人,按户籍地下钻一个层级,梳理出省域维度。到了省域层级,相应的户籍管理机关便是这个指标项的数源责任单位。对于构成信用关系产品各层级的每个维度,均依次细分下钻,进而建立起信用关系产品的模型架构。类推,建立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的模型也是同样的思路,红黑名单适宜先按领域下钻,从领域层下钻到省域层,再细化到该省域的某一数源责任单位。信用档案可先按主体下钻,再按属性下钻,直到构成信用档案的所有指标项均能明确地指向到数源责任单位。

其次是监管共为,主要是解决跨区域信用监管业务协同问题。能否有效组织起监管共为,离不开信息共享的基础和趋同的规制建设,较为典型的信用监管案例就是联合奖惩。跨区域的联合奖惩是个非常复杂的协同系统,构建联合奖惩模型,既要梳理发起单位清单,同时更要梳理联合奖惩措施清单。仅以建立联合奖惩措施子模型为例,先下钻一个层级,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两个维度。举例失信惩戒,考虑到是跨区域联动,所以有必要先细分至省域维度。在省域范围内,细分到权力事项大类维度,再细化到省本级、设区市、县(市、区)维度,最后细化到具体的权力事项及其与之对应的权力事项编码。只有到了这个层级,才能最终确定具体承担联合惩戒协同责任的部门主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职责明晰,协同落地。

第三是规制共建,主要是解决跨区域信息共享和监管共为的制度保障问题。这其中协调难度也不小,尤其是如何有技巧、有策略地解决省份之间的差异和个性问题。规制建设可侧重于标准和制度两方面入手。标准层可下钻数据目录、数据质量、数据接口等维度,制度层可按联合奖惩领域作为下钻维度,这个比较容易理解。

再提一个大胆的命题,既然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四地是否可先行一步,从底层开始,做省域间政务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统一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共享层、建立统一的政务用户和居民用户管理层、建立统一的监管综合协同层。在“三统一”的基础上,叠加各类一体化主题应用系统,以形成更紧密的协同。

如果没有四地政务公共数据的共享,建设信用长三角模型恐怕也只是一个小系统。只有在四地政务数据共享的大平台基础上,信用数据融合和协同应用才能实现最小成本、最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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