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与“规范”合作社

2018-02-07 14:16朱哲毅应瑞瑶
中国科技论坛 2018年1期
关键词:交易量盈余社员

朱哲毅,宁 可,应瑞瑶

(1.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上海 201403;2.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与“规范”合作社

朱哲毅1,2,宁 可2,应瑞瑶2

(1.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上海 201403;2.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数量呈飞跃式增长,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但大部分合作社背离了经典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其内部实行监督成本较低的“隐性利益分配机制”或“半隐性利益分配机制”,异于“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的利益分配机制。本文认为,当前对规范合作社的判断不应照搬经典原则,应因地制宜、因时更改,将存在与数量挂钩利益联结机制且涉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自我服务组织视为规范的合作社。未来合作社发展也应分类展开,一方面,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外部因素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有条件的组织可以借鉴台湾产销班的运行模式完善服务功能。同时,政府应鼓励注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公司型合作社,以帮助合作组织实现健康发展。

合作社;基本原则;规范合作社;利益联结

1 问题的提出

在世界范围内,合作社因其具有公司等其他组织无可比拟的优势和独特的制度安排而取得了巨大成功[1-3]。于是,合作社在中国的发展呈现爆炸态势,截至2014年底,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超过128万家,平均每个行政村有2家以上合作社。但与此同时也招致诸多争议,相当一部分学者质疑合作社发展,认为当前的合作社法无法适应组织发展新形势和现实生产生活中的创新实践[4],对合作社的规范性提出质疑。合作社“名实分离”情况严重,健全的治理结构仅停留于形式;“翻牌合作社”“虚假合作社”大量存在[5-6];“内卷化(指合作社虽然具备合作经济的制度形式,却没有发挥出合作社应有的功能)”[7]、“泛化(指公司、家庭农场等非合作社形式的组织也被冠上合作社的招牌)”[8]、“精英俘获”“被参与”[9]等现象频繁出现。长期下来,合作社自我服务、民主控制的本质性规定已发生漂移[10],在成员关系、决策原则、受益分配、经营规则等方面均已背离经典合作社理论[4]。甚至有学者提出质疑:中国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合作社[11]?

综上所述,在理论和国际经验上对小农户融入现代市场、改善其弱势地位有显著推动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在中国却频频遭受质疑。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情况?是规范合作社的标准太过严苛?还是中国国情并不适合完全照搬理论和国际经验总结出的规范标准?究竟怎样的标准才能使中国的合作社规范化?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已经成为政府、社会和学术界日益关注的重点。因此,明晰上述问题,对于促进合作社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 基本规定:合作社的“规范”

大多数合作经济学者认为,合作社原则是区别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或判断合作社是否“规范”的基本标志[12-13]。合作社原则能反映组织内在价值的基本判断,是合作社制度的集中体现,也是组织将其价值付诸实践的指导方针。本文从起源、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术界探讨三个方面来综述“规范”合作社原则。

2.1 合作社原则起源

合作社原则最早由1844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the Rochdale Equitable Pioneers Society)提出。1995年在曼彻斯特大会上,国际合作社联盟将合作社原则修改为体现内部拥有、外部合作的七项内容,具体如下:

(1)自愿和开放的社员资格。组织允许成员在了解合作社基本价值后自主选择是否加入,农户参与组织的行为不带有任何强制色彩。组织必须无条件接受任何有能力享用组织服务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个人,不得有任何性别、种族、政治和宗教等的歧视。

(2)社员民主管理。在成员积极参与组织基本政策和方针制定情况下,合作社决策坚持“一人一票”的民主控制原则,不因出资多少有差异。

(3)社员经济参与。社员入股合作社的同时参与合作社资本的民主管理,入股与资本的分配都需采取公平方式。资本的分配具体包括:①提取不可分割的公积金,促进合作社发展;②根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进行分红;③用于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活动。

(4)自主和自立。相当一部分组织在发展初期依赖政府力量推动,但当组织规模势力达到一定规模后,政府应当退出,否则组织将演化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因此,合作社应当防范行政权力对组织的过多干涉,也应防止合作社异化成资本的联合,异化成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企业。

(5)教育、培训和信息。在合作社内部,组织应当为社员、选举的代表、经理和员工提供教育和培训,从而更好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

(6)合作社间的合作。为了更好地服务社员、谋取更多的收益,合作社可以实现区域性、全国性乃至国际性的合作。

(7)关心社区。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还需要履行其自身的社会责任,推动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2.2 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合作社原则

2007年颁布的《合作社法》将“以农民为主体,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入/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作为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合作社法》第37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合作社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中也指出,“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将 “载明成员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作为申请设立合作社的必要文件之一。

2.3 学界对合作社原则的讨论

相关合作经济学者也对合作社的原则进行了讨论:

苑鹏等结合国际合作社联盟的规定,将合作社原则概括为以下六条[14]:①入社自由;②民主管理、一人一票;③资本报酬有限,股金仅能获得低于市场利率的收益;④合作社盈余用于组织未来发展、公共事业以及按照与社员交易比例进行分配;⑤合作社教育;⑥合作社间的合作。

潘劲将合作社原则细分为基本原则和附属原则[15],前者不随经济、社会发展而变化,体现合作社本质特征,具体包括入社自愿和民主管理两项原则;后者则随社会环境不断修正和调整,反映时代特征,具体包括资本报酬有限、盈余分配、合作社教育和合作社合作几项原则。

张晓山认为,合作社应首先遵循的重要原则一是民主管理,二是剩余主要按交易额(惠顾额)返还[16]。他进一步指出,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关键是社员作为所有者的身份和合作社服务的使用者(惠顾者)身份二者的统一,这是合作社与其他类型企业的重要区别,也是民主管理原则和剩余按交易额比例返还原则能否贯彻落实的基本前提。

苑鹏将学术界对合作社原则的分析概括为罗虚代尔原则、传统原则、比例原则和现代原则[13]。不同原则在内容表述和侧重点方面有所不同,但核心原则并未改变,即民主管理、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和资本报酬有限三项原则。

3 “规范”合作社:检验标准与现实制度安排

3.1 检验标准归纳

根据上面归纳的合作社原则,本文将典型“规范”合作社前提条件总结为如下几点:

(1)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这是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也是合作社区别于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的本质特征,即合作社是成员共享主权、自我服务的组织,而非少数成员攫取利润的工具,这一点在学术界已基本达成共识[17-23]。

(2)实行民主管理。加入与退出组织由社员自主决定,组织内部管理实行一人一票的治理方式,组织内部全体社员地位平等。

(3)组织盈余坚持以按交易量(额)返还为主要分配方式。如果合作社实行按股分红,那合作社的本质就成为公司。合作社与社员间的关系就由原先的所有者、惠顾者,变成了“公司+农户”的形式,合作社的本质也就变成以盈利为目的组织。

(4)关心社区发展。合作社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农民自我服务组织,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服务社员的同时,合作社可以带动周边从事同类或相近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

其中,按交易量(额)返还的盈余分配原则理应是核心原则。一般能够实现“盈余返还”的合作社有如下几类:一是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的农产品产销合作社,农资购买数量与降低的购买成本正相关,可以根据交易农资数量进行盈余返还;二是提供产成品统一销售服务的产销合作社,产品销售数量与盈利正相关,可以根据产成品销售数量进行盈余返还;三是类似办加工厂的紧密合作型合作社,将产、供、销环节的利润纳入合作组织内部,合作收益增加,为实现盈余返还提供了可能。合作社办加工厂,即将成员产品加工后再进行销售,可以理解成更高水平下特殊的统一销售。

满足上述条件的合作社在现实中却凤毛麟角。合作社作为以自我服务为主的组织,很少或几乎没有涉及投资,社员加入合作社只是为了实现个人无法实现的事情,而非期望资本投资回报收益。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多数合作社并未产生直接的“可分配盈余”,因此将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作为判断规范合作社的核心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形同虚设[24]。

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当且仅当既定制度安排仍存在可转化的外部利润时(如外部交易内部化、降低风险、交易费用降低等),制度创新和变迁才会发生[25-27]。对应到合作社,当且仅当存在可实现或转化的利润时,组织才有可能存续、服务功能才有可能被提供。那么,现实中正在运行的合作社如何使社员获利?是否存在不同于按交易量(额)返还的利益联结机制?

3.2 中国合作社目前的选择:几个案例

就合作社而言,能否给社员提供足够的服务功能是其吸引社员加入、凝聚组织关系和保障组织持续存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因为只有当组织能够为社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功能时,社员才能从合作中受益,才有积极性加入合作社并参与组织经营活动。就一般的产品类合作社而言,可能的服务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农业生产资料统一购买、产品统一销售(包括统一商标、统一生产标准)和合作社办加工厂。下文将通过现实中的案例进一步回答社员获利来源及其利益联结机制。

案例1:提供农资购买服务的水稻合作社

该合作社于2008年成立,主要为其成员提供包括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化肥、农药)和技术指导两项服务。合作社从代理商处购买农资,资金由理事长统一垫付,社员获得农资的价格低于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约10个百分点。按发起当年合作社全体成员购买农资情况来看,全体社员购买化肥12.5万元、农药12万元,合作社统一降低农资购买成本约2.45万元。合作社直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农资销售给社员,之后没有根据农资交易量进行的二次返利。

案例1中合作社没有实行根据农资交易量(额)二次返还盈余,但统一购买农资带来的农资购买价格降低、农资质量相对更有保证,其优势在一次结算中已经体现,即组织服务功能带来的收益采用另一种更为便捷的方式分配,组织管理成本降低。并且参与统一购买获得的收益与购买量正相关,购买量越多、获益更多。这种做法在实质上与合作社法的规定不谋而合。

案例2:提供产品销售服务的生猪养殖合作社

该合作社主要为其成员提供技术指导(生猪养殖技术和常见疫病防治等的指导)、统一购买饲料和统一贴牌销售无公害猪三项服务。合作社直接从生产厂家处统一购买饲料,资金统一由社员预付,单位饲料价格与市场零售价格相比约低20%,降低养殖成本的同时便于控制产品质量。销售环节,组织以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的价格收购社员出栏的猪,统一贴牌后再统一对外销售。2013年,合作社全体社员出栏猪总销售额约为300万元。饲料购买和产品销售环节的资金交付均在交易时一次性交付完成,不涉及根据饲料购买量或出栏量的二次利润分配。

与案例1类似,案例2中的合作社也没有明确实行根据出栏数量进行二次利益分配,但组织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收购社员产品,销售价格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与分散销售相比,小农户已经获益,节省了组织二次分配所产生的组织管理成本。

案例3:本质为“大户收购小户”的某养鸭合作社

某养鸭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包括统一购买农资(鸭苗、饲料)、销售产品等多项服务。合作社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进饲料,社员获得饲料的价格低于市场零售价约5个百分点。销售环节,合作社与社员长期签订收购成鸭的书面协议,对产品数量和价格方面均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市场行情低迷时,大户以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散户成鸭,降低价格风险、保障散户收益;市场行情较好时,大户也会根据收益情况分摊部分给散养户,没有二次返利环节。为保持对外销售渠道的稳定,有时合作社也收购非社员成鸭,2013年合作社与100名非社员有不稳定契约关系,在合作社销售成鸭数量中约占30%。

案例3的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依然没有进行明确的二次利益分配,分配数额和分配规则由大户自主决定。但大户收购散户成鸭,为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提供了服务,小农户现状优于原先分散销售经营时的状况。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合作社均从不同程度、不同方面开展了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均没有将按交易量(额)进行二次利益返还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落实。但加入合作社的农户与原先分散经营时的状况相比均有所改善,且获益情况与交易数量正相关。

案例1中合作社提供农资统一购买服务,社员农资购买价格降低、农资质量相对更有保证,生产成本降低在一次结算中已经体现。并且,农资购买量越多、节省的农资购买金额越多,相比于经典原则中明确规定的“按交易量(额)返还”的利益分配原则,获得收益与购买量间存在“半隐性利益联结机制”。案例2中合作社统一生产标准、统一贴牌后买断式销售社员产品,社员产成品销售价格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所获收益在组织收购社员产品时已经体现。并且,销售数量越多、溢价空间越大,相比于经典原则中明确规定的“按交易量(额)返还”的利益分配原则,获得收益与销售数量间存在“半隐性利益联结机制”。案例3中合作社实质上是“大户收购小户”的运作模式,收购价格略高于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收益的二次分配没有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由大户根据市场销售行情而定。小户与大户交易数量越多、获得的收益越多,相比于经典原则中明确规定的“按交易量(额)返还”的利益分配原则,获得收益与销售数量间存在“隐性利益联结机制”。

3.3 现实制度安排的原因解释

对合作社规范性的检验,无需拘泥于经典规范合作社的条条框框,应当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罗虚代尔原则下的“规范”合作社强调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的核心原则,在经典合作社原则下建立具有“显性利益分配机制”的合作社(即实行“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的合作社)固然属于“规范”合作社,但组织实行根据交易量(额)返还的二次分配,需要专人记录和管理该流程,监督成本等组织成本较高,因此经典的“规范”合作社不一定是最佳选择。

此外,罗虚代尔原则提出时社会整体经济处于低水平平衡状态,而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整体环境已经发生变化,农户异质性尤为突出,因此对现实中“规范合作社”判别标准完全套用经典合作社原则并不合适。应当承认多种利益联结机制的存在,具备“隐性利益分配机制”或“半隐性利益分配机制”且监督成本较低的合作形式都应当视为“规范”合作社,即对规范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的检验无需苛求是否按交易量(额)进行二次分配,存在与数量挂钩利益联结机制的涉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自我服务组织理应被看作是规范的合作社。这一结论与苑鹏[4]的研究结果一致,经典的规范合作社在中国虽有成功案例,但终将被边缘化,逐渐被所有者与业务相关者同一、相关利益主体形成联盟的形式取代,形成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 中国合作社未来的选择

中国农户规模普遍较小且农户异质性较强的国情在短期内并不会发生明显变化,因此经典的“规范”合作社在我国发展前景不容乐观,但也不能全盘否定合作社发展的可能性。伴随着“互联网+”等外部因素的日益变化,合作社发展也面临新的转型。本文选取几个案例,探寻在当前现实约束条件下,中国合作社将选择怎样的发展道路。

首先,完善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对合作社“规范”的判定,抬高合作社设立门槛,调整政策激励内容,避免一味追求数量增长导致普遍不规范。中国目前国情并不适合产生和发展经典的“规范”合作社,因此对现实中合作社规范性的检验无需苛求在二次分配中实行按交易量(额)分配,只要是存在与数量挂钩利益联结机制的涉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自我服务组织理应被看作规范的合作社,这种类型的合作社也是当前农业生产中最为需要的。如果不尊重社会需求和组织形成条件、缺少村庄是否具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所需基本条件的考虑,一味追求理论上最为经典的组织形式,只会催生新一轮的数量增长。

其次,合作社未来发展,可以尝试根据组织发展程度分类进行。发展程度较高的组织,可以借鉴台湾产销班的经验,进一步增强组织内部管理,提升组织发展水平。仍处于发展中或刚起步的组织,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外部因素的变化,寻求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外部因素(如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等)。

再次,完善注销制度、明确合作社与公司的边界。对现实中合作社规范性检验无需苛求套用经典合作社标准,并不等同于认同现实中所有合作社。现实中有相当数量的合作社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公司,运营实质是“公司+农户”形式的订单农业,合作完全服务于公司、合作利润归公司所有,农户只是公司的交易对象。这部分组织应当鼓励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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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sofFarmers’ProfessionalCooperativeandStandardFarmers’ProfessionalCooperative

Zhu Zheyi1,2,Ning Ke2,Ying Ruiyao2

(1.Inform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ghai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Shanghai 201403,China;2.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Nanji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Nanjing 210095,China)

In recent years,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have developed so rapidly that a large number of organizations have established and the scope of coverage has been expanding.However,most of the cooperatives have deviated from basic and classic principles,such as“hidden benefit distribution mechanism”or“semi-hidden benefit distribution mechanism”with the lower supervision cost.Therefore,there is no need to judge current cooperatives with the classic cooperative principle.It should be adapted to local conditions with the change of time.Organizations,which serves farmers themselves and distributes interest related to amount,can be regarded as a standard cooperative.In the future cooperatives should be classified into different parts.On the one hand,we should make full use of “Internet plus”to reduce transaction cost.On the other hand,some organization should learn from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class in Taiwan.At the same time,the government is ought to encourage the cancellation of company cooperatives with two brands for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Farmers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Principle;Standard organization;Interest connection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作社的‘准公共品属性’与政策支持的边界:理论与基于追踪调查的实证”(71673047)。

2017-04-01

朱哲毅(1990-),女,江苏人,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农业经营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

F325.2

A

(责任编辑 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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