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子程(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础,法治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从法律定位上看,“律师是公检法的朋友”,既然是朋友,当然应当相互支持、彼此尊重,互相监督、良性互动。笔者认为,这也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本应遵循的准则和原则。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整体,是一荣俱荣、一损皆损的相伴相生关系,而不是对立对抗的关系。因此,律师与司法人员应该相互支持,共同成长。一方面,律师应充分支持法官、检察官等依法行使司法权,全力维护司法权威,并通过积极奉献赢得司法机关的信赖和支持。比如,律师通过参与庭前专业调解或成为陪审员等途径为司法人员分忧解难,助力多元纠纷解决,缓解司法审判压力。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并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等方面与律师协会建立健全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支持律师积极参与司法活动。
良好的司法环境要求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相互尊重,律师对司法人员的尊重程度,表明了一个国家法治的文明程度;而司法人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因此,司法人员应摒弃对律师的偏见、成见,消除不尊重、不信任律师的现象,尊重律师权利,让律师有更高的积极性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律师应尊重法官的裁判,全力维护司法权威,共同营造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融洽氛围。
律师职业与司法机关具有天然的“匹配性”,二者共同构成天平的两端,相互制约,互为监督。特别是,律师的性质和工作特点等决定了其是司法活动的职业监督人。借助律师的职业监督,督促司法精益求精,利于有效防范和避免冤假错案,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利于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律师职业监督优势已然被公认,此种内生的本能监督与司法权合纵发力,正可起到互为补充、互为资源的相互监督作用。
律师与司法人员保持良性互动,有利于提高彼此的职业理解,相互促进职业技能的提升,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因此,应当及时构建有利于律师与司法人员形成新型良性关系的一元机制,构建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各安其心,双向流动、有序流动的稳定而又充满活力的法律职业交流平台。例如,筹备成立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全体共同参加的法律职业人公会,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同一公会中,地位平等,可以平等交流业务,增进理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从这种一元机制出发、从心灵深处、从理念层面,引导司法人员内心真诚地把律师视为自己的同行,尊重并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同时,引导律师真诚地把司法人员视为自己的同道,珍惜执业权利,规范执业行为,力争不枉不纵,共同维护法律尊严。
推动司法文明,实现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是律师与司法人员共同的目标和使命。所以,律师与司法人员志同道合,这奠定了律师和司法人员成为朋友的基础。律师与司法人员不仅是朋友,而且还是难得的诤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人员更应重视律师的功能和作用,不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断督促律师规范执业。律师与公检法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尊重,相互信赖,相互支持,相互监督,良性互动,国法得以正确顺畅实施,社会矛盾得以减少,和谐稳定得以促成,国家长治久安得以实现,依法治国大见成效,天下大治,民族复兴,何其幸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