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网络空间治理比较研究

2018-02-07 06:07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攸关网络空间网络安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进程。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互联网大会、巴西国会演讲以及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等场合系统阐述了我国的网络空间主权观、网络安全观、国际互联网治理观,构建了以网络空间主权为核心的话语权体系。而作为网络发达国家的美国,推行的却是以网络自由主义为核心的互联网治理模式,这直接导致了中美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路径差异。笔者立足当前互联网国际治理格局进程,对比分析中美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异同,明确其分歧产生的根源,并结合我国网络空间主权主张,从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提出完善当前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建议。

一、网络空间治理的背景

现代网络起源于美国,国际互联网发轫于美国高级研究计划局的广域网项目ARPANET,即所谓的“阿帕网”。[1]在互联网由美国国家内网向国际互联网转变的过程中,美国依靠先进的技术优势,牢牢把控了网络空间的制度性话语权,成为世界唯一的网络超级大国。美国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绝对实力在于其无与伦比的互联网资源优势、技术优势、网络空间话语权优势。

从1998年起,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授权美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组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管理根区服务器,从而在长达18年的时间里获得了国际互联网最关键的基础设施——域名解析系统的管理权以及互联网关键资源——IP地址的分配权。直到2016年,美国政府才迫于国际压力中断了美国商务部与ICANN授权协议。ICANN所拥有的互联网制度性权力被学者形象地称为网络空间的“封疆大权”,具体而言,ICANN在以下两个方面拥有绝对权威。

1.关键互联网资源的管理权。ICANN通过美国商务部的授权,取得了域名与地址的中央监管权,拥有分配国际互联网IP地址资源的最高权力。这意味着全球所有互联网接入国如果想访问国际互联网,都必须取得ICANN的域名授权,也就是说,如果ICANN愿意,就可以通过中断其域名解析服务的方式让任何一个国家从互联网上“消失”。而这并不是空谈,在伊拉克战争期间,伊拉克的国家顶级域名“.iq”的解析服务就被美国政府授意ICANN而终止了,同样的情况也在美国对利比亚发动战争时出现,美国利用对ICANN的影响力在网络空间肆意妄为,也为日后移交ICANN的管理权埋下了伏笔。[2]

2.根区服务器的管理。域名系统(Domain Name System,DNS)是ICANN进行域名解析的主要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将互联网硬件层的IP地址翻译为我们日常使用的网址,因此DNS被形象地称为互联网世界的“电话本”。DNS的域名中最重要的域名被称为顶级域名,存储于根域名服务器中,目前,全球共有13台根服务器,其中就有10台位于美国境内,这使得美国可以独揽国际互联网的“生杀大权”。

美国对互联网的技术优势集中体现于数量众多的互联网跨国企业。作为国际互联网的发源地,在技术领域拥有绝对优势,是世界唯一的互联网超级大国,这也是其在网络空间飞扬跋扈的资本所在。

资源优势与技术优势决定了美国在网络空间的话语权优势。由于历史的原因,互联网诞生于美国,其他国家都是日后选择介入到美国的网络之中。因此,美国一直以来宣称国际互联网是美国的私有财产,包括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基础设施乃至其中所承载的数据信息资源都受到美国的管理与控制。其在网络空间大肆宣扬的“自由、平等、人权”不断冲击着别国的价值体系,甚至引发了“颜色革命”,扰乱了别国内政,践踏了他国主权。

鉴于美国长期把持国际互联网关键资源,并且屡次利用其影响力干涉别国互联网权益,世界各国都将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提上了议程。美国主导、世界参与的互联网治理体系,必然无法适应世界互联网飞速发展的现状,美国利用互联网输出自己的价值观,利用互联网的英语文化体系宣传所谓的自由与人权,打着网络空间自由的旗号肆意侵犯别国网络空间主权,这是我国等互联网发展中国家所不能容许的。为了维护我国的网络空间主权,必须加强网络空间的治理力度,通过学习和借鉴美国现有的互联网治理体系与治理思路,取其精华而去其糟粕,提高我国的网络空间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

二、中美网络空间治理现状

美国是传统的网络发达国家,而我国是新兴的网络大国,中美两国在网络空间治理的路径选择与制度建设上存在诸多差异。通过梳理中美两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发展现状,有助于进一步分析两国在互联网治理策略上的异同及差异产生的根源。

(一)美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发展状况。纵观美国多年以来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自由”被摆在了核心位置。美国的网络空间治理实践开始于互联网诞生之初。在早期的互联网设计过程中,美国政府并未对其过多干预,非政府行为体的技术能力与创造能力在互联网的创设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以网络工程师为代表的互联网社群通过网络协议、代码、交换规则、互联网架构设计等,为早期互联网确立了开放、透明、自我管理与自我治理的治理原则。这为日后美国所推行的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multi-stakeholderism model)奠定了理论基础。

1.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2001年联合国在国际电信联盟的提议下召开了第一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会议分为两部分,即前期的“日内瓦会议”与后期的“突尼斯议程”。[3]会议期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与会各方的授意下组建了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此工作组首次给出了“多利益攸关方”模式的定义,即“政府、私营部门及民间团体通过发挥各自的作用进行的互联网治理,秉承统一的原则、规范、规则、决策程序和计划,为互联网确认了演进和使用形式”。[4]乍一看美国推行的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是一种不同国家、企业、公民的平等治理模式,遵循了平等与自由的原则。实际上,这种模式正是美国在现实社会霸权主义的缩影。多利益攸关方理论的核心在于各利益主体在网络空间治理的作用是“平等”的,但实际上这却是美国为推行自身网络霸权精心设计的丛林法则: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利益攸关方大都是美国政府领导下的企业与国际组织,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或者企业以及组织只有遵循利益攸关方制定的规则才能在网络空间生存下来,而反对者则会因为话语权的不足而无法发声。美国利用这种看似公平的方式掌控了网络空间的领导权。

2.“棱镜门”事件对美国网络空间治理策略的影响。2013年披露的“棱镜门”事件让世界各国看清了美国“自由、平等、人权”背后的真面目。美国通过对本国互联网企业施加压力,利用网络技术优势对多国领导人、政府部门实行网络监控。德国总理默克尔在得知这一监听计划后甚至呼吁欧盟组建自己的互联网,国际社会对美国一家独大掌控国际互联网的行为愈发不满。迫于国际压力,美国加快了移交ICANN管理权的进程。2014年美国商务部助理局长劳伦斯·斯特林在官方声明中提出了关于移交ICANN管理权的四点要求:必须遵循多利益攸关方管理模式;维护互联网DNS的安全与稳定;满足全球客户的合作需求;保证互联网开放。不难看出,美国即使对ICANN放权,也只想将其管理权交到利益攸关方手中,而不愿联合国接手ICANN。因为只要ICANN由利益攸关方来管理,美国就可以利用本国互联网企业的优势地位来对ICANN的决策机制施加影响,即使国家行为体在ICANN的话语权很有限,美国的互联网企业也必定会站在维护美国国家利益的立场上。同时,美国政府也明确反对联合国对ICANN进行管理,利用多利益攸关方理论来制约国际社会对互联网关键资源的控制权,通过“平等”的话语权来限制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决策权。这就为美国利用互联网企业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网络空间主权提供了理论支持。作为唯一的网络超级大国,美国不愿意也不可能放弃对网络空间资源的控制。

(二)中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发展状况。作为一个新兴的网络发展中国家,我国很早就认识到了网络安全对于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我国明确了政府为主导的发展模式,提出通过维护网络空间主权来维护国家安全的倡议,并从国内网络法制体系建设以及推动网络空间国际共治两方面系统贯彻了网络空间主权。

1.国内网络法制体系建设。“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网络大国,深知“治网权”对于国家发展的重大意义。面对美国大肆宣扬的网络自由主义,我国坚定地选择了构建网络空间主权。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并以此为契机,在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的重要地位。通过两部安全领域的立法行动,我国构建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国内法体系。不难看出,我国始终把国家安全置于最高地位,网络空间的治理问题,首先是国家安全问题,其次才是社会问题与技术问题。在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中,我国旗帜鲜明地把网络安全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地位。这不仅是为了应对美国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对政府参与的长期排斥,更是我国发展网络强国计划、突破技术封锁、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的必由之路。种种迹象表明,互联网已经深刻影响了现代国家的政治体系结构,美国鼓吹的“网络自由主义”已经对他国政权更迭产生了影响。如果放任利益攸关方对网络进行治理,那么就会丧失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话语权,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其后果不堪设想。

2.倡导网络空间国际共治。我国互联网产业起步较晚,接入国际互联网也仅有24年的时间。网络资源、网络技术以及互联网企业创新能力上的劣势决定了我国无法像欧美网络强国一样在利益攸关方的管理模式下拥有强大的话语权。在此背景下,为了维护我国的网络空间主权,巩固国家安全,就必然选择了联合国领导下的网络空间国际共治模式。

美国推行的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说到底是由网络强国所主导的、排斥网络发展中国家的治理模式。美国之所以在国际社会力推这种治理模式,是为了利用利益攸关方平等、自由的外衣,来掩盖自己网络霸权的内核。对此,我国认为,在当前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域外网络攻击肆虐的背景下,以政府为核心的国际互联网共治模式更能适应国家在互联网时代的安全需求。虽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网络技术领域无法与美国相提并论,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就要全盘接受美国制定的网络空间“游戏规则”,我国仍然可以利用网络空间主权理论来维护我国的网络安全,为我国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寻找理论支撑,并联合其他网络发展中国家丰富这一理论,从而在国际上构建自己的网络空间话语权。事实上,我国也从来没有放弃过这方面的努力。在“棱镜门”事件之前,我国就已经联合俄罗斯等国家推行主权国家共同治理互联网的理念。2011年,我国联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向联合国提交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希望建立“多边、透明和民主的互联网国际管理机制”,并“充分尊重在遵守各国法律前提下的信息和网络空间的权利与自由”。[5]2013年,在我国的倡议下,《从国际安全的角度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政府专家组报告》强调“国家主权可以延伸到本国的网络空间。依据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可以对位于本国领土内的网络设施以及网络行为实施管辖权”被写入联合国官网文件,最终突破了欧美国家的层层阻拦,成为国际共识。[6]我国利用国际平台,成功地扛起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大旗,成为对抗网络霸权的中坚力量。

三、中美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异同比较

通过上文对中美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现状的梳理,不难看出中美两国在网络空间的治理模式与治理理念上都存在诸多异同。下文将就中美两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异同点进行比较分析,并进一步阐述两国在治理理念上分歧产生的根源,从而为对策建议的提出提供理论支持。

(一)中美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相似之处。

1.网络空间安全上升为国家战略。对于网络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地位,中美两国的态度是一致的。如上文所述,我国在《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中就明确表示,网络空间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并且围绕网络空间安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着力构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体系。

美国作为唯一的网络超级大国,是全球信息化水平最高的国家,其大量重要的国家基础设施都依赖网络的运行,因而其对于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视程度可谓超乎寻常。早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就加紧构建自己的网络安全国防体系,通过法律制定,政策引导等手段确立了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美国在1998年公布的《关于保护美国关键基础设施的第63号总统令》中宣称,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美国的关键基础设施免于遭受物理攻击和网络攻击,并且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信息安全的概念,分析了国家在网络安全领域的脆弱性。[7]随后在2000年,美国又出台了《关于信息系统保护的国家计划》,希望通过立法手段构建国家网络空间安全体系的法制框架,以此来保障重要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8]《关于信息系统保护的国家计划》是美国第一份涉及网络空间安全的国家战略文件,从此确立了美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的法制框架 。受到“9·11”事件的影响,美国在2001年以后加快了国家网络空间安全体系的建设,于2003年公布了《确保网络安全国家战略》。这个旨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行为的国家战略,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网络空间安全的国家战略。相比之下,我国的《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的出台要延落后了近14年。此举足以看出美国对网络空间安全的重视程度。

2.积极构建国际互联网治理的话语权体系。网络安全关乎国家安全,中美对于在国际互联网治理的话语权构建方面,都表现出巨大的积极性。中国作为新兴的网络大国,为了避免在网络空间与美国正面交锋,提出了网络空间主权作为构建国际互联网治理话语权体系的理论基础。这是我国在网络技术落后于美国的现实背景下的战略性决策。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网络强国,出于历史的原因其本身在网络空间就有很强的话语权。美国自然也不会放弃这份既得利益。除了在国际社会推广网络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对于互联网的管理,还在互联网关键资源的管理领域推行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否定网络空间主权的存在。实际上,美国并不是真的不关心网络空间主权,正如上文提到的,美国政府对网络的监管不弱于任何一国,其真正反对的是其他国家通过网络空间主权来阻碍自己在网络空间建章立制的步伐。

(二)中美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差异。

1.网络空间主权与网络自由之争。是否承认网络空间主权,是中美两国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核心分歧,并由此产生了两国互联网治理的路径差异。网络空间主权是我国互联网治理的核心主张,并通过联合国的官方文件《从国际安全的角度看信息和电信领域的发展政府专家组报告》,被确立为国际共识。我国在国际社会积极倡导联合国宪章以及既有国际规则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地位,希望通过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回归”为自主管理、使用互联网提供理论支持。

而美国作为网络自由主义的推广者,宣称国际互联网是各国民间网络自愿互联形成的,各社会团体、互联网企业才是互联网治理的中坚力量。多年以来,美国推广的网络自由主义被认为是一种双重标准。一方面,美国政府对于他国管理网络空间的行为进行无理的指责。2010年美国时任国务卿希拉里在关于网络自由的讲话中批评我国在网络信息管制方面的做法,认为这种做法破坏了网络信息的自由流动,并且鼓励美国的网络公司不接受我国的信息审查。但另一方面,美国却在国内积极构筑本国的互联网法制体系,对于国内的网络管控从来没有放松过。

2.政府主导与多利益攸关方模式。中美两国对于网络空间主权与自由的不同态度集中体现于政府在国际互联网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上。我国作为网络空间主权的倡议国,倡导构建以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为核心的,政府居于主体地位的互联网治理模式。我国坚持联合国宪章在国际互联网治理领域的国际法地位,通过引入网络空间主权来增强在网络空间博弈中的话语权。希望以国际电信联盟的介入,实现互联网关键资源的国际化。国际电信联盟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联盟,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在国际无线电管理领域具有绝对权威。其各成员国在议题的表决上具有平等的投票权,更能反映国家的互联网治理主张。这也是我国努力推动国际电信联盟接管ICANN的原因。

与中国不同,美国坚定地拥护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通过利益攸关方的加入来弱化政府的作用。由于美国拥有众多的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政府在其中更多地起到的是协调作用,而企业、行业协会、公民团体则主导了网络治理的规则与实施标准。奥巴马总统在其任内反复强调政府与私营部门信息共享、共同合作。政府只有在涉及危及国家网络安全、重大网络犯罪以及网络恐怖主义的问题时,才会主导互联网治理的进程,更多的时候扮演的是一种“幕后推手”的作用。

(三)中美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产生分歧的根源。

1.霸权主义思维作祟。美国的网络霸权是其在现实社会霸权主义的映射。作为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在美国看来,其在现实社会推行的霸权主义,以及在国际社会塑造的“世界警察”形象也理应推广到网络空间。通过推行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美国得以排斥别国政府对国际互联网的干预,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牢牢地把控住国际互联网的制度性话语权。美国利用互联网侵犯别国主权的案例不胜枚举:不管是对全网进行监控、监听的“棱镜计划”,还是利用社交媒体对别国政权进行颠覆的颜色革命,都反映了美国网络霸权主义的狼子野心。

2.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长期以来控制了互联网规则的制定权、关键基础资源的管理权,产生了一大批全球互联网领导企业,由此攫取了巨额利润。站在美国的立场上,其没有理由在世界各国大力使用本国网络技术的背景下放弃发展这份既得利益。面对寻求ICANN国际化的国际压力,美国必然会反对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接管ICANN的管理权,以此来尽可能对互联网关键资源施加影响。

3.国际关系的博弈。如上文所述,美国在国际上大力推行网络自由主义,而对于本国的安全法制体系、网络攻击防卫能力以及互联网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领域的建设却一刻也没有停歇。这种看似矛盾的互联网治理行为恰恰反映了美国在国际关系博弈中的复杂心态:一方面,美国不希望在国际社会落下其把控互联网关键资源的口实,因此同意了ICANN管理权的移交议程;但另一方面,面对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与网络恐怖主义,美国也不会放任这种威胁因素的存在,因此通过国内的网络管控加强国家网络安全体系建设。

四、我国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对策建议

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中美在网络空间的博弈,不仅关乎两国利益,更决定了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格局。在当前ICANN国际化的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我国应当抓住机遇,直面挑战,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完善互联网治理模式。

(一)国内层面。

1.进一步健全我国网络安全法制体系。法律的完善是有效治理的前提,也是我国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理论支撑。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当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批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为核心,以刑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法等为辅助的网络安全法制体系。但应当看到的是,当前我国网络空间的立法数量与立法水平都与美国存在较大差距,法律体系建设力量的薄弱制约了我国网络空间的治理水平。可以说,我国网络空间的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配套的程序法、政策性法规还亟待完善,未来我国网络安全法制体系的建设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2.灵活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主导了国内的互联网管理,在政策制定、信息监管领域发挥着绝对作用。这一方面是面对西方国家技术封锁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私营部门参与力度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潜力与创造能力。在我国当前的国情下,完全将互联网的治理权限交给多利益攸关方是不现实的,更是有损我国的根本利益。但可以效仿美国的一些做法,将政府的角色从“台前”转移到“幕后”。美国虽然在国际互联网治理领域推行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排斥政府的干预,但在其国内网络的治理中政府却无所不在,从法治体系建设、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到参与国际网络空间博弈,美国政府都具有无可取代的地位。适度转变我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政府形象,下放一些非关键性权力,不仅有利于我国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的良性发展,激发创新与创造,同时也使得我国在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对话中与美国有更多的制度契合点,从而在竞争中寻求合作空间,推动国际互联网治理向合作共赢的方向发展。

3.注重人才培养,突破核心科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国际网络空间话语权的竞争,说到底是网络技术的竞争、网络人才的竞争。美国长期把持国际互联网,依仗的就是其在网络技术领域的绝对优势。我国正处于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阶段,已经有一批位列世界前沿的互联网公司企业,全球20大互联网公司中我国占据了9席。[9]但同时应当看到,我国的互联网核心科技长期受制于人的现实。2018年美国政府对中兴科技的制裁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一旦核心元器件无法做到自力更生、自给自足,企业做得再大再强都会被人抓住弱点,一击即破。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也强调,互联网核心科技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科技的欠缺是最大的隐患。[10]对此,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网络技术领域的人才培养,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正视我国在电子芯片、移动通信、操作系统领域的短板,通过高新领域的人才培养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我国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增添筹码。

(二)国际层面。

1.推进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建设。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我国领导人在日益复杂的国际互联网治理背景下提出的创造性构想。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强调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与合作,赋予每个国家平等的参与权与合法地位,在网络空间治理的过程中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形成互利共生的全球互联网治理格局。尽管当前中美两国在网络空间主权存在与否的问题上还无法达成共识,但是在美国之外还有更多的网络发展中国家以及新兴网络大国都已经关注了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回归。我国在互联网治理领域的主张契合了很多网络发展中国家的治理理念,如上合组织成员国、欧盟诸国都对美国长期把持国际互联网颇有微词。我国应当积极参加联合国框架内的网络空间治理议程,寻求与网络发展中国家开展国际合作,以点带面,从双边合作、多边合作向全球合作进发,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做大做强。

2.以安全与发展为核心,推进网络强国战略。作为发展中的网络大国,我国应当将网络空间的安全与发展放到首位。如果无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就谈不上掌握网络空间的话语权;如果无法保证网络安全,网络空间的话语权也将失去保障。在网络日益渗透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国防等领域的今天,能源、电力、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都依赖于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当前我国在信息技术、信息产业等领域同欧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因此,应当把重点放在构建防御性的网络空间战略上,切实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明确保护目标,以维护国内网络空间稳定为第一要务,切实推动网络强国战略的实施。

3.加强公私合作力度,拓宽合作渠道。在国际互联网治理的进程中,跨国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等非政府行为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多利益攸关方主导国际互联网治理的背景下,我国不仅应当注重同国家行为体的合作,更要加强同非国家行为体的合作。以美国为例,在其国内的互联网治理领域,企业和政府也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美国的“棱镜计划”在侵害别国网络空间主权的同时也同样损害了本国互联网企业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我国作为互联网大国,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在利益诉求上与美国企业有更多的契合点。我国应当利用这一优势,积极同跨国互联网企业、国际组织、国外智库建立合作关系,在保证本国互联网权益的基础上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格局,不断拓宽合作渠道,开辟合作领域,谋求更大的利益增长点。

当前国际互联网治理领域的最大问题在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治理体系与治理机制。不论是中国的主权国家共治模式还是美国的多利益攸关方模式,都是基于本国国家利益的选择。两种模式不存在绝对的正确与错误,也不是完全相悖而无法相互转化的。在当前美国仍然掌控国际网络空间话语权的背景下,我国大可不必与其针锋相对、步步紧逼,而应当采取温和的外交模式,在保证本国网络空间安全的基础上发出国际声音。中美两国都应认识到双方在国际互联网治理领域的重要作用,摒弃“零和博弈”的狭隘思维,通过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等跨国网络问题,真正把国际互联网打造成惠及各方、共享共建的“信息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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