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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安局,广东 中山 528403)
随着人类社会逐步推广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以数据为驱动力的技术革命已经到来。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新技术应用领域的开拓逐渐上升为国家战略,并同样成为孕育公安侦查工作蓬勃发展态势的沃土。利用大数据技术推动智慧公安、智慧侦查建设,实现公安侦查的理念、手段、思维、模式和机制等多维度转型升级,成为新时代推动公安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随着社会发展变迁、治安要素演变和警务专门化发展,侦查实践也在不断变化发展。依照信息化应用程度,我国的侦查工作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一)传统侦查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90年代)。该阶段属于我国侦查工作发展早期,公安机关侦查办案主要依靠侦查人员对犯罪信息的人工收集、存储和比对排查,科技含量低,粗放型特征突出,破案与否主要取决于案件性质、人财物投入多寡,以及侦查人员的办案经验、能力水平高低等因素。侦查工作中,对案件情况的人工摸排与对犯罪嫌疑人的侦讯往往是主要突破口,“口供为王”始终占居绝对主导地位。
(二)信息主导侦查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我国各领域信息技术起步及快速发展为背景,以“金盾工程”建设为标志,公安侦查工作进入信息主导阶段。在该阶段,各种信息记录、存储设备逐步推广应用,各类结构化的政府公共数据、事业单位数据和民商事数据大量产生,为公安机关采集整理、核查比对、研判分析并辅助办案提供基础。由此,传统侦查模式逐步改变,但因缺乏有效的数据整合、提取、研判和固证手段,信息技术、信息数据主要作为传统侦查手段的辅助和延伸。
(三)大数据驱动侦查阶段(2013年至今)。业界普遍把2013年作为“大数据元年”,以此为节点,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为依托,信息技术不断革新,数据整合愈加便捷,应用领域广泛延伸。利用新技术,公安机关实现对各行业领域的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的整合,从海量杂乱无章的数据中抽取出与犯罪相关的痕迹信息,对表面上毫无意义、互不关联的碎片信息进行串联,勾勒出清晰完整的犯罪拼图,为精准打击提供先机。在该阶段,数据信息逐渐成为侦查工作的可靠依据,口供转而成为辅助证据,“零口供”破案成为现实。
上述各侦查阶段,都蕴含着各自的时代印迹及其历史局限下的侦查智慧。而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阔步迈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高度融合——“智慧化”,以“智慧公安”建设为驱动力的侦查工作也迈向高级发展形态——“智慧侦查”。智慧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依托大数据理念和思维,以海量数据为支撑,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能感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深度挖掘社会运行中的各项数据,对与案件相关的人、事、物、空间、行为等要素进行智能关联串并,通过对违法犯罪信息的精准回溯、预测,从而实现侦查工作质态的飞跃提升。智慧侦查是大数据驱动侦查的升级发展,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
智慧侦查,不单单依赖大数据进行侦查,或以大数据作为破案工具和手段,而是涵盖侦查理念、侦查思维、侦查手段、侦查模式等多个层面,涉及“数据挖掘+人脑智慧+人工智能”三位一体的多维变革。
(一)智慧侦查是应对新形势下复杂犯罪态势的战略选择。当前国际刑事犯罪动态化、职业化、科技化、智能化特征显著,电信网络诈骗、二维码犯罪、网络金融犯罪等新犯罪形式层出不穷,给犯罪预防和侦查破案带来了新挑战。以Z市为例,当前Z市电信网络新型诈骗占诈骗犯罪总量的7成以上,其增长率同样远高于传统诈骗;从财产损失统计来看,近年来Z市以网络金融诈骗为主的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值高达其他侵财犯罪涉案金额的4倍左右。因此,公安机关亟需在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同时,超前谋划推动侦查变革,以智慧侦查战略应对新形势下的犯罪新常态。
(二)智慧侦查是实现专业化精准打击目标的题中之意。网络化、信息化时代,社会生活与数据信息已经紧密难分,人们的行为或多或少都以某种数据形式直接或间接地被记录,其一举一动都能在某个数据库中找到线索。[1]侦查工作是建立在获取信息基础上的专门活动,随着公安机关对通信基站、视频监控、旅业住宿、交通客运、银行交易、网络社交等各类治安要素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串并、黏合、拼接能力不断增强,智慧侦查的专业化、精准化、高效率的特征日渐凸显,“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日益成为现实。以Z市为例,2017年与H公司合作,选择在人流密集场所开展视频结构化和动态人像工作的试点,仅3个多月就获取数据2000余万条、抓获全国在逃人员33名,打击成效是传统侦查手段难以比拟的。
(三)智慧侦查是抢占对抗犯罪制高点的现实需要。侦查行为从启动到终止,始终处于侦查主体与犯罪人员、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博弈之中。由于刑事犯罪不断呈现新规律、新特点,事后的侦查工作始终处于被动求证的劣势。但是,大数据技术应用将彻底改变侦查主体与犯罪人员、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力量对比,尤其是基于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领域的数据挖掘技术,开辟了大数据引导智慧侦查的新思路、新模式。以Z市为例,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高发,人民群众深受其害,传统侦查手段却面临列管难、定案难、取证难、打击难、追损难等现实困难,但随着打击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尤其是Z市公安机关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成立运作以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由专项部门统筹推动,公安机关联动电信、金融公司,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新型犯罪的精准、全链条追踪打击,仅2014年全市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破案数就同比上升3.2倍。
(四)智慧侦查是实现警力无增长改善的有效途径。现代社会寻求资源配置利用的最优化解决方案,法律基本价值中也导入“效益”观念。[2]大数据时代,智慧侦查的价值取向同样是以集约理念开展侦查行动,以最少成本投入实现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的最大收益,最终实现足不出户即可锁定犯罪嫌疑人。以Z市“1996·8·25”持枪杀人命案为例,专案组在案发当年查明嫌疑对象后,耗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开展追捕,包括近年的“清网行动”中啃“硬骨头”,依然毫无进展,但2017年初依托通过人像比对系统,迅速让潜逃20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浮出水面并成功予以缉捕。
当前,大数据正在深刻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以及理解世界的方式,成为新发明和新服务的源泉,而更多的改变正蓄势待发。[3]智慧侦查作为大数据时代技术发展应用的一个侧面,在侦查理念、侦查思维、侦查手段、侦查模式、侦查机制等多个维度上给传统侦查带来全新变革。
(一)侦查理念的多维革新。侦查理念是侦查人员开展侦查活动的指导性观念,贯穿于侦查工作全过程,具有前瞻性、导向性和设计性。在当前犯罪的数据化态势下,应强调运用大数据理念指导侦查工作。一是“兼容开放”理念。大数据时代,人、事、物等要素信息通常以数据ID、IP形式融入互联网,犯罪要素虚拟化、数据化。公安机关在数据“大开放”条件下,要以“大包容”的态度,加强对各类用户原创、各种传感器感知的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的采集提取,不断充实智慧公安的警务云数据中心,通过大数据架起虚拟与现实、线上与线下之间的信息共享桥梁,从而指导实战、服务实战。二是“数据侦查”理念。大数据的优势在于便利的数据查询和数据挖掘,面对海量数据,侦查人员如何全维度回溯、高精度切入,有序查询、排查锁定嫌疑犯,是决定侦查工作成败的关键。[4]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树立大数据侦查理念,善于运用大数据、挖掘大数据,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新型侦查取证思维方式,真正做到“让数据说话,让数据决策”,这是新时期推动智慧侦查发展的灵魂。三是“全维侦查”理念。传统侦查工作受限于技术手段和侦查成本等因素,案件侦查只能是局部侦查,即基于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收集信息,通过试错、排除来确定嫌疑人。在大数据时代,借助大数据相关性原则,能够对案与人、案与物等立体式的连结点进行信息收集,全方位、多角度地思考分析案情,以此搜寻破案线索,理清破案思路,划定侦查范围,有效配置警力。这种全维度侦查理念,实现了侦查工作由点到面、由扁平到立体的转变。四是“诉讼为旨”理念。大数据具有volume(大量)、variety(多样)、velocity(高速)、value(价值)等“4V”特点;从大数据应用处理复杂性角度,其还具有variable(变化性)、veracity(真实性)、volatility(波动性)、visualization(可视化)等“4V”新特点。[5]侦查实践中,大数据的变化性和波动性永远只是事实的镜像,而非事实本身,且大概率与法律逻辑存在差异,一方面查证的信息与案件真相可能不相符,另一方面查证的证据材料可能不符合刑事诉讼的法律要求。因此,侦查工作必须坚持线上破案与线下证明相结合,把大数据算法体系融入符合法律规范的证明体系,[6]满足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侦查需要。
(二)侦查思维的多向融入。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通过横向思维、纵向思维、逆向思维等方式在案发后的侦办工作中切入。大数据时代,数据与侦查的接触将越来越多元。[7]一是“融入互联网”思维。随着“互联网+”战略实施日益深入,产业边界日渐模糊,互联网触角无孔不入,零售、制造、图书、金融、娱乐、交通、媒体等行业跨界颠覆,促进了大数据背景下公安警务模式的转型升级。必须注重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与侦查工作的深度融合,通过“互联网+”思维促进破案打击,着力构建“智慧公安”下的“智慧侦查”。二是“融入人工智能”思维。中国计算机学会大数据专家委员会在《2017年大数据发展趋势预测报告》中指出,机器学习位居大数据发展十大趋势的榜首,人工智能和脑科学相结合位居第二。[8]大数据时代,依靠大数据管理和高性能计算的支持,机器学习成为大数据智能分析的核心技术。在此背景下,智慧侦查必须转变观念,以“机器换人”“人机高级互动”思维为新起点,运用人工智能新兴技术实现对犯罪空间、犯罪倾向、犯罪形迹的追踪及对犯罪嫌疑对象的筛查。
(三)侦查手段的丰富拓展。一是技术手段的融合应用。大数据应用推动传统侦查手段顺势而变,将侦查基础手段、原理和思路与大数据技术充分融合,通过网上阵地控制、网上刑嫌调控、网上布建秘密侦查力量,以及WIFI采集布点等,实现侦查工作事半功倍的放大效应。同时,大数据应用还推动现代侦查手段创新发展,如与大数据相结合的图侦、网侦、技侦及DNA等技术成为侦破案件的主要依托手段,其中,人脸识别技术、数据库自动比对预警技术已成为侦查工作新的增长点。下一步,随着视频检索、车型识别、人脸识别等技术的发展,非结构化数据将进一步彰显其价值。二是侦查战法的推陈出新。依托大数据技术,在充分整合警种资源、打破部门壁垒的基础上,催生了各种数据驱动、协作共赢的新型技战法,极大增强了侦查质效,如以海量的公安内部数据和社会数据为基础,依托移动警务系统,创新推出多种类的警务应用APP,极大地便利了一线侦查工作。以某地公安“神眼”大数据系统为例,包含“初次入城”“轨迹重现”“隐匿车挖掘”等数十个功能模块,实现对车辆、人员、案件、物品、现场勘查、电磁轨迹及社会资源数据的自动关联串并、碰撞比对,使侦查工作中视频信息的价值实现倍增。
(四)侦查模式的复合发展。传统“由案到人”侦查模式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9]而大数据时代,传统的侦查模式与海量数据比对研判模式“双轨并行”,基于以数据为中心,由数据到人、由数据到案的侦查理念,形成由人到案、由案到案、由物到案、类案侦破、串案侦破等各种侦查模式,实现侦查工作由“人工作战型”向“智能作战型”转变。一是犯罪回溯下的精准打击。智慧侦查将摆脱案件中心现场的束缚,能够以立体化、全景化的视角采集数据,继而对人、事、物、轨迹、时空等数据进行发散性关联比对、碰撞分析,极大地增加锁定嫌疑人的概率,尤其是针对高发多发、又难以投入人力专案专办的民生“小案”,可将其置于由相关数据库、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所构成的“网络控制破案机制”中进行整体性、动态性、经营性、智能性侦查。这种侦查模式的应用前景广阔。二是犯罪预测下的精密防控。大数据不仅能够揭示过往事实,更能面对未来预测趋势。通过定量分析、趋势预测、平滑指数等统计预测方法,结合生物识别、预测模型、数据库技术等手段,预测某个时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某种类型犯罪,并使巡防警力或侦查行为提前介入到即将发生的犯罪,实现精准防控、主动出击。如G市公安犯罪拼图系统、S市公安PPS犯罪预测系统等,通过智能化犯罪热点预测,极大地提升了预警分析的前瞻性、实效性。
(五)侦查机制的升级优化。随着公安机关大侦查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合成侦查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常态,更是影响公安机关打击能力提升的核心要素。一是纵向合成侦查。通过数据远程传输构建上下互联的扁平化指挥机制,能够有效打破行政管理体制的束缚,颠覆传统侦查金字塔式层级决策指挥的结构瓶颈,让侦查决策更准确、执行更高效。如2017年3月,G省公安厅开展“飓风3号”集群战役中,该厅刑事侦查局在公安部组织协调下,指挥F市、Z市、M市等多地警方在全国11个省份同时收网,一举摧毁诈骗窝点9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50多名,核破全国性案件800余起。二是横向合成侦查。以侦查需求为导向,打破警种部门壁垒,实现刑侦、技侦、网侦、图侦、情报等多警种同步上案,技术手段同步运行,信息化实战应用共享。在此基础上,搭建一体化合成侦查平台,实现案源发起、合成研判、联合打击的实时互动、流程运作,最大限度发挥合成侦查打击效能,引领公安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三是区域合成侦查。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推进实施和跨区域流窜犯罪日益突出的现状,是区域警务合成的实现基础。在跨区域流窜犯罪打防控领域,各地公安机关已趋向共识,在国际、省际、市际警务合作大框架下,进一步健全完善刑侦区域长效协作机制,推动侦查协作、技术协作效能大提升。如2017年4月,Z市公安与澳门警方合作破获跨境网络赌博“3·17”专案,64名犯罪嫌疑人(内地籍58人、澳门籍6人)在多地被同时抓捕归案。①此类地下钱庄、电信诈骗、网络黄赌毒等突出犯罪将是未来跨境侦查合作的重心。
(一)通过先进的思想观念引领,形成智慧侦查新思维。当前,大数据已经进入稳定增长时期,即低风险而高价值的创造时期。[10]随着公安侦查工作不断变革,激发一点、带活全盘的系统性成效将会不断显现,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必须以先进的思想观念引领智慧侦查。一是切实认识大数据推动侦查工作的现实性、必然性。敢于冲破传统侦查观念和模式的束缚,积极采用科技化、信息化的新理念指导侦查工作,更好地依托大数据技术提升服务实战的能力,创造大数据支撑下的智慧侦查高价值。二是树立“用数据说话”的意识和商业模式运作的实战意识。尤其在合成侦查体系构建中,要借助大数据资源优势,让合成侦查成为作战资源的B2B②、作战需求的B2C③、作战行动的O2O④,成为公安侦查的“阿里”“京东”。要通过观念转变,促使侦查更便捷、决策更科学,通过实战探索,不断拓展侦查工作新途径、新方法,实现打击质效指数化的提升。
(二)通过海量的数据资源支撑,夯实智慧侦查新基石。当前,随着以警务云平台建设和大数据整合应用为核心的“智慧公安”建设不断提速,侦查工作必须打破数据烟囱、数据孤岛,将分散在不同地域、不同部门、不同载体中的碎片化数据采集进来,形成汇聚效应。一是推进数据信息大采集。借鉴先进地区的警务APP移动采集系统等新型工具,围绕人、屋、车、场、网、会等治安要素,全面采集公安基础信息、电子轨迹信息、社会单位信息等内外信息资源。通过行政收集、网络搜取、协议交换、有偿购买等方式,全面采集具有潜在价值的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信息。通过警务合作形式,采集犯罪输出地、高危人群户籍地、犯罪链条地域等数据信息,建立健全跨区域数据共享机制。要注重政府大数据的开放共享和市场化利用,尤其针对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高价值密度数据,要主动对接、全面采集、盘活应用。二是推进数据信息大整合。要彻底解决当前公安业务信息各自为政的短板,在保密安全的前提下,对业务数据的掌控权限重新洗牌,强化公安数据的整合共享、按需调用。要改变原始数据口径不一、杂乱存储、提取困难及智能化应用水平低下等现状,依托警务云数据中心建设,最大限度地统一规范数据要素、类别、特征、格式等入库标准,持续提升数据存储容量和传送速度,积极研发新型数据库构架,确保海量数据能够安全保存、高度共享、灵活调用,将警务云数据中心打造成为智慧侦查的最强“大脑”。
(三)通过深度的数据资源应用,挖掘智慧侦查新价值。当前,公安机关获取的数据正呈现几何增长态势,规模日增,但利用率较低,数据增值度不高,因此,如何搭建集约高效的合成侦查平台、激活“沉睡”数据,成为推动侦查工作质态飞跃的重点。一是探索数据挖掘新途径。通过加强软件研发或借鉴先进地区实践经验,建立以智能运算模型为核心的实战应用系统,实现数据的融合挖掘和自动碰撞,全方位服务侦查实战。推广应用人像比对、车牌识别、轨迹追踪、视频检索等新技术,创新研发适用不同场景的多样化算法模型,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全面刻画和对犯罪趋势、区域分布的精准预测。与科研机构、IT企业开展深度合作,结合实战研发各类方便快捷的数据挖掘、研判分析工具,破解半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难融难用的问题,提升数据研判成果推送的智能度和精准度。二是积极搭建智侦合成大平台。依托合成作战中心,构建并完善开放性、包容性强的新型智能化情报研判平台,整合多警种实战应用系统,全面汇聚情报碎片,发挥刑侦、禁毒、经侦、技侦、网侦、图侦、大情报等多侦联动统筹模块功能的合力,形成准确鲜活的“信息仓库”“情报超市”,确保各类情报信息“一键通”“关联快”“对接准”“反馈灵”。
(四)通过严密的侦查风险防控,明确智慧侦查应用域。在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背景下,侦查实践中的大数据应用难免伴随侦查权行使不当等疑虑,极易出现侵犯公民隐私等侦查权滥用问题。对此,智慧侦查必须在深度挖掘、依法合规、安全保密三者之间寻求最佳结合点。一是在技术应用层面,要从保护公民隐私角度出发,充分利用信息安全防控技术和大数据脱敏、匿名化技术,在研究大数据计算架构核心问题的同时,充分考虑对计算节点的认证、对数据的访问控制,通过技术手段对侦查活动进行异常行为检测;要运用保密技术,设立网络“隔离墙”,建设网上“禁区”,强化数据内部管理约束,严防失密、泄密问题发生。二是在法律制度层面,要健全完善大数据侦查程序上的法律法规,重点对大数据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法律明确和制度规范,既要使大数据侦查有法可依,又要使侦查活动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尤其是从数据全生命周期出发,对数据的采集、传输、流转、交易、使用、销毁等环节进行综合立法。
(五)通过专业的人才队伍保障,培育智慧侦查生力军。无论如何强调大数据的重要性,终究都要由人来创造和运用。[11]反观当前公安队伍现状,大数据人才普遍匮乏,如Z市公安局信息化专业人才比例仅为1.9%,且存在人员分散、岗位不对口等管理缺陷。为此,必须将人才培育放在智慧侦查可持续发展的突出位置。一是培养多型人才。按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思路,走一专多能的刑侦人才培养道路。要在做精做强本职技能的同时,大力培养兼具刑事技术、网络侦查、视频侦查、情报研判等多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要秉承“多源异构”理念,打造集数学、统计学、数据分析及自然语言处理技能和公安业务知识于一身的差异化知识人才结构。要推崇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健全完善大众创新的激励模式,不断激发基层民警智慧活力,推动侦查经验产品化、侦查实战高效化。二是汇聚人才资源。要打破条线壁垒和部门界限,建立大数据人才专家库,以充分保障侦查实战,确保随时可调用,实现专业人才优势发挥的最大化。要健全公安科技人才政策,综合运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合同聘用等多种形式,从根源上解决公安科技队伍警力不足以及高科技人才留不住、用不好的难题。要依托公安院校、地方高校或科研院所,加强专业生源和在职民警的定向培养。要加强与科技创新应用前沿企业的战略合作,选派兼具信息化能力和警务实战经验的民警,从大数据算法优化、模型构建、技战法创新等方面开展人才的深度培养和应用,打造一批既懂公安侦查实战、又熟悉大数据应用的数据规划师、情报分析师。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山市公安局简报》,2017年第34期。
②B2B(Business To Business),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专用网络或Internet,进行数据信息的交换、传递,开展交易活动的商业模式。
③B2C(Business To Customer),中文简称“商对客”,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也就是通常说的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商业零售模式。
④O2O(Online To Offline),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概念的外延非常宽泛,只要是产业链中既可涉及到线上,又可涉及到线下的,就可通称为“O2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