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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用类似链条的形式组合的数据结构,依靠密码学的方法建立分布式节点之间的信任关系,达成一套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系统。其特点是去中心化、鲁棒性强、灵活性和安全度高,并以密码学的加密措施保证其内容不可篡改和伪造;[1]其技术优势在于存储安全,时序明晰,数据可供自我验证。[2]由区块链技术所带来的分析方法将可能在公共安全领域产生颠覆性的变革,也将会在侦查情报领域催生出更详尽、更丰富、更严密的情报源系统。以区块链技术分析为主体的新型技术将为实现合成侦查,提升公共安全水平提供基础和保障,也将可能成为公安新型技术体系中的新爆点。
合成侦查是公安机关在面对警力短缺及刑事案件高发态势时总结出的一种警务形式,其内容是协调相关警种,整合相关信息资源,从而发挥整体作战效能。运行这种警务形式,是公安机关面对犯罪动态形势的一种积极反应,是通过去除公安机关刑侦、网安、技侦、经侦等各部门之间隔阂,实现人力资源、技术手段、情报信息的共享,最终达成警力升华的一种合成侦查模式。[3]合成侦查机制的运行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各合成单位之间情报互联互通、共享共建、合成研判。因此,侦查活动中各种情报信息运转渠道的稳定性是合成侦查面临“大案”“要案”时关乎成败的基础因素。在以“情报主导侦查”为核心警务理念的信息化时代,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很可能将公安合成侦查的情报管理水平推向新的巅峰。
在整个公安系统,区块链技术可供应用的领域很多,但亟待应用的重中之重便是合成侦查活动中的情报管理领域。区块链技术时代中,侦查活动的相关机制模式亟待创新,如不能顺应潮流,及时融合区块链技术等新兴技术于公安工作中,犯罪的演化升级势头终将难以控制。
区块链技术的产生和应用将加速公安合成侦查的情报管理以及警务策略的优化实施,充分提升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目前来看,利用这种技术升华侦查活动是优选方案。公安机关合成侦查发挥其各单元互相配合、优势互补等功能的同时,也必将把区块链技术的警务应用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
(一)区块链技术是发挥合成侦查力的保障。区块链技术在合成侦查领域有极高的应用价值,区块链所面对的是所有合成侦查的参与者及信息系统外部的干扰者、攻击者。因此,区块链能够适用于任何网络环境,不管是传统的中心化的网络架构,还是去中心化甚至是完全分布式的架构。在应用了区块链技术的侦查情报系统中,无需使用第三方平台,而是通过密码学的方法建立分布式的系统结构与节点之间的信任关系。该项方法所建立的信息关联完全透明,且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系统鲁棒性。
区块链技术是以量化视角认识世界的,将会对侦查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该技术在整个合成侦查过程中是以情报保护伞的角色出现的。该技术可以在两个此前没有建立传统信任关系的合成侦查主体之间建立合作关系,而无需借助传统的信息渠道向上传达侦查需求,再由上级单位向指定目标传达指令。该技术拥有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轨迹可供追溯等特征能够极大地激发合成侦查的作战潜力,可有效解决传统合成侦查的两大弊端:一是畸高的情报信息交易成本,二是情报共享时的泄露风险。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为公安合成侦查的信息平台填补技术缺陷,有助于从技术上解决侦查情报对现代警务要素彼此融合的决定作用,成为整个合成侦查现代化进程中的基本技术路径。
近些年,受限于传统信息技术中的功能性缺陷,公安合成侦查中扩展性不强、情报集约共享度不高、联动机制运行不畅等缺陷严重阻碍了合成机制的推行。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运用,这些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4]实际上,区块链技术在合成侦查的诸多领域有着应用的必要和可能。其一,在隐匿情报信息来源、保障信息安全方面,区块链具有很强的技术优势。在合成侦查情报来源的基层领域,提供情报的“线人”“特情”等需要隐匿身份,传统的工作方式极易被跟踪甚至锁定,但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隔断线索,以保障情报信息及情报人的安全。区块链通过集体维护、分布式记录和储存实现去中心化,通过非对称技术加密和可靠数据库技术保障系统开放、透明、安全,这在中心化、信任缺失的互联网时代具有显著优势。其二,通过应用区块链技术,可在保障情报信息系统免遭攻击破坏方面形成强大的抵御功能。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侦查情报在各合成单位间流转的安全性遇到了极大的挑战,诸如黑客攻击、非法访问、数据窃取和篡改、破坏数据的完整性、利用操作系统和软件的漏洞后门进行病毒传播和恶意攻击等。这些攻击,轻则引发信息系统性能受损、效率降低,重则导致系统瘫痪、业务中断甚至数据丢失。一旦公安情报系统遭遇诸如此类的攻击和破坏,合成侦查行动将会陷入困境,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社会公信力将会遭受严重质疑。区块链技术则能很好地扮演“系统加密者”的角色,采用非对称密码学原理对侦查情报信息进行加密;同时,借助分布式系统各节点的工作量证明等公式算法形成强大的计算能力以抵御外来攻击,保证数据不被篡改、不可伪造,形成具备较高安全性的情报保密系统。
区块链之所以能够保证侦查情报的安全,是因为其从根本上就假定侦查情报会被不诚实的参与者篡改和盗窃,或者认定不诚实的参与者会尝试操纵诚实的参与者所传递的有效数据来达到破坏信息的目的。得益于区块链特定的数学算法和数据结构的优势,区块链技术能够使用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手段拒绝无效数据,防止有效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从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5]区块链采用了带有时间戳的链式区块结构存储数据,为数据的记录增加了时间维度,具有可验证性和可追溯性;在针对犯罪相关信息、出入境信息等关键信息时,能够确保信息安全,保障信息的正常使用,确保原始信息的准确性,记录信息修改的全部过程,能够高效防止信息被人为恶意篡改,从技术层面消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的重要数据丢失、修改等情况,极大地提高了情报信息的可信程度。区块链的这一技术优势是公安合成侦查中情报信息保密的核心环节,为从公安机关各合成单位内部大幅度降低情报泄露的风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不仅是针对公安系统内部的情报泄露,而且在针对外部的信息窃取及病毒攻击时,区块链技术同样也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在应用了分布式计算之后,整个合成侦查体系中所有的节点均可参与信息数据的验证过程,同时也赋予每个节点相对应的权限及义务,在运用非对称密码学原理对数据加密后,借助密码学算法形成的强大算力,利用整个区块链体系当中的整体力量抵御黑客的信息攻击、窃取等行为。也就是说,区块链体系中的每个节点全都记录有等同权利义务的台账,除非篡改人能够针对系统内50%以上的节点都进行精确修改,否则,系统仍会按照大部分节点的台账筛选信息。此种技术极大地增加了网络攻击的操作难度,也从技术层面更好地维护了整个情报系统的运行生态。此外,区块链技术中存在着自动识别信息泄密、数据篡改行为的功能。在某一个或一些数据节点被修改后,整个区块链体系能够立即识别出节点数据存在出入,从而向系统发出警报,告知系统操作人该部台账存在风险,利用价值有待商榷,不能给予充分的信任。这样的架构使得攻击者的攻击成本大大增加而得不偿失,从而达到抵御外部攻击、保证区块链数据不可篡改或伪造的目的。
相较于前些年浅表层的区块链技术应用,未来公安机关需要在人工智能领域进行深度挖掘、分析和应用。但是,侦查能力增强的同时风险也就更大,区块链技术必须应用于日益发展的智能侦查领域,以保障侦查运行过程中尽可能少出现纰漏。区块链技术给合成侦查上了各种衔接贯通的链条,从而改善其不足,弥补其缺漏,发挥其能力,使其按预定计划很好地执行下去。
(二)合成侦查平台能最大限度发挥区块链的警务应用技术。合成侦查之要义是在参与侦查活动的各个主体要素之间建立联系,确定在整个联动的合成整体中各部分的运作方式、步骤以及各参与主体的职责、权力等因素,包含了指挥决策、线索经营、监督保障、部门运行等机制,由此确保合成侦查体系正常运行。[6]在理想的状态下,公安合成侦查所形成的是一套能独立、快速、精确应对未知犯罪的控制闭环。相较于传统的各自为战的侦查作战体系,合成侦查平台具备通过整合运用公安系统内外各种资源和力量,解决警务资源分散、警种单打独斗等困扰公安机关多年的工作难题。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本身就需要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交换保持通畅,当下公安机关所倡导的合成侦查的核心要求是信息共享与情报联动,这与区块链技术应用之理念与性质不谋而合,而且,也只有合成侦查平台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区块链警务应用技术的价值。区块链技术在合成侦查体系中的契合作用会发挥结构性的优势,激发新型科技的警务应用水平。侦查活动所需要的数据来源包含全国犯罪信息中心、办公管理信息系统、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CCIC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等,如此海量数据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提供强大的基础支撑。同时,合成侦查的情报不仅仅局限于流转领域,情报的经营使用涉及到警员的调配,以及警务装备的生产、交付、使用、维护、报废等方方面面,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与此相关的诸多领域,实现在同一平台上对警务装备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做到物尽其用。
合成侦查的统一接口、分级响应、自动化启动等运行机制能够摒除原先侦查体制中各单元间的隔阂,最大限度发挥警务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效度。合成侦查可以推动联合指挥、视频侦查、情报一体化运作。在一体化运作中区块链技术将为所有的合作制定兜底计划,保障所有的共享合作活动都能在技术的保障下顺利运作,冲破原有体系中各自为战的藩篱。当发生重大事件或者突发类警情时,指挥中心能快速获取全部信息,经过区块链技术的传输、分享,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的预测及指挥员个体或集体的人工研判作出决策,利用区块链技术中的信息传输通道快速部署警力,极大减少警务决策失误率,有效提升警务反应速度。
合成侦查中复杂的管理层级、操作路径是区块链技术发挥作用的主战场。区块链技术的信息高速传送、安全保密等特性能使指挥中心与各合成单元之间的指令传输渠道更加通达,情报共享更加高效,能够保障各单位直接获得最新、最快、最精确、安全度最高的情报信息。指挥中心对各级实战警力实现一对多或者一对一的扁平化指挥体系,精确下达和如实理解行政指令,以免贻误战机。[7]
缺乏区块链技术保护的合成侦查并非以最佳状态呈现。传统合成侦查在实践过程中的协同漏洞、情报散逸严重拉低了合成的成效,拉抬了协同的成本以及纠正错误的代价。现代社会斗转星移、瞬息万变,侦查背景、侦查对象、侦查实践都在快节奏更新,这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合成侦查在应对快速变化且情报泄露风险极高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员时未免捉襟见肘、猝不及防。
(一)传统意义上合成侦查的情报共享程度低。公安情报的特点是种类多、信息杂、数据量大、关联关系复杂等。由于集成统一网络需要面临各种技术难题和系统尾大不掉而造成的泄密风险,目前各业务应用系统大多处于独立运作、数据独立存放状态,信息系统网络化、集成化程度低。尽管体制内的许多人都已认识到目前情报割裂存在的诸多弊端以及打通情报信息阻碍的作用与价值,并已实实在在地将联通侦查情报系统的工作提上日程,然而,无论是在技术层面还是在法律规制层面都尚未出台具有权威性的相关适用标准。考虑到情报安全、公民隐私权保护、情报来源保密等要求,当下的制度构建尚不能完全满足情报联通的全面推行。合成侦查各合成单位之间、各业务部门之间甚至有可能是同一个公安机关内由于情报信息的封闭和交流不畅通,继而导致合成侦查规模大而效益低,不能满足合成侦查对情报数量及质量的要求。同时,由于情报的共享程度低,各业务系统之间普遍存在信息交叉采集、重复录入等状况,严重浪费了原本就捉襟见肘的警力资源。
(二)传统意义上合成侦查的情报安全机制不健全。情报系统的信息化更新在任何一个机构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合成侦查中采用的是专线通信,很多通信方式仍停留在传统电子通信层面,情报业务信息化程度偏低,在互联网基础上建立的信息安全技术更新学习方面的基础薄弱且进展迟缓,无论是宏观框架层面还是微观部门层面都没有形成能够平稳运行、安全可靠的成熟体系。在实践应用层面,警员虽然每年都会有一定的学习培训机会,但是相较于繁复庞杂且更新较快的公安信息化建设,其情报经营的技术能力仍显不足,无法从制度、人力、技术层面确保形成完善的情报机制。
在合成侦查模式中,情报是维系整个系统保持正常运转的纽带,情报若出现纰漏,甚至会导致整个侦查活动停止或失败。出于交换率越高泄密的概率也越大这一规律的考量,合成侦查现行的情报过分注重自上而下或极个别自下而上的单向输出,鲜有情报交叉流通。这样的情报分享模式使得信息的指引共享作用受限,单向而又缺乏交换的情报信息系统显然不成熟,也不能应付未来瞬息万变的犯罪形态,更是会导致公安机关安全治理水平裹足不前。只有侦查技术对犯罪技术保持相对优势,才能更有效地控制犯罪,而应用区块链技术所引发数据生态化转变的侦查模式无疑会将侦查技术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所以,不应将合成侦查中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停留在浅表层,对区块链技术的研判应用浅尝辄止,缺乏利用区块链技术维护情报信息的通路,而必须以区块链为技术支撑构建犯罪预测、预警和防控的实用机制。
(三)传统意义上合成侦查的情报准确性难以保证。公安机关现用频率最高的情报数据库大多是基础性的数据库。此类数据库建设的难度较大,主要表现在其对信息的精确度有较高的要求。基础数据如果出错,甚至会引发整个侦查活动的方向性错误。此类系统甚多,包括人口信息系统、身份证信息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禁毒信息系统等,并都要求信息必须准确,因为此类数据在很多情形下会转化为司法依据或证据,以用于诉讼环节。但现实情况中,身份信息重叠、错误或被盗用,案底信息不准确、被洗白等问题不在少数,由于人为恶意更改或过失导致的各类情报信息错误也是层出不穷。
(四)传统意义上合成侦查的运行成本居高不下。公安机关合成侦查模式在侦查破案方面有很好的技术优势,可以发挥出较强的战斗力,但其运行成本较之单一侦查单位执行的侦查活动却有明显提升。合成侦查机制的运行需要各专业警种、各区域警力、各机关部门等单元的集体合力,而维持这种联动机制需要大量的财力、人力成本。未来可以预见的是,全面常态化、整体化的合成侦查机制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与此同时,侦查成本须维持在合理的区间内。如果不能很好控制成本,那么,不可持续的阴影始终将伴随着合成侦查活动的开展。在目前我国警力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考虑合成侦查机制是否变相地浪费了更多的警力。合成侦查中情报的错误或泄露都会积累更多的合成成本,必然造成原本就居高不下的警务成本难以为继、捉襟见肘的警力资源雪上加霜。
此外,后勤部门管理制度的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托高了侦查成本。现实中公安机关后勤理念相对滞后,技术层面的科学管理方法在后勤系统更是鲜有使用,无法像域外或香港地区的警务后勤系统那般发挥高效的作用,以有力促进警队破案能力的提升。在侦查破案信息化水平有显著提升的情况下,后勤保障工作却不能很好地适应现代后勤科技化的理念、精确化的要求,后勤内部各项工作没有形成高水平一体化的整合,内勤外勤工作也没有实现很好的结合。在应对转型时期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时,公安机关通常需要花费更多的警力以弥补因内勤部门管理不善引发的错误,于侧面影响了侦查活动的进度,拉抬了合成侦查的成本。
区块链技术理念的核心是去中心化,即使系统中的部分节点失效或遭受攻击,但只要仍幸存一个完好的节点,系统中的主链数据就可完全恢复而不会影响后续区块数据的生成,这样的系统显然具有更强的抗干扰能力和生存能力。这种高度分散化的区块存储模式具有更高的数据安全性,能够适用所有数据处理工作。区块链技术在侦查领域潜在的应用前景非常广阔,不但能够解决公安领域信息共享、数据安全等多个难题,也能够科学配置公安机关的警务资源。但客观上说,目前该项技术也不是完美无瑕的,而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和难以妥善处理的技术桎梏。实践应用中发现,区块链技术应用在大数据运算时的稳定性有待升级;同时,脱离中心服务器存储数据模式的区块链技术在保护隐私数据方面还存在缺陷。因此,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应用区块链技术,杜绝盲目跟风,不切实际强制大范围推行区块链技术;要认识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和优势,了解其缺点,做到扬长避短,合理运用。
区块链技术理念下合成侦查模式的构建,不仅是简单的技术层面的联动共享,在制度层面也要建立统一架构的一体化运行模式,并配备以权责分配、激励条款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以保障这套机制运行顺畅。为此,要破除封闭观念,打破警务单元间的壁垒,构建开放的区块链技术警务合成体系,实现警务资源高水平共享。
(一)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合成侦查情报协同共享系统。当前,我国公安系统架构呈现出的是“条块结合”双重管理模式。其中,“条”是指不同层级的公安部门之间保持上下联系的职能部门,“块”则是指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8]与此同时,公安机关还要面临地区之间的合作以及内部各单位间的协同配合。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合成侦查的情报流通渠道也以“条数据”与“块数据”的形式呈现。[9]“条”数据是以行政上下级分层的公安机关内部呈链条状存在的情报渠道,“块”数据是指在某个或某几个物理空间或者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情报渠道的总和。此外,区域间的情报共享渠道也广泛存在于执法实践中。如此种种,都形成了合成侦查过程中如鲠在喉般的障碍,造成情报共享与保护无从下手,协作成本大幅上升。若想要突破现实中沟壑纵横、阻隔众多的信息壁垒,使情报在条块之间安全顺畅地流通起来,就必须建立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情报协同共享机制。
正如前文所述,应将合成侦查各参与单位甚至一定区域内的所有公安机关的数据中心接入区块链系统,转化成为系统中的节点,并依赖区块链技术中的共识机制和合约系统实现数据的存储、更新和验证。[10]在此系统中的参与实体即所谓的参与节点可以包括刑警情报中心、公安数据库、公安派出机关、线人输入门户等,甚至可以考虑将社会系统中的税务、教育、医疗、保险、物流等数据库纳入整个系统之中。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合成侦查情报协同共享系统包括情报传递和情报处理两个子系统,每一个参与的实体节点之间都能实现直接对接,从而共享、交流信息。在情报协同共享系统中,共识机制与智能合约功能可以为合成单位提供1对1、1对N的信息路由、信息传送等功能,从而合理使用和管理公安情报资源。
情报的信用问题一直是影响公安合成侦查机制运行不畅的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合成侦查情报协同共享系统中则不用过分担心此类问题。在情报信用方面,系统中的任何一个参与实体都可以查询整个区块链上的数据记录,减少了因为信息接收不对称造成的误判风险,从而提高了情报的可信度;情报信息的多次交换使用还可以验证、提升个别非绝密情报的精确程度。
在情报安全方面,合成侦查情报协同共享系统建立在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的分布式网络上。正如前文所述,在此类系统中,任何一个节点遭受攻击或损毁,都不会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利用区块链技术中的分类应用技术优势,可以将私有链、联盟链、公有链纳入应用轨道中来。私有链中的情报数据只对特定主体开放,严格控制读取及输入权限,适用于机密情报和保护隐私的情况;公有链是完全开放的数据链,任何个体或者团体都可以接入这一条数据链,可以适用于匹配公民知晓权利范围的信息查询渠道;联盟链是一种混合折中的数据保护模式,是完全开放的公有链与高度保密的私有链相结合的折中产物,此种信息链适用公安系统中绝大部分的数据传输,可以设置多个节点,在不参与共识过程的情况下尽可能为信息查询提供便利。[11]另外,该系统运用密码学技术加强了情报的保密性,且不能够篡改情报中的任何数据,促使各参与实体共同维护和监督信息,利用体系的力量保证信息安全。只有当某节点与系统内剩余节点的信息相吻合时,整个系统才会确认自身安全,确认系统情报没有被污染。单项情报将采用非对称加密等技术,致使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攻击系统的成功率大打折扣,受攻击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在情报拓展性方面,根据情报学原理,情报信息共享程度越高、被验证的次数越多,其精确度也更高。合成侦查情报协同共享系统具有很好的一致性和扩展性;同时,情报的交换也控制在同一条数据链之上,既保证安全,也促进了情报的交换。若有合成侦查的参与实体或是其他需要使用情报的需求时,只需接入该条数据链即可,为跨部门、跨层级、跨平台的合成侦查情报协同共享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完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合成侦查组织运行模式。完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合成侦查组织运行模式,必须涵盖合成侦查的构成要素、运行架构、法律法规、执行标准、权责分配、奖惩制度等诸多子模式。此类模式的确立与完善关乎合成侦查常态运行的顺畅程度,务求周全。
1.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合成侦查组织运行架构。现实中的合成侦查组织架构并不是以常设组织机构的形式出现的,而是以一种即成的套用标准存在于日常侦查活动中。合成侦查运行时呈现出的是“刑侦部门+其他部门”的局面,以数据交流为渠道,集成各部门各区域的警力。鉴于此,笔者认为,要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合成侦查组织运行架构,应先明确区块链技术在整个合成侦查活动中的基础地位,同时匹配与人工智能时代相适应的警员,他们既知晓其本身职能所在,也了解其他个体的权责分布。在整个侦查活动启动时,合成系统的指挥层会根据大数据的分析研判得出的结论大致确定案件或侦查活动所涉及的范围,然后灵活配置相应的警种参与到本次合成侦查的体系当中;在协同本辖区外的合成侦查参与实体开展侦查活动时,也必需借助区块链技术联通渠道,形成快速联动且具备较高保密性的指挥系统。通过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情报连线,形成公安部门直线领导,省级合成、市级合成、县级合成等不同等级的合成分区体系,[12]通过区块链这条纽带解决公安机关中指挥不灵的弊端,从技术层面降低合成侦查调动警力所耗费的时间成本、财物成本、失误概率,实现合成侦查的集约化经营。
2.推进信息反馈渠道的设立。实施环境的信息反馈以及相关的分析是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理念所在。根据相关措施的实施之后该环境或人事物的变化进行系统性的反馈,并制定相对应的解决方案或行动方略,是整个人工智能时代代替人工进行精准化运作的核心力量。要以情报的评价系统为总领,以情报的反馈路径为依赖,双管齐下支撑起整个区块链技术公安情报研判系统。如此,纠正侦查错误的及时程度便会有很大改观。通过区块链将指挥中心的信息传达效果及操作部门的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反馈,由指挥中心将此反馈的信息与实施预定的作战计划相互对照、比较,发现不足并采取应对措施,不断完善方案,对下一步的作战计划进行不定期的动态调整,最终保证整个行动的平稳运行及顺利结束。总体上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情报反馈机制形成了一套鲁棒性优良的情报运作环路。在指挥中心针对所有侦查活动的情报进行多方评估时,指挥中心对情报进行筛选的痕迹以及发出、接收情报的轨迹都将被区块链加以保护。[13]
3.构建合成侦查配套管理运行机制。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制,再好的技术运行能力都会出现问题。配套管理制度包含权责分配制度、红利分配制度、侦查权力审批制度、监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以上制度的配套初衷便是打破情报等数据资源的独占与垄断,实现情报资源在合成侦查体系内既定范围中的流转共享,实现真正的“共享是原则,不共享是例外”;保护情报渠道,对信息泄密及情报垄断行为进行追责;要防范侦查权力滥用以及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定期开展检查,实现对合成侦查中权力的运行及权力行使者的监督。
4.制定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合成侦查情报协同共享相关的行政规章或业内执行标准,寻求侦查效率与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甚至在更大程度上研究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立法问题,充分发挥前瞻性,展望权利的侵害问题。在这方面,西方法治国家大多数都设置了极为苛刻的程序性控制以及从行为本质上作出实体控制,从实质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防止公民、警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私有空间被公权力无端侵犯。我国也应当完善与智能化技术相关的立法控制措施,在程序上推行双重审批制度,从实质上审查启动程序的必要性,科学界定相关人员的隐私范围,敦促监督机制的设立,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提高犯罪侦查效率间寻求恰当的平衡。
(三)建立合成侦查运行的科学评价机制。区块链技术有助于解决合成侦查信息共享、数据安全等多个问题,但也有不足之处。任何一个借助智能技术开展的侦查活动都应该建立相对应的运行评价模式,其价值所在便是对合成侦查的运行过程进行评价,纠正程序错误,规范公权力界限。事实上,也只有包含了科学评价模式的合成侦查才能算是符合法治精神又能匡正社会治安的现代侦查模式。
运行评价模式的存在有其特有的现实意义。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合成侦查的各个阶段,在此过程中公权力在搭载高新科技之后必然有更为强势的发挥,同时对公民权利侵犯、对伦理的冲击也不可避免,再加之更有腐败人员滥用职权的情况。为此,关于公民、警员、情报来源等诸多部门的权益保护的研究就成为当务之急。运行评价模式包含了对侦查权力审批程序的评价、侦查边际的监督、运行违法监督等子模式。就目前看来,区块链技术仍处在不断开发、迅速发展的阶段,违法的隐患只会愈来愈多,必须要严格监督履行合成侦查的法律审批程序,杜绝权力滥用对当事人及不相关人员的权利侵害。此外,不能无限度地利用区块链技术,而应当严格管控区块链技术合成侦查的应用范围,禁止侵犯犯罪嫌疑人及无关普通公民的合法隐私。
合成侦查情报协同共享是公安机关跨警种、跨层级、跨区域的多元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换流通过程,合理维护其情报系统是关乎公安机关公信力的重要问题。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推广,在很大程度上为公安机关侦查能力的提升提供了重要机遇,很可能将公安机关沉积多年的许多疑难性管理问题一并解决。但是,从一项技术的长远发展历程来看,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化政务发展仍然面临诸多挑战。现实情况瞬息万变,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公安机关的合成侦查情报协同共享必须要立足时间、勇于变革。在鼓励新兴科学技术不断产业转化、不断破除侦查障碍的同时,也要兼顾效率,注重权益保障,最终实现科学化、人性化、高效化的智慧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