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联系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社会帮扶资源与农村贫困人口的重要纽带,是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载体,是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脱贫攻坚,既是社会组织的重要责任,又是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重要体现,更是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舞台和现实途径。要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要求,积极引导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的重要战略思想,领会精髓实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同心同德、同向同行,发挥自身专长和优势,从帮助贫困人口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促进社会帮扶资源进一步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汇聚,在承担公共服务、提供智力支持、实施帮扶项目、协助科学决策等方面主动作为,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发挥重要作用。
《通知》提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重点领域,包括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志愿扶贫和其他扶贫行动,并提出了具体措施办法。
《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示范带头作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主力军。要倡导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专长、优势和活动地域,每年至少面向贫困地区开展一次扶贫活动;主办、承办的博览会、展销会、年会、专题会等,优先选择在贫困地区举行,积极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扶贫开发等相结合,并对贫困地区参展参会给予费用减免等优惠。要支持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通过设立慈善信托、实施扶贫项目、结对帮扶、捐赠款物、消费扶贫、资助贫困地区公益慈善组织等方式,参与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要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科技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和民办教育、培训、养老、卫生等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提高业务活动成本中用于脱贫攻坚的比例。
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管理权限,引导实行双重管理的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脱钩后的全国性和省级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试点的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主动对接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和扶贫工作部署,按要求定期上报参与脱贫攻坚的情况,配合做好工作检查和信息统计,并通过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及时、全面地公开“在哪里扶贫”“扶了谁”“扶了多少”“扶贫效果怎么样”等情况,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通知》强调要创造条件,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各省(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通过思想动员、政策支持、典型宣传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针对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政策支持,提出要推动社会组织资源供给和扶贫需求实现有效对接,努力为社会组织提供信息服务。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扶贫服务制度,细化落实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济困活动的税收减免、信贷支持、行政事业性费用减免等政策,努力为社会组织提供优惠政策服务。要定期开展相关扶贫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努力为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服务。
为切实增进部门沟通协作,合力推动政策落实,《通知》对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规定,通过建立协调服务机制,积极为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及时解决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对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批评,对假借扶贫名义搞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同时,提出加强激励保障、宣传引导等方面的措施要求,营造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浓厚氛围,为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创造条件、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