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8-02-06 10:15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11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情形工伤

主持人:

某职工距离下班时间还有1小时,在未经请假的情形下,该职工擅自早退回家。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本人没有责任。现其申请工伤认定。我们认为,他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应当批评教育的;如果对这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无异于纵容和保护违纪行为,是不道德也是不恰当的。但是反对意见认为,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劳动者违纪并不影响对其遭遇的伤害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究竟哪种观点正确?

陕西读者 庹先生

庹先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但是,根据这些规定,仍然难以明确“早退”后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对此问题也存在较大争议,既有判决早退后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的,也有判决属于工伤的。

关键问题在于,“早退”是否属于合理的时间,或者说,“早退”后回家的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在汉语中,“下班”是指“每天规定的工作时间结束”。从这个含义来说,“早退”不是下班,当无疑义。之所以将“上下班途中”的某些伤害类型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是基于这些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取向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将“早退”纳入工伤范畴,与用人单位的意志不相符合,也不符合社会的积极要求。因此,我们更倾向于认为,此种情形不应纳入工伤范畴。

对早退不予认定为工伤,与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属性并不矛盾。这种责任针对的是典型的工伤类型,如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伤害。上下班途中工伤类型不适用这一责任原则,劳动者违纪并不影响对其遭遇的伤害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强调“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恰恰考虑了劳动者的过错。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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