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心理认同的公安监管教育工作模式构建*
——以浙江省玉环市看守所为创新实践样本

2018-02-06 05:08陈诗品陈子凌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在押人员玉环看守所

□揭 萍,陈诗品,陈子凌

(1、3.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2.玉环市看守所,浙江 玉环 317600)

“教育、感化、挽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工作的基本方针。多年来,我国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被监管人员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转化工作,教育、矫治和挽救了大批违法犯罪人员。监管教育是代表看守所基本职能的业务之一,是维护看守所安全秩序,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构有效的监管教育机制与手段是看守所业务研究的重点内容。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百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对收押不同诉讼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加快推进,人权保障意识进一步强化和监管工作规范化,针对性教育是今后看守所教育工作的必然发展趋势,针对性的教育必须建立在个体心理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

一、心理认同在公安监管教育工作中的价值

心理学认为,心理认同是指个体因对组织目标的认同而产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这一心理状态可产生肯定性的情感,成为实现客观目标的驱动力。看守所被监管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有着特殊的心理现象。矫治作为一种手段,含有正曲使直的使役性。对于担负着羁押管理、执行刑罚任务的监管机关来说,把握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变化,并施之以有效的矫正,对于促其改恶从善,除掉恶习,重新做人,成为守法公民回归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心理认同是实现安全监管的基础。将在押人员安全地羁押在看守所内是看守所的基本工作,但是,在押人员不是仓库里的货物,而是活生生的人,仅仅羁押他们的身体是不够的,必须面对和处置他们的思想、情感等主观方面的情况。在押人员失去自由的痛苦、被刑事追责的恐惧,将导致其心理状态不稳定;在押人员虽然被羁押,但原有的各种关系在其内心是不能够简单隔断的,在被隔离的状态下,心理活动反而会更加复杂多变;在押人员常见的羁押方式是在监室内过集体生活,监室内在押人员之间的互相影响会促使其心理更趋复杂。因此,监管场所不安全因素是客观存在且难以消除的问题,这些不安全因素要求监管人员严密警戒看管,强制开展特定的行为矫正,确保在押人员的安全和监管秩序的稳定。同时,保证安全有序,是监管活动中进行教育和生活、卫生、劳动管理的前提,只有安全得到了保证,才能谈得上对他们的教育转化和生活卫生管理,才能保障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目的完成。

(二)心理认同是化解监管矛盾的关键。监管与被监管是一对客观矛盾。强制性是公安监管活动的基本特征,看守所依照法律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其人身自由,凭借监房、武装力量、戒具、看守民警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依法进行羁押、执行刑罚、改造和教育等活动。看守所具有高度的封闭性,管理者对其工作对象行使法律赋予的管理权力,而在押人员处在一个被管理、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弱势”地位,管理者容易凭借工作职权侵犯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我们不否认看守所一系列的“拘形”手段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仅仅靠“拘形”显然是不够的,需要更高层次的手段和方法去把握和影响在押人员的思想与情感,通过感化教育实现“塑心”,这是化解监管矛盾的根本之道。

(三)心理认同是提升监管教育效果的前提。心理认同产生的驱动力是监管教育产生效果的内因。对于在押人员来说,他们的主观认同是他们认罪改正的内因,而监管民警的教育和家人的鼓励等都是其认罪改正的外因,只有外因内化,才能达到内因优化的目的。有了内因优化,在押人员才会有肯定性情感的产生,才会有心理认同,才会产生与监管教育目标要求相一致的内驱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九条规定: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教育,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的原则。“以理服人”就是要让被监管对象从内心认可并接受监管教育,唤起其良知,启迪其思想,引导其行为。通过对被监管人员进行知识的传授、技能的训练、优良品行和道德培养,对其精神和人格进行“治疗”,促进个体社会化和个性化的发展,使其形成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方式,能够重新“康复”或重新适应社会。

(四)心理认同是公安监管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体现。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也反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是最容易受非人道待遇的一类群体,这类群体从政府方面获得待遇如何,是一个国家或社会人权保障制度是否完善甚至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清代著名学者孙雄曾说过:“欲知其国文明之程度,视其狱制之良否,可决也。”[2]公安监管场所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窗口,是国家人权状况最敏感的部位之一,是践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重要力量。“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公安监管工作而言就是实实在在的行动。在依法规范管理的前提下,谋求更加科学的管理效果,更好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是看守所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公安监管教育需要获得心理认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九十八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道德、文化、权利义务教育。笔者认为,在监管教育体系中,需要监管对象心理认同的教育内容应当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一)监管工作的认同。对监管工作的认同,包括对监管方式、监管环境、监管制度、监管纪律、行为规范、生活方式、监管民警及民警管理的认同。在押人员对行为规范的认同,是他们遵守监规纪律的基础,是从内心认同自己被监管在押的身份,服从看守所管理纪律与要求,认同看守所的管理理念。在实践中,在押人员对看守所管理教育的对抗轻则违反监内生活、内务规范,扰乱监管秩序,不服从民警的管理,在监内无故欺负他人,打架吵闹;重则对民警谩骂、对抗管教;更有甚者,时刻找看守所管理的漏洞,谋求脱逃,个别在押人员甚至为了报复泄愤而密谋杀害同监室人员乃至民警。

(二)法律权利的认同。看守所羁押的主要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存在有罪和无罪两种可能,无论是哪一种对象,法律权利的认同是促使他们正确认识事物的前提。绝大多数在押人员终将回归社会,如何促使其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可以说是整个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目标,理应也是看守所教育工作所考虑的重要因素。在监管期间,通过教育促使其内心形成对国家法律的认同,对他们今后回归正常社会生活有着重要意义。同时,通过羁押期间的法律教育,一方面促使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能清晰判断自己行为的是非,了解刑事诉讼流程,配合各诉讼阶段的工作,而那些被判决有罪的被告人接受法院的判决,以正确的态度面对监狱行刑;另一方面,让所有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了解不同阶段的诉讼权利,才能充分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

(三)刑事诉讼的认同。看守所在押人员不管是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已经被判处刑罚的罪犯,一定程度上都是已经严重侵害了其他主体的权利而需要被刑事追责的人。因此,在押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就显得十分重要,如这一主体缺席,刑事法律法规的调节作用可能就无法实现。法律允许其通过合法的方法和途径脱离被羁押和被追责(或谋求轻责)的状态,但有不少在押人员会采取逃避的手段来谋求脱离困境,这就会与看守所的看管、教育乃至整个刑事诉讼形成强烈的对抗。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看守所在押人员对抗刑事诉讼进程的行为:有的会利用各种机会,里应外合,与同伙订立攻守同盟,或利用各种手段毁灭罪证,以达到法律无法对其追责或只能判定轻责的目的;有的对抗性表现为谋求自我解脱,在被羁押的痛苦和被刑事追责的恐惧的双重压力下,不少在押人员会产生自行了断、乘隙自杀的心理,有的甚至自杀成功,迫使刑事诉讼终止,达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基于认同心理开展公安监管教育工作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基于认同心理开展公安监管教育必须建立在对被教育对象综合的心理观察、诊断、分析基础上,据此制定符合个体的教育目标、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包括被教育对象所处的诉讼阶段、所涉案件的类型和个体差异等因素。

(一)诉讼阶段。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与案件处理结果利害关系最为密切的人,在押人员因案件诉讼阶段的变化而出现心理上的波动是正常现象。看守所应当按照初入所、批捕、起诉和审判等四个不同阶段,区分不同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接受第一次侦查讯问进入看守所时,其心理活动是复杂的,环境的突变、案件的不确定性、人的趋利避害本能等都决定了他们此时矛盾、多变、敏感的心理状态。当然,这一阶段要考虑到初犯、偶犯和惯犯、累犯心理的区别;逮捕对一个犯罪嫌疑人意味着其所涉案件事实基本查清,受到刑事处罚可能性加大,逮捕的宣告对于犯罪嫌疑人是一个较大的冲击,大多数人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变化;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涉案子已经有了更深的体会和理解,对监管环境也已经有较长时间的适应,对诉讼环境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情绪会相对稳定;案件审判阶段从一审、二审,如果死刑案件还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定,通常持续时间会比较长,监管对象心理状态可能随着审判进程变得不稳定,情绪多变。

(二)案件类型。不同案件类型的犯罪主体,其犯罪动机和目的各异,涉嫌的罪名导致他们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也不同,公安监管民警应当掌握各类犯罪的特征,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教育活动。侵财犯罪嫌疑人通常面临的刑罚不会太重,监管教育中通过典型事例引导矫正他们不劳而获的错误人生观,减少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毒品犯罪主体很多是从寻求刺激吸食毒品发展到以贩养吸或容留他人吸毒,有的发展到大宗贩卖甚至制造毒品。因此,对于毒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以毒品危害性为教育重点,剖析他们毒品犯罪的起因和发展变化过程,矫治其贩卖毒品牟取暴利的畸型价值观、人生观。暴力犯罪中有的案件是突发性的激情犯罪,行为人通常心理偏激、极端个人主义思想严重,监管民警应当重点予以关注,耐心引导;对于团伙性、暴力性的罪犯,要根据他们的犯罪特点,强行养成教育,严格规范他们的行为,矫正其心理,增强他们的行为控制能力。

(三)个体差异。每一个在押人员因年龄、性别、阅历、性格、人生观及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其心理、情绪、行为的表现会完全不一样,对监管环境、监管行为和教育矫治的反应也会有差异。从性别因素上看,2013年至2015年浙江省公安机关各级各地看守所女性入所人数占总人数比例分别为9.11%、9.26%和9.78%,女性犯罪人数虽然少于男性,但所占比例呈逐年增长趋势,诈骗、组织卖淫、毒品、盗窃等罪名是女性犯罪经常涉及的。相对男性而言,女性犯罪动机不仅与诱因直接相关,而且受不良需求的支配,认知范围狭小、社会阅历浅的特点,总是从自我出发评价事物,容易被表面现象迷惑,不能全面地掌握事物的本质。女性在押人员一般具有重感情、细腻丰富、易波动的心理特点,情绪容易受周围的人和物的影响。[3]从年龄差异上看,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和行为反应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分别关押、教育是未成年人羁押制度执行时的一个可操作性原则。看守所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区别于成年人的方式和内容进行教育。从文化程度上看,不同教育背景的个体在沟通、理解能力及人生观、价值观上都会有较大区别,文化程度较低的在押人员理解能力相对较差,选择适当、有效的监管教育方式尤其重要。

四、玉环市看守所基于心理认同开展监管教育工作的创新实践

通过上文论述,基于心理认同的个性化公安监管教育体系已有系统的理论构建。浙江省玉环市看守所在实现55年安全无事故特别是在最近几年创建“四型监所”的过程中,探索形成了“六位一体”的公安监所安全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创造了公安监管工作的“玉环现象”[4],具备开展基于心理认同的监管教育工作的基础和条件。因此,课题组自2017年1月开始与玉环市看守所合作,创新监管教育工作模式,基于心理认同构建看守所个性化监管教育体系,利用所内外资源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教育、感化和疏导措施,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一)实践内容与重点。

1.个体心理评估贯彻监管工作的始终。心理评估(psychologicol assessment)是指运用收集和加工信息的各种程序和工具,对个体某一心理现象作全面、系统和深入的客观描述和主观分析判断。[5]看守所在押人员心理评估是指看守所的心理学工作者对在押人员过去和现在的智能状况、个性特征、心理健康状况、潜在危险、监管教育效果等进行评价和鉴定的过程。玉环市看守所建立了初入所人员的心理健康评估、不同犯罪类型在押人员的心理分析、不同阶段在押人员的全程心理健康跟踪和矫治等多项工作模式。

玉环市看守所2017年共收押在押人员2249人,其中女性295人,男性1954人。其中,未成年人为70人,占收押总数的3.1%;30岁以下为593人,占总数的26.3%;30-40岁为880人,占总数的39.1%;40-50岁为477人,占总数的21.2%;50-60岁为185人,占总数的8.2%;60岁以上为44人,占总数的1.95%。在入所检查区设立心理评估室,8名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民警轮班。所有入所在押人员均要填写课题组编制的《在押人员入所心理评估量表》,量表指标涉及入所犯罪嫌疑人当前的心理问题并鉴别问题相关联的控制及影响因素。看守所根据新收押人员的心理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过渡管理和教育。案件进入逮捕、起诉、审判阶段,心理评估工作阶段性跟踪展开,掌握在押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管之后,是否具有健康的情感、正确的认识、良好的心境、积极的意志努力和在押期间人际交往状况是否良好等,通过这些指标测量其心理状况。整个监管期间,通过监管民警开展的行为观察和专业人员开展的心理测量相结合,对在押个体各阶段的心理健康状况做出评估。

2.自我身份认同是过渡监区的教育重点。现行的《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看守所应当建立过渡管理制度,对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过渡管理。看守所可以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实行集中过渡管理。”同时,还规定“新收押人员入所24小时内,管教民警必须进行谈话,了解本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案情和思想动态,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拘留或逮捕等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决定了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具体身份、生活环境的改变,因此,自我身份认同应当是过渡监区教育管理的重点。

玉环市看守所从两个方面开展这项工作。第一,对刑事法律关系主体身份的认同。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因其行为涉嫌侵害其他主体的权利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最终审判定罪量刑之前,他们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基本的人权和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因此,监管人员要重点告知其在监室内患病、申诉、控告等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告知其不应欺侮其他在押人员或被他人欺侮。看守所及其工作者应当牢固树立在押人员是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观念,严格、规范履职,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第二,对被监管主体身份的认同。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和刑事法律法规有关标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会被羁押。一方面,其自由被相对剥夺,限制了其继续从事危害社会行为,以及逃避、妨碍被刑事追责能力;另一方面,看守所实施集体关押,制定了各方面具体的管理制度。在过渡监管期间,对新收押人员开展习惯养成,熟悉一日生活制度,学会与同监区人员愉快相处等。当然,在看守所管理在押人员的过程中,应当树立他们是普通人的观念,关心、关爱他们的身心健康,用适当的方式和途径满足他们的一些正当需要。

3.法律认同是监管教育的核心内容。很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是因为其不懂法而犯法,通过法律教育影响监管对象的认识,改变他们的法律观、价值观,从精神层面获得监管对象的心理认同。根据玉环市看守所的统计数据,2017年被监管的2249名对象中,文盲或半文盲为230人、小学文化程度为808人、初中文化程度为940人,初中以下(含初中)的人员占到被羁押人员总数的87.95%。绝大多数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看守所对象对法律的认识极其有限,并不能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可能涉嫌的犯罪类型和具体的社会危害性。

玉环市看守所择取《刑法》总则、《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编制了多套法律宣传资料和宣传手册,让在押人员了解犯罪的基本概念、刑罚的种类、缓刑的运用、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律师辩护制度等内容;针对不同类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嫌犯罪的特点,选择具体的刑法法条和案例深入讲解相关犯罪的概念,剖析犯罪形成原因,以及刑罚适用的条件等法律知识;组织专题教育,聘请专业法律人员或教师走进看守所,为在押人员宣讲国家的刑事政策或法律制度,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和具体体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等法律制度的概念、目的、程序和申请的方法、途径,引导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确认识法律权利和义务,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教育的影响下,很多监管对象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配合侦查取证和诉讼。2017年玉环市看守所共获取各类违法犯罪信息52条,获取各类侦查线索15条,协破特大刑事案件3起,网上追逃1人;根据台州市公安局侦破“5.19”跨省特大网络赌博案件的需要,在看守所监管民警的教育配合下,顺利起获赃款8.2亿元。

(二)实践路径与效果。

1.建立“鲍红勇心理工作室”,开展心理化解。玉环市看守所组建8名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为成员的心理治疗团队,以该所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鲍红勇警官为核心,建立了“鲍红勇心理工作室”,专门开展监管对象的心理测评、咨询与矫治等工作。工作室对每名新入所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建立心理健康档案;针对在押人员不同诉讼阶段的心理状况及心理问题,随时组织开展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注重引导在押人员对压抑情绪的合理宣泄,及时消除其心理障碍,有效防止矛盾激化。聘请心理专家来所授课,通过讲座、座谈、讨论等方式,增进在押人员对心理健康知识的了解,缓解在押人员心理上的抵触情绪。工作室的民警每隔一段时间会以问卷等形式对在押人员开展心理测试,组织心理讲座或心理小游戏。对于在测试或活动中有异常表现的人员,心理工作者会给予特别关注,主动找其沟通交流,并向其主管民警反映,增加个别谈话的次数,共同对其进行心理干预与疏导。对于一部分特殊人群如未成年犯、家庭出现事故的、亲属长期不来探望的等,也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监区不发生抑郁、自闭等大规模的心理疾病。推行心理倾诉机制,由所里的心理咨询师和管教民警共同配合完成,通过个性化谈话倾听在押人员对自己心里的苦恼与迷茫的诉说,对其进行适当的疏导与安慰,尽可能消除其消极心理、稳定情绪,防止在押人员通过打架斗殴的形式来发泄情绪,维持监室秩序。

2.改变服务方式,获得心理融合。玉环市看守所通过开设看守所微信公众号,搭建在押人员家属与看守所直接沟通的桥梁。特设“专号、专机、专人”负责,及时解答在押人员家属疑问,做到“暖心”服务。在接待中心开设网上视频会见服务指南,开通律师会见预约及在押人员家属网上视频会见预约。接待受理中心窗口24小时便捷化服务,形成叫号服务系统、家属互动平台和网上送物汇款等十大功能,做到“贴心”服务。开展“亲情疗法法”,家属通过视频的方式和在押人员建立联系,调动在押人员最亲切的家庭支持系统,通过家人的鼓励与支持,消除在押人员郁闷、焦虑不安的情绪,并能够刺激犯罪人员积极地改造自身,以满足和家人早日团聚的内心渴望。建立了“看守所出场地、律师协会出人员、法律援助中心出牌子”的三方合作机制,形成法律援助工作站“玉环模式”,现有4家律师事务所的26名律师参与,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单双向视频会见,充分保障监管对象的法律权利。充分发挥“玉环市廉政教育基地”作用,突出“以案说法”“以人说案”宣教方式,运用智能电教系统,主动与社会各界沟通联系,共同开展预防犯罪教育。

3.建设监所文化,实现心理引导。在封闭的环境下,看守所监管对象呈现出不同于常人的心理易塑性特点。看守所监所文化建设的指引就是应当尽可能地促使在押人员增加正向塑造,重视正能量的传播。有学者提出,应当围绕表层文化布置、中层文化引导和深层文化改造三方面进行监所文化布置。[6]表层文化布置主要是看守所较明显的外部特征,包括看守所名称、标志、标语、标准色、印刷体等,这项工作公安部已统一有要求并落实。而中层文化引导是指看守所的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建设。玉环市看守所从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上进一步寻求突破,重视监室文化的布置与引导,用监所文化从心理上融合监管对象。在各个监室张贴统一规格的《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每周食谱》《在押人员月度考核表》《食品代购价格表》《三固定坐班表》等五张五色表格。以“文明监室”为样板,统一制作在押人员人手一册的《玉环看守所在押人员须知读本》,供在押人员学习、训练之用,打造监室规范样板;通过反复教育和训练,结合行为规范训练科目及一日生活制度,在押人员自觉地将口令、动作等融入到日常的管教进监室、医生巡医等管理教育之中,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同时监室每位在押人员形成了一种自我荣誉、积极向好的从众习惯;在监室里开展书写心得体会、书法书画、手抄报等比赛,既考查了在押人员的文字功底,又激发其学习文化的热情。

(三)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对策。玉环市看守所基于认同心理采取的监管教育内容和路径,在2017年取得良好的实践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需要进一步提升。基于认同心理开展监管教育工作需要监管民警掌握一定的心理学基础。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管教民警不能理解心理认同的理论基础从而难以全面落实监管教育管理模式的改革。二是监管教育缺乏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防止罪犯再犯罪,必须要设法维持看守所在押人员与社会环境的联系,并通过社会文化的影响,从长远上消除不利于监管对象回归社会的因素。

针对上述两方面问题,玉环市看守所拟在后续的工作中采取以下解决对策。一是加强民警心理学知识的培训。通过购买专业教材、聘请专业老师授课、所内专业人员交流等措施,提高全所监管民警的整体心理学素养。加强监管民警心理学知识的普及,有助于促进监管民警与在押人员更深入地交流,更好地与在押人员进行良性沟通。二是进一步发挥“鲍红勇心理工作室”的示范引领作用。心理工作室是一个团队,更是带动全所监管民警基于心理认同开展监管教育工作的核心。玉环市看守所将充分发挥8名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监管民警的辐射作用,做好对年轻监管民警的传帮带工作。三是进一步凝炼监区深层的文化主题,实现心理引导。通过早晨朗读“弟子规”、唱歌练习等方式让监管对象心理放松;通过文明监室、进步监室的评比活动形成心理激励;做强做优看守所的电教系统和智能终端,突出监管对象的分类教育和个性化教育。四是融合社会文化,开展监管教育。进一步重视社会帮教的作用,组织社会各界参与看守所工作,在精神力量、道德力量、物质力量的感召下,使教育成效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深化。

参考文献:

[1]邹传玉.心理认同——实施有效惩戒的关键{J}.基础教育研究,2012(6).

[2]孙雄.监狱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6.

[3]孙多金.犯罪心理研究的新视角——犯罪心理特点之性别比较{J}.甘肃农业,2006(5).

[4]蒋国长、郭建华、何雷.公安监管工作的“玉环现象”——对玉环县看守所52年安全无事故的调查与启示{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4(6).

[5]宋胜尊.罪犯心理评估——理论、方法和工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23.

[6]郗艺鹏.监狱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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