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能力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模式创新*

2018-02-06 05:08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讯问公安院校嫌疑人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5)

近年来,社会披露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冤错案件无一例外地存在着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问题,从侧面反映了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讯问能力不能满足实践需要。随着“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被写入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又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规定,使侦查讯问面临更大的挑战。美国学者阿瑟·S·奥布里(ArthurS.Aubry)、鲁道夫·R·坎普托(Rudolph R.Caputo)在《刑事审讯》中讲到:“审讯职责是高度专业化的警察职责,并且通常是由在审讯程序和技术方法方面都经过专门训练的审讯人员来履行这一职责。对处在审讯员位置的警察人员来说,其阅历、经验、文化程度、训练内容以及一般的背景情况等都是对作为一个成功的审讯人员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条件。”可见,侦查讯问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实践中,侦查人员的侦查讯问能力主要是通过自我经验积累和相互交流来提高的,但这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侦查工作的迫切需要。为此,应注重从源头狠抓侦查讯问能力培养。公安政法院校侦查讯问专业相关部门理应承担此任而且责无旁贷。

一、侦查讯问能力的概念及其内涵

能力,是完成一项目标或者任务所体现出来的素质。能力中最主要的部分是观察、记忆、思维、想象等能力,通常也叫智力。它是人们完成任何活动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美国著名的组织行为研究者大卫·麦克利兰(David McClelland)提出了“能力素质(Competency)”的概念,即能明确区分在特定工作岗位和组织环境中杰出绩效水平和一般绩效水平的个人特征。能力素质模型(Competency Model)也称为胜任力模型,是指担任某一特定的任务角色所需要具备的能力素质的总和。从这个意义上说,侦查讯问能力就是侦查讯问人员在侦查工作中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讯问等专业活动所呈现出来的且必须具备的各种基本素质、意识和能力的总和。

从侦查讯问工作的性质和内容来看,侦查人员要在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运用科学的讯问策略与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的供述与辩解,并制作相应的讯问记录(包括讯问笔录和讯问录音录像)。不仅如此,还要在讯问中结合刑事案件涉嫌的具体罪名,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问出寻找和发现其他证据的线索,以完善案件的证据体系。因此,从完成侦查讯问工作需要的角度分析,侦查讯问能力至少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谋策划能力。侦查讯问所需的预谋策划能力主要体现在讯问准备工作上。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心智较量的过程,事前进行认真细致的准备是取得讯问成功的关键。实践表明,导致讯问失败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仓促应战,没有做好预谋策划准备工作。讯问前的预谋策划主要体现在拟定讯问计划,明确讯问思路,做好物质准备等方面。具体包括对案情的熟悉和研究,对犯罪嫌疑人背景和生活经历的调查,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初步分析,以及拟定讯问策略、方法和步骤,有针对性地布置讯问场所环境等。

(二)心理分析能力。即能客观准确地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从心理学的角度上讲,侦查讯问就是一场心理战,需要讯问人员能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对此,讯问人员要善于把心理学上的相关知识运用到侦查讯问中来。要善于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并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运用合适的讯问策略与方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分析,一是要通过案件材料作静态分析,即通过研究案情,分析犯罪过程和犯罪动机,辅以对犯罪嫌疑人背景和生活经历的调查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二是讯问过程中的实时动态分析,即在讯问中观察和捕捉犯罪嫌疑人语言、表情、眼神、动作及供述态度等的变化,进而分析其心理状态和变化。[1]

(三)语言表达能力。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以“对话”方式为主进行的侦查活动。这个过程中,讯问人员务必时刻掌握和控制“话语权”,即掌握“对话”的主题和走向。因此,要求讯问人员必须“能说会道”,有很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提问,二是回应犯罪嫌疑人的问题和要求。对于提问,讯问人员要根据讯问情势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并巧妙运用讯问语言予以表达;而应答则要合法有据,分寸有度地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各种问题和要求。如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我交代了能不能不判我死刑?”之类的问题,讯问人员既不能简单的回答“可以”,因为审判是法院的事,侦查阶段无法预知;也不能简单回答“不能”,因为这既不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又可能会激发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不利于获取真实的口供。这时就需要讯问人员运用语言技巧予以回应,如讯问人员可以说:“你有交代的愿望和态度是好的,我们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的建议。但具体怎样判一要看你的犯罪事实,二要看你的认罪态度。”

(四)沟通感染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恰当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是优秀讯问人员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的主要原因就是源于其对侦查人员的尊重和信任。因此,侦查人员要善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充分挖掘犯罪嫌疑人的关键信息,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世界观及其对讯问的态度,有针对性地进行情感感化,施加心理影响。这种感化不是简单的同情,而是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生活经历和心理特征的把握。讯问人员要善于通过事先调查和面对面交流,分析致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与社会主流观念相悖观点的原因。对其原因的分析,除了包括犯罪嫌疑人个人需求和人生目标之外,还应当涵盖性别、文化、社会地位、价值观以及经济状况等因素。侦查讯问中作这样的沟通能使讯问工作显得更加人性化,让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产生真切的认同感,从而使侦查讯问取得预期的效果。

(五)笔录制作能力。讯问笔录是讯问过程与讯问结果的体现,不论是手工书写的讯问笔录还是通过电脑软件制作的讯问笔录,只有符合法律规范,内容要素齐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证据价值。实践中不乏一些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讯问笔录,这充分说明了规范制作讯问笔录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讯问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才能胜任。实践中,讯问人员可以通过学习、训练和不断积累逐步提高笔录制作能力。

二、公安院校侦查讯问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讯问的教育实践没有达到培养学生侦查讯问能力的预期目的。不容忽视的是,当前全国公安政法院校侦查讯问相关课程设置和教学效果还不能满足侦查讯问实践的需要。一直以来,侦查讯问教学脱离侦查讯问实践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这在全国公安政法院校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2]

1.侦查讯问教学“重理论,轻实践”惯性尚在。传统的侦查讯问教学主要以教师讲授侦查讯问理论知识为主,这种教学模式便于教师控制教学进程,能逻辑严密地组织教学内容,便于学生系统地学习侦查讯问相关理论知识。由于法律对侦查讯问的规定具有相对稳定性,编写的教材与课程内容也具有相应的稳定性,因此,教师准备一次教学资料,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使用。由于对教学硬件要求不高,教学成本低廉,教师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也相对有限,因而持续的惯性很强。但是,这种以理论讲授为主,讲究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和逻辑性的教学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忽视了侦查讯问课程的应用性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尽管不少公安院校教学中也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有的也安排一些案例教学或者模拟讯问教学活动,但往往由于时间短、参与人员少,只是成为传统教学的点缀,达不到培养学生侦查讯问实践能力的目的。

2.学生的主体地位在侦查讯问教学中没有体现出来。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安院校侦查讯问教学基本以教师满堂灌为主,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强势控制者,是教学过程的中心,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教师与学生形成典型的“讲-听-记(笔记)”模式,教师讲授时津津乐道,学生听课时昏昏沉沉,有的学生为了省事,连笔记也懒得做了,干脆手机拍照或者复制教师课件完事,教与学的互动关系难以实现。到底谁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学术界曾经对此有过激烈的争论,达成的共识是,学生才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当然,强调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并非削弱教师的教学主导作用。相反,只有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才能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为此,侦查讯问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针对这些现实问题,重新设计、组织和管理教学活动,才能不断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实现侦查讯问“教”与“学”的密切互动与配合。[3]

(二)侦查讯问师资力量制约了侦查讯问能力教育的实施效果。如上所述,在侦查讯问教学中,教师起主导作用,教学效果如何,教师是关键。作为侦查讯问课程的任课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侦查讯问理论知识(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侦查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知识),同时也应该具备丰富的侦查讯问实践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在传授侦查讯问理论知识的同时,正确指导学生开展侦查讯问实践活动,而这就对任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公安院校绝大多数的侦查讯问教师都能胜任理论传授工作,但在指导侦查讯问实践方面明显不足,这与任课教师缺乏侦查讯问实践经验有很大的关系。近年来,公安院校新任教师主要来源于普通高校,且大多数学的都不是侦查讯问相关专业。究其原因主要是设置侦查讯问相关专业的高校较少,国内仅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少数高校开设了侦查学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层次),因此,全国三十多所公安院校教师中侦查讯问科班出身的人才并不多。在公安政法院校,普通高校毕业的教师选择侦查讯问教学主要是基于组织需要和自身的兴趣使然,虽在改变侦查讯问师资学缘结构上很有益处,但数量过大则制约了该专业师资队伍的发展。由于这些教师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没有系统学习和研究侦查讯问理论,也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有的教师甚至以为侦查讯问就是把人抓到后问一问即可,没有多大难度,这种错误认识也使其失去了关注和研究侦查讯问实践的动力。[4]

三、侦查讯问能力培养模式创新

(一)优化侦查讯问教学设计。

1.进一步明确侦查讯问课程的学科地位。回顾侦查讯问能力培养在公安院校的发展演变过程,我们不难发现,1997年公安部推进侦查体制改革实行“侦审一体化”以前,侦查讯问能力培养主要是通过预审学课程的教学实现的。1997年以后,为了适应侦审合并的变化,全国公安院校陆续开设了侦查讯问学课程。2012年,新编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把侦查讯问学课程列入法学门类下的公安学科中侦查学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范围。目前,全国公安院校有关侦查讯问能力的培养呈现多样化的局面。多数院校在侦查学专业开设了侦查讯问学课程,取代了原来的预审学课程(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山东警察学院等);有的院校仍然坚持在所有的公安专业都开设预审学课程(如中国刑警学院、北京警察学院等);还有的院校既有侦查讯问学课程,又有预审学课程,在侦查学专业开设侦查讯问学课程,在其他公安专业开设预审学课程(如湖北警官学院);此外,还有个别院校进行新一轮公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改革时,从必修课中将侦查讯问学课程和预审学课程都取消,只在侦查措施课程中培养学生侦查讯问能力。可见,这种侦查讯问课程安排乱象十分不利于学生侦查讯问能力的培养,特别是有的公安院校有明显削弱侦查讯问课程的趋势。根据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公安院校将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而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毕业生提供的职位主要是执法勤务岗位,这就要求公安院校毕业生必须具有一定的公安业务能力。从2016至2018年已经组织的三次全国公安院校统一招录考试来看,其中都包含对毕业生侦查讯问知识和能力的考察。因此,无论是基于培养公安院校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需要,还是应对公安机关招录公安院校毕业生的现实需求,都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侦查讯问能力的培养。在侦查讯问课程设置上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对公安专业而言,无论是开设预审学课程还是侦查讯问学课程,都应该将其定位为公安专业基础课,不能仅仅停留在侦查学专业的专业课层面。当然,为了体现不同公安专业的差异性,侦查学专业的侦查讯问课程可以安排在专业课范畴,并且应有更高的考核要求。

2.调整侦查讯问课程的内容结构。为适应侦查讯问能力的培养需求,改变“高分低能”的现象,要大刀阔斧地改变侦查讯问的教学内容。不管是预审学还是侦查讯问学,突出能力培养的侦查讯问教学内容都可以概括为三部分内容,即侦查讯问相关的法律法规、侦查讯问的策略方法和侦查讯问记录的制作。侦查讯问相关的法律法规部分主要包括讯问的主体,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讯问程序等。侦查讯问的策略方法部分主要包括讯问准备工作,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讯问策略,讯问方法,讯问语言的运用等。侦查讯问记录的制作部分包括制作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

3.合理安排侦查讯问课程的课时。一般的侦查讯问课程主要安排几十个课时的理论讲授,再穿插几个课时的实训演示,这种课时安排显然难以满足培养学生侦查讯问能力的需求。为此,建议作相应调整。对于侦查学本科专业而言,定位于专业核心课程的侦查讯问学,要实现学生既懂侦查讯问理论,又能有效实施侦查讯问操作,还能规范制作讯问记录的目的,在安排课时时,可以按照一个学期(16周)每周两次课(每次2学时)安排。考虑到该课程的学习应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学基础课程和侦查学总论、犯罪现场勘查等专业课程为基础,因此,一般宜安排在四年级(第7学期)进行。对于其他公安专业的侦查讯问课程,不管是开设侦查讯问学还是预审学,都可以参照侦查学专业适当减少课时,如将周课时从4课时减少为3课时。

(二)改革侦查讯问教学运行机制。

1.教学过程体现了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结合与螺旋推进。教学过程中,对侦查讯问基础理论部分要去粗取精,选取对侦查讯问能力培养有直接意义的理论环节,并将教学内容从规律性、描述性呈现转向过程化呈现。具体做法就是以侦查讯问过程的阶段演进为主线,对侦查讯问理论中零碎、分散、静态的方法论进行重组,把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操作结合起来,用侦查讯问实践所揭示的基本规律,对不同的侦查讯问阶段提出不同的要求和目标,以实现侦查讯问的教学指向从理论上的“应当怎样做”转向兼顾实践操作上的“还可以怎样去做”以及“为什么要这样去做”。这样,侦查讯问的教学就变成动态的、连续的过程。这样做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在一个相对真实的理论模式中学习侦查讯问技术的合理运用。[5]

2.在教学进程中实现授课与考核的高度融合与同步实施。考核是检验侦查讯问课程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侦查讯问课程的考核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的做法并不能真正反映学生的侦查讯问能力。有些在校学习时考试成绩优秀的毕业生,在工作中面对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时,往往不能控制讯问局势,陷入不知所措的境地,有的甚至知法犯法,搞刑讯逼供。[6]这种“高分低能”的现象是对单纯依赖考试进行侦查讯问课程考核的否定。因此,对侦查讯问教学的效果评价应注重“学”与“考”的结合,要在教学进程中把授课(对学生而言就是学习)与考核结合起来,一边教(学)一边考。考评体系应以侦查讯问能力评价为重点,将知识考核和技能考核相结合。具体来说,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课堂提问表现、作业质量、案例讨论发言、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制作效果、模拟讯问实施情况等都应作为课程考核的组成部分。学生的课程成绩在学习过程中不断积累,其侦查讯问能力也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增强。如对平时作业的考评可以通过专题问答、小论文写作、案例作业等方式进行。教师可根据授课进度和教学内容布置相应的思考题、案例分析题等,学生做完即进行作业考评。课堂讨论的教学与考核可以针对侦查讯问实践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如“非法讯问方法”“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等,学生在课堂讨论中各抒己见,这样既让学生交流看法,又消化吸收了教材内容,从而锻炼和提升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也可以根据学生在讨论中的具体表现同步进行考核。当然,这种“学”与“考”相互融合、同步实施的做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操作难点在于各个考核内容的权重系数如何设定才算科学、合理,单个项目的评价标准如何科学量化,这是影响考核评价公平公正的关键因素,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索。

(三)切实加强侦查讯问师资队伍建设。

1.侦查讯问师资队伍建设是确保侦查讯问能力培养质量的关键。侦查讯问师资队伍建设既要立足长远,又要关注当下。当前,突出的问题是侦查讯问教师特别是大量来自地方院校的新任教师普遍缺乏侦查讯问方面的实践经验。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参与过实际侦查讯问的人,如何能教别人搞侦查讯问。因此,让侦查讯问课新任教师深入实务部门参与侦查讯问实践活动,是十分必要的培养环节。当然,侦查讯问师资建设不仅仅是考虑和解决新任教师的问题。由于时代在变,犯罪种类、犯罪手段在变,犯罪嫌疑人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因此,对所有的侦查讯问教师而言,关注并经常参加侦查讯问实践都是十分必要的。为此,要进一步畅通侦查讯问教师参加警务实践的渠道,构建科学合理的教师参与警务实践机制。如充分利用当前公安部实施的“双千计划”①,让更多的侦查讯问教师到公安机关侦查业务部门锻炼。在落实工作机制上要特别强调求真务实,细化要求,不能蜻蜓点水,走过场。

2.提升侦查讯问师资能力和水平还应加强同行间的交流和学习借鉴。为此,建议搭建侦查讯问教师学术交流平台。侦审合并以前,全国预审学界经常举办全国性的学术交流活动。侦审合并以后,以侦查讯问为主题的全国性学术研讨活动仅在1998年(湖北“全国侦查讯问学术研讨会”)、2004年(河南“侦查讯问与人权保障学术研讨会”)和2014年(江苏“新《刑诉法》背景下侦查讯问实施问题学术研讨会”)举办过三次。这与其他公安专业领域基本保持每年一次的学术交流活动频次无法比拟。教学与科研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人尽皆知的道理。侦查讯问教师的成长也需要科研和教学两条腿并进。可见,加强侦查讯问科研(包括教研)交流活动,开展经常性的侦查讯问学术研讨,不仅对侦查讯问师资队伍建设意义重大,而且对学生侦查讯问能力培养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强化和创新以培养侦查讯问能力为核心的教学方法。为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侦查讯问能力,必须改变以填鸭式为主的教学方法。从近年来的实践探索来看,以下教学方法对侦查讯问能力培养能发挥较好的作用。

1.理论教学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导。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实施的旨在帮助学生理解案例涉及的理论知识,并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选择并加工真实可信、客观生动、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且该案例中包含需要传授的理论知识和基本原理。侦查讯问的案例教学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浅层次)是讲解式,即教师通过典型案例向学生解释说明侦查讯问中的理论问题。这种教学方法把侦查讯问中抽象的概念、原理等寓于生动形象的具体案例之中,使学生对侦查讯问理论知识有更加直观鲜活的认识。第二层次(深层次)的案例教学法是互动式,即教师根据教学目的,选择和整理有代表性的案例,组织学生运用侦查讯问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教师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综合点评。这种方式能有效提高学生运用侦查讯问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7]

2.通过模拟讯问实训培养侦查讯问操作技能。模拟讯问实训教学法是近年侦查讯问教学讨论的热点,不少公安院校都进行了多种多样的探索和尝试,一致认为该教学方法产生的效果良好,且很受学生欢迎。[8]但由于操作起来十分繁杂且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普及的深度、广度并不是很好。模拟讯问实训教学法需要教师依据教学内容筛选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并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组织学生扮演案件角色进行侦查讯问实际操作。这种教学方法中,教师就像导演,学生是演员。扮演犯罪嫌疑人的学生要“假戏真做”,设身处地感受和表现原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和言行举止,而担任讯问人员角色的学生其言行举止要与真实的侦查人员尽可能完全一致。实训中,指导教师需要分别介绍案件情况并提供相应案件材料,扮演犯罪嫌疑人的学生只需了解真实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及犯罪行为,而担任讯问人员角色的学生需要根据侦查的实际进展,逐步接收案件材料,不断深入分析研究案情。模拟讯问前,指导教师既要组织担任讯问人员角色的学生精心制定侦查讯问计划,又要帮助扮演犯罪嫌疑人的学生分析其处境,促使实训双方进入侦查讯问“临战”状态。在模拟讯问过程中,未上场的学生可在现场或观察室观摩思考。为扩大模拟讯问参与率,对同一案件的模拟实训,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相对不变,而“讯问人员”则可以由多名(组)学生轮换上场。模拟讯问结束后,由参加实训的学生分别阐述各自的感受,观摩的学生对场上的学生表现进行评价,不同的组别还可以对比,最后由教师综合点评。与案例教学法相比,这种教学方法的设计、操作均存在较大难度,需要的投入也更大,但其效果显然更加突出,能从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和学习侦查讯问技巧两个方面更加有效地培养学生的侦查讯问能力。

3.用“MOOC+SPOC+翻转课堂”等教法扩充知识、巩固侦查讯问学习效果。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是近年来风靡全球的教学方法,它通过互联网开放支持大量人群参与,以短视频、作业、论坛、测试等要素交织在一起,学习者与教师不必受课堂时空限制。SPOC(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小规模限制性在线课程)是指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定期发布视频教学材料,布置作业并组织网上讨论,学生在学习清单的引导下按照时间点完成视频观看、作业和参加讨论,之后教师在课堂上授课,处理网络课程答疑,并进行课堂测试的一种在线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模式。②翻转课堂是指把教学分为课前与课后,先让学生在课前通过线上资源自学课堂内容(一般是线上教学视频),后由教师在课堂上组织学生开展情景模拟、小组讨论等多模式的主动式学习模式。无论是MOOC、SPOC还是翻转课堂,因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教学资源兼具碎片化和系统化的特点,学习不受时空条件的限制,能与普通课堂教学形成很好的互补,取得更好的学习效果。侦查讯问课程的教学也要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将一些教学内容与互联网技术结合,探索和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侦查讯问课程MOOC平台,如可以多渠道建设侦查讯问视频数据库。一是通过搜集筛选公开报道的典型案例视频资料,进行剪辑加工,用于学生自主学习,思考和领悟案例中涉及到的侦查讯问策略和方法等。二是教师和学生合作制作以侦查讯问相关问题为主题的“微电影”。通过策划和编排,运用常规的摄录设备即可拍摄一些关于侦查讯问的“故事片”,将设定(或基于真实案例改编)的刑事案件通过小视频逐步呈现,在案情的推演过程中,学生可以自主参与互动,对案件中涉及侦查讯问的关键问题,如讯问策略、讯问方法以及讯问言语的运用等展开深入探讨,并尝试推演不同方案的结果。这样,可以使学生全景式地尝试和体验侦查讯问的过程,并深刻领悟其中包含的侦查讯问原理。

注释:

①指在全国公安系统选拔1000名具有实践经验的实战部门业务骨干作为教官分别到全国各地公安院校开展教学活动,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公安院校选派1000名教师深入各地公安一线进行实践锻炼。

②黄也来:《解读慕课(MODC)、SPOC、微课、翻转课堂的含义》,载搜狐网,http://www.sohu.com/a/156183475_631873.2017-07-11,访问日期:2018年03-08。

参考文献:

[1]王彬.论基于系统化的侦查讯问实践教学设计[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2(1).

[2]付翠.侦查讯问学模拟教学内容的构建[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

[3]刘国旌.招录试点班侦查讯问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

[4]韩铮.新形势下侦查讯问教学改革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

[5]朱林兵,马静华.谈警察院校审讯学教学改革[J].教育探索,2011(10).

[6]唐兢,刘克忠.侦查讯问学考试改革探微[J].政法学刊,2005(5).

[7]刘涛,李淑华.侦查讯问学案例教学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改进[J].辽宁警专学报,2014(4).

[8]刘启刚,刘冲.对侦查讯问课程改革实施效果的调查与思考[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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