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丹
(杭州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 浙江杭州 310004)
《杭州市节约用水技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1月出台以来,我市已全面开展节水技改项目补助工作,依托节水技改资金,有力推动了我市节水技改项目的开展实施,促进用水单位节水、减排、治污、挖潜、增效工作,有效控制用水量的增长,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了杭州循环经济和节水型城市的建设。但由于缺乏规范完善的细则,存在资金补助的范围、申请等具体情况如何处理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研究如何建立健全完善的实施细则,以保障《办法》的合理实施,确保节水资金落实到位。
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城市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专项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为倡导科学用水、合理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推动企事业单位进行节水技术改造的力度,巩固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10〕123号)精神,《杭州市节约用水技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11月正式出台下发,自2012年12月正式施行。
《办法》的出台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市节水技改申报工作的展开。2012年以来,市城管委公用中心向我市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两千余家企事业单位印发《节水技改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开展项目申报,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节水技改。经过前期项目申请材料收集和现场查勘,2013-2014年,共有15家单位的16个项目获得节水技改补助。
节水技改是城市节水工作中的重要措施和手段,通过技改工作,可以使单位用水量得到有效控制,不但节约大量的水资源,而且可以节省成本,降低产品单耗。如何使得节水技改资金能发挥作用,落到实处,是本次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那就需要将现有的《办法》进行实施细则的研究,分析如何强化《办法》的实施,具有深远的意义。
杭州是我国的节水型城市之一,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城市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专项财政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办法》的实施细则研究将有利于《办法》的实施,有效推动和巩固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
《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快推进城市节水技改项目的实施,增强用水单位节水技改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20%或年增长率≥5%。《办法》的实施细则研究将大大推动我市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节约大量的水资源,促进低碳城市建设。
《办法》的出台实施极大地调动了企事业单位节水的积极性,使单位充分认识到节水的重要性,加快实施节水技改项目,力求通过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用水量的负增长,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2012年的节水技改申报情况,申报节水技改项目年经济效益累计达1200余万元,让企事业单位真正体验到节水技改的意义和实施节水技改项目带来的好处,有力地推动了我市的循环经济建设。
今年是《办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补助,节水技改项目审核过程中,我们也发现,虽然《办法》对资金的补助用途、申请与审批等有明确的规定,但仍然有些问题没有细化和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办法》中资金用途中涵盖了企事业单位循环回收利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节水技改试点(示范)工程项目的建设等,但对企事业单位用水器具或设备等的改造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予以补助。
资金用途中包括水平衡测试和用水节水评估补助,但详细的补助单位需具备的条件、是否全部完成水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的单位都给予补助等基本要求未作规定,无法明确是否补助。
3.2.1 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条件申请单位范围中包含高新开发区(滨江)内的计划用水单位,但截止目前,我市计划用水尚未涵盖高新开发区(滨江),节水技改资金补助范围未涉及该区域。
资金补助标准中对节水技改项目按一般项目和节水技改试点(示范)工程项目的补助标准进行了划分,包括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上限等,但在实际的节水技改项目审核过程中,对同个用水单位申报多个节水技改项目,如这些节水技改项目符合要求,是否全部予以补助,还是有上限要求没有明确。补助标准中第三点对按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或用水节水评估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如上提及也未详细明确。因而,补助标准有待进一步研究。
3.2.2 资金审批
资金审批程序中规定,节水技改资金每年申请一次。但是详细的申报时间、审核时间和具体的操作流程未作说明,《办法》实施过程中就会碰到项目申报与完成时间、具体如何操作等问题。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未明确材料份数、装订要求等,同时,对申请节水技改项目是否接受过其他政府性补助的证明材料未作规定,申请材料要求有待细化。
《办法》中要求对节水技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节水技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但评价的方式方法等未作规定,因而需要建立节水技改项目的追踪,健全评价制度。
完善的制度和详尽的规范要求是实现《办法》有效实施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疑对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将节水技改资金落实到实处,是保证《办法》实施的关键所在。要做到这些,即要有一整套详细的制度、规范和程序,保证节水技改资金切实发挥实效,有力推动低碳城市建设。因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资金用途方面,需细化补助范畴,如对按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单位的补助予以细化:(1)计划测试单位:上年度计划测试单位按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的,原则上按《办法》规定给予补助;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上年度完成测试,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的单位,在当年9月底前未完成水平衡测试的,不予补助,如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测试的,同意予以补助;如单位存在多个分单位的,当年仅完成个别分单位的水平衡测试,原则上不予补助;(2)未列入水平衡测试计划或因用水计划调整等完成水平衡测试的单位,不予补助;(3)个别用水单位主动提出水平衡测试的,将其列入下一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单位按要求完成测试的,按《办法》规定予以补助,如未完成则不予补助。
对企事业单位用水器具或设备等的改造是否予以补助予以明确:如一般的企事业单位用水器具或设备的更换,如以旧换新的方式进行的节水技改不予补助;原来没有该器具或设备,新购置的器具或设备进行的节水技改不予补助,如情况比较特殊,具有明显节水效果或意义的,作为个例适当予以补助等。
资金申请与审批是《办法》实施的核心环节,规范合理的程序是资金申请与审批的重要保证。
4.2.1 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中建议增加出现同家单位申报多个项目的情况时,单位节水技改补助额的上限标准,保证资金合理地覆盖到各个节水技改单位。同时,如当年的节水技改财政补助较为宽裕,这种情况的补助亦可适当放宽,使政府的补助资金能充分用到实处,体现《办法》给企事业单位节水技改带来的利好。
4.2.2 资金申请
建议完善单位申请材料的装订要求,包括申请份数、装订方法等,增加项目未获得过财政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等,逐步将申请材料要求加以完善,尽量做到材料一次性交齐,保证申请材料规范完整。
4.2.3 资金审批
明确资金申请时间,如每年进行一次用水单位节水技改项目申报,对当年的节水技改项目进行预申报,在第二年度的项目审核前要求单位补齐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技改资金审核,各相关审核部门统筹协调,可通过审核会议等形式决定项目是否予以补助,使节水技改项目审核公开、公正。
建立健全节水技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节水技改项目运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对节水技改项目进行追踪,包括节水量、社会效益等进行定期汇总,研究各种节水技改项目的绩效情况,将节水技改试点(示范)项目等项目作为企事业单位节水经验推广,倡导科学用水,增强企事业单位节水技改的积极性,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
《办法》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我市节水工作,为节水技改项目的展开创造了有利条件,为迎接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检奠定了强有力的基础。但是如何将政府的补助资金切实落到实处,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办法》的实施细则研究将这些问题加以分析探讨,在此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了《杭州市节水技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通过节水、减排、挖潜、增效等措施,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有力支持,将有效推动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共同打造美丽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