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鹤壁市环境保护局 田军丽 邓云彪
为了更好地发挥排污许可制的“制度统领”和“一证式”管理的核心地位,根据实践情况,我们有以下几点建议。
有必要更新排放标准体系。
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发展阶段的要求,总体是科学的,可行的,发挥着极其重要的规范作用。而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全面实施,有些内容有必要进行适当更新,以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效衔接。
比如现在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1996年发布实施的,标准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尚不能完全满足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要求特别是现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关注度很高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因子,更是迫切需要制定标准限值,否则在核发排污许可证过程就不好把握。
去年河南省在核发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对确定火电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主要污染物许可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时就出现很大争议。如果从大气攻坚的要求考虑,应当按照超低排放标准许可浓度和排放量执行。但超低排放属于文件规定,并无标准依据。为了从严控制,保障管理一致性,最后全部按照超低排放进行许可。为此,河南省环保厅紧急制定了《河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核发农药、医药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企业排污许可证时,执行什么标准也出现了问题。《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非甲烷总烃要求的限值为120mg/m³,而河南省大气攻坚办公室出台文件建议值为80mg/m³,最后省环保厅统一要求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许可,但是要求企业承诺排放按照大气攻坚办公室建议值。
河南省环保厅对这两类情况的处理是合规的,理性的,及时的。但是遇到一个问题研究一个对策,非长久之计,应当从源头解决问题,适时更新排放标准。
应当明确核发部门职责,将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地方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部门各有不同,我们是参照省环保厅做法,安排由环评科牵头负责,多部门联合审核。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由于有的部门培训不足等原因,会出现推诿现象,影响核发效率。
另外,目前许可证核发是采取工作任务形式推进的,有些企业还缺乏主体责任意识。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在现在行政审批改革大环境下,在顶层制度设计和工作部署时,应充分考虑将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打造成一项权责清晰,管理高效的行政许可工作。
应该加强和完善申报和核发系统建设。在现行申报系统运行中,有些企业反映网上申报复杂,进入申报系统后不会填内容,发现有错误不知如何修改等问题。比如在填写排污单位登记信息时,表格是需要自行添加的,表格是按照添加的先后顺序排列的,并不能自行调整,想要调整只能删除所有表格重新添加,也给填报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有些企业生产工艺较为复杂,生产设施较多,但在填报生产设施相关信息时相同的设施必须一一列出,无形中增加了企业填报的工作量。建议系统能够及时更新,提高智能化水平。另外,建议在企业申报内容中增加与环评审批的变更情况说明,增强企业对自身守法的主体责任意识,进而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衔接与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