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贫困地区妇女反贫困的逻辑路径探析
——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

2018-02-01 14:05李卓左停
关键词:贫困人口妇女精准

李卓,左停

(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193)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扶贫开发提高到了治国理政的新高度,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进行战略部署。相继颁布的《“十三五脱贫政坚规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一系列重大的扶贫战略规划,为推动扶贫开发工作迈向一个新台阶奠定了基础,并提出了精细化管理、精确化配置和精准化扶持等“精细化”工作理念,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思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与以往的反贫困战略相比而言,实现了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从“大水漫灌”式的整县和整村推进,走向了以“家庭”和“户”为单位的精准帮扶,实现了资源的精准配置。

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妇女发展地位边缘化、忽视家庭内部的性别差异,都不利于精准扶贫效果的良好显现。目前学界对精准扶贫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精准扶贫的实践困境与应对策略[1],以及精准扶贫的包容性创新机制[2],也有学者对我国的贫困治理体系进行了系统梳理与总结[3]。但是,对妇女贫困问题关注不足,尤其是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妇女反贫困关注不多。我国目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女性的贫困发生率为9.8%,比男性高0.4个百分点,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女性反贫困仍然是精准扶贫的工作重点[4]。然而,在回顾我国的反贫困政策时发现,针对女性的专项扶贫政策相对较少,离现在最近的一项政策是2012年出台的“母亲邮包”,大部分扶贫开发政策都不具有社会性别意识。当前正处于精准扶贫的攻坚拔寨阶段,如果精准扶贫未纳入社会性别视角,精准扶贫工作目标也将存在瞄准偏差,减贫的有效性将会受到影响。从世界各国的反贫困经验来看,对妇女贫困问题的关注,强调妇女在发展中的主体性地位,是迅速减贫的关键所在。因为这不仅可以帮助妇女自身摆脱贫困,还可提高妇女养育子女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还将有助于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因此,在精准扶贫实践中纳入社会性别意识,引入社会性别视角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研究在贵州省黔东南进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精准扶贫过程中的性别盲视问题进行反思,主张精准扶贫应该纳入社会性别意识,重视和保障深度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主体性,在精准扶贫过程中促进男女性别平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深度贫困地区的贫困群众如期脱贫。

二、社会性别视角在精准扶贫实践中何以可为?

(一)社会性别与反贫困

在性别与发展研究中常常会应用到社会性别的概念[5],社会性别概念强调男女两性在社会文化、社会结构和社会意识以及群体行为特征方面的差异[6],而不是指生理上和自然状态下的性别差异[7]。在社会性别理论的形成过程中,理论家一直着重指出社会性别的建构性,它不仅代表个人的性别身份,还反映一定的社会结构与文化符号[8]。虽然不同的理论家对社会性别的理解会有所差异,但是,在下定义时却仍有共同之处,都强调社会性别是在后天的社会成长过程中,不断被社会结构、社会文化和社会规范建构出来的。由此,社会性别理论认为女性与男性的不平等不是生理差异造成的,而是被社会文化、社会规范和社会制度等因素建构出来的。

人类社会对贫困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已达百余年的历史,不同的理论学家对贫困持有不同的见解,如 “资源贫困论”[9]、 “机会剥夺贫困论”[10]、 “文化贫困”[11]、“可行能力贫困”等。值得一提的是,可能能力理论强调贫困的多维性,将贫困从经济层面扩展到能力层面,强调导致贫困的原因不仅包括经济因素,还包括文化、政治和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因素[12]。森对提高可行能力的途径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发展就是扩展自由,而自由则是发展的保障,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和防护性保障这五项工具性自由作为可行能力的重要内容,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是互相补充和互相强化的[13],扩展这五项自由的最终目的是提升人们的可行能力,帮助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同时,还有理论家提出了“结构主义贫困理论”,将导致贫困的根源归结于不合理的国家制度安排,但新古典主义贫困理论学家则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结构主义贫困理论学家过分强调了国家经济结构的作用,却忽视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14]。由此可见,在不同的反贫困理论指导下,会产生不同的反贫困策略。

(二)在精准扶贫实践中纳入社会性别视角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贫困最初是从收入角度来衡量的,指的是缺乏必要的收入来源而导致人的基本需求无法满足,因而最初的讨论也只是停留在经济收入上。但伴随着对贫困研究的不断深入,贫困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对贫困的理解不再局限于经济层面,而是更加多元化。长期以来,人类在消除贫困的实践中,发现性别、年龄、种族等都是不利于贫困人口摆脱贫困的制度性因素,仅仅靠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是缓解不了的[15]。可以看出,在这个层面上,贫困已经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到了解决贫困问题的范畴,社会性别理论强调性别平等,提出女性与男性应该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反对性别歧视和性别盲视。而在当前的精准扶贫实践中,纳入社会性别意识,至少可为精准扶贫提供三个维度的参考:

一是社会性别视角可以助推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精准扶贫战略思想是在对传统扶贫模式进行反思和总结的基础上,为避免“大水漫灌”和“跑冒滴露”现象,实现扶贫资源的精确配置而提出的,目的是提高资源配置的精准度,做到“扶真贫和真扶贫”,不让每一个贫困人口掉队,实现共同富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是“扶真贫”的前提和基础,而在这一点上,社会性别视角强调男女差异,男性贫困程度和深度有别于女性,这将有助于对贫困人口进行精准识别。在进行精准识别时,面对的不是一个抽象的贫困人口,而是嵌入乡村社会结构中的男性和女性,他们的社会角色、地位、发展需求和兴趣都不尽相同,同时又受到社会制度、文化环境和民族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女性在贫困面前往往显得更加脆弱[16]。如果在精准识别过程中没有纳入社会性别意识,而是笼统的使用同一个标准进行识别,势必会导致真正贫困的人口被排斥在外,“瞄不准”现象就自然难以避免了。因此,精准扶贫需要纳入社会性别意识,关注女性的生存与发展状况,并对社会性别结构和嵌入乡村社会结构的贫困人口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分析,才能实现对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

二是社会性别视角可以促进帮扶措施的精准落实。精准帮扶是精准扶贫的关键,在对贫困人口进行精准识别之后,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要对贫困人口实施具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社会性别视角可以帮助驻村工作人员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和性别发展规划,针对不同的性别制定适合这一群体的帮扶措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才能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脱贫。妇女在发展需求、发展兴趣和认知领域等都表现出与男性的差异,妇女往往在教育子女上表现的更加耐心,对家庭收入分配也表现出明显区别于男性的特点。基于这些认识,驻村工作人员在制定帮扶措施和村庄发展规划时,应该具备社会性别意识,要考虑女性的特点,重视女性多元化的发展需求。同时,在召开村庄会议和进行贫困决策时,还要保证妇女的充分参与和妇女意见的充分表达,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精准帮扶才能促进帮扶措施的精准落实。

三是社会性别视角可以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精准管理。精准管理是精准扶贫的保证,在做好精准识别和精准帮扶的基础上,只有做好精准管理和评估才能保证精准扶贫的效果和质量。“贫困”在这里不仅指的是经济贫困,而且指文化贫困和可行能力贫困,强调的是一种多维度的贫困。男性和女性在很多方面会表现出差异,如基于贵州黔东南的实地调查发现,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虽在经济上表现的是贫困,但在文化上的表现并不贫困,反而表现出比男性“更有文化”。在苗族、水族和侗族村寨的实地调查发现,传统民族服饰的穿戴、手工艺品的制作和苗歌的传承,都是以女性为主;而男性在骑马、斗牛和芦笙表演等民族文化中的表现更好。因此,在精准扶贫的管理和评估中,应该纳入性别意识,建立个人管理档案,进行分类管理,要看到男性和女性的差异,并重视妇女多元化的发展需求,创造条件和机会让更多的妇女参与到精准扶贫中,出台科学的管理办法,这将有助于提升精准扶贫的效果和质量。

三、精准扶贫实践对妇女发展权利的盲视

社会性别意识虽然在以上三个维度有助于精准扶贫的顺利实施,促进精准扶贫质量的提高,但是,在精准扶贫的基层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性别盲视问题。在扶贫政策制定和帮扶计划设计时都缺乏社会性别意识,尤其是在深度贫困地区,导致在精准扶贫实践中难以实现性别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贫困决策中忽视家庭内部的性别不平等

当前的精准扶贫战略与传统的扶贫开发策略相比,虽实现了以“家庭”和“户”为单位的资源配置,但是,在当前的农村社会结构和户籍制度安排下,农村政治参与和村务管理决策仍然以男性为中心,女性参与村庄政治的比例很低。如在南村调研时发现,参与村民会议和村庄决策的多为男性,在精准扶贫实践中,无论是发展需求、发展规划,还是发展决策都表现出以户主为中心,而没有考虑家庭内部其他成员的意见,表现出以男性为中心的现象。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民族文化和乡土习俗的影响,贫困决策中以男性为中心的倾向更为严重,男性在家庭中居于主导地位,女性在家庭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女性的发展意见和发展需求不被重视。当前以“户”为单位采取的帮扶措施,忽视了家庭内部的性别差异,尚未考虑家庭中个体成员的致贫原因和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差异,以统一的贫困线来衡量所有家庭成员的贫困问题,其中暗含的假设是家庭资源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分配是均等的[17],而事实上家庭资源在分配时并不平等,男性会比女性拿到更多的可支配资源。所以,不考虑性别差异的扶贫策略,会造成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不平等。

(二)帮扶措施忽略少数民族女性多元化的发展需求

帮助措施的制定需要考虑帮扶对象的致贫原因和实际发展需求,而在实践中发现,精准帮扶决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帮扶措施在制定过程中往往会忽略女性的发展需求。制定的帮扶措施对女性而言,是不具有针对性的,并不能帮助妇女走出贫困的“泥沼”。如在贵州黔东南调研发现,苗族村寨的妇女非常擅长刺绣和苗服的制作,且擅长歌舞表演。同时,妇女穿戴的少数民族服饰和头上的发髻都代表着苗族的文化符号,这些都表明苗族妇女在苗文化的传承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她们对发展乡村手工艺品和乡村文化旅游都表现出强烈的需求,而男性则表现出与女性不同的发展需求,他们对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餐饮经营等表现出强烈的需求。但是,在精准帮扶措施制定时,并未重视妇女的发展需求,而只是采纳了男性的发展意见,这样制定出来的帮扶措施实质上只对男性贫困户有针对性,而对提升女性贫困户的收入和社会福利作用并不明显,帮扶措施对妇女多样化发展需求的盲视,将会导致精准识别和精准帮扶难以精准,有可能会出现家庭内部的结构化贫困现象。

(三)少数民族妇女在精准扶贫中的地位被边缘化

由于中国特殊的发展背景和发展阶段,在理解女性贫困时,不能不对其所处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制度予以高度关注,我国所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扶贫开发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扶贫开发实践中的性别平等和性别利益[1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了促进民族平等和维护民族团结,而建国以来所实施的扶贫开发制度,则是为了促进和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改善贫困人口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两项制度在本质上追求的目标都是一致的,均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但在精准扶贫的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实践仍然没有改变传统扶贫的观念,虽然在制度设计、政策理念和扶贫举措等方面实现了重大创新,但旧思想、旧观念仍表现出强大的思想“惯性”,在扶贫实践中还有所体现,无论是村庄公共事务管理和村庄发展规划的制定,还是贫困决策和发展实践,都表现出以男性为中心的倾向,女性则处于从属地位,其发展的主体地位被忽视,这种现象在深度贫困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这一观念造成妇女应该享有的发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发展的地位被边缘化。

四、社会性别视角下深度贫困地区妇女反贫困的路径

回顾和反思当前精准扶贫的实践,发现由于缺乏社会性别意识,导致精准扶贫在实践中出现了性别盲视。尊重女性的发展权利,保障女性在精准扶贫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女性独特的优势,有助于纠正精准扶贫政策在落地过程中出现实践偏差,助推精准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目前反贫困的实践经验和脱贫攻坚的实际进度,结合深度贫困地区精准扶贫政策的落实情况,认为可通过在精准扶贫实践中纳入社会性别意识,优化当前精准扶贫的实践路径,确保贫困人口“真脱贫”。

(一)关注女性的人文贫困,改善家庭内部的结构性贫困

目前的精准扶贫实践是以家户为基本单位进行的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精准管理,但实际上在家庭内部,贫困还存在一定的内部分化,女性由于可支配的资源相对较少,往往表现的比男性更加贫困,但在实践中这一点却往往被忽视。然而,从性别维度来测量女性的贫困状况,既是一个国家和地区评估女性社会地位的基础,也是政府制定和调整社会政策的依据。从女性反贫困的国际经验来看,贫困的测量应该建立在一个多层次和多元变量的基础上[6]。而我国目前的贫困监测体系和评估指标尚未纳入性别这一维度,基于性别视角的贫困测量和统计数据更是匮乏,主要表现为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精准管理等环节以家户为基础,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因此,当前的精准扶贫实践,应该引入社会性别这一维度,对贫困分性别进行统计,而不是采用统一的口径,不分性别地进行贫困统计和贫困人口的识别。对男性和女性的贫困状况分别进行统计和分析,重点关注女性的人文贫困。在进行精准识别时,要看到家庭结构内部的性别差异,关注家庭成员对家庭收入、家庭决策的不同支配权,从而在制定帮扶措施时,考虑男性和女性的差异,关照男性和女性不同的发展需求,并且对不同人群进行分类管理,最后在精准扶贫第三方成效评估和退出评估时,要重点考察女性的收入是否提高,女性的发展需求是否得到满足,这样才能保证扶贫的成果真正惠及每一个人,实现“扶真贫和真扶贫”。

(二)瞄准贫困妇女的发展需求,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精准帮扶政策

由于受到国外性别研究和性别倡导的影响,我国自推行“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扶贫理念发生了重大改变,从宏观逐渐转向微观,扶贫对象也不断由县、村转向农户。我国的扶贫开发工作也逐渐出现了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扶贫政策和实践,但是政策的包容性还不够,未能充分体现妇女的发展需求,并且实施的效果不明显。精准扶贫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的扶贫开发工作虽得到空前的加强,并且扶贫范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单一开发式扶贫转向开发式扶贫与保障性扶贫并举的综合式扶贫。但是,反思当前精准扶贫的相关政策与实践,发现在政策层面仍然存在性别盲视问题。当前的反贫困政策在很多方面的包容性还不够,在脱贫攻坚进入攻坚拔寨的关键时期,应该重新审视当前的反贫困政策,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扶贫开发政策,增强政策的包容性,更加重视女性的人文贫困和家庭结构内部的相对贫困,尤其是在深度贫困地区的反贫困政策和实践中,要在充分了解妇女发展权益的基础上,不断形成有利于性别平等的政策环境,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精准帮扶政策,帮助深度贫困地区如期实现“真脱贫”的目标。

(三)强调妇女发展的主体地位,保障深度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权益

尊重妇女发展的主体地位是迅速减贫的关键,也是提高瞄准度和减贫有效性的关键,这一点已被国际社会反贫困实践所证明。在目前的深度贫困地区进行反贫困实践时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但在当前的实践中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表现在妇女的发展权益和需求没有得到足够的回应,目标靶向还不够精准。如目前所推行的产业扶贫,作为“五个一批”助推精准脱贫的重要内容,是精准扶贫的重要抓手,在农村推进产业扶贫时,应该纳入社会性别视角,应该基于男性和女性不同的发展需求,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产业发展规划,这样才能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在项目立项、项目设计、项目实施和项目评估四个阶段,都应该纳入社会性别分析框架对男女的平等参与问题进行考量。如在项目设计前应该从参与的目标群体、解决的关键问题和项目的需求评估等方面,强调男性与女性的平等参与,充分考虑男性和女性的意见,针对不同的发展需求进行评估,要能够看到每一个群体的需求差异,并对各个群体的需求进行优先排序。同时,也要考虑到项目实施对男性和女性的不同影响,以及男性和女性在项目中的参与情况,在项目实施中应该建立保障女性参与的机制,确保女性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不被剥夺。最后,在项目评估阶段,应该从社会性别角度对资料进行分析,分门别类对男性和女性的需求进行评估,并给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将社会性别意识贯穿到产业发展和乡村规划的各个过程中,找回妇女发展的主体性地位,才能有效促进精准扶贫政策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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