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帅军
(复旦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433)
人权价值(the value of human rights)是作为主体的人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价值的理论抽象,能反映出人权对人生存和发展需要满足的具体价值和价值取向[1]。从近代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人权价值是国家存在的价值来源、价值基础和价值引领。中国正迈入现代化、法治化和信息化的全球时代潮流,必须重视国家对人权价值的实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就指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通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开创新局面[2]。这是承担“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义务的价值承诺和行动指南。由此就要研究国家如何实现人权价值的责任问题。
人权价值是作为“类存在”的价值主体——人——所应当享有和实现的价值追求。这是基于人权价值的应然属性而言的。国家对实现人权价值承担着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国家的存在是建立在其能把应然状态的人权价值转化为主体实然享有的人权价值的基础之上。实现人权价值是国家合法性存在的价值基础。人权价值的应然属性解决了国家的来源问题,及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国家通过实现人权价值,既能凸显国家的合法属性,又能彰显人权价值的应然属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通过处理人权价值与公权利、私权利、公权力的关系,来达到实现人权价值的目的。马克思说:“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3]。在“天国”即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当中,人拥有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公权利;在“尘世”即市民社会生活当中,人拥有作为自然人而被“天赋人权”的私权利。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价值既是为了保障人民能行使公权利,又是为了保障私权利的享有。这是国家实现人权价值的基本形态。
作为一国公民,人人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公权利。马克思说:“人权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确切地说,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4]。公权利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其应然价值就在于解决了国家的存在及权力行使的合法性问题。国家是公民通过参加政治共同体而形成的政治组织。公民的公权利是国家权力产生的合法性源泉,而公权利又是应然人权通过政治共同体转化为参政议政权的实然形态。在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就是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罢免权、控告权、检举权、复议权等。公民通过实现公权利而彰显的价值追求,就是人权价值在政治共同体中的集中体现。需要强调的是,人权价值在政治领域的实现,不是国家的恩赐而是对国家合法存在的一种价值确认。
这是因为,在政治领域,人权价值转化为实然的公权利,并非将人权“转让”给国家,只是将实现人权价值的责任赋予国家来行使。国家是基于保障公民能实现人权价值而存在的。国家首先要保障公民能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各项权利。没有公民对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国家将会成为公民“异己力量的玩物”。在资本主义社会,公民名义上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者,被赋予行使公权利的政治地位。可实际上,公民只是抽象的政治人,是把公权利转让给资产阶级的“民主”符号。这种“民主”的政治符号具有极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使广大劳动人民陷入了被奴役、被剥削、被压榨的悲惨境地。所以马克思才说:“在(资本主义,笔者注)国家中,即在人被看作是类存在物的地方,人是想象的主权中虚构的成员;在这里,他被剥夺了自己现实的个人生活,却充满了非现实的普遍性”[5]。在社会主义国家,公权利是公民不可让渡、不可剥夺、不可取消的基本人权。国家通过人民民主的政治形式,保障公民对公权利的行使,就是人权价值在政治领域的实现。
国家要保障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这是国家的积极义务;国家还赋予不干涉和侵犯公民市民生活的义务,保障主权所及范围内一切人的身心健康、财产自由、教育学习、就业医疗、住房福利等的权利,这是国家的消极义务。而后者是作为价值主体的人都应该公正享有的私权利。尊重和保重人民私权利的实现,是现代化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一般而言,我们把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人叫作公民,而把市民生活中从事私人活动的人的集合体叫作人民。人民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这里的边界就是所有私权利的行使都建立在不侵犯他人私权利的义务基础上。这项义务既是针对其他人的,更是对国家而言的。就前者来讲,为了实现作为目的的私权利,个人必须把其他人和国家作为工具,自己同时也是其他人实现私权利的工具。这是人权价值在市民社会的私意自治的体现;就后者来说,国家不能保障人民私权利的实现,就会异化为人民异己的力量。
在私权利所追求的人权价值当中,人的尊严是私权利保护的核心价值。在市民生活当中,不管是生命权、健康权,还是财产权、安全权,都是围绕着实现人的尊严问题展开的。我国宪法第38条就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不管国家如何行使公权力,亦或为公民实现公权利提供何种程度的保障,都可以说是围绕着具体实现人的尊严价值来展开的。人的尊严价值就是人权价值的内在表达和展开方式。国家在市民社会中保障私权利的实现,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人的尊严价值的实现。人的尊严价值及其实现,不仅为人权价值的宪法化、法治化提供了道德层面的价值论证,而且为国家通过权力运行来实现人权价值提供了指导性的价值原则,更是人民实现理所当然享有的私权利的正当性源泉。国家承认、尊重、保障和实现人的尊严价值,是正确认识人权价值与私权利关系的核心。
国家公权力及其行使只有以实现人权价值为目的,才能证明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人权价值是公权力产生和发展的价值源泉,实现人权价值是公权力自我证明的存在形式。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由人民赋权产生的。人民把人权的一部分通过赋权的形式让国家行使,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这里的赋权不是“转让”。人民不会因为赋权而丧失自己的人权。主权国家的公权力是用来保障公权利和私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在政治共同体的实践当中,当公权力丧失了这一合法性基础,人民就有收回自己所赋权力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就人权价值的实现问题来说,往往是由于公权力的不正当、不合法、不合理地行使,对人权价值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这是因为,相对于公权利、私权利而言,公权力掌握着国家暴力机器和武装力量。如果公权力不依法行使就会异化为侵犯人权的强势力量。而公权力天生就具有膨胀扩张性。英国阿克顿就曾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6]。”所以,对公权力的制衡、监督和约束就成为国家实现人权价值的当然责任。
第一,国家公权力通过实现公民公权利的积极义务,来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
第二,国家公权力通过制止对人民私权利的侵犯,来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
第三,国家公权力通过内部权力之间的分化、制衡和监督,来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
第四,国家公权力通过法治化和德治化的路径,来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
第五,国家公权力通过落实国际法上的人权义务,来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是国家公权力得以存在的逻辑前提、运行基础和合法依据。没有对人权价值的承诺、重视、保障和实现,国家公权力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就永远也得不到有效解决。不断完善国家公权力实现人权价值的体制机制,是当下中国深入推进政治经济法治和社会改革的实质。
国家通过保障公权力、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合法、合理、有效行使来实现人权价值。在这一实现过程当中,必须看到国家实现人权价值的有限性、渐进性和博弈性的特点,才能真正把实现人权价值当成一个必须完成的过程来对待。人权价值的有限实现、渐进实现和博弈实现,是国家实现人权价值的三种形态。
全面履行实现人权价值的责任,是国家践行“尊重和保重人权”的国家义务所在。现实生活当中的侵犯人权行为,不仅以公权力侵犯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形式出现,还存在着公权利之间、私权利之间、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情况。人权价值的实现,不仅有赖于国家公权力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而且有赖于私意自治领域的权利之间的相互尊重。不管是国家还是个人,在实现人权价值时往往都是以亚当·斯密“理性行为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7]来行动的。也就是说,人权价值是国家和个人的现实利益在价值领域的表达。为了实现人权价值的最大化,国家或个人在行使权力或权利时,都以满足最大化利益或人权价值的最大化实现为目标,通过理性行动来追求最佳效果,从而达到价值目标的最大化。不可否认,以利己为出发点来实现人权价值,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人权价值的发展。然而,这种以纯粹利己为价值目标的行为,在现实生活当中面临着实现的多方面困境。根本原因在于,应然状态的人权价值是以有限的形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人权价值。而绝对理性的“经济人”前提假设不仅在生活当中不存在,而且必然会面临非理性的价值冲突和有限条件的客观制约。
现实生活中的国家或个人是以有限理性为出发点,形成人权价值的有限实现形态。国家不是经济人,而是为人民谋福祉的政治组织。国家实现人权价值的层次和目标是多元和多样的,往往受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国际环境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制定关于人权价值的政策决定也经常具有不稳定特点。那种使国家能达到实现人权价值最大化的期望,不太现实也不可能做到,只能退而求其次寻找解决国家当下具体人权问题的满意解。囿于具体历史条件的有限,国家在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人权问题时,并不会穷尽所有可行方案,而是会寻找力所能及的方案,以达到实现具体人权价值的满意目标。所以,应然人权价值总是以有限的实然状态表现出来。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实现人权价值还取决于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在国内外环境有利于实现人权价值时,国家实现人权价值的期望水平就会提高,反之则会降低。这就要求国家正确定位实现人权价值的客观环境,同时为实现人权价值创造有利的国内外环境。
这里的渐进是指国家以发展的眼光不断推进人权价值的实现。在共和国发展的历史上,由于对人权进行意识形态的错误理解,否认人性中有共同本质的地方,对资本主义的贡献没有全面把握,把人权看作是资本主义的腐朽产物,导致在实现人权价值的道路上走了很长时间的弯路。“历次政治运动和‘大跃进’造成的人权灾难,都与执政党和政府漠视、否定、践踏人权密切相关,而人民却处于无力反抗的境地。现今这一状况已有很大改变[8]。”改革开放以来,从对人权价值的错误理解到正确解读,国家成为实现人权价值的主要推动力量。然而必须看到,此时的国家对实现人权价值的责任还处于国内层面的单向维度。实现人权价值是国家建立、运行和维持发展的逻辑前提和价值基础。随着中国与国际社会的接轨,尤其是在观念开放、价值冲击、文化借鉴、思想交融等方面的全面展开,中国实现人权价值已经从国内层面提升到了国际视野的高度。中国不仅加入世界绝大多数的人权国际公约,还通过人权入宪和国内立法,以及平反各类冤假错案的形式实现人权价值。国家实现人权价值的渐进形态就呈现为,由否定到肯定,由国内实现到国际实现的发展过程。
这一渐进的发展过程同时是不断反馈、调整、补充、修正、完善实现人权价值的国家政策的过程。在以往阶级斗争观念的指导下,国家的政策(如“红头文件”)和法律法规(如收容审查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就存在侵犯人权的问题。曾经轰动一时的孙志刚案件,促使国务院发布第381号令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而提请对该项制度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做法,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这项公权利的行使不仅是对行使收容遣送的公权力的制衡和监督,而且让保障人权价值的《城市无着者流浪乞讨人员救济管理办法》取代了行政侵权的相关法规。这一变化不仅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正,更是全社会对实现人权价值观念和行动的转变。人民越来越重视自身权利和价值的实现问题,人权话语的解冻、人权研究的兴起、人权入宪及法治化的探索、中国人权报告的定期发布、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等,掀起了全社会实现人权价值的时代热潮。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人权教育、国家人权公约义务的履行和国家人权交流与合作等领域,国家不断加大人权的保障力度,持续推进人权价值的实现进程。这既是走符合中国实际国情的人权发展之路,又是中国对世界人权进步和人类文明发展的贡献。
“博弈”是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概念,用来解释作为理性行为主体的国家在竞争状态下如何制定公共政策的问题。人权价值的制度化是国家实现人权价值的重要方式。国家一般通过制定相关的公共政策,并使之上升为法律法规来实现人权价值的制度化。从国家实现人权价值的有限形态和渐进形态,就能判断出,人权价值在中国的发展和实现历程充满着政治博弈的色彩。人权价值在中国形成早期,面临着资本主义人权与社会主义人权的博弈冲突。中国自上世纪改革开放前后,就展开了对人权价值的意识形态化的批判,逐渐跳出人权价值属于资本主义政治专利的争论。马克思主义也承认人权价值,提出了人的政治解放学说,通过扬弃资本主义人权理论来实现社会主义的人权价值。人权价值就在当时的中国以人的生存价值和发展价值的形态提了出来。在国际层面,人权价值面临着个人自由价值与社会发展价值、普世价值与共同价值的博弈冲突。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一直强调人权价值的自由特征,并认为这是能通行全球的普世价值;而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发展价值的概念,并认为社会的健康、和谐、和平、公正、可持续发展是所有国家的共同价值追求。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中国对实现人权价值的政策定位,直接影响着国内外人权价值的实现走向。
人权价值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就是实现人权价值的博弈过程。人的生命价值、生存价值、发展价值,以及更高层次的自我实现价值,属于人权价值的不同位阶[9]。受历史局限性和现实物质条件的制约,上述具体的人权价值在实现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彼此之间的竞争性博弈。就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何种人权价值优先实现的问题来说,本质上是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自由价值与发展价值在当下中国的博弈。中国是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必须先实现较低层次的人权价值,才能逐渐与国际较高层次的人权价值标准相接轨。这就决定了,中国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先解决人的生存问题、社会的发展问题,然后才能在更高层次上解决人的发展问题、自由问题。这种国家政策的取舍,就是在不断解放人的过程中,国家实现人权价值的博弈结果。这种博弈过程的展开同时表现为,应然层面的价值追求与实然层面的价值实现之间的博弈、道德层面的价值呼唤与制度层面的价值落实之间的博弈、国际层面的价值引领与国内层面的价值转换之间的博弈、国家层面的价值责任与个人层面的价值满足之间的博弈。上述博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人权价值的应然向实然转变、德治与法治的会通、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的接轨、国家保障及在个人层面的实现。
实现人权价值是中国必须履行的大国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分别从“四个意识”“四个必胜”“四个全面”出发,提出了治国理政的一系列措施,这也同时解决了实现人权价值的理念问题、目标问题和路径问题。兹分别详细进行阐释:
以“四个意识”为切入点,解决人权价值的实现理念问题。2016年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对加强执政党的领导明确提出:“全党同志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10]。”国家是实现人权价值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员干部是贯彻落实这项责任的核心主体和“关键少数”。
第一,实现人权价值是国家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党同志只有自觉增强政治意识,把实现人权价值提升到国家意识形态建设的政治高度来理解,才能确保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承诺不变色,反之,则会偏离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第二,实现人权价值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要求。全党同志只有自觉增强大局意识,把实现人权价值作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价值要求来理解,才能准确把握国家的各项发展战略,反之,则不能自觉认识、服从和维护国家的大局。第三,实现人权价值是党的领导的核心价值着力点。全党同志只有自觉增强核心意识,把实现人权价值与党的领导有效结合,才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以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政治保障,反之,则会因为没有强有力的领导核心而无法实现人权价值。第四,实现人权价值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价值要求。全党同志只有自觉增强看齐意识,积极借鉴吸收全人类实现人权价值的优秀文明成果,才能确保党和国家事业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反之,则会阻碍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四个意识”作为国家意识形态建设的一个整体,解决了全党同志实现人权价值的理念问题。其中,政治意识通过强调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理念,解决了实现人权价值的政治属性问题。大局意识通过强调实现人权价值的国家战略布局,解决了实现人权价值的政治方向问题。核心意识通过强调实现人权价值的“关键少数”,解决了实现人权价值的政治领导问题。看齐意识通过强调实现人权价值的国家义务和党员干部的责任担当,解决了实现人权价值的发展目标问题。为了实现人权价值,执政党以“四个意识”作为执政理念的重要阐述。这“四个意识”归根结底是人民主体意识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中的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为人民服务是执政党践行“四个意识”的集中表达。这一落实过程同时就是实现人权价值的具体实践。
以“四个必胜”为切入点,解决人权价值的实现目标问题。2015年9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上,提出人类应铭记历史所启示的伟大真理:“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11]!”这是对世界人权发展趋势的基本判断,可以将之概括正义、和平、人民和真理的“四个必胜”。
第一,“正义必胜”讲的是,中国人民通过抗日战争的正义行为对人权价值的维护和实现。法西斯主义曾是侵犯世界人权的主要势力。中国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世界人权作出了重要贡献。其二,“和平必胜”讲的是,作为二战胜利成果的《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国家人权公约,都对通过建立公平正义的国际和平秩序来保障人权做了相关规定。人权价值只有在和平环境中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战争是侵犯人权的最大敌人。第三,“人民必胜”讲的是,人民是实现和维护人权价值的主要力量。国家只有以人民的福祉和人民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作为根本性的价值目标,才能真正实现“中国梦”之国家富强梦。第四,“真理必胜”讲的是,“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是实现人权价值的真理。只有实现人权价值的人类实践,才是检验“真理必胜”的主要依据。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价值判断标准。
“四个必胜”作为国家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一个整体认识,解决了国家实现人权价值的目标问题。其中,“正义必胜”通过强调建立公平正义的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新秩序,解决实现人权价值的正义目标问题。“和平必胜”通过强调在人类和平发展中捍卫世界人权事业,解决实现人权价值的和平发展问题。“人民必胜”通过强调实现人权价值的人民作用,解决实现人权价值的依靠力量问题。“真理必胜”强调认识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都是为了实现人权价值,解决实现人权价值的终极目标问题。国家以“四个必胜”作为实现人权价值的重要阐述,归根结底是为了说明“得人心者得天下”的真理。中华民族不仅通过“四个必胜”的阐释维护世界的正义与和平,而且通过“四个必胜”的说明强调一切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发展。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祉,让发展的成果以实现人权价值的形式呈现出来,才能真正将“四个必胜”落到实处。
以“四个全面”为切入点,解决人权价值的实现路径问题。从2014年12月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逐步形成了国家发展的战略布局。他指出:“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12]。这是针对当前中国实现人权价值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来的,指明了中国实现人权价值的现实路径。
第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人权价值的决定性环节。国富民强是实现人权价值的客观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要通过脱贫致富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国富民强的价值目标。第二,全面深化改革要解决实现人权价值的主要瓶颈问题。只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才能进一步释放经济政治社会活力,“通过制度安排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13]。第三,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也是人权价值法治化的必经阶段。通过研究人权法的出台环境、建立冤假错案的法治化追责机制,是实现人权价值的当务之急。第四,全面从严治党是“四个意识”与“四个全面”的核心要求。实现人权价值是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价值基础。这就要求执政党及其党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而一切权力的贪污腐败不仅侵犯了人民的权利,更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公然践踏,必须通过法治的体制机制运作予以根除。
“四个全面”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一个整体,旨在解决全面实现人权价值的路径问题。其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人权价值的关键性目标,意在解决实现人权价值的社会发展目标问题。全面深化改革意在突破阻碍国富民强的体制瓶颈,为实现人权价值提出了改革战略的内容和目标。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权价值的治国方略和根本性途径,为实现人权价值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党带领人民实现人权价值的政治保障。为了实现人权价值,执政党以“四个全面”战略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向前发展,为实现人权价值提出了系统的战略目标和前进方向。
实现人权价值,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树立“四个意识”、坚信“四个必胜”、落实“四个全面”的出发点、着力点和最终归宿。在国家实现人权价值的三大战略的具体实践中,贯穿其中的红线是处理好人权价值与公权力、公权利和私权利的关系问题。这三对关系之间的博弈使国家实现人权价值呈现出有限性、渐进性和博弈性的特点。这是准确把握人权价值的实现规律的客观要求。中国实现人权价值的三对关系、三种形态和三大战略,不仅丰富了实现人权价值的实践形态,还对全球人权事业的进步起着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
[1]任帅军.论人权价值的主体性[J]. 理论导刊,2017(1):55-60.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 人民日报,2017-10-19(01).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72-173.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9.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73.
[6][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M].侯健,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
[7]樊纲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M]. 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2:47.
[8]郭道晖.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J]. 河北法学,2009(8):10-17.
[9]任帅军.人权价值:特征、困境及其实现策略[J]. 青海社会科学,2016(2):77-85.
[10]盛若蔚,江琳.用“四个意识”凝聚继续前进的强大力量[N].人民日报,2016-10-19(09).
[11]习近平.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9-04(01).
[12]习近平.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的讲话[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3.
[13]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 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