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基层社会公共冲突治理的有效实现形式
——基于典型地方实践经验的分析

2018-01-31 19:32:07吕进鹏
关键词:协商冲突民主

吕进鹏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公共冲突是指那些事关公共利益的冲突,其引发事项或者直接就是公共事项,或者不是公共事项,但其发展影响到了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福利等公共利益[1]。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公共冲突的表现方式不同,所以要求不同的治理思路。当下的中国社会正处于历史转折的关节点上,社会发生剧烈变革和转型。在当今广大基层地区,由征地拆迁、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环境污染、改革观念滞后等酿成的公共冲突愈加凸显,某些公共冲突甚至升级为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广东、福建、湖北等地的基层社会不断探索出公共冲突治理的有效实现形式,诸如“协商议事会”“村民理事会”“共同缔造”“农民办事不出村”“以奖代补”等组织及机制的建立,有力化解了基层社会的冲突、纠纷、矛盾,保障了当地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秩序,为公共冲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实践经验。

一、当今基层社会公共冲突发生的重要机理

(一)城市化推动的“公域”扩张

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历史的关节点上,社会发生剧烈的变革和转型,而一个加速转型的过程是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叠加生发的过程。美国学者亨廷顿曾有过这样的论断:“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实际上都是相对稳定型的社会,而在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2]。”中国在从传统转向现代的现代化初期,通过两个阶段的革命实现了社会转型——“政治秩序”缺失的旧民主主义革命和高制度化政党动员的“农民大众革命”,逐渐走上了政治稳定和秩序化的道路。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的飞跃发展,使当下的中国社会提前进入了现代化的深度(深水区)阶段,大规模的城市化导致中国从传统农业、乡村、封闭的私域社会加速转向现代工业、城市、开放的公域社会。而基层社会无疑成为传统乡村社会转向现代城市社会的关键载体,在基层社会,由征地拆迁、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环境污染、改革观念滞后等酿成的公共冲突集中凸显。

正如涂尔干认为的,“当一个社会发生快速变迁时,社会的流动性、多元性和异质性会大幅增加,而原有的主导价值、道德原则、家庭和群体关系,以及传统宗教的束缚作用却在下降,也就是原有的社会规则起不了作用了。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冲突的概率就会上升[3]”。在中国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的制度底色赋予了乡村社会充分的自由,自由身份的农民对统治者的怨恨少,因为下层农民除了向地主纳粮,没有人身依附关系[4],整个社会的互动与交流被充分定格在了私人领域,基层社会公共冲突发生的概率较小。与此同时,成熟的现代城市社会也因为现代性因子而变得稳定、有秩序(如亨廷顿所言,“现代性孕育着稳定”)。

基层社会的动乱、不稳定、冲突往往发生在以大规模的城市化为代表的深度现代化过程,现代化的深入推进过程是极度扩张的公共领域不断压缩私人领域的过程。乡土私域是以血缘、地缘为基础的熟人社会(参见费孝通先生的“熟人社会”观),以道德、伦理、习俗来维系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互动规则,化解社会的矛盾纠纷和私域冲突;而城市公域则是以公共利益、目标、社会地位、权力资源等来维系的陌生人社会。城市化和工业化使缺乏认同感、归属感的公共领域大为扩张,人们之间的社会互动更加的功利化、异质化、复杂化,从而大大增加了公共冲突发生的概率。

(二)基层民主释放的“解构”特性

马克思唯物主义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冲突是一种故障或病症,但在美国学者刘易斯·A·科塞看来,冲突具有群体聚合、安全阀、创造同盟等的正面功能,“民主”也是如此。从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城邦到当代民主国家,人们都在标榜民主——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民主也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总体上来说,在一些时候,民主促成了国家的建构,但在更多的时候,民主是国家解构和破坏的力量[5]。”如有学者论及,“解构”的目标是打破现实社会的结构与秩序,反对理性崇拜,追求多元化与差异。“解构”有破坏、挑战、分解、冲击与影响等内涵[6]。

历史制度具有强大的惯性,正如巴林顿·摩尔所发现的,“在两大文明形态起承转合的历史关节点上,分崩离析的传统社会所遗留下来的大量阶级因子,会对未来历史的造型发生强烈影响[7]”。在中国传统社会,上层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并实行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在现代社会形成过程中,上层精英主导下的民主不断发展,精英组成的政党领导着国家,创建了合法的公共秩序,维护了政治稳定。而随着民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底层民众主导的基层民主也得以成长。基层民主起源于1980年代的村民自治,进入21世纪之后,基层民主又迎来了第二波,其标志是建立理事会、议事会等决策组织[8]。

第二波基层民主是伴随大规模的城市化发展的,表现为民众公共权利意识的突破性提高(包括选举和监督、自主决策以及利益表达)。第二波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世俗化的政治参与的不断扩大。民众对于政治参与的期望过高,而制度化的参与渠道不畅、政治参与动机参差不齐、基层民众政治参与素质较低等有可能会带来亨廷顿所言的“参与爆炸”,将对社会政治秩序造成冲击;第二波民主的另外一个特征在于它与人们的利益相关。民众更多的是因为现实利益而不是某一种理念开展民主活动,因选举等理念展开的第一波民主是以民主本身的价值、规则等为导向,以至实现一种良善的政治生活;而第二波民主则更多的是利益分配的机制,因此就会释放出社会的冲突、分解元素。正如阿布拉汉所指出的:“在每个社会里,对人们向往物的分配总是不平等的,不平等的分配体系把社会分裂成不同的等级集团[9]。”针对经济利益分配结构的不同主张导致直接的公共冲突。民主的发展增加了“利益、目标、信念或期望的对立而导致的对抗性互动——冲突”的机会[9]。

二、公共冲突治理的地方探索

公共冲突治理作为国家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基层社会公共冲突治理关系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宁的基础命运,更需要从基层自身的治理实践来探索经验。近两年来,地方社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出治理公共冲突的有效实现形式,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广东省蕉岭县、湖北省巴东县、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佛山市等地的基层社会,通过成立各种村民、居民组织,为多元治理主体在利益、目标、信念或期望等多方面达成广泛的共识提供了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的平台和渠道。

(一)“协商议事会”——蕉岭首议*文中的部分数据及材料均来源于笔者参与的广东省蕉岭县地方改革实验及调研成果。

广东是我国经济最活跃和发达的地区,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区。位于广东东北部的蕉岭县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化解因村集体企业的重大投资、土地征用、集体大额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等引起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建立起了村级“协商议事会”制度。这一制度是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基本制度基础上建立的,该制度的成立在当地和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被有些学者美誉为“蕉岭首议”,它的建立为蕉岭基层社会的公共冲突治理提供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机制。其一,规范议事制度,畅通利益表达。协商议事会议事制度明确规定了议事原则(村级重大问题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民主决策)、议事内容(包括村财务预算和决算情况、村集体经营所得使用方案、村集体资产的租赁、土地征用、招待费支出、村庄规划等13项事务)、议事程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召开两委联会和党员会议、协商议事会议裁决、对50万元以上的村工程需公开招投标)、议事规则(规定了有关发言权、发言时间、会场秩序、投票方式等),为各相关方的利益表达提供了规范化、制度化的平台。其二,多元主体参与,协商解决冲突。议事会成员由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理事会理事长、村监委会主任、政府工作人员、外出乡贤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如该县三圳镇芳心村于2014年10月17日召开了由66人(村“两委”干部7人、村民代表51人、党员议事代表11人、村监委会5人,村民理事会理事长14人、离退休干部2人、在村居住的县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3人、邀请住建局干部1人,其中交叉人员27人)列席的首次议事会,协商讨论了关于进一步提升村级整体环境、村民理事会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关于2015年收取农村垃圾卫生费、如何进一步发展集体经济等四大议案。其三,构建多层体系,完善治理架构。蕉岭县抓住国家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的政策机遇,从村级组织建设入手,理顺治理主体关系,规范村级权力运行机制,探索协商议事制度,推进“一核三元、四权同步、多层共治”的村级治理体系再创新。“一核”即强化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三元”即协商议事会、村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多层共治”即行政村层面,发挥议事会、村委会、监委会治理功能,自然村层面,发挥村民理事会(村民小组)参与功能,农户层面,发挥村民参与村庄治理的积极性,既解决了因行政体制缺陷引发的冲突,又实现了多层体系的共同治理。

(二)“农民办事不出村”——巴东奇迹*文中的部分数据及材料均来源于笔者参与的湖北省巴东县地方改革实验及调研。

在集“老、少、边、山、穷、库”于一身的湖北省巴东县,大山阻隔与经济落后严重制约着政府的治理能力,使社会面临着严重的“政府无力管、农民无人管、社会无法管”问题,社会矛盾日益显现,社会心态敏感脆弱,导致该县连续发生轰动全国的群体性事件。巴东县委书记陈行甲讲到,“这里的群众办事,由于交通不便,办事手续繁杂等使民众心生怨气、唳气”,由于严重的“官民对立”情绪,巴东县曾经是全国综治维稳重点县。为此,巴东县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启动了“农民办事不出村”工程,以现代技术化解社会冲突。一是设立便民大厅,及时传递冲突信息。在过去,当地许多乡村发生公共冲突时,受交通和通信技术限制,案情不能及时上报政府部门,错失了处置冲突的最佳时机。但是在当下,村里建立了便民服务室,由村干部作为村民的业务代理员,村民有事就找村干部。杜海奎(村干部)表示,“现在村便民服务大厅成为农民的生活中心之一,农民的信息能够在这里及时汇集”,这一举措弥补了当地山大人稀、交通不便的短板,打破了时空阻隔,真正实现农民办事不出村,使偏远山区的农民感受到信息技术并不遥远。二是延伸服务网络,适时破解农民困难。以往农民办事是村难出、门难进、事难办。技术牵引型治理则使农民无需再跑路,更不需要进政府大门。其构建了县、乡镇、村三位一体的“一网式办结”的工作平台,形成了“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工作格局,实现了“变群众跑为干部跑,变多次办为一次办,变随意办为规范办”的工作机制,将政务服务关口前移到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从源头上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让农民不出村就能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享受快捷服务,着力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农村改革能力。北界村村民高云翔表示:“以往自己去办事,找不到部门,也不认识办事的人。现在交给村干部就行,节约了时间,不用操心。”三是记录操作痕迹,全程监督政务运行。即借助信息技术对办事员的网上操作进行全记录,甚至将每一项操作精确到“分、秒”,对办事员的办事状态要做到一目了然。如2013年5月,该县纪委得到系统提示,发现村民办理采伐证还需亲自跑到乡镇签字盖章,县纪委第一时间责令林业部门整改。通过全时段的监控,提高了办事员的工作效率,改进了工作作风。四是提高干部威信,有效缓解干群对立。过去长期按部就班的行政运行机制开始缺失,加之少数部门和干部长期处于养尊处优的“被人求”状态,以权谋私,办事不公,损坏了党委政府形象及群众利益,恶化了党群关系及干群关系。技术牵引型治理让村干部主动为农民服务,干部获利少了,但威信提高了,调节矛盾时农民会给干部“面子”了。如50多岁的大支坪镇十二岭村村委会主任刘宇兰兼任村业务受理员,他现在明显感到“村干部与村民沟通机会多了,老百姓对村干部意见少了,村里的矛盾纠纷也少了”。

(三)“共同缔造”——海沧跨越

福建省厦门市作为中国沿海的发达城市,经济发展迅速,2012年的人均GDP已超过12 000美元。厦门作为经济特区充分利用有利条件,经济发展始终走在前端。然而经济活动频繁、基础设施发达、人员流动速度加快、财富迅速集聚等特点也为城市发展带来诸多社会矛盾和潜在风险,相应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也不断显现,类似陈水总事件的公共危机时有发生[10]。面对这样的困境,厦门海沧区通过“共同缔造”行动,实现公共冲突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创新。

一方面,搭建社会组织,关系融洽在社区。海沧区通过建设社会组织来实现社会融洽。1.发展服务组织。海沧积极发展社会服务,探索在社区治理中建立多元服务组织,以“助人自助”的理念推动基层治理,促进了民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减少了戾气、怒气和潜在的矛盾,人们通过社会组织重建和谐的社会关系。2.创建“特色之家”。海沧推动社会治理的共同缔造,除了共同利益的维护外,还非常注重居民的个性需求,在社区开展各类文体活动,成立丰富多彩的组织,如书法之家、银铃之家、广场舞之家、合唱之家等,开展丰富多样的文体活动,拉近居民之间距离,使社区气氛融洽,人们不在陌生、紧张的场景中生活,降低了相互之间发生摩擦、冲突的概率。另一方面,授权社会组织,矛盾化解在社区。1.向镇街社区放权。海沧区推动简政放权,在原来已经下放58项的基础上,按照共同缔造精神,围绕百姓“房前屋后”小事、实事,继续下放27项行政事项;进一步明晰社区职责、理顺社区关系,使得社区不会因为治权集中、治理事务得不到及时解决而产生各类矛盾和冲突,让矛盾有地方处理、及时处理。2.向自治组织放权。群众自治组织是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可以弥补居(村)委会管理和服务上的不足,提升社区治理水平,让居民的需求满足在社区、矛盾化解在社区、关系融洽在社区。海沧区将政府不该管或管不好的事情依托“网格化·微自治”的创新管理模式,移交给“四民家园”、“乡贤理事会”等自治组织操办,通过事权下放激发群众参与共治热情,以参与机制疏导可能出现的矛盾风险,让矛盾不出社区,降低发生矛盾的几率及其影响。

三、地方实践探索的经验启示

上述个案为我们展现了典型的地方实践,同时也给予了深刻的经验与启示,使我们以实证的眼光去看待当今中国基层社会公共冲突的治理方式、机制,以本土化的智慧去治理公共社会的冲突,以便更切实际地达成人们在有关利益分配、价值导向、目标选择方面的广泛共识和理性互动。

(一)基层社会公共冲突治理需要有效的实现形式

当今基层社会发生着重大变革,多类型的公共冲突不断凸显,但是对公共冲突的治理还处在初步探索阶段,缺少完善的制度化治理机制,甚至有些公共冲突是由于治理机制的缺陷引发的。因此,就需要探索有效的实现形式,为公共冲突的治理提供实践经验。如蕉岭、巴东、厦门等地方社会也正是通过推动“议事机构、理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成立或发起某项重大工程项目,依托具体的实现形式,有效化解了公共冲突,同时也起到了冲突治理方面的典型示范作用。可见,基层社会公共冲突的治理不能仅限于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安排和理论层面的理性设计,还要从地方基层本身去探索有效方式、机制。与此同时,“对于公共冲突管理的研究不仅要进行一定的理论分析,更重要的是要从公共冲突管理的实际过程中进行归纳,用公共冲突管理的实验来验证各种具体的假设[9]”。在强化理性设计和分析的同时,也应注重实践经验的归纳。

(二)基层社会公共冲突治理的有效实现形式与一定的条件相关

随着基层社会的日益多元化、异质化,公共冲突的治理方式也在多元化。而治理方式的选择又是由不同的条件决定的,影响治理方式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础性的地理环境因素、政治制度因素、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底蕴以及人文社会习俗等。广东省蕉岭县的地方治理改革之所以能走在全国前列,从宏观视角来说,受益于广东从近代以来所具有的“开放意识、改革传统、民主精神”,从微观分析出发,是为化解因村集体企业的重大投资、土地征用、集体大额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等引发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厦门海沧的“共同缔造”实验既是针对经济活动频繁、基础设施发达、人员流动速度加快、财富迅速集聚等带来的诸多社会矛盾和潜在风险,也是因为当地有擅于改革的地方领导人;而湖北省巴东县启动 “农民办事不出村”项目则是被山大沟深、交通不便的地理环境倒逼进行的。因此,对于基层社会公共冲突治理的机制设计要从当地的实际条件出发,且需要认识到不同的条件因素对于有效实现形式探索的影响程度。

(三)基层社会公共冲突治理的路径

1.宽容“民情”的培育。不同的民情孕育了个体不同的情绪心态、冲突人格,因此也产生了不同的冲突治理机制。法国政治学者托克维尔将“民情”界定为“心理习惯方面的东西,而且包括人们拥有的各种见解和社会上流行的不同观点,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想[11]”,认为它是维护美国民主共和制度的最重要条件,能减缓最不利的地理环境和最坏的法制的影响。宽容的民情会造就人们平和的情绪、相互谅解的互动心态、公共利益的关怀精神,会使人们在有关利益、价值、目标和信念方面达成更多妥协和共识,而狭隘的民情只会带来人们的利益纷争,使社会充满怨恨,个体私利膨胀。“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格局中,必须鼓励和培育宽容和妥协的社会文化氛围,约束人们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基础上将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12]。”蕉岭县之所以能走上“协商议事”的治理道路,关键在于当地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形成了较为宽容、妥协的民情,在面对村集体企业的重大投资、土地征用、集体大额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等方面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时,农民们选择了坐在会议室里进行制度化的协商对话、利益表达,而不是无休止的争吵。

2.“自治”底色的回归。自治制度下的冲突治理需要人们在公共利益的追求过程中,对私人利益和自我行为进行约束,即通过自我的理性思考和行动来控制冲突性的情绪、心态,避免冲突的发生。个人的自主性关乎公共的秩序。英国政治学者戴维·赫尔德因此认为“‘自治’意味着人类自我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它包括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思考、判断、选择和根据不同可能的行动路线行动的能力)[13]。”托克维尔认识到美国的乡镇自治制度使人与人共同协商、民主参与乡镇的政治活动,推动了自由主义精神的发展,使得“自由”与乡镇这一“共同体”紧密地联系起来,最终让满足私欲的个体“自由”转变为促进乡镇共同体利益的公共的集体的“自由”。践行人民主权学说的乡镇自治制度及其精神,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乡镇居民的自由。正是发自乡镇居民的自由精神,成就了美国社会普遍的民主,这样的社会虽说是个人主义至上的,但是个人的自由精神却蕴含着公共的秩序。

与美国的乡镇自治比较而言,当代中国的村民自治是在国家高度管制的人民公社体制解体过程中产生的,是农村居民在一定地域范围进行自我治理的制度和行为。在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后,我国之所以选择村民自治制度,在于这一制度内含的自治所具有的特殊价值和力量(社会内在的价值、低成本的社会组织和治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14]。因此,找回村民、居民自治的传统,就是稳定基层社会公共冲突治理的制度根基。广东蕉岭、厦门海沧等地通过民众自主权利的认可、基层自治组织的成立,成功实现了公共冲突的有效治理,直接体现了自治制度所蕴涵的治理能量。

3.协商渠道的制度化。协商对话是现代国家实现善治的重要方式,在公共冲突的治理中它是相关方就利益、目标、价值等进行讨价还价的手段。协商民主、协商议事的理念在我国治理中已经存在,但真正将这一理念以制度化的形式实践于基层社会的案例还比较少。蕉岭“协商议事会”制度能够成为公共冲突治理领域的典型而备受广泛关注,其主要原因不在于选择协商的方式,而是因为它为协商解决冲突提供了程序化、规范化、公开化、制度化的平台。协商渠道的制度化需要成立正式的协商议事机构,明确规定协商议事的主体成分,出台相应的议事规则,使各利益相关方都坐在议事会堂里就不同意见进行谈判、对话、交流,以制度约束主体行为,规范协商渠道,保障共识期望,维持协商秩序。如果缺少制度化的协商机制,利益相关各方的积极参与就会堵塞协商渠道,拥有更多权力、经济、地位等资源的主体就会主导话语权,导致的后果便是其他主体不公平感和不满情绪的增加。只有实现协商渠道制度化,才能在公共冲突的治理中巩固协商组织或议事机构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才能保障协商目标、议事过程的秩序。

4.社会组织的介入。与以往行政权力主导的冲突管理模式相比,现代冲突治理的过程更强调社会力量的参与和调解,尤其要充分发掘基层组织的功能。因为社会组织通过平等化的协商交流、非营利性的公共服务、志愿性的行为活动给社区和村庄带来活力和温馨,使矛盾、纠纷得以缓和和化解,可以培育人们的共同体情感。如厦门海沧建立多种社会组织(乡贤理事会、义工组织、社区艺术团等)参与社区治理的模式,有效治理了社区公共冲突。社会组织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参与主体多元化提供了因基层政权建设不足可能引发的官民冲突(即体制缺陷导致的刚性冲突)得到化解的第三方干预机制;(2)服务内容多样化消解了基层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带来的不满情绪;(3)运行方式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民间性降低了冲突治理的经济成本;(4)互动氛围情感化消除了人们之间的陌生感,增强了人们的社区凝聚力,培育了宽容的社区人格。

5.现代技术的牵引。冲突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当其冲需要现代治理技术的应用。前现代社会较为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迟滞了技术的创新,治理手段的单一性普遍降低了治理水平。而在注重信息技术突破、发展高科技产业的现代工业社会,科学技术在治理中的应用程度决定着治理水平。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持续进步,基层社会离信息技术也不再遥远。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了公共冲突治理手段的技术化,极大地提高了治理能力。(1)信息交流更加便捷,矛盾、冲突及时知晓。尤其是在如湖北省巴东县等地域偏远、交通不便的山区,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跨越时空阻隔,大大缩短冲突信息的传递时间,畅通冲突信息的交流渠道;(2)公共服务更加到位,民众需求得到满足。信息技术的应用强化了公共资源的调动能力,丰富了公共服务的内容,民众的多元

化的需求如商品买卖、话费充值、金融信贷等在家门口就可以实现;(3)强化制度规范,干部寻租得以严控。技术性治理是制度对人的治理,民众只要提供制度规定提供的材料、条件,不用与基层干部见面就能把事办成,减少了以往基层干部办事中“吃、拿、卡、要”的寻租现象;(4)政务更加公开、透明,打造阳光政府。信息技术助推基层电子政务,使政府工作流程、事项更加公开、透明,实现政府运行的高效化、廉洁化,有力化解了因基层干部暗箱操作、作风懒散、贪污腐败导致的公共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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