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钢
(贵州财经大学 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精准扶贫研究是近几年扶贫领域的热点话题,与之相关的研究文献已有很多,精准扶贫研究早已不再具有学者在学术研究过程中“追新”和“求异”的学术特质。但是,随着十九大后党和政府提出新时期的乡村振兴战略,以及2018年的中央1号文件再次强调乡村摆脱贫困是乡村实现振兴的前提条件,表明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精准扶贫还是农村政策的重点,对精准扶贫继续开展研究仍然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
当前的精准扶贫实践及与之相关的研究主要是基于技术视角,导致了精准扶贫的实践和研究均面临着困境。当一种研究范式面临着困境,在此研究范式下继续开展研究,就很难再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因此,换一种视角来看精准扶贫,才能有效突破当前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本研究试图在精准扶贫研究中将伦理观念带回分析的中心,特别是从政策实施对象的“生存伦理”视角对精准扶贫展开探讨,以期能弥补技术视角研究的缺陷。
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谈到现代国家的理性化水平时认为,现代国家的理性化水平有所提高,意味着国家具有了某种“计算能力”,把付出的成本和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国家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政策时的决策依据[1]。毫无疑问,现代国家的理性化对“成本—收益”考虑的计算能力是基于对统计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安东尼·吉登斯在《民族国家与暴力》一书中将国家系统收集统计数据的出现作为现代民族国家产生的标志。如果民族国家没有建立在以统计信息为基础的对社会的反思监控能力的提高,那么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就是不可能的[2]。信息量占有方面的优势不仅仅会转化为社会不同行动者之间权力关系方面的优势,还很可能对政府决策的效率产生重大的影响。在国家的公共政策过程中,从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都需要大量的数据信息做支撑。有学者指出:“信息力在政府能力中的关键作用在于,它渗透于其他构成要素之中,是其他构成要素能量发挥的催化剂和倍增器[3]。”然而,在政府的实际行政过程中,政府所收集到的数据是如何作用于提高国家对社会的治理能力的?
在现实世界中,如果国家的目标很小,它无需对社会了解很多。如果国家的目标很宏大,那么它就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对社会进行深入了解,更多地对社会的运行采取干预措施。国家对复杂社会的认识需要采取简单化的方式,包括制作地图、人口普查、丈量土地、统一度量衡单位等措施,这些代表了国家掌握大型复杂社会的技术手段。社会的清晰性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试图对社会进行控制的前提性条件,在现代国家计划对社会实施大规模的改造之前,无不是需要寻找一些可以清晰识别的单位。斯科特指出,国家对社会的控制需求越强,就越是需要更大的清晰性以实现对社会的控制[4]。
在国家将复杂社会简单化的这些技术中,数据统计以其所具备的清晰性为国家提供了一种便利的识别技术。借助于统计数据的清晰化力量,国家不仅可以扩大国家机器对物质和社会中的个人的行政控制范围[2],还可以增强国家在资源汲取和分配方面的主动权。国家借助于数据统计的作用,复杂和模糊的社会变得简单化和清晰化。随着大数据和虚拟现实这些更为高级的数据技术的应用,复杂和模糊的社会不仅变得简单化、清晰化,还变得更为直接的可视化和立体化,为国家对社会施行大规模的社会工程提供了基础。
贫困现象的问题化就是一种常见的国家对社会实施大规模干预的国家行为。当国家将贫困现象理解为是一种社会问题而需要采取某种干预措施时,国家首先需要确定衡量贫困的标准,并开展相应的调查研究工作,使贫困问题从一个抽象的概念转变为具体的可操作的统计数据,如此才能为国家开展扶贫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斯科特指出:“现代的发展计划,无论是在东南亚或其他地方,都要创造出国家空间,从而使政府可以改造那些‘被发展’的社会和经济”[4]。在中国的语境中,由国家制定的界定谁是贫困人口的贫困线便是这样一种足以说服社会接受国家干预的空间。某一个时期国家根据全国抽样调查而制定的贫困线的高低决定了贫困人口的规模大小,贫困线的可能调整又给国家对社会的干预留下了不同的操作空间。这些解释了为什么在不同的场合和不同的统计口径之下,中国社会中贫困人口的数量一直在发生变化,官方也难以说清楚中国到底还有多少贫困人口。
事实上,贫困线的确定也仅仅是模糊地指出了谁可能是潜在的贫困人口,还需要有相应的贫困人口识别机制才能将贫困人口在社会空间中精准定位。对于贫困人口而言,贫困线的高低只是“量”的变化,贫困人口识别机制的变化才是“质”的变化。贫困人口只是一种抽象的社会身份分类,如果不是国家扶贫政策的主动瞄准,很少有自称是贫困人口的人要求政府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状况。正如社会学家Coser所说的,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只有受到救助的穷人才算是真正的贫困人口,没有受到救助的穷人在国家政策的定义中并不能算作是穷人[5]。国家在制定了相应的贫困线之后,过去是以区域(西部民族地区、贫困省、贫困县、贫困村等)作为贫困人口识别单位,但对于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的贫困人口而言,这样的识别单位明显还不够清晰,导致了国家并不能有效干预贫困人口的日常生活[6]。
复杂社会中的数据收集工作始终要通过人与人之间某种形式的沟通交流完成,并不像在自然界中收集统计数据那么简单,一次性建立一些传感器就可以一劳永逸地收集数据,信息采集成本制约着国家对社会的清晰化所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水平。在国家对社会的干预过程中,国家并不能无限制和随心所欲地缩小可识别的单位,干预范围受到了国家能力大小的严格限制。可识别的单位越小,国家就越是需要直面更多和更为具体的干预对象,相应地行政管理成本和信息收集成本也会随之增加。前现代国家由于国家能力太弱,对社会的干预范围十分有限,在中国常常有“皇权不下县”的说法。而现代国家随着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国家能力的增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常常可以直达个体层面。在中国国家对社会的治理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7]转型的情况下,精准扶贫政策实施目的就是要将国家的干预对象变得更加清晰可见,以此达到直接改造具体的贫困人口的目的。
贫困问题的技术治理是建立在国家对复杂贫困现象的清晰化和简单化认识之上。国家通过持之以恒的“数字下乡”,国家的意志和力量不断地传送到基层,最终使每个公民在内心深处建立了与国家之间的直接联系[8]。数据统计技术的应用使国家治理从前现代的不可预测性向现代化国家精确的数目字治理转变,数目字治理可以说已经应用到国家的整个政策过程中去。统计数据以其理性化、清晰性和可计算性提高了国家对社会的资源汲取能力和配置资源的效率,也提高了国家治理的理性化水平和国家供给公共产品的效能,从而使得国家对基层社会由间接治理向直接治理转变,国家也得以直面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的常识告诉人们,国家对社会的数目字治理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后果。作为一种科学技术的统计技术应用于国家对社会实施的大规模干预,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斯科特所批评的极端现代主义对社会生活的改造。极端现代主义对科学和技术的进步、生产能力的扩大、人们的需求不断得到满足,以及对自然及人类社会的掌握有很强的信心,随着科学地掌握自然规律,人们可以理性地设计社会秩序[4]。在国家对社会的数目字治理过程中,治理对象变成了一个个抽象的统计数据,这些治理对象不再具有性别、品味和传统文化的差异,也没有自己的价值偏好、特定的个性和能动性。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发现诸多由国家发起的社会工程最终没有实现预定的政策目标,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那些社会工程的构想和设计阶段,政策制定者对治理对象所做的简单化和清晰化处理就埋下了伏笔。
在现有的贫困人口识别标准下,一般认为导致贫困人口致贫的因素有:资源禀赋、地理、生态、基础设施、制度、市场、政府、历史、文化、人力资本、农户权利和社会资本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9]。以上对中国贫困人口致贫原因的分类可以说已经很详尽,涵盖了从贫困人口所处的客观社会结构和自身的文化状况两个维度来理解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但是,不管是精准识别贫困人口,还是精准区分不同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无不是根据国家制定的贫困政策对复杂贫困现象的简单化和清晰化处理。从国家的视角来看,贫困线的清晰性界定了谁是贫困人口,但贫困线的数字精确性在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实践时产生了新的不确定性。
站在政策实施对象的角度来看,当前的精准扶贫政策在实践中常常遭遇两种困境:
一是根据国家贫困政策所划定的贫困线被精准识别出来的贫困人口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贫困人口常常遭受乡村社会中其他村民的质疑。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过程中,国家的实践逻辑是以追求工具理性为目标,乡土社会的日常实践逻辑则是以追求价值理性为目标,两种实践逻辑之间的张力仍然是困扰精准识别的主要障碍[10]。即使是基层政策实践者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过程中发明了“查家庭收入、看经济来源,查家庭资产、看消费水平,查家庭劳力、看劳动观念,查居住条件、看生活环境,查致贫原因、看贫困程度”的“五看法”,仍然难以解决农村人口生计方式的多样化、收入随季节变化的不稳定性、“财不外露”的藏富心态和复杂的乡土社会关系导致的谁是贫困人口仍然模糊难辨。
第二种困境是,在识别了谁是村庄内部的贫困人口,并区分了不同贫困人口具体致贫原因的情况下制定了相应的帮扶政策,很多贫困人口仍然是“被脱贫”,这些贫困人口常常缺乏“摆脱”贫困状况的内在心理动力[11]。在2016年的4月到贵州省册亨县做田野调查时,经常听到村干部在感叹,现在精准扶贫工作成了政府的头等大事,政府工作人员是五加二和白加黑围绕着精准扶贫一项工作转。但当他们来到村民家做入户调查时,村民常常抱怨因为工作人员经常来详细询问家庭的各种情况,耽误了他们做农活的时间。只要没有好处给村民,村民对于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就爱理不理。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经过长时间策划的精准扶贫项目,村民却常常对此不领情。村民反而觉得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不是来真扶贫的,只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看到,精准扶贫政策实践中面临着的困境,说明了对谁是乡村社会中贫困人口的识别和致贫原因的讨论,不能只是站在客位的角度以政府制定的贫困政策作为基准,以现代化的数据治理技术作为工具,还应该站在主位的角度深入贫困人口日常生活中去解读贫困人口如何理解贫困和导致他们陷入贫困的原因。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提出的能力贫困和权力贫困的贫困观就是对以家庭经济收入来界定贫困的批评,主张从多个维度对复杂的贫困现象展开认识[12]。当前国家直接以家庭的收入水平为单位识别贫困人口确实比过去以区域为单位识别贫困人口要精准得多,但是这种精准扶贫的实践逻辑是建立在国家以数据的工具理性为基础对社会的简单化和清晰化的认识之上。不仅仅是精准识别贫困人口这一个环节,在整个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数字悬浮于基层社会治理过程和村庄社会生活”[13]。
当精准扶贫政策在村落社会中实施时,产生的一个明显的消极后果是对社区团结的破坏。随着多年以来扶贫政策的实施,村民已经普遍认为只要是有机会评上贫困户,就可以从中获取很多现实的好处,于是很多村民争当贫困户。村庄内部不同村民之间为争当贫困户产生了竞争和纠纷,增加了村庄内部的矛盾,破坏了社区成员之间的团结。在乡村社会中,很多村民的家庭经济状况其实是差不多的,而能否成为贫困户却能造成迥然不同的待遇,必然造成未成为贫困户的村民产生不公平感。在一个充斥着社会建构的现实世界里由国家政府所制定的各种政策、规定或是标准无不是一种区隔人们思想、空间和得失的一条界线[14]。既然由政策、规定或是各种标准所划定的界线是人为操纵的结果,那么,就会存在着不同的社会行动者围绕着人为划定的界线而展开论争和讨价还价。
在乡土社会中,同样是家庭收入低于国家所划定贫困线的家庭,有些家庭是因为缺乏劳动力而致贫,有些家庭却是因为自身的懒惰缺乏发展动力而致贫,这样的家庭在乡土社会中常常被认为是不应该得到国家扶贫政策帮助的“贫困人口”。在实际的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基层的政策执行者必须认真考虑自下而上的伦理诉求,根据具体的贫困状况产生的原因,综合判断到底应该如何对具有个体化特征的贫困进行治理[15]。在寻找统计技术的工具理性何以达不到政策目标的原因时,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注重吸纳社会历史文化因素这一学术资源。因此,有学者已经呼吁,精准扶贫研究应该进行范式转换,从技术视角向注重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的伦理视角转变[16]。
托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已经指出,一种范式就是一种“世界观”和看待问题的视角。不同的研究范式所构建出来研究对象是不同的,不同的研究范式也有着性质完全不同的话语表述、理论诉求、思考方向[17]。国家对社会的技术治理是缘于现代性对科学技术的迷恋,相信科学技术的力量可以解决人类社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赫勒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只有一种支配性的想象机制,这种支配性的想象机制就是科学,并因此把科学提升到支配世界和解释世界的地位,我们现代的“世界图景”作为整体是由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所塑造的[18]。在这种现代性的“世界图景”中,世界在本质上被想象为是一个有序的整体,控制的有效性在于对秩序的充分了解,这种充分了解的知识是可以通过科学力量来获取的。通过科学的评判和想象,意味着使具体的人类实践具有更大的普遍性,更少的“地方性”和“局部性”。
而典型的后现代世界观则认为,人类社会中的所谓秩序并非是先于实践而存在,因而先定的秩序并不能作为评判实践有效性的尺度。在鲍曼看来:“每一种秩序模式唯有从使其生效的实践角度看才是有意义的,在每一种情况下,有效性所引入的评判标准是从一种特殊的传统中发展起来的,它们由‘意义之共同体’中的习俗和信仰来维护,不承认任何其他合法性标准的检验[19]。”后现代是对现代主义和社会经济现代性的批判和否定,在身处仍然在如何有效实现现代化过程中探索的中国谈论后现代主义未必合乎时宜,但后现代性所极力倡导的知识相对主义才是世界的永恒特征,反对现代性追求知识与实践的普遍性和齐一化的努力仍然值得去重视。
精准扶贫政策将复杂社会做简单化和清晰化处理后,使个体家庭从集体构成的共同体中“脱域”,家庭经济收入成为评价一个家庭生活状况的单一指标。正如安东尼·吉登斯指出的,现代性造成了社会的“脱域”,专家系统则是造成社会“脱域”的一种机制,专家知识将社会从具体情境中直接分离出来,并割裂为一个个的专业知识领域[20]。国家因为严重依赖于专家知识对贫困问题的技术治理,造成了精准扶贫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统计数据始终是悬浮于基层社会治理和村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此背景下,政治人类学家斯科特认为,国家尊重具有地方性的实践知识(米提斯)是克服来自国家系统的专家知识对社会干预失败的一种平衡力量[4]。在变异的、不确定的(许多事实是未知的)和特殊的背景下,米提斯这种地方性的实践知识才是最具价值的。
因此,解决精准扶贫的不精准不是重新发明一套专家知识来取代已有的专家知识,而是要将已经从村落社会中“脱域”的个体家庭的贫困与发展问题重新拉回到村落共同体中来审视。国家应当理解并尊重乡村社会自身的价值观念和运行方式的有效性,而不是将中国乡村看成是一个问题的“集中器”。朱启臻指出:“通过制度创新、要素重新组合可以使乡村价值得以放大,作为一种外来要素的精准扶贫政策只有融入乡村的价值、伦理体系才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21]。”从政策实施对象的角度来看,精准扶贫的重点和难点在于精准识别谁是贫困人口和精确寻找贫困人口自己所认同的致贫原因。那么,作为地方性实践知识的“生存伦理”便可以帮助我们重新阐释农民是如何理解自身所处的贫困和致贫原因。
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一书中论述了东南亚的农民在面对农业商品化和官僚国家的税收制度在农村汲取资源时,村落共同体中人人都有要求活下去的权利,生存伦理的观念决定了农民的社会公正观念、权利义务观念和互惠观念[22]。由于小农在社会结构中处于边缘位置,小农生活的结构性特征导致了小农对生存权的诉求和生存伦理的形成,这些集体意识也超越了不同群体的文化传统或宗教价值观念[23]。事实上,小农生存伦理形成的实质是村落共同体中的个体成员为了减少生存的风险,以一种道德观强制性地促进村落共同体内的个体之间产生互惠行为,以此提高彼此生存下去的可能性。小农在生存伦理中形成了对统治精英的道德期待和对自身生存权利的社会安排,日常生活世界的公正感法则经过世世代代积累而系统化为小农的集体意识。
生存伦理可以帮助我们有效认识中国农村社会,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利用这一范式来解释精准扶贫政策在地方落地实施后的不精准呢?王雨磊的研究指出,在村落社会中村民所具有的平均主义思想,村庄内部的政治结构和权力分配状况,以及上级政府对基层治理者的扶贫考核压力等因素限制了完全根据家庭经济收入水平来精准识别村落社会中的贫困人口[24]。何绍辉的研究也同样指出,分析精准扶贫在乡土社会中的遭遇及其实践困境,我们就不能不重视长期以来在村庄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乡土伦理或价值观念,包括关于公平与正义的理解,民众日常生活世界及其行动逻辑[16]。两位学者的研究都已经触及了在精准扶贫中如何从生存伦理的角度来解释农民对贫困和致贫原因的理解。在乡村社会谁贫、谁富并没有一个客观、公认标准的情况下,作为一种地方性实践知识的“生存伦理”便成为了破解国家按经济收入来设想中国乡村贫富状况的一把钥匙。
提倡中层理论的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认为,经验研究不仅仅是寻找那些已有理论不能解释的事实来引起理论的扩展,还有通过对那些过去被忽视的事实进行重新解释来达到修改理论的目的[25]。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资料反常或是没有预测到与现有理论的不一致,而是这些资料一直没有被认为与当前讨论的论题有关。有力的理论终究只能建立在丰富的经验研究之上,一些新的经验材料也能激发一些新的假说。因此,笔者以长期调查研究的一个多族群聚居村宁边村的精准扶贫实践作为经验证据,论述为何“生存伦理”这个概念能够更好的解释当地村民是如何理解他们自身的贫困和致贫原因。
宁边村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与贵州威宁县石门坎交界处,是在乌蒙山区腹地的喀斯特地貌上发展起来的一个多族群聚居的贫困村。2016年年初,宁边村有彝族村民712人,回族村民1353人,苗族村民601人,汉族村民2100人。宁边村在行政区划上是民族乡下面的一个行政村,距昭通市政府驻地的“昭鲁坝区”22公里。宁边村海拔在2600~3100米之间,昭通市境内海拔最高的山峰。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缺乏、地广人稀的高寒山区贫困村。
按照云南省政府的规定,2016年根据人均收入2852元的标准识别贫困人口,2017年是根据人均收入3200元的标准识别贫困人口。从2016年宁边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回头看”贫困户审核确认名单来看,宁边村四个族群共有贫困户664户,其中回族村民156户,汉族村民260户,彝族村民127户,苗族村民121户。从致贫原因来看,在664户贫困户中,共有8种致贫原因,分别为:缺乏资金而致贫的贫困户285户,因病致贫的46户,缺劳动力而致贫的31户,缺乏产业而致贫的137户,缺技术而致贫的98户,因学致贫的29户,自身发展动力不足的25户,没有具体致贫原因的13户。
在四个族群村民来看,基层政府精准识别出的贫困人口有些并不贫困,同村干部关系好的村民更容易被识别为贫困人口。在村中富裕的很明显的家庭是极少数,贫困的难以生存下去的家庭也是极少数,大部分家庭的经济状况都差不多。能否被识别为贫困人口,很多时候依靠的是会不会在政策执行者面前“哭穷”及与村干部的关系状况。同时,四个族群的村民认为,基层政府精准识别出来的8种致贫原因也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分配的扶贫任务,因为在偏远高寒山区的宁边村中,根本没有任何的产业可言,如果说是缺乏产业支撑致贫,村中的每户贫困家庭都可以说是缺乏产业导致的贫困。对于地处偏远贫困山区的村民而言,诸如缺资金、缺技术等具体的致贫原因也是绝大多数贫困家庭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当大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只是成为解释一部分贫困家庭的致贫原因时,这种解释自然就得不到村民的认同。
那么,当地村民又是如何理解什么是贫困和致贫原因的呢?当地村民在理解村庄中哪户家庭属于贫困家庭时,并不是按照国家所划定的贫困线,详细计算邻居的家庭经济收入之后确定谁是贫困人口,而是根据日常的生活体验,认为只有那些连生存下去都面临着困难的家庭才能称为是贫困家庭。在村民看来,评价一个家庭是否富裕的标准具有相对性,评价一个家庭是否贫困的标准则具有绝对性。
那些家里有存款10万元和100万元的家庭都可以称之为是富裕家庭,但评价一个家庭是否属于贫困家庭却有一个绝对的标准,那就是这户家庭的日子过不下去,在生存的边缘徘徊。四个族群村民眼中的贫困家庭就如农民学家托尼的比喻所形容的:“‘农村人口的境况’,就像‘一个长久站在齐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22]。
导致某户家庭日子过不下去,在生存边缘徘徊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但最终都指向了劳动力[注]贺雪峰指出,当前农村中真正的贫困户,是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户,这样的农户数量极少。参见贺雪峰.精准扶贫最大的问题是识别不精准.[EB/OL].(2017-11-17)[2018-07-01].http://blog.sina.com.cn/s/blog_599a3d490102xzrq.html.。笔者在已有的研究中指出,由于宁边村是一个高寒山区贫困村,四个族群村民的发展主要是立足于村庄外部的资源,回族村民在整体上最为富裕,苗族村民在整体上最为贫困,汉族和彝族村民的经济状况则处于回族和苗族村民构成的贫富两极的中间地带[26]。即使是在整体上最为富裕的回族村民家庭中,也有一些回族村民家庭因为家里缺乏劳动力,或者是家里的劳动力好吃懒做而陷入贫困。
即使是整体上最为贫困的苗族村民家庭中,也有一些苗族村民家庭通过“吃苦耐劳”而成为村民眼中的富裕家庭。在四个族群村民的微观生活世界中,可直接观察到的现象就是某些家庭因勤劳过上了较好的日子,某些家庭又因为主要劳动力的懒惰而陷入贫困,或是因为家里缺乏劳动力而在生存边缘徘徊。
虽然劳动力成为村民解释致贫原因的一个核心因素,但导致某一户家庭因为劳动力的原因在生存边缘徘徊则具有更为细致的原因。在当地村民看来,那些因为家里的劳动力好吃懒做而在生存边缘徘徊的家庭并不是真正的贫困家庭,这些家庭没有对自己所掌握的劳动力的价值和作用进行充分的开发使用,是由自身发展动力不足导致的贫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贫困人口。而那些因病致贫、因学致贫的家庭最终都与劳动力有关,由于客观的原因造成这些贫困家庭无法充分使用家庭劳动力。在解释自身的致贫原因时,四个族群的村民并不会像受过学术训练的研究者将某户家庭的贫困问题置于宏观且抽象的社会结构或文化背景中去思考,而是非常强调在日常生活中可观察到的实实在在的家庭所拥有的劳动力对于一个家庭生存所能发挥的保障作用。
王雨磊在精准扶贫的研究中也认为,在乡土社会的伦理秩序中,具体的致贫原因对于贫困者是否处于道德的制高点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那些内因引起的,如自身发展动力不足而导致的贫困并不会得到人们的同情,而那些由不可抗拒的外因导致的贫困更可能得到其他村民的同情,这些人也被认为是最需要政府救助的对象[15]。在这里可以看出,村民在理解谁是村落社会中的贫困人口时,不仅仅看他们所处的生存状态,还会具体区分导致他们处于这种生存状态的主客观原因,判断谁是贫困人口时加入了村落社会的伦理观念。
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如果是从生存伦理的角度来理解农民在精准扶贫政策实施过程中做出的地方回应行为,至少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理解农民对什么是贫困的看法。
首先划定一条贫困线,根据家庭经济收入水平来定义什么是贫困和识别贫困人口,再对这些贫困人口采取帮扶措施只是一种国家知识,是根据国家在某段时间对社会的治理需求而建构。在农民的地方性知识中,是从生存状态来理解谁是贫困人口,谁应该得到国家的帮助。由于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体验中,富裕家庭生活状况的衡量标准具有相对性,贫困家庭生活状况的衡量标准则具有绝对性。不管处于什么样的时代,在农民的生存伦理观念中是“不能让人饿死”的[27]。因此,长期处于社会结构边缘位置的小农为了能够生存下去,形成了对生存权特别敏感的生存伦理意识,只有那些在生存边缘徘徊的家庭才属于贫困家庭,也只有处于生存难以为继的状态才能称之为是贫困。
二是理解农民自身所认同的致贫原因。
国家在寻找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时,是从社会结构和文化两种进路出发,在宏观上提炼诸如资源禀赋、职业构成、制度体系这样的结构性因素,或是贫困人口的信仰、习俗、发展动力不足等文化性的因素[28]。农民在理解导致自身所处贫困状况的原因时,并不是像国家一样从宏观的社会结构和文化背景出发,他们同样是基于自身微观的日常生活体验,理解致贫原因时也加入了村落社会的伦理观念。在面对同样是生存难以为继的不同家庭时,这种生存伦理的观念还进一步区分了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导致,只有那些客观原因造成贫困的家庭才值得同情和给予帮助。
三是理解农民对国家道义上的期待。
国家的扶贫政策一直以来都在构建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活状况的贫困话语,国家在贫困人口面前所扮演的是一个全能的施惠者的角色。在农民的生存伦理观念中,认为在村落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生存下去的权利,村落共同体中的成员在生存受到威胁时有权利要求其他成员提供帮助,其他成员在道义上也应该施以援手[29]。在农民的观念中,真正的贫困人口在经济资源占有方面是弱者,但在道义资源的占有方面却是强者。在这里,我们所看到的是在国家对社会技术治理逻辑之外的另一种实践逻辑及其伦理原则。既然国家所构建的贫困话语一直在强调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活状况,当国家在村庄中开展扶贫工作时,国家应当帮助那些因为客观原因陷入贫困的家庭,而不是那些因为主观原因陷入贫困的家庭。只有这样,来自国家的扶贫政策在村落社会中落实时才符合农民对国家道义上的期待。
关于精准扶贫为什么无法精准的讨论文献已经存在很多,本研究尝试站在政策实施对象的角度反思国家对贫困问题的技术治理所面临的困境,从农民社会所具有的生存伦理这个概念做出回答,并试图在此基础上理解农民是如何理解贫困、致贫原因,以及当国家在村落社会中实施扶贫政策时,农民对国家的政策落实有着什么样的期待。
对于精准扶贫而言,“技术偏差的背后是组织失灵问题,组织失灵背后是政治权变问题,政治权变背后是关系运作问题,而关系运作的背后是社会伦理问题,只有探究到伦理层面,‘瞄不准问题’才能被最终回答[15]。”贫困问题的技术治理是源于国家对复杂社会的简单化和清晰化处理,国家按照自己的政权意志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目标,通过精准干预贫困人口日常生活的方式实现社会秩序的再造。精准扶贫在基层的种种遭遇,再一次诠释了国家权力意志与村落社会中既有的伦理价值观念之间的种种张力。村落社会中的生存伦理观念为人们提供了理解社会现象,指导社会行动的一套框架,人们也据此确立了是非观。
本研究的落脚点是论述精准扶贫研究范式转换的可能性,期望贫困问题由单纯的技术治理转向尊重农民的生存伦理和日常生活的实践逻辑。正如斯科特指出的:“被设计或规划出来的秩序一定是简单的图解,他们经常会忽略真实的和活生生的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4]。”但是,我们也应该明白,任何一个国家要有效对社会做出干预,都需要在对社会进行简单化和清晰化处理的基础上做出规划,国家并不可能完全按照农民的意愿进行资源分配,国家也有一套自身的实践逻辑。
事实上,从生存伦理的角度来理解村落社会中的贫困和致贫原因时也同样面临着困境,也就是社区内部村民认同的问题。汪三贵的研究就指出,即使是在村落社会内部采用了民主评议的方式识别贫困人口,仍然存在很大的偏差[30]。笔者在田野调查中也发现,尽管一些贫困户确实是因为缺乏劳动力而致贫,但因为在村落社会中缺乏处理好人际关系的技巧,他们所处的贫困的生存状态也常常难以得的村落社会中其他村民的认同。
但是,本研究论述精准扶贫由技术治理范式向生存伦理范式转变的可能性,首先是想说明社会政策作为沟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中介,社会政策的制定只有吸纳了社会生活中的伦理资源,才能做到让政策实施对象满意接受,从而再生国家的合法性资源,而不是强制按照国家对社会治理的逻辑来改造社会生活中的实践逻辑。其次,在贫困问题的技术治理成为一种“霸权”范式,并且存在难以克服的技术偏差的情况下,强调农民社会所具有的生存伦理,并注意到这种生存伦理对于理解村落社会的贫困问题和致贫原因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在贫困问题的技术治理之外,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另一种可能性的存在。
2018年的中央1号文件在提到将继续实施精准扶贫时,国家政策就明确区分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和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对于有劳动力能力的贫困人口而言,以产业扶贫为主,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而言,则是以兜底保障为主。表明了国家也注意到,精准扶贫政策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实现乡村经济的发展,还应该考虑到农民的生存伦理诉求,保障那些因缺乏劳动力等客观原因而陷入贫困的家庭基本的生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