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优势、测算与对策
——以芜湖市水稻种植为例

2018-01-31 16:17:34熊凤水刘梦兰
关键词:规模化农场规模

熊凤水,刘梦兰

(安徽大学 社会与政治学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一、“社会转型期”呼唤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

“家庭农场”这一概念由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主要内涵也就是以家庭成员为生产主体的经营单位,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农业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家庭农场主要是以农户的家庭经营为基础,不断增添科技、金融、信息、农业机械等现代化生产因素,实行经营理念融合发展的集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和社会化协作为一身的新型微观经济组织。它不仅能够将传统农民转型升级为专业化、职业化的法人农民,也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1]。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当下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由于我国特有的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间的不断磨合和适应,引起了我国当前社会结构的大范围、整体性变迁,新的物质生活与思想观念势必与传统的生活和观念发生激烈的碰撞。农村的整体风貌日新月异,农民的生活与想法也发生了诸多变化,农业生产的变迁更为深刻。在此基础上传统的小农经营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目前我国生产力发展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地予以调整和改进。通过在一定程度上把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化经营,是一条现实的可行之路。家庭农场不仅坚持了我国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业经营制度,也有助于高效地解决我国农户一直面临的分散经营的各种弊端,增强和提升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产出率和农业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家庭农场不光能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我国农民的生活水准,更是能够增加粮食的产量、解决粮食安全问题以及进一步促进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这也是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必然要面临的选择,是现实发展的迫切需求。

二、家庭农场的现状以及适度规模经营的比较优势

(一)家庭农场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国外的家庭农场发展历程已经有几百年,美国家庭农场的发展已经有了200多年的历史,法国也早在19世纪就形成了规模化的家庭农场,而日本在20世纪之初就有了为数不少规模较大的家庭农场。并因为资源禀赋等的差异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欧美国家的家庭农场主要以市场为导向,自主决策;多种工具防控风险;生产区域专业化;生产高度科技化与机械化;生产经营面积较大;农产品高度商品化等特征为主[2]。日本由于土地面积十分有限,农业自然资源较为稀缺,通过扩大农户经营规模、提升土地生产率等途径,日本农业不断由传统的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向集约化、适度规模化的现代农业发展[3]。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分到各家各户,农村土地结束了集体时代吃“大锅饭”的现状。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解决了吃饭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时期下这种分散性经营模式的弱点开始呈现。例如:人均田地少导致农民收入低,愿意留在家里种地的年轻人越来越少、种出来的农产品与市场结合度不高、农产品的销售渠道过于狭窄,农产品的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不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农业领域的改革需要跟随时代的步伐向前推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举措。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四种类型,除了家庭农场还有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以及龙头企业。截至2013年底,农业部共认定的家庭农场有7.23万个,2014年增加了92.25%,数量达到了13.9万个,截至2015年底,农业部共认定家庭农场34.3万个,较2014年增加了146%。其中被认定为示范性家庭农场3.9万个,比2014年增加了143%。2014年全国家庭农场总收入为156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为18.65万元,到2015年则为25.07万元;而粮食类家庭农场2014年平均纯收入为18.23万,2015年为23.03万[4]。从近几年的数据可以看出,家庭农场发展迅猛,但相比西方国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与不规范。当前对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与发展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价值。

(二)家庭农场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比较优势

当前,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巨变下,我国的农业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2015年7月,财政部《关于支持适度规模经营促进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指出:“要重点支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者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发展。”[5]这说明我国在当前时期,农业化经营的内核依然是农户的家庭经营,并且要始终坚持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不动摇;在发展过程中始终要坚持符合我国以农为本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还要符合我国农业生产的特性,要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契合、相适应。适度规模化经营下的家庭农场契合了时代的需要,是当下促进农业发展和变革的必要手段,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经之路。

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相比,存在许多比较优势:(1)与普通农户组成的农民合作社相比,在家庭农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具有更加稳固的基础,治理效果更加理想和高效。普通农户组成的农业合作社的确在农业信息和技术服务、农资产品采买、增加农民议价能力等方面具有相当优势,但由于当下普通农户组成的农民合作社一般都建立在散户基础之上,成员之间的合作意识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存在出入参差不齐,使得农户与市场之间的联系较为松散,紧密性不够。(2)与龙头企业相比,家庭农场在生产环节的优势较为明显。龙头企业在农产品的深加工、农产品销售、品牌建设等环节上体现出的资金、技术、人才、营销方面的优势明显,但在农业生产环节上出现了监督管理的成本过高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农业生产不仅具有自然生产的特性,也具有社会生产的特性,因而导致了劳动的计量与监督在客观上很难做到。农业生产与工厂的流水线生产存在很大差异,农忙季节短时间内需要大量劳动力,农闲时只需少数人来维护即可,因而人力成本控制十分不易。但家庭农场的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与农业生产所需的自觉性、灵活性和责任感等要求不谋而合,契合度高,家庭农场的经营不仅能在农业劳动时不计算人力和精力成本,而且也能有效克服生产过程中的监管成本。(3)与一般的农户和专业的种养大户相比,家庭农场在土地承包关系上表现得更加稳定,在农产品的商品化、生产的集约化和农业经营管理水平上都有明显优势。家庭农场经营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而专业大户本质上与家庭农场无较大差别,主要是围绕一种或者多种农产品进行专门化生产,在条件成熟时,会逐渐向家庭农场的组织形态过渡。结合具体实际可以看出,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家庭农场最适合当前阶段农业的发展,既不能停留在过去那种没有组织化、商品化和集约化的传统农业模式,也不能太超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过分增加农业成本,增加农户的负担,应切合农户的实际需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程度相吻合。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家庭农场,既不滞后,也不冒进,是现阶段最需要大力发展的,会成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强大动力。

三、家庭农场适度规模化经营的规模论证研究

我国农业部于2013年9月1日明确指出,中国也需要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家庭农场,但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要与国内的特殊国情和具体实际相结合,强调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不能照抄照搬美国、巴西、阿根廷等国家的大规模经营。当下也有许多学者对我国家庭农场适度规模化经营展开研究:高强认为,家庭农场是一种适应土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经营规模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表现出适度规模性;[6]朱启臻认为,家庭农场第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具有一定规模,从而区别于小农户;[7]朱立志通过对安徽郎溪的实地调研得出,家庭农场的规模的确不能单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去追求“大规模”,而需要坚持适度规模[8];董亚珍基于法国家庭农场的实践经验指出,土地规模经营并非越大越好,在法国,中小型家庭农场的优势更为明显[9];万宝瑞在《家庭农场土地适度经营规模探索》一文中指出:“实践证明,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应当适度,过大过小都不好,过大会导致经营粗放,规模过小会导致放空生产能力”[10]。可见适度化规模经营是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必行之路。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一个家庭农场的规模是否过大还是过小,如何把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度”明确化,使其有据可依,有据可参[11]。

通过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务农“职业化”必然意味着经营农业的收益要大于或者等于将劳动力和资源投入到其他行业中所得到的平均收益。当农业经营所得可以等于其他非农生产劳动所得时,这时的农业经营规模是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最小必要规模。我们假设其他非农行业的年收入为E,此时的农场净收入为F(X),其中X为经营规模,那么务农的“职业化”必然要求F(X)>=E,当F(X)=E时,此时的X即为“最小必要规模”。假设F(X)=P*X(年总收益=亩均收益*亩数),其中P是亩均收益,那么最小必要规模即为X=E/P。在该规模下,农民才能够继续选择农业生产活动;当生产的规模低于X时,从机会成本来考虑是不合算的。由于行业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农业经营收入与其他行业不具有可比性,为了操作方便,本文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一个替代指标。根据芜湖市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6年芜湖市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7 308元,[12]若一个代表性家庭的人口为3~4人,则代表性家庭的全年收入为51 924~69 232元左右,即E为51 924~68 232。因为农作物的亩均收益P=L*G(亩均收益=亩产量*市价),由于每种作物的亩产量之间存在差异,并且每一年相同作物的产量也会有所不同;最重要的是每种农作物的价格都是不同的,并且同一种农作物每一年的价格也存在波动,有时甚至会出现较大波动。因此受亩产量和价格的影响,每种作物的最小必要规模X是存在差异的。以水稻为例,目前南方水稻主要是杂交水稻,一年两熟为主,一般亩产在800公斤左右,由于各个片区土壤质量存在差异,芜湖市水稻单产一般保持在700~800公斤左右,但根据《2016年芜湖市秋粮生产和市场情况调查报告》显示,许多县粮食因为受灾减产,例如无为县的粮食亩产只在500公斤左右,每亩单产较上年下降5~6%,市价较上年却上涨5%,均价为1.5元/斤左右[13]。以一年两熟计算,2016年芜湖市水稻亩均收益P=1500元,以此测算出2016年芜湖市水稻种植的最小必要规模X为35~46亩。考虑到农产品的价格、农产品的亩产量、生产要素价格以及其他行业收入水平的变化等,都会对农业的“最小必要规模”产生影响,因而X是动态变化的。根据边际成本的原理,边际成本=总成本的变化量/产量变化量,即MC(Q)=△TC/△Q。而边际成本是一条随着数量的不断增加呈现出先下降再上升特征的曲线。也就是说在“最小必要规模”的基础上,配合一定的人力和资源适度扩大,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是有利可图的,因为在此阶段扩大每一亩规模经营所增加的收入是高于边际成本的。

但是随着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增加一亩地所带来的收入低于边际成本时,此时就会出现效率下降。假设此时的规模为W亩,那么种植的最大规模就应当限制在W亩之下。仍然以芜湖市粮食生产为例,根据种植水稻的家庭农场主测算,在与3~4人的家庭成员为主的家庭农场生产能力以及经营管理等能力相适应的前提下,一年一熟地区为120~140亩左右,一年两熟地区则为60~70亩左右。在此范围下超过140亩和70亩的家庭农场已经开始出现边际成本高于增加经营规模所带来的收入。因而芜湖市家庭农场(作为一年两熟地区)2016年水稻的最佳规模化经营范围(X-W)应确定在35~70亩之间为最佳。在此适度规模下,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亩均纯收益以及资源利用率都是较高的,如果在此家庭成员的劳力基础下超过这个规模继续扩大家庭农场的种植,就会带来实际利润的相对下降,进入规模报酬递减阶段[14]。并且过分的追求大规模必然要求增加雇佣劳动,被雇佣者相对于家庭成员在从事生产时的效率是偏低的,自然也带来生产成本的相对上升。同时雇佣劳动力很难做到像家庭成员这样精耕细作,农作物的单位产量会下降,在此原因之下,越是增加种植面积反而越是带来农户利益的受损。究其根本是因为边际成本的增加超过了收益的增加,出现了农业生产的“内卷化”。所以种植规模的扩大以及扩大多少,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更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水平,不能盲目扩大种植规模。

四、家庭农场适度经营的差异性

根据工商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来看,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在具体经营规模上存在要求:经营水稻、玉米、小麦等谷物类种植的,土地的种植规模应为90亩以上;经营水果、蔬菜、类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的,土地种植规模应为30亩以上;经营水产养殖类的,土地经营规模应为5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其土地经营规模应达到上述规模标准下限的70%以上。而农户在具体的农业经营活动中种植的规模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会因为生产力水平、资源禀赋、地区差异以及经营行业的不同而对其经营规模产生影响。对于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标准和依据,会因为地域和农产品种类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性,因而尚未提出一个适合所有地域和产业的标准,只能根据各省各市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如《安徽省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规定,种植业需“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200亩以上”,畜牧业需“生猪年出栏达到10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水产养殖业需“规模养殖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林业“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15]。学术界也对家庭农场规模提出了建议,如刘奇认为:“我国平原地区耕作大田作物的家庭农场一般不宜超过300亩,蔬菜规模不宜超过30亩”[16]。当然,因数据来源、统计口径、评判标准等的不同,导致测算的最佳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的结果也不尽相同。研究发现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所规定的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有时候比农民的实际规模要大,导致很多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因此没能享受到政府优惠政策的帮扶,直接影响农民本身应得利益,相应的还增加了农民的经营风险。在调研中发现,为了达到工商部门所要求的规模数量,享受到相应的政策补贴,家庭农场往往采取两种措施:一是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不断扩大种植规模,达到政策要求的最小规模数。但这样做存在风险,如上面分析所述,家庭农场超过了适度规模之后,会导致边际成本增加、效率下降,从而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得不偿失;二是两个或多个家庭农场私下联合起来,以其中一个家庭农场的名义进行申报,在达到了规模数量后,把享受到的政策补贴再按照各自的田亩数进行分配,这是一种变通的方法,实际上也就是造假。因此通过研究和调查获得的适度规模数据,可以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参考,帮助政府在制定的各项扶持政策时能更加符合当地农村的客观实际,更加贴近农民的利益诉求,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

五、结语与未来发展方向

家庭农场不同于简单的家庭种植,它是通过对管理水平、社会条件、资源禀赋的优化组合配置,来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家庭收入。随着家庭农场快速化发展,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快转移,会对我国小而散的农业经营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从客观实践来看,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在我国农村的推行与发展仍然较慢,其理论与实践仍然不完善,不成熟。需要更多的学者们投身到家庭农场的研究中来,促进家庭农场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正确、有效发展。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应当是共性与个性的结合,在共性的前提下追求规范的管理,在个性的基础上打造鲜明的特色;再结合农民的利益需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家庭农场更好更快发展。

(一)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改变小片碎化的经营模式

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化经营要求土地规模数量上的扩大,土地开垦整理便于农业的集中规模经营,便于农业机械化操作以及新型农业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有助于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规模化经营效率的提升与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家庭农场的优势,避免规模过小而导致经营的无效性,就需要确定最低种植规模,包括芜湖在内的南方土地资源呈现出人多地少的特征,地势不平整、小片破碎化,大型农器具使用困难,导致芜湖市很多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未能达到理想规模数量,需要进一步解决土地集中困难的问题。为此,必须要促进第二、三产业的大力发展,实现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加快部分农业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的转移,进而有助于农村的土地流转,也为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增添了推动力。通过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让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更加明确,加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政府要逐渐放开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完善和落实好“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制度,加快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加快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的完善,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帮助土地流转的供求双方提供更多专业性的服务,提供更多更便利的沟通和交易平台,有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开展,为进一步提高土地流转效率、优化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同时要达到适度规模经营所要求的数量底线,改变小片碎化的经营模式,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效益。

(二)坚持适度规模经营,摒弃行政力量推动的政绩观

适度规模经营要与当前农户自身的经营能力和管理能力相适应、要与经营的阶段性特点相符合、要与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相契合。同时,要做到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17]。土地流转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一个手段,目的是要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率。但是在地方实践中,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和亮点,为了政绩工程,往往不是依靠市场配置资源,而是采用行政手段推动土地流转。比如河南省41.3%的土地流转中有政府介入,宿迁1/3的土地流转有政府介入[18]。在行政力量推动下,或者在优惠政策的吸引下,出现土地脱离实际的大规模流转,后来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变动,流入方无利可图,但是合同没到期,既无法退出,又不能及时支付流转费用,损害了流出方的利益,因为当时政府鼓励流转,到最后流转双方解决不了的问题,都推到政府身上,导致流入方、流出方(农户)和政府都是骑虎难下,进退两难。土地大规模流转需要慎重,流转后进行土地平整,有些改变了土地用途,很难再变回农田。即使能够改变回去,因为涉及到灌溉水渠、田埂、机耕路等基础设施的重新调整,农户也会遭受一些损失。为了阻止行政力量的流转冲动,中央政府严禁地方政府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19]。适度规模经营非常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情,我国共18亿亩耕地,约2.3亿农村家庭。假如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耕地100亩,大约需要1800万农户就耕种了全部耕地,其他2亿多农户则需另寻出路,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在经济社会转型没有能够容纳这些劳动力就业之前,不能强行扩大规模,导致农业劳动力既无田可种、也无工可做。在宏观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微观上无法实现最佳的规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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