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文,史凤林
(1.山西旅游职业学院公共课教学部,山西 太原 030031;2.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高职院校同属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范畴,在培养高等技术实用人才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确保高职院校科学、高效地发挥其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作用,各院校内部监察机构必须在领导干部的工作和生活作风上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
高职院校监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高等职业院校)在单位内部设置如监察处、纪检监察室等名称不同但职能相近的部门,监督本学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的内部监督方式。
高职院校监察与行政监察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监察,监督对象是拥有和实施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监察对象可以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督促他们廉洁高效、合法合理地履行职权,提高行政管理、行政效能的水平。而高职院校监察,监督对象是事业单位组织中行使行政性权力的人员,他们没有行政权力,不是国家公务员,只是高职院校内部事务的行政管理者。对监察对象可以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但是没有行政处分权。[1]
高职院校监察与行政监察有相似职能,包括三项内容及三重作用:廉政监察,保证权力行使者依法用权,廉洁奉公,防范以权谋私、贪污腐化;执法监察,保证权力行使者规范用权,执法为民,防范违法乱纪;效能监察,保证权力行使者高效用权,勤政履职,防范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廉政、执法、效能监察三管齐下,保证行政权力拥有者不会滥用权力,不会违法行使权力,不会消极怠慢权力,保证权力合法、合理、高效地发挥作用。三项监察内容同时推进,既保证了学校领导人员的廉洁,也规范了学校行政权力的运行,更提高了学校行政管理的成效。
由于高职院校教师大都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水平,领导干部更是层层选拔的优秀骨干,他们的理论水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的能力都相对较高,加之学校内部相对纯洁的人文环境,以及定期的政治学习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都保障了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廉政勤政效果。[2]
(一)发挥作用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廉洁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要求高职院校领导干部时刻谨记遵纪守法、廉洁高效、一心为民的宗旨,防范和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入。纪检监察机构充分利用政治学习的主渠道,结合校园宣传资料、专题讲座、观看警示教育片等途径,使得在全体党员教师中开展“倡廉洁、树清风”的反腐倡廉教育成为常态。[3]采取参与、接访等各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监督学院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人事任免、招生招聘、物资采购、财务支出、后勤管理等环节公开、公正、公平,遏制和严控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存在问题 一是机构设置决定了监督效果不佳。由于各个高职院校是在机构内部下设监察处或者纪检监察处等,与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同级的工作部门,统一接受学院领导,形成监督部门权威不足、地位较低的局面。学院监察机构往往形同虚设、有名无实。二是人员配备决定了监督不力的局面。学院的关键部门和重要系部均选拔了骨干教师。监督部门配备的往往是一些老同志,他们虽经验丰富、业务精通,但活力不足、观念落后,加之人情世故、人脉关系的影响,监督实效大打折扣。三是监督没有法律依据,不监督没有法律责任,导致了高职院校监察可有可无的状况。目前,高职院校的监察机构的行为依据只是“参照执行”《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4]由于行政监察与学院监察有着本质的区别,依据同一法律规范做出不同的法律行为,无论在理论逻辑上还是实践操作中都会出现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工作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并且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导致学院监察工作不作为,监督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四是监察程序出现两种倾向,要么过于简化,导致监察主观随意性高,要么过于繁琐,导致监察效率低下,两种情况都会影响案件查办的公正性。一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规范,没有形成完善的操作系统,高职院校监察部门往往根据监察人员自身的经验开展工作,随意性、主观性大,人为因素较多。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当前中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办理一个案件包括受理、初步审核、立案、调查、审理、执行六个程序和若干手续材料,不论案件复杂还是简单,都统一适用一套程序,造成某些案件的拖沓,降低了案件查办的效率,影响了相关人员合法权利的及时保障。
(一)机制创新 现阶段,高职院校监察机构隶属于学院领导,独立性、权威性较低,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监察成效,急需探索一条发挥平级监督作用的设置机制,保证监察人员的权力、地位,使高职院校的监察行为收到实效,形成以纪检监察机构为核心,相关主体密切配合、协同运作的全方位、多方面监督制约体系。[5]
首先,树立监察人员的权威地位。监察机构和其他行政机构的同级设置,导致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影响,要么监察人员由于人情世故的关系对行政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监察形同虚设;要么其他行政部门视其为“眼中钉、肉中刺”,不时压制、打击甚至报复,或视其“花瓶、摆设”,觉得监督机构可有可无。继续改善现有高职院校监察人员“老弱病残”的局面,加强队伍建设,必须选拔一些正直公正、有专业知识、思想先进、群众基础较好的人员担任监察人员,保证监察工作的实效性。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对高职院校的监察人员予以重点关注。[6]
其次,加强监察人员的思想防线。在教育过程中引入廉政文化教育,将廉洁自律的理念融入校园建设和师生活动中,树立廉洁从政的信仰,保持高职院校在我国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领域中发挥的举足轻重之作用。
(二)公开校务 高职院校设置监察职能是学校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必须形式。为保证监察成效,需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一是通过教代会、座谈会等会议形式公开透明地解决涉及教职工利益和学院的重大问题,对重要事项要及时核查处理,增大依法行政透明度,为群众监督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7]二是通过校园网、广播台、宣传栏等传媒形式公布、表扬学院廉洁奉公、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维护反腐倡廉的显著成果和良好氛围;三是通过热线电话、校长信箱等信访形式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充分接收群众建议,做到行政管理工作长期、常规化进行,防止形式化。[8]
(三)规范程序 完善和提高行政监察水平,让监督成为一种制度和程序,不因人而异,只依法办事。监察程序是弱项,随意性较大,须建立一套完整、可行的监察程序,规范监察过程,科学监督、全程监督。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性质,适当设立简易程序,提高案件查办的效率,保证相关人员合法权利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四)强化责任 对权力的约束,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让权力的行使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通过强化监察人员的责任观念和责任意识,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才能使得监督主体拥有自身的防护体系,时刻保持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内在震慑力,保证监督行为的合法、适当、准确。
(五)推进再监督 监察权力是通过赋予行政监察机关或部门特定的权力,用于监督其他行政机关或部门,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因此同样存在滥用的可能,必须对其实施相应的监督以维持权力的合法有效行使。高职院校监察人员身为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同样必须接受监督,这就是对监督者的再监督。李克强同志曾经指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要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监督就是监察人员的法定职责,逃避、推诿就是不作为,必须承担不作为责任。监察人员要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所在,克服消极思想,积极投身在监察工作中。
高职院校监察是学校保持一片净土、教师保持一生廉洁的屏障。学校是传播先进文化、培养祖国建设者的教育基地,一旦出现贪污腐败行为,就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强大的纪检监察工作,对构建和谐稳定、民主法治和诚实守信的高职院校人文环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依法加强对学校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坚决遏制学校腐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高职院校监察是新时期加强高职院校党员领导干部管理水平的需要。行政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及时、合法、合理地履行职责,从最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公平、高效地解决问题,是监察部门效能监察的监督内容。因此,加强高职院校监察,保证学校行政人员合法高效作为、杜绝不作为是今后改善行政管理模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高职院校监察是学校行政管理实现廉洁高效的保证。高职院校身处社会的大环境,难免受到社会中一些不良习气的影响,然而高职院校又肩负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重大使命,只有不断加强行政管理内部的监督,才能避免出现当前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办事拖沓、程序繁琐等问题,促进行政管理廉洁高效,提高人民群众对管理部门的信任度。
参考文献:
[1]陈炳灿.浅谈高校监察工作的现存问题和对策[J].管理观察,2009(12):204.
[2]杨慧娟.新时期高校内部行政监察理论探究[J].百家讲坛,2011(11):160.
[3]王 丹.高职院校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监察管理工作研究[J].赤子,2014(05):41.
[4]何绍芬.高校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思考[J].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9(02):82.
[5]黄晓玫.在现代大学治理结构中构建高校权力监督体系[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5(06):10.
[6]周玲玲.新形势下高职院校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研究[J].时代农机,2016(10):126.
[7]程耀齐.加强高校效能监察工作之我见[J].文教资料,2011(15):158.
[8]赵 琴.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若干特点与推进策略[J].高校党建,2009(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