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伦,裴 斐
(山东财经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善治作为现代治理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将公共生活管理的有关权力赋予公民,引导公民自愿参与公共事务,实现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进行协作管理的新型公共治理模式。正如有些学者所言:“善治作为一种政府与公民合作管理公共生活的治理模式,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还政于民的过程。”[1]善治赋予公民参与政府公共政策活动更多权利和机会,有利于实现公共政策对于公共性的维护,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善治概念在国际社会逐渐流行起来,近年在我国也产生了日益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尤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将“善治”这个政治学术语在中央全会层次的文件中首次使用,十九大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更是表明了善治已经成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目标追求。
作为首善之区的大学,作为大学治理重要内容的学生工作,善治更应当成为其应有之义。著名学者俞可平认为,善治包括公正、参与、稳定、责任、回应、廉洁等诸多要素,其中法治是善治要素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治本身不仅是规则之治,而且必须是良法之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王安石《周公》写到:“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良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所以笔者认为,良法应当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反映社会的发展规律,是符合法律的内容、形式和价值的内在性质、特点和规律性的法律。
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学生教育善治的前提必诉诸善法、良法。
什么是学生工作的良法?笔者认为,学生工作的良法应具有以下标准:一是反映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和意志。民之所欲,法之所系,事关学生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都要反映学生意志和利益,保障学生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二是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法乃公平正义之术”、“法平如水”,真正的良法应当有坚实的价值根基,最关键的是法律充分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三是要反映国情、校情、学情。“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2]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规范,要实现调整社会生活的良好效果,就不能脱离社会生活实际,才能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为此,国家法律和学校制度要因时制宜,根据国情、校情与学情的发展变化不断修改和完善。四是具有程序正当性。“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为此,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制定和修改。如果在创制程序上有瑕疵,即便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在内容上符合良法的要求,但由于程序正义没有得到实现,那创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也不符合良法的标准。
目前,我国大学学生教育善治的良法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教育法律。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高等教育法》全面规范了高等教育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标志着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是构建起中国大学善治的良法之基。
二是教育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形成了以《高等教育法》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这些都是大学治校理教的良法基础。
三是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校内学生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作为政府颁发给大学的“特许状”,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治理的“宪法”,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大学章程制定的高校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也是高校进行学生教育管理的“良法”。
各级学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大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主要参与者和联系人,要实现学生工作的善治,就要通过为学生及其组织的服务,围绕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为学生提供具有个性化的良好教育,发挥学工队伍的示范作用和自身影响力,增加学生的共识和认同。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
发挥好学工部门及队伍善治的主导性作用,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法治精神,就是坚持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学生工作走向法治,学工队伍是关键。因此,学工干部要以身作则,通过诚信意识、职业操守、遵章守纪、权利义务意识等,来夯实法治意识,使法治精神内浸于心,外化于行,形成内在的心理秩序,以身示范,带头学法、用法、敬畏法律和制度规则,做法治精神的坚定践行者。
要科学划定学校各级学生教育管理部门的组织制度和权限范围,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校内规章制度行使教育管理权,把学生事务管理的审议、决策、执行、责任等制度化、规范化、明晰化,坚持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学生的家庭、民族、性别等而区别对待,确保把教育管理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体现了我们党在社会发展中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作为高校学生管理部门而言,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以学生为本,学工部门要尊重学生的权利和自由,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减少对学生各种创造性活动的干预,并为学生提供积极的建议性意见,敢于担当,积极承担学生工作中面临的风险和责任。
学生是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特色和校园文化的承载体现者,既是教育管理的对象,更是管理的主体。高等学校要敢于放权,将部分权力还给学生,以实现学校建设发展过程中学生和学校双方的良性协调,这既有助于深化学生对学校政策的认同感,又能达到转变大学治理模式、实现大学内部治理利益最大化。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大环境下,必须保障学生主体地位制度化,让学生主体的治理价值得以实现。
我国政府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人人享有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的自由。”学生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学生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知情权的实现必然要求信息的公幵化和透明化,为此高等学校要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建立学校的信息公开制度,只要与学生利益相关的、不侵犯其他学生隐私权和国家秘密等信息,学校都必须及时公开给学生,让学生在教育教学、学科发展、后勤服务等发面实现知情权,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生作为学校的一个重要群体,学校中心工作都基于学生展开,学校运转是否科学规范,关乎学生教育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地实现,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所以学校各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多元化的信息反馈渠道。高校要建立学生听证、提案等学生委员会,让学生对学校重大方针政策提供建议,让学生切实担当起高校事业发展的责任。建立以学校网站、论坛、校长(处长、院长)邮箱、微信等为主体的网络平台,发挥网络时代新媒体的优势,建立快捷、高效、互动的信息渠道参与模式,倾听学生对学校事业发展的献言献策。学校相关部门对学生的建议要及时予以回应,推动包括学生在内的学校各方面力量参与学校治理。
学校各项权力行使涉及学生事务的方方面面,必须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监督约束权力,让学生亮起监督之剑,使学生能够通过最便利的手段、最低廉的代价,获得高校权力运行的信息,来监督学校各项权力的行使。高校要调动好学生监督的积极性,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拓展学生监督渠道,使学生能够随时参与监督。同时更要保护好学生监督的热情,对学生监督及时做出负责任的回应,要保护好学生监督的权益,杜绝侵害学生监督权行为的发生。
“无救济即无权利”,学生如果缺失申诉权,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学生的自由和权利就失去了法律保障。高校管理者和教师要树立学生权利保障理念,并融入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之中。高校要整合校内外各方面力量,选任道德素质高、法律素养强的人员成立了大学生权益保障和大学生申诉处理等学生维权组织,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通过高校和学生协商对话机制,建立双方矛盾解决的良好平台,保障学生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在这样一个时代里,如果没有公众的积极参与,政府很难使其行动合法化”[3]。学生作为学生工作善治的主体,离开了学生参与,学生工作的善治将无法实现。学生工作善治需要学生的积极合作和对学生教育管理权威的认同,学生将不仅仅是学校教育管理的被动对象,也是大学教育的消费者,更是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影响和参与学校公共决策的重要力量。
学校建立的校内各方力量参与的教学、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涉及学生事务的委员会,要吸收适当学生代表加入其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学生委员在审议、决策相关事务中的权利,避免学生委员成为装点门面的花瓶。组织学生参与学校事关学生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充分听取各层次学生的意见,以获得广大学生的认同。学生的所有奖惩结果都应该通过各种媒介进行公示,各种非学术性学生活动由学生共同组织开展。在学校章程等制度的框架下,尽可能实行有关学生事务的自治。
“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4]校(院)两级学生会是在校(院)党委领导和校(院)团委的指导下的学生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和管理学校的各方面工作。学生会作为学生利益的代表,也是联系学生与学校沟通的桥梁,在现代大学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学工部门和学工队伍要秉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理念,激励学生会发挥组织的主体性作用。学生会组织要自觉树立主人翁意识,从被动、服从的角色中解放出来,树立校兴我荣、校衰我耻的观念,真正把自己当做学校事业发展的主人。
高校学生社团是以共同的生活理念、专业兴趣、业余爱好等方面的共同追求自发建立起来的大学生群众性组织,在思想教育、教学实践、素质拓展、校园文化、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导向和引领作用。高校学工部门及队伍要充分意识到大学生社团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对学生社团的管理纳入学生教育、服务整体工作进行考虑,扩大学生社团的发展空间,采取有力措施,吸收校内外力量,加大对学生社团的资金支持和方向引领,优化学校社团的规则设计,减少对学生社团过多的行政干预,实现学生社团在大学善治中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05):39-40.
[2]陈芳妹.论大学生法治思维方式的培养[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5,(03).
[3][美]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0-85.
[4]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郑继伟等译.浙江: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