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复合主体

2018-01-29 10:41张海涛曲贵卿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9期
关键词:遗传文化遗产物质

张海涛,曲贵卿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自21世纪以来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并且取得了可喜的实践成果,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抢救、挖掘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也在实践的推动下成为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一个最重要途径就是教育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不仅是被长期忽视的民间文化资源通过教育手段融入社会主流导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对民族民间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及活态文化存在的认知过程,是一个更具人性发现和理性精神的文化整合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对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复合主体”的提出背景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无论是在理论研究层面还是在保护实践层面,都进行了研究和探索。理论上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路径和模式,实践层面,学校进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目标的构建、课程体系的建设、非遗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培养、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和手段改革等一系列探索。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总体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还远没有发挥出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首先,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实施往往是某一单一主体或者机构组织,缺乏多元传承主体间的联动和配合。尽管传承的目标设定很明确,但是,在传承效果上和设定目标有一定的距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缺乏纵深上文化习得和广度上的文化传播。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认识理念存在偏差。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主要是由学校来完成的,社会教育匮乏或者形式简单,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主体是非常广泛的,其它传承主体被忽视,其作用没有充分调动起来。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存在的问题,非常有必要对教育传承的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这里借用社会治理中的“社会复合主体”的概念,重新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主体这一关键问题。“社会复合主体是指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创新行动过程中,多个不同社会主体的主体性组合所构成的一个新型复合性的创新主体。多个社会主体之间的这种复合性,是基于它们在实际生活过程中具有的行动关联性。这些社会主体在行动过程中相互关联和彼此形塑,增进了结构的凝聚和功能的融合,促成了社会主体彼此依赖、共存互生的整体性,使原本不同的多个主体转变为具有一体化组织效应的复合主体。就这种结构与功能特点而言,社会复合主体表现为一种新的‘单位主体’,它既有别于通常单一的单位主体,又不再是多个不同的主体,而是由其复合成分基于内在联系基础上构成的复合主体,因而被视为一个主体单位”。[1]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社会复合主体突破了社会治理的瓶颈,多个主体联动组成一个治理系统,实现了社会治理的创新。“现代社会广泛存在着各种跨部门的复合性事业,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不可简单机械地分割。”[2]其实,文化保护也是社会性事业,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关键议题,有着跨部门的关联性和复杂性。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过程中,同样需要形成一个系统性的“复合主体”,来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创新,充分发挥教育的作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复合主体”及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复合主体”包含多个彼此互相依赖、联动互通的传承主体,“复合主体”不再是传统上的非遗传承人和教育相关部门发挥全部作用,其中,非遗传承人和教育相关部门是“复合主体”中的核心力量,政府、文化事业机构、企业、社会承担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功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教育传承的核心力量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依靠非遗传承人来实现代代传承。非遗传承人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技艺和知识密码,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核心力量就是非遗传承人。非遗传承人是掌握着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文化技艺、技术,并且具有最高水准的个人或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本身就是传承人的天然使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非遗传承人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教育传承过程必须有非遗传承人的教育在场,非遗传承人作用的发挥不仅可以通过教育在场直接表现出来,也可以间接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必须以非遗传承人为核心开展,创造条件让非遗传承人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剧院。直接的在场教育所带来的非遗文化感染力极强,极大提升被教育者的文化感知和兴趣,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效果。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较为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由于受社会和自然等方面原因的局限,以人为载体的非遗传承活动还比较艰难。我国的代表性非遗传承人“高龄化”比较普遍,以吉林省为例,吉林省已经正式公布的241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51周岁以上的传承人占传承人总人数的70.1%。另外,非遗传承人相对于教育传承的受众对象来说,数量很少,传承人居住地相对偏远,这些因素都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直接的口传心授的教育在场传承比较困难。这种情况下,非遗传承人的非在场间接性参与传承也不失为一种合理选择。间接教育传承要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来实现,例如,非遗技艺拍摄成教学视频进入课堂。进入传习馆,同样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传承效果。

(二)政府和文化事业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主导者

教育事业是由政府推动和规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需要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中,政府和文化事业机构是非遗教育传承的主导者。从2004年中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成绩都是在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下完成的。政府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发展、中国传统文化振兴等一系列相关文件,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方向性指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方方面面,主导并不是大包大揽,政府的主导主要集中于规划制定、政策扶持、利益协调和检查监督等职能。

文化事业机构主要指各地的文化厅、文广局、文化站等,在政府的规划和政策制定后,主导着非遗教育传承的具体实施和安排。基层文化事业单位是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非遗传承人申报工作的组织者,熟知本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保护和传承情况,能够有针对性地制定非遗教育传承的具体措施,并指导实施。基层文化事业单位的大部分工作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基层文化事业单位最具条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各项活动和工作紧密联系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曲艺、传统戏剧、传统手工技艺等的推广和繁荣离不开基层文化事业单位开展的各项活动。需要强调的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过程中,政府和文化事业单位更适合做一个发出指令后的“理性旁观者”,避免出现“作为文化持有者的当地百姓反而逐渐失去了对自己文化的话语权,被作为‘他者’的政府、社会组织或学者牵着鼻子走”的现象。[3]

(三)学校——非遗教育传承的主体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离不开学校,各级各类学校是非遗教育传承的主体单位。学校是实施国民教育的规范体系和单位,在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技术学校到高校这一学校教育体系中,都应该发挥学校教育传承的作用。

幼儿园时期是培养孩子兴趣的重要时期,幼儿园非遗教育传承的主要作用就是非遗文化启蒙。这一时期的非遗教育传承主要以非遗文化的直观感知和直接体验为主,通过活动让幼小的孩子感受非遗文化的魅力,在内心主动去接纳非遗文化。

从小学到中学这一阶段,进入学校的正规教育体系中,要为非遗教育留下足够的教育空间,非遗教育与中小学文化教育可以相辅相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之一。通过“校本课程”“特色课程”“第二课堂”等课程设置让非遗文化潜移默化地浸润学生的心灵。非遗教育可以使校园文化更加丰富,提高中小学生的人文素养,增强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

职业技术院校的非遗教育传承更加具有针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分项目有很强的技能性,本身就属于职业技术教育体系范畴,如传统手工技艺等。职业技术院校的专业设置可以和非遗项目相衔接,培养专业的非遗技艺从业人员,保证非遗技艺的专业性。职业技术院校的非遗教育传承是培养专业非遗项目从业者的重要渠道。

高校是知识和理论体系的汇聚地,是社会文化的传播中心,“高校有着独特的区域文化背景,是区域文化建设的重要驱动力。”[4]高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培养、非遗文化学科体系建设、非遗相关专业设置、非遗科学研究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高校已经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排头兵,高校的专家和学者不仅在非遗理论上重新阐释和构筑,在实践层面也躬耕于田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方面已经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高校未来也必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主战场,构建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体系,既是历史赋予地方高校的重要使命,也是高校发展和服务社会的迫切要求。

(四)企业——非遗教育传承的助推器

按照常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和企业并没有直接关系,企业更多地承担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传承的功能。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复合主体”中,企业是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企业也可以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功能,企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助推器。学校培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人才需要到企业中进行实训和实践,例如,松花石雕刻专业的学生必须进入到松花石制作企业,接受工匠的指导,在企业中去了解市场对手工技艺及其产品的要求。企业其实是助力高校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养,实现了企业的非遗人才培养功能。

(五)社会——非遗教育传承的文化滋生土壤

社会教育是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并行的影响个人身心发展的社会教育活动,社会教育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学校和家庭以外的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必不可少,十分关键。社会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功能的最主要场域是社区。学校和企业非遗教育传承主要对象是学生群体,社区非遗教育传承主要针对对象就是社区居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社会公共文化的属性,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弘扬和传承,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更多地融入现代社会生活各方面,满足人们深层次需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才更具价值。《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就强调:“加强对传统历法、节气、生肖和饮食、医药等的研究阐释、活态利用,使其有益的文化价值深度嵌入百姓生活。”[5]非物质文化遗产嵌入百姓生活最便捷的渠道就在社区,可见,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教育中的重要性。发挥社区的教育功能,开展百姓内心接受和喜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和推广活动,意义深远。

三、结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复合主体何以可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复合主体”是包含着非遗传承人、政府和文化事业机构、学校、企业和社会的一个整体,上文分别论述了“复合主体”中各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这些构成主体能否在非遗教育传承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具有行动关联性,在行动过程中能否相互关联和彼此形塑,增进结构的凝聚和功能的融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复合主体”形成和运行的关键。否则,即便是这些组成主体正在承担和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功能,其教育传承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复合主体”的建立有两个关键因素。首先,非遗传承人、政府和文化事业机构、学校、企业和社会是一个体系下的互相联动的主体,而不是孤立的、各自为政的存在。这些组成主体共处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这一工作系统中,它们有着共同的目标,不一定要有明确的分工,但一定要有联动性的工作,彼此配合的行动,充分发挥各组成主体的教育传承功能和作用,其中,政府和文化事业机构的主导和协调至关重要。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复合主体”要利用好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使其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高校、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部分企业都蕴藏着优质的教育资源。通过对协同创新平台中的各种优势教育资源进行协调和整合共同促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协同传承。”[6]中国地域广阔,地区之间文化差异性大,每个地方都有丰富和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要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资源,先从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入手,上级政府制定规划,地方政府负责协调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复合主体”中的各方力量,高校里的学者负责打造好、整合好优势资源,将资源进行共享,非遗传承人充分深入到各级学校和社区,指导各级学校和社区依据各自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传承实践和活动,相关企业负责为非遗人才培养提供充分的实践空间。这样,就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复合主体”建构了一个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体系,并各自在体系中充分发挥功能作用,进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形成良性的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章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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