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时代政法院校图书馆之发展走向研究
——以美国法学院图书馆的发展经验为视角

2018-01-28 20:30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8年8期
关键词:法学院图书馆员纸本

许 乐

(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

随着当代信息化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美国各高校法学院师生开始质疑图书馆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近年来,多数美国法学院与教学科研人员认为,随着HeinOnline、Springer、LexisNexis等法律数据库读者使用群体的不断扩大,法学院图书馆不仅在高校教学科研中的重要性日渐降低,而且其存在的必要性亦值得探讨,遑论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1]此外,随着高校法学院招生名额与社会各界资金捐赠的日益减少,校方亦在努力削减开支。正如布法罗大学法学院教授James Milles所言,“展望未来,何者对法学院的教学科研最为重要?我认为肯定不会是图书馆”。

1 美国法学院图书馆的现实困境

作为高校法学院的主要办学成本之一,许多法学院图书馆已明显感受到校方在图书馆运营成本及年度经费预算方面大幅削减所带来的压力。对于法学院图书馆员而言,预算削减的消极影响尤为严重。如,为应对高达3,600万美元的办学经费短缺,美国缅因州大学法学院削减了三个法学院图书馆员的职位;[2]为应对近年来的预算削减,佩斯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减少了从Thomson Reuter出版集团采购其纸本图书的种类与复本量。[3]这些消极影响与公共图书馆及其他学术型图书馆所面临的困境非常相似,如为削减地方政府的财政开支,公共图书馆的经费预算亦被持续性削减。原因在于,当代互联网搜索引擎与网络数据库在教学科研领域的地位日益重要,图书馆的传统服务模式不仅受到严峻挑战,而且其在高校办学中的作用与功能受到广泛质疑。这类事例时常见诸报端,如,福克斯芝加哥新闻网的一篇社论谈到,在互联网和电子书的共同影响下,各级政府应慎重审视全美上百万座图书馆存在的必要性问题。[4]佛罗里达州一份报纸的社论声称,以谷歌为代表的互联网搜索引擎的繁荣,已使图书馆的地位变得岌岌可危,且研究人员进行学术研究时已不再需要图书馆。[5]《福布斯杂志》的一篇文章宣称,就职业收入潜力与图书馆面临消亡的预期而言,图书馆与信息科学的硕士学位是最无用的学位。[6]

随着其他类型图书馆为存在与发展的需要努力寻找新的理念与方式来服务公众,法学院图书馆通常关注的中心在于其馆藏文献信息资源,而非其所能为公众提供的独特教育服务。就读者群体而言,法学院师生仅是高校中一个非常小的用户群体,法学院图书馆并未将高校其他专业师生及所在社区公众涵括在内。多年来,美国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是依据“联邦存储图书馆计划”(Federal Depository Library Program,FDLP)来实现的,[7]但美国法学院图书馆却从未参与该计划。John Shuler认为,法学院图书馆的狭隘观念集中体现在其所做的脱离“联邦存储图书馆计划”的声明,目的是避免若其成为该计划的成员馆之后而不得不服务于更广泛的社区。[8]为实现法学院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其必须改变这种狭隘的部门主义思维与运作方式。

作为教育机构的主要服务部门,法学院图书馆能够从公共图书馆与其他学术型图书馆的发展方式转变中汲取很多新型服务理念。作为学生的第二课堂,法学院图书馆是教育法科学生熟练掌握法学理论,并将法学知识融入司法实践的重要教育机构,而课堂上的传统法学教育通常仅限于法律条文与法学理论的灌输,无法完全具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新型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要求。就Hein Online、Springer、Westlaw与Lexis Nexis等法律数据库的作用而言,通过互联网络将法律文本与司法案例提供给师生的做法则根本无法满足教学实践需求。因此,法学院图书馆应在自我定位方面进行根本性变革。具体而言,法学院图书馆的服务理念与服务方式应重新定位与变革,在此基础上,拓展图书馆功能角色并加强图书馆在法学院中的影响力,以便于更好地展示其自身的存在价值。

2 美国法学院图书馆的发展与挑战

在美国,法学院图书馆通常被认为是法学院的核心部门。正如Linda Fariss所言,“图书馆是法学院的核心部门,其主要使命是为满足师生法律教学科研的需要”。[9]长期以来,法学院图书馆的重要性显著体现于“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对于法学院审批程序的标准与规则方面。美国律师协会于1960年制定的《法学院审批程序标准与规则》(Standards and Rules of 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Law Schools),规定了法学院图书馆中馆藏纸本文献的种类与数量的最低标准。随后,全美各高校法学院为了在年度学科专业排名中保持前列,均将法学文献资料的广泛收集作为图书馆的重要工作内容,馆藏书刊的种数与册数几乎成为评判图书馆质量高低的唯一标准。

作为美国法学院的核心部门,法学院图书馆与综合性大学图书馆的功能定位并不相同,法学院图书馆在高校中的重要地位是通过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法学院审批程序标准与规则》确立的。《法学院审批程序标准与规则(2016-2017年版)》第602(a)条规定,“法学院应拥有足够的行政自主权来指导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并详细规划其文献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10]法学院图书馆员通常将该规定解释为高校其他学术型图书馆与法学院图书馆在功能定位方面相互独立的重要依据。随着这种解释逐渐成为学界通说,法学院图书馆不仅无法成为“联邦存储图书馆计划”的成员馆,亦使法学院图书馆的领导与馆员拒绝做出任何改变现状的努力,且《法学院审批程序标准与规则》并未免除法学院对图书馆所拥有的行政自主权。

《法学院审批程序标准与规则(2016-2017年版)》第601(a)条规定,“任何一所法学院均应拥有一座图书馆,该图书馆通过提供专业知识、文献资源与信息服务等方式,能够适合并胜任法学院师生的日常教学科研工作”。然而,法学院图书馆宣称的其作为法学院核心部门的观点已面临学界的挑战。James Milles认为,图书馆不仅对于法学院的重要性将日益衰减,且馆员人数亦将日益减少。

2005年之前,法学院毕业生获得的高薪职位使法学专业成为广大学生追求的荣耀与梦想。然而,随着办学成本的增加,法学专业学费亦呈现出持续上涨的趋势。与之呈现鲜明对比的是,随着金融危机导致的经济萧条,与法学有关的高薪职位日益消失,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市场渐趋饱和。[11]近年来,法学院面临的惨淡景象已得到充分证明:在招生方面,2003-2015年,全美申请就读法学院的学生人数从98,300人减少到54,500人。[12]这一趋势亦明显体现在参加法学院入学考试(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LSAT)的学生人数上。2010年,全美参加该项考试的学生总数为171,500人,到2015年仅有10,1700人。[13]

在就业方面,全美律师事务所从2010年起持续进行大规模裁员,导致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日益困难。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的就业调查显示,2011年,法学院毕业生的全职就业率跌至70.6%,到2015年则继续跌至59.9%,创历史新低。[14]不仅如此,法学院面临的惨淡景象对法学院教师的影响亦日益凸显。2013年7月,《美国律师协会杂志》报道称,在许多法学院,整体并购、提前退休以及单方面解除与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所签订的聘用合同等情形均已出现。[15]在这种严峻形势下,法学院图书馆亦无法置身事外。

受经费短缺的影响,审计部门对于图书馆年度经费预算的审查变得日益严格,但法学院图书馆的经费预算与馆舍面积仍相当可观,这使人们产生了将本已短缺的办学经费投入图书馆是否值得的广泛质疑。Richard Gershon认为,当院长发现法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中的主要支出是图书馆的文献建设经费、办公经费、人员工资时,他肯定在考虑这部分经费能否通过裁员及减少文献购置量的方式予以进一步压缩。[16]根据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排名方式的惯例,图书馆并不是影响法学院排名的关键因素,因此,法学院领导将更有可能忽视图书馆存在的必要性。随着法学专业入学人数的不断下降,法学院领导更倾向于优先考虑对学科排名至关重要的招生规模与就业服务领域。为设置更多的办公室与教室,图书馆的空间场地势必被进一步压缩。随着数字资源的日益普及,法学院领导认为图书馆仅需要更为狭小的空间便已足够,甚至无需纸本文献占用物理空间,亦可节省纸本文献的购置经费。这些变革的出现,既导致图书馆空间及其功能被重新定位,亦导致图书馆在法学院中的地位日趋式微。

随着法学院在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苦苦挣扎并不断努力寻求减少经费开支的有效方法的趋势下,法学院日益关注科技在扩大信息获取方面的作用。然而,科技对于法学院图书馆将产生何种影响?杜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Richard Danner认为,法律文献信息存储与检索技术的不断进步,为读者提供了更为便捷的信息获取渠道,这将对于图书馆占据的庞大物理空间构成挑战。倘若纸本文献对于法学教学科研不再重要,倘若法学院师生更倾向于使用互联网获取信息,法学院则没有必要将作为重要资源的空间场地用于纸本文献的收藏。在日益普及的数字化环境中,读者通过阅览纸本文献获取信息的行为将更为少见。除非纸本文献具有历史文献收藏价值,否则已无需存在。当法学院图书馆员这个职业本身与法学院师生的信息需求不再相关时,法学院图书馆员需要具有怎样的新技能才能满足师生的需求?[1]

Robert Jarvis认为,由于法学院师生在教学科研过程中对于纸本文献的依赖性逐渐降低,图书馆员将难以为图书馆物理空间存在的必要性与经费预算的需求进行申辩。由于法学院在办学过程中需要大量资源,且目前难以通过筹款或捐赠方式增加收入,法学院领导将会仔细审查图书馆存在的必要性。鉴于上述变革,法学院以后将不再拥有图书馆,但仍设置专门场所供师生交流与学习之用,只有那些最富裕或最保守的法学院将继续把大量财力投入到一排排的书刊中。[16]

具体而言,该观点意味着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学院图书馆收藏的纸本文献将进一步减少,所以其仅需更少的空间即可;二是随着法学院师生能够自主使用数字信息资源,图书馆员的重要性日渐降低。

就第一方面而言,自1990年以来,哈佛、耶鲁、芝加哥大学等很多著名高校的法学院图书馆均缩减了纸本文献的存储空间,扩充了读者服务空间。[17]许多法学院图书馆领导将图书馆看作是纸本文献与数字文献存储的混合体,图书馆应由学科馆员提供高水准的定制服务,而不仅是作为法学文献的收藏机构而存在。《法学院审批程序标准与规则(2016-2017年版)》在纸本文献复本量统计方面的变化,使图书馆减少纸本文献馆藏量的努力具备正当性,其具体举措包括图书馆不再订阅传统著名法学期刊,并逐渐减少购置法学图书的种类与复本量等。

就第二方面而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法学院师生在教学科研活动中更倾向于使用数字文献。Ellie Margolis等人认为,法学院师生更倾向于使用计算机进行文献信息检索,师生们期望所需的任何文献都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且对于纸本文献信息的检索与使用具有一定程度的抵触情绪。[18]

随着“谷歌学术搜索”等免费数据库的出现,以及Westlaw、LexisNexis等法律数据库公司对于自身产品的不断改进,进一步强化了师生使用互联网络进行信息检索与利用的偏好,这将促使法学院图书馆的馆藏文献主要由数字文献组成。此外,由于师生在线获取法律信息的渠道更为便捷,师生在教学科研过程中的独立自主性能够获得更大程度的发挥。如,2015年9月,LexisNexis数据库公司宣布,为改善师生的信息获取方式,萨福克大学法学院采用“桌面移动应用系统”(Desktop Mobile Applications)使师生获得免费阅览法学电子书的途径。该方案的实施动机在于三个方面:一是该校法学院图书馆的年度经费预算削减了50%;二是图书馆占地空间的减少;三是为师生实现“现代图书馆体验”的愿望。[19]

目前,由于许多法学院图书馆员在给学生讲授法律信息资源检索方面的课程时,依然沿用传统的授课内容与方式,重点讲授纸本文献信息资源检索,有关数字文献信息资源检索方面的授课内容则较为简略。这些授课内容会使学生认为图书馆员无法跟上信息社会的发展步伐,从而使其形象受到损害。此外,Barbara Bintliff认为,尽管法学院图书馆员是法律文献信息检索方面的专家,但在这方面他们却很难有所作为。原因在于,这方面知识通常被纳入《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的内容之中,由负责该课程的教师进行讲授,或者由数据库供应商委派的讲师就每个数据库的使用方法进行专门讲授。[20]

Robert Jarvis认为,为确保师生能够在教学科研过程中随时找到其所需要的文献,图书馆员应坦然面对图书馆的衰亡,这亦属于图书馆发展的终极目标。[16]该学者的观点虽有其合理性,但仍略显偏颇。在数字化时代,法学院图书馆应与法学院的发展目标紧密结合,做出的所有决定均需要基于推动法学院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并符合法学院的自身使命与发展前景。

3 美国法学院图书馆转变服务方式的具体做法

数字化时代图书馆生存与发展面临两项挑战:一是适应不断变革的信息技术与不断扩展的公众需求;二是图书馆需要通过公众服务的方式,向所在社区展示其做出的贡献。这意味着数字化时代图书馆需要挣脱传统类型图书馆服务项目的桎梏。法学院师生完成的多数科研项目并不需要从传统类型的法学院图书馆中获取纸本文献信息资源,因此,法学院图书馆必须通过扩展其服务项目与服务领域,向所在高校师生展示图书馆的贡献。就法学院图书馆自身而言,其转变服务方式的具体做法主要涵括下列四项内容。

3.1 图书馆物理空间的充分利用

法学院师生今后在查询涵括法典与判例汇编在内的众多纸本文献时,均可以通过各类法律数据库来获取。这种文献资源的新型获取方式为图书馆的空间分布提供了重要机遇。倘若师生不再需要纸本文献时,图书馆内的空间场地具有何种用途?有学者认为,既可以改造为电子阅览室,用于放置供师生教学科研使用的计算机,亦可以被公众或其他组织作为相互交流与探讨的空间,又可以作为相关机构进行社区服务的工作场所。

图书馆可以通过创建协作型学习空间的方式来合理使用馆内的空间场地。为加强与读者之间的紧密联系,许多图书馆不仅为读者重新分配空间,而且主动开发协作空间,将创建协作空间的想法积极付诸实践。近年来,公共图书馆扩充了与公众就业相关的服务范围。公众认为图书馆提供的传统就业服务仅限于众多求职者利用馆内的互联网设备来寻求并筛选工作岗位。在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下,公共图书馆与中小企业进行深入合作,以便于为求职者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为国家的经济复苏做出贡献。[21]如,内华达州卡森市公共图书馆与该市的政府机构、中小企业建立广泛合作关系,在馆内设立“商业资源信息中心”,不仅帮助中小企业职员开设从“市场调研与开发”到“商业规划与运营”的众多课程,而且通过各政府机构的授权,为中小企业提供其所需的服务,真正实现了图书馆与政府机构、市场、中小企业之间的无缝对接。

在某些法学院,“个人实践孵化器”的兴起为法学院图书馆在拓展服务领域方面提供了重要机遇,使其能充分利用图书馆内的空间场地,加强与法律实务界的联系。如,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大学马歇尔法学院图书馆就利用其馆内设施培育“个人实践孵化器”,其类型主要有模拟法庭的演练、案件审理方式的培训、公诉思维与技巧的培训、律师辩护与代理技巧的交流与培训、犯罪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培训等。该法学院宣称,为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孵化器将成为学生自身经历的一部分。作为法学院图书馆的重要设施之一,其墙壁将以透明玻璃建造,以便于学生随时在图书馆内进行学习、观摩与交流。[22]

3.2 图书馆员充分发挥教育职能

法学院图书馆员不仅向读者讲授法学知识的获取方式与途径,亦要向读者讲授其他学科知识的获取方式与途径,这意味着图书馆员将能够承担新的教育角色,这些角色涵括四项内容:① 指导学生获取法律文献信息资源;② 指导学生获取并查找其他专业领域文献信息资源;③ 指导学生提升文献信息素养;④ 指导非法学专业人士使用法律资源。[23]

近期研究发现,全美法学院多数毕业生均未能熟练掌握法律文献信息检索技能。为此,2013年7月,美国法学院图书馆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Law Library,AALL)发布的《法律文献信息检索技能的原则与标准》明确规定法学院图书馆员不仅应开设文献信息检索课程,还应增加其授课时间。法学院毕业生应具备的法律文献信息检索技能涵括五项内容:① 具备法学基础研究能力;② 具备通过优质高效的研究策略收集法律信息的能力;③ 具备对于法律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批判性评估的能力;④ 具备将法律信息适用于有效解决某项特定问题与需求的能力;⑤ 具备判断与区分法律信息的使用是否符合社会的普遍道德标准的能力,并具备在法律信息的检索与使用过程中解决可能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24]

对于公共图书馆与大学图书馆而言,数字信息教育的普及是其主要功能之一。2014年,“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ALA)与“马里兰大学信息政策与获取研究中心”(The Information Policy&Access Center at the University of Maryland)对于公共图书馆所做的调查证实了该观点。其具体涵括三项内容:① 86.9%的公共图书馆提供计算机基础技能培训;② 55.9%的公共图书馆提供多媒体培训;③61.8%的公共图书馆帮助读者熟悉并掌握平板电脑或Kindle电子书阅读器等新技术。[25]这些统计数据表明公共图书馆满足读者数字信息需求的程度。

法学院图书馆员应审慎考量自身在法学院各类培训项目中的角色定位。这些培训项目为学生提供实用的律师技能,如,“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个人实践孵化器”。法学院图书馆员不仅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更好地满足师生与社区其他成员的需求,而且有能力在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方面提供理论指导,这对于维护并巩固当今处于改革进程中的法学院图书馆员的地位至关重要。Virginia Neisler研究了法学院图书馆员为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教育提供服务的具体方式,并指出图书馆员在法律实践技能教育中的广泛参与已成为学生增长专业技能的有力保障,这不仅是图书馆向法学院师生展示其存在价值的重要步骤,亦是其向社区其他成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要举措。[26]

3.3 图书馆员充分发挥社区服务职能

法学院图书馆既可以为本校师生提供服务,亦可以为当地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康奈尔大学图书馆与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共同合作推出了“2CUL项目”,其目的旨在通过馆藏文献信息资源、读者服务、数字信息存储的整合,共同构筑大学图书馆的宏伟蓝图。[27]

作为社区居民获取信息的重要枢纽,公共图书馆通过消除地理环境、语言、技术方面的障碍,在将读者的自助服务与其亟需的法律信息相联结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对此,法学院图书馆亦应关注公共图书馆如何拓展公众服务领域。AALL在2014年7月发表的白皮书中明确列出了法学院图书馆内设立“读者自助服务中心”的优势。这些优势涵括三项内容:① 使读者具备法律文献信息资源的检索能力;② 使少数族裔读者能够初步掌握使用多种语言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③ 免费向读者提供计算机与打印、复印服务。[28]鉴于许多法学院图书馆面临的资源限制,该报告建议法学院图书馆与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合作,通过由图书馆举办的法律诊所与现场法律援助等形式,创建了由法律文书、法律条文、典型案例及其他法律资源组成的“法律信息包”之后,由学科馆员向具有诉讼需求的读者提供下载、打印与讲解服务。

3.4 图书馆员加强自身教育培训工作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法学院图书馆员不仅应具有图书馆学硕士学位,亦应具有法学硕士学位。为适应读者需求的不断变化,法学院图书馆员仍需参加其他类型的专业学习与技能培训。如,学习与掌握图书馆内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与维护,以及在读者使用计算机时提供技术指导。随着法学院图书馆在文献信息服务方面的不断拓展与深化,学科馆员的数量亦随之上升,但普通馆员的数量则呈现直线下降的趋势。其原因在于,图书馆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使读者仅需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借阅纸本文献,普通馆员由于专业素质较低,从而遭到大规模裁减。由此可见,在快速发展的信息环境下,法学院图书馆员的专业知识与信息检索技能应不断提升,唯有如此才能维持图书馆员的专业能力,为读者提供更为优质的文献信息资源服务。

4 借鉴与启示

近年来,我国政法院校图书馆不论在馆藏纸本文献与数字文献数量的持续增长方面,抑或读者信息化服务的不断深化方面,其成效尤为显著。但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颁布与施行,在借鉴美国法学院图书馆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政法院校图书馆还应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在图书馆内物理空间的充分利用方面,图书馆应主动开发协作空间,将创建协作空间的想法积极付诸实践。如,图书馆可以在与当地政府机构、中小企业建立广泛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在馆内设立“商业资源信息中心”,既可以结合中小企业职员的工作实践,积极探索开设从“市场调研与开发”到“商业规划与运营”的众多课程,又可以通过各政府机构的授权,结合自身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其所需的服务,图书馆由此真正实现了与政府机构、市场、中小企业之间的无缝对接。同时,为强化学生的专业技能,图书馆可以利用其馆内设施培育“个人实践孵化器”,使学生能充分利用馆内空间场地,进一步加强与法律实务界的联系。

(2)在图书馆员充分发挥教育职能方面,读者群体的扩大意味着图书馆能为法律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图书馆员应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个人实践孵化器”等各类培训项目中扮演积极角色,向学生提供实用的律师技能。图书馆员不仅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更好地满足师生与社区其他成员的需求,而且有能力在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方面提供理论指导,这对于维护并巩固当今处于改革进程中的图书馆员的地位至关重要。图书馆员在法律实践技能教育中的广泛参与已成为学生增长专业技能的有力保障,这不仅是政法院校图书馆向师生展示其存在价值的重要步骤,亦是其向社区其他成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要举措。

(3)在图书馆员充分发挥社区服务职能方面,由于学科馆员通常拥有必要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因此,政法院校图书馆可以与当地司法机关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如何通过实际行动来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明确要求,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此,图书馆内应设立“读者自助服务中心”,这既能便于读者检索与利用法律文献信息资源,亦能使外国读者与少数民族读者初步掌握使用多种语言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又能免费向读者提供计算机与打印、复印服务。同时,图书馆应与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合作,通过由图书馆举办的法律诊所与现场法律援助等形式,在法治社会的建构过程中,不断加强图书馆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将使政法院校在为当地社区居民树立司法公正理念、提升司法实践技能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4)在图书馆员加强自身教育培训工作方面,为适应政法院校图书馆的转型与发展,馆员自身的教育培训对于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发挥图书馆功能,作为学科馆员的必备资格,图书馆员既应具有图书馆学学位,又应具有法学学位。为适应读者需求的不断变化,图书馆员仍需参加其他类型的专业学习与技能培训,如学习与掌握图书馆内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与维护,以及在读者使用计算机时提供技术指导。随着图书馆在文献信息服务方面的不断拓展与深化,学科馆员的数量将持续上升,普通馆员的数量亦不断下降。由此可见,在快速发展的信息环境下,政法院校图书馆员的专业知识与检索技能应不断提升,惟有如此才能维持图书馆员的专业能力,既为读者提供更为优质的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亦为图书馆今后的发展与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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