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华 张 力 景海霞
电信业在我国服务业中具有支撑地位,是我国战略新型产业,营改增试点有利于增值税的进一步完善,对电信业发展影响深远。首先,营改增为电信业发展提供了良性发展的环境,电信行业的发展关键在于与我国经济、信息化需求的协同,而行业战略发展的实施,需要国家层面的有效把控;其次,电信行业可以及时融入财税政策,提升内部管理体制;第三,电信行业在营改增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而为了使行业消除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加大营改增下电信行业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电信业于2014年6月1日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且实行特有的差异化税率,基础、增值电信服务税率分别为11%和6%,积分换购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基础服务业务包括:移动网络、语音通话服务等;增值服务包括:互联网、有线电视、彩信、数据传输等业务。
增值税是价外税,需要将价税进行分离,营改增后电信运营商的收入减少,同时行业成本费用支出中可以用来抵扣的进项税较少,行业短期利润受到不利影响,随着综合税负的提高,现金流也受到了影响。
电信运营商的供应商中,小规模纳税人较多,而电信运营商不能从这些供应商处得到足够的进项税额用以抵扣。此外电信运营商成本费用中,水电费、维修费、广告等费用少之又少,可以用来抵扣的进项税更少,总体来看电信运营商营改增后,利润减少,税费增加。
经营过程中,基础业务及增值业务的收入比重会发生变化,加之增值税是价外税,其税额会转由消费者负担,但是由于当前电信行业竞争激烈,消费者对于服务价格波动十分敏感,而原有定价模式下,电信运营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不存在提升价格的空间,这样造成电信运营商不能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实现营改增以后税负的转嫁,只能将现有的收入进行价税分离,从而导致电信运营商营改增以后经营收入下降。
由于涉及“营改增”的行业企业众多,其经营范畴也多种多样,电信运营商的纳税项目随着“营改增”的实施而形成了不同税率同时存在的情况。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对于电信运营商兼营的情况如果存在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且电信运营商无法划分明晰的情况下,一律从高税率计征增值税。因此电信运营商存在兼营的业务时,必须要设计与升级核算系统,分开独立核算,以避免从高税率计征给电信运营商带来的损失。
电信运营商在实行营改增以后,最大的难题就是企业销售模式不能与税制变化相适应,电信行业为吸引用户,会对服务产生依赖性,如:送手机、话费等活动,根据原有营业税规定,只需以实际得到的收入以3%税率纳税,而在营改增下尽管电信运营商这些业务没有实际收益,但是发生了应税服务及货物转移,依据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另外,电信运营商的无偿赠送业务也被纳入视同销售范围。此时,营改增必然会影响到电信运营商的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抵扣工作是否顺利对于电信业的税负直接产生影响,电信运营商是一般纳税人,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无法得到足够的抵扣额,因此,需要与供应商协调好,及时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商业谈判过程,需要根据供应商不同资质,适当调整产品价格,明确作价原则、方法及发票开具,尽量将运费、技术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电信运营商内部,建立有效税收管控体系,制定与营改增相适应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的纳税项目,做好进项税抵扣与纳税申报工作,防范营改增后的纳税风险。
完善电信运营商税务核算工作,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区别核算,营改增后电信运营商的适用税率包括了:17%,11%,6%三档,整理不同业务及税率间的对应关系,精确进行业务分割,避免抵扣不当或者从高计算税款情况的产生。
电信运营商应在原有服务基础上,加大力度发展增值服务,增大增值业务收入比重,减少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推广赠送产品方式变为赠送服务,将产品与服务相融合,改进内部计费及核算方式: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将自产、外购商品等视同销售行为,在进行服务终端购买时,及时分割具体服务与销售价格,实施低价销售终端,分割业务总价,给商品一定的销售价格,即可以将服务与销售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尽可能的减少赠送实物业务,通过折扣销售在同发票上列示售价及折扣,以减轻电信运营商增值税税负。
电信运营商改变原有销售模式,以现行税制建立新型销售模式,根据不同的消费客户细分不同的营销模式,如:针对中、大学生特点设计不同的套餐;在业务促销活动方面,避免出现视同销售行为,改赠送实物变为赠送服务的方式,如:开展新生入学免费接站,即可以扩大经营范围,同时还可以进行品牌推广;整理升级业务种类,改良公司计费及核算,保证不出现高税率计征情况的发生。
1.结合企业供应链特点完善供应商管理
增值税属于一种流转税,电信运营商增值税的税负情况与其所处供应链的位置有直接的关系。由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些电信运营商在与上游供应链电信运营商发生业务往来时,很难从中获得进项税发票用于抵扣。再加之一些上游行业的管理仍不够完善,直接导致了电信运营商纳税筹划工作的复杂化,进而影响了电信运营商的经济利益。因此,加强供应商电信运营商的审核与管理就成为了电信运营商纳税筹划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营改增”背景下,电信运营商必须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在保证商品价格与质量的基础上,还要尽量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家进行合作,尽可能获得充分的进项税抵扣。同时,电信运营商还应建立供应商审核准入制度,完善供应商的管理体系,规范供应商的合作行为,维护电信运营商的切身利益。
2.加大对进项抵扣项目的补贴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与分类,根据电信业务特点,对电信运营商现有业务进行整理,将具有现代服务业的业务安排在相应的目录中,通过与税务机关沟通,达成一致后归集到6%的增值税税率适用范围中,实现电信运营商节税的目的。电信运营商除对佣金、服务费、补贴及业务外包费取得增值税发票外,电信运营商还需要对其他业务进行进项税抵扣,保证抵扣过程合情合理的情况下,进一步分析与筹划,对电信企业补贴项目调整,加大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项目的补贴倾斜力度,加大进项抵扣项目占总补贴的比重。
3.充分使用纳税优惠政策,发挥制度优势
由于“营改增”还处于过度期,国家为了帮助各个行业的电信运营商顺利过度实现改革的预期效果,而陆续出台了一些列的优惠政策。“营改增”电信运营商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对电信运营商的纳税及财务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的筹划。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降低电信运营商税负,享受税改红利。另一方面,还可以促进电信运营商建立起适应增值税的税务管理体系,规范电信运营商的纳税行为。同时,在优惠政策方面,例如差额纳税、减免税项目、延期纳税政策、行业的简易征收等等,都可以结合电信行业进行纳税筹划,帮助电信运营商降低纳税负担。
电信运营商还应依据其他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筹划,降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如: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环保节能专用设备,可以按规定比例实行抵免税款的优惠政策,购买企业可按专用设备10%投资额直接冲减应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对电信运营商内部投资业务产生影响,加大存在优惠政策业务的投资力度,可以实现电信运营商业务优化升级及节税共同进行。
此外,电信运营商充分利用专业分工进行税务筹划,对电信运营商经营策略进行调整,将电信运营商非核心业务外包,实现内部人工成本向外部成本转化,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实现内部企业间跨越,有效降低电信运营商应纳税额,从而减轻税负。
当前,我国电信业虽然由三大电信运营商垄断,但是从事电信服务企业有两万多家,行业市场前景广阔,营改增具体到不同企业可能产生的税负也会有所不同,电信运营商纳入营改增后,其下游企业可以得到更多的进项税额,从长远来看,行业产业链税负相对减少,因此,电信行业应该做足准备,以合理应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给行业带来的各类变化。
大同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我国温室气体减排的技术扩散路径研究(编号:2014-b-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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