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建民
所谓体育中介,即体育经纪,“指从事体育活动、体育人才和体育资源等方面发展的中介机构、学科或代理人,以促进体育组织或个人在体育过程中的商业目的的实现,并收取佣金的活动。”[1]笔者试图对当前中国体育中介现状,特别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于体育中介市场中建设不足做出分析及探讨,进而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20世纪80年代末期,中国体育体制虽然开始进行市场化转型,但在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行业垄断和项目垄断,从而引发了体育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此外,在现行体制下,中国体育产业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有数据显示:我国体育服务业在体育产业总占比中,2007年—2017年出现了较大的波动。虽然北京奥运会的举办点燃了全国人民对体育项目的热情,但在后奥运时代,由于政府在扶持力度上的减少,我国体育服务产业占比在2010年后明显低于北京奥运会时期的8%,衰减了三个百分点。伴随着服务业比重的衰退,体育中介产业也面临着诸多困境,例如,政府调控乏力,市场竞争不公和人才的大量流失等,直接影响着体育中介行业的发展和运作。
作为一个职能性的机构,体育中介应是介于政府职能部门和体育实体企业之外、相对独立的中介机构。中介对象——也就是运动员——也应具备个体性和独特性。然而,在现实中,运动员的个体性和独特性并不具备。虽然国内的运动员在转会过程中享有的“注册权”,但是,事实上各体育管理部门或各级项目管理中心对其拥有着更多的主动权。《2007年乒超联赛球员流动办法》中规定“自由人”有意参加公开流动的,必须填写由中国乒协印发的《2007乒超联赛运动员公开流动申请表》,并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报中国乒协[2]。可以说,运动员独立性的丧失增加了体育中介活动的难度,使得中介市场难以自由地对体育资源采取行动。
国家体育项目管理中心是负责运动员的直属机构。其职能是组织制定并直接参与各项国内外的赛事和运动员的管理,是体育系统为加强自身造血功能,提高投入产出效益,规范体育消费市场而设立的专门的管理职能部门。作为享有政府权力的职能部门,是不宜参加直接的体育市场管理的。但是,在我国当前的体育市场中,“项目管理”职权泛化,“中心”成了体育中介工程的总设计师和执行官,担负着政府职能、事业发展和社团管理三重职责的特殊角色任务。他们不仅直接操纵体育经纪人注册登记、发放经营许可证等管理性事务,而且作为市场主体直接进入中介市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既制定运动规则,同时又作为裁判员和运动员进入运动活动,直接介入体育中介活动中。这种对体育中介市场实施垄断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行业自身发展和行业内的公平性。
从宏观经济学和管理学角度看,在体育中介市场中,运动员是最重要的一环。由于我国体育中介市场的不完善,以及政策上的缺失,导致运动员在中介市场交易条件下受到很多限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和作用。在福布斯2018年发布的最新世界体育运动员收入排行榜中,NBA球员有32人上榜,这与巨额的电视转播费用有着直接的关系,前二十位中中国运动员无一人上榜。国家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运动员在商业化中的作用,直接导致体育运动员的商业化程度降低,以及可用资源的浪费。而且在很多大型体育活动中,都是企业与运动员的管理单位沟通商洽,直接忽视了体育中介的作用,导致一种特殊的模式在我国形成。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阻碍了体育中介的活动参与度。
体育中介市场正常有序的发展,必须要有强大有效的法律体系作支撑[3]。我国现有的体育中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经纪人管理办法》构成的基础法律法规,以及根据基础法律法规由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颁布的行业法规和地方政府颁布的体育经纪人管理规章等[4]。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运动员在职业赛场的一系列的管理活动,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5]等,倾向于运动员的登记、转会、租借时更加面向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在此基础上,北京、上海、浙江等体育赛事发展相对完善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对体育经纪人的暂行管理法规。以上这些法律法规,是现有的体育中介市场管理可以依据的主要规范。但是,仔细考量上述法律法规,不难发现,这些已有的法律法规本身仍旧存在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在国内,《经纪人法》迄今为止仍然属于空白。用于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纪人行为的依然是《经纪人管理办法》。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基本上没有涉及体育中介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我国的体育中介市场管理法规主要由各运动项目管理法规组合而成,而且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全国性质的体育中介市场管理法规。目前只有几个相对成熟的项目如足球、篮球制定了管理办法,但其相关条例也欠完善,对体育经纪人的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充分,对经济活动的程序也缺乏明确、有效的说明。这一状况不利于维护中介市场的秩序。《经纪人法》和《中介法》的立法空缺使得制定相关的法规缺少直接性,导致其司法有效力和严格程度大打折扣。从这个意义上讲,体育中介市场仍处于“无法跟随”的状态,而已制定的法规本身出现“有规不从”的现象与此也有着较为直接的关系。
由于地域性的不同,国家管理与地方规定在体育管理模式上的结合存在着较大差异,这就导致了体育经纪法规的地方性兼容问题,从而产生体育经纪法规上的矛盾与冲突。比如《河南省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6]中对体育经纪人的资质要求是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而在经济发展更为发达的上海市,则要求体育经纪人必须要求大专以上学历。由于地方法规的不同,在相互承认资格和市场准入方面,对区域之间经纪人的行为也有着严格限制。由于特殊利益下的诉求,各地方的行业保护色彩也体现于“管理办法”之中。虽然一些地区颁布了有关体育中介从业和体育经纪人的相关规定,但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还未形成统一性法律、法规,致使体育中介市场建设滞后,也缺乏统一有效的对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另一方面,现今大部分的规定都是在对体育经纪人行为方面的要求和限制,而对于体育中介市场的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导致了体育中介机构和相关部门在从事中介活动中出现的障碍和造成的纠纷,无法保障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业的公平与公正。即使在制定了相关规范的领域,由于缺乏市场监督和实施措施,自我监管也无从谈起。
相对于我国体育中介市场发展起步较晚和滞后,国外体育中介市场发展情况则较为完善。国外体育中介市场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市场为主导,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它主要是以市场为主体以商业利益为追求下由不同的市场主体间相互竞争所产生的。政府的行为位于立法之下,如《公司法》和《反托拉斯法》,更倾向于以管家的角色对体育中介市场进行维护和保障。同时它们也拥有较为完善的职业联盟体制和体育中介机制,各项权利的分离程度也更为明显。这就使得高素质的体育中介公司不断壮大,跨国经营的机构也越来越多。中介机构以其高素质和专业性向客户不断的创造价值,同时坚持以市场为原则的模式规范运作。第二类是政府参与行为。政府通过多种手段引导、调整和规范体育中介在体育市场中的作用,以日本和韩国最为典型。如日本的国家贸易部会对国家体育产业制定规划和目标,从而引导体育中介市场;在韩国,国家统计局对体育总产值进行计算,再对体育市场中各行业的发展进行预估,从而指导其操作。此种现象的产生也是由于体育中介机构发展的不完善,体育企业和运动员缺乏专业的意见和咨询,所以导致不同情况下各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从而导致体育中介和服务的创新手段不足。
从体育产业上的分布来看,各国都有其重点发展的项目,如英国和意大利是传统意义上的足球大国,便以足球产业为主;德国、俄罗斯和瑞士由于独特的地理条件,以冰雪项目为主;法国与韩国则是更注重在健身娱乐业上的发展。正是由于不同重点项目的存在,使得体育中介机构在这些国家的发展存在着自身优势,发展也更为专业。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对体育赛事的发展和扶持的重视,体育中介市场也迎来了高速发展时期。2014年我国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对体育赛事转播的收益合理分配,以促进多方面共同发展[7]。2015年《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提出创新形式的足球赛事转播、推广和运营方式,从而优化市场收益的分配机制。这不仅对赛事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对体育中介市场来说也是新的机遇[8]。有统计数据表明:2015年我国体育中介市场总产值为20亿元,未来五年的复合增速有望提高40%,在2020年有望突破110亿元大关。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上对体育中介来说都有着巨大的收益空间,而随着我国更多的体育职业俱乐部的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的转会和更多体育赛事的参与,都会促进体育中介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现代管理科学相关研究表明:现代体育管理系统主要由管理主体、管理对象和管理中介等多种要素组成。作为体育管理的一个分支,在体育中介的市场管理体系中,也应明确体育中介的管理主体,及其对象和中介,并进行明确规定。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实现体育中介市场的健康、积极、稳定发展,是我们所期望的。而过度宽松所造成的市场混乱又是我们不得不加以提防的现象。如果完全放任自流,那么拜金主义、利己主义思想势必会冲击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一些经纪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置国家与民族利益于不顾,也将会严重扰乱我国体育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会背离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发展轨道,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然而,如果“抓”的过严,一切都由“中央”计划,由“总局”统筹,便又会倒退回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致使我国丰富的体育资源流通不畅甚至造成堵塞或浪费,进而引起经济效益滑坡,其结果必然导致体育中介市场的畸形发展,或停滞不前。为此,对体育中介市场的规范管理和社会控制要讲究一个科学合理的度,既不能“一刀切”,也不能放任自流。妥善的做法是对体育中介市场要从行政、法律、经济和宣传教育等多方面进行规划和管理。
方向性原则。在我国,体育中介行业的从业人员管理,尤其是体育经纪人的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性,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服务于国家和民族体育,同时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需要。
能级原则。即要求管理主体严格把关体育经纪人的资格认证工作,让切实有能力的经纪人在我国体育中介市场上穿针引线、居间斡旋。
整体原则。对客体的管理应该是一个系统化的管理,要从整体着眼,把握全局,不能为了个别利益而牺牲整体利益和全局利益。
激励原则。在对体育中介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应给予其更好的发展平台,创造更为便捷的通道,以此激励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3.1管理主体权责分明对体育中介和体育经纪人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资格管理、行为监督和教育培训。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以参考国外先进理念,建立体育经纪人协会,完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从而实现共同改进、共同发展的行业内良性管理机制。这既有助于明确各部门、各协会之间的职责,进而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充分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相应行业协会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经纪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行业的公平发展。
3.3.2加强对体育中介客体的规范管理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新形势下,对我国体育中介市场的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行政手段。在体育中介活动中,依靠行政组织的权限和规章对其监督,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强制性。行政手段的直接操作者是三级管理层,其职能强调的是职责而不是个人能力和特权,是自上而下建立的完整行政机构,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职责明确,分工明晰。但须强调的是,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必须提高管理者的行政理念和管理水平,做到优化处理,同时也要考虑多方利益。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虽然行政方法应用在体育行业中逐渐减少,但这并不能完全否定行政手段的优势。即使是在市场经济更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也是如此。所以各级管理层对体育活动方面还需进行有必要的干预,从而保障其平稳健康的发展。
第二,法律手段。从狭义上讲,法律是由国家规定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而广义上的法律不仅包括了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各级政府和各管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所制定的管理条款和办法章程。法律手段是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各种行为的方法,保护和规范管理要素之间的关系,切实促进和保障管理体制的有序和谐发展。
第三,经济手段。着眼全世界,几乎所有的管理活动中都有经济手段为其服务,这也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即通过经济手段协调组织内部成员个人目标与总体目标相一致。同时,经济手段的干预既不能否定利益的共存,也不能过分要求平等主义,即形式上的平等关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设和进一步完善,管理层将更多地依靠科学的经济手段来实现更为优化的市场环境。
第四,宣传教育手段。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各层面的宣传教育,围绕共同目标进一步采取的行动方式,以保障体育中介市场的方向和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路线相对接,同时严格检查体育经纪人的从业资质。在对体育中介市场管理的同时,还要积极引导中介行业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行业协会对体育经纪人进行道德和法律层面的宣传教育,注重技能培训,建立行业自身的奖励机制和惩罚机制,并通过建立督察小组对经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以促进行业自身发展。体育中介的发展应当融入这一大环境之中,以符合市场规律为最终诉求。
总之,规范体育市场需要多种力量的参与,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剥离过多的行政和地方干预束缚,完善各种社会控制手段。在此基础上,一个充满活力、健康有序的体育中介市场将会形成。这也必将促进整个体育市场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改善,对完善体育市场繁荣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