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究竟对国民经济有多大贡献?

2018-01-27 01:41宋子千
文景 2017年2期
关键词:总收入旅游者旅游业

宋子千

(中国旅游研究院 北京 100005)

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是个老话题,但老话题并不意味着就已经研究得很清楚了。特别是关于旅游和旅游业,有许多概念上的分歧,导致在如何衡量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的问题上,学界、业界还远没有达成共识,不同口径的说法往往并列。本文将对几个相关的常识性问题进行讨论,以澄清目前关于旅游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一些模糊认识。

一、旅游总收入能不能和GDP比较?

在很长时间里,我国在衡量旅游业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直接贡献时,通常采用旅游总收入占GDP的比例这一指标。后来有的学者提出了异议,认为旅游总收入属于总产值的概念,旅游总收入和GDP不可比。比较典型的就是李江帆、李美云(1999)的说法:旅游总收入属于总产值的概念,而GDP则是各产业增加值的总和,一个产业的总产值只有扣除中间消耗,才能形成该产业的增加值,进而构成GDP的组成部分;因此,用旅游总收入与GDP的比值来描述旅游业产业地位的科学性,是把两个不存在部分和整体关系的数硬扯在一起算百分比,虽可达到夸大旅游业比重以促使人们关注旅游业的效果,但却不是科学的提法,容易对国民经济增长产生误导;不应该用此比重说明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而应代之以旅游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指标。

上面的说法影响很大,得到了诸多学者的赞同,甚至成为业界的共识。在最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的文件中,关于旅游业的发展目标很多都用旅游业增加值指标代替了以前的旅游总收入指标。可是,这一说法真的成立吗?笔者觉得未必。

首先要讨论的是:旅游总收入究竟能不能和GDP进行比较?

先不管李江帆、李美云(1999)的论证,而是从GDP和旅游总收入这两个概念各自的内涵出发,来分析二者是不是可以比较。

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中,对国民经济核算指标有解释,其中,国内生产总值(GDP)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国内生产总值有3种表现形态,即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从价值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价值与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的差额,即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之和;从收入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并分配给常住单位和非常住单位的初次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看,它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与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价值之和。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有3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3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其中,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一种方法,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3部分,其计算公式为: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

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旅游收入指“游客(入境游客和国内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由游客或游客的代表为游客)支付的一切旅游支出就是国家(省、市、区)的旅游收入。旅游支出应包括过夜游客和一日游游客在整个旅游过程中行、游、住、食、购、娱,以及为亲友、家人购买纪念品、礼品等方面的旅游支出,不包括为商业目的购物,如购买房、地、车、船等资本性或交易性的投资,和馈赠亲友的现金以及给公共机构的捐赠”。“旅游收入包括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国际旅游(外汇)收入指“入境游客在中国(大陆)境内旅行、游览过程中用于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全部花费”;国内旅游收入指“国内游客在国内旅行、游览过程中用于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全部花费”。在国家层面,我国国内旅游收入基于对城乡居民旅游行为的抽样调查推算得到,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基于对入境旅游者的抽样调查推算得到。

显然,从定义来看,国内旅游收入就是城乡居民的旅游消费,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则是旅游产品的出口,总体上,都是GDP实实在在的组成部分。如有差异,就是当年旅游消费的产品可能是前一年度生产活动的成果,在GDP统计上是计入上一年的。对于旅游消费来说,这个量不会很大。因此,旅游总收入和GDP是完全可比的。

二、旅游总收入是旅游业的总产值吗?

李江帆、李美云(1999)论证的一个关键是认为旅游总收入是旅游业的总产值。前文分析指出,旅游总收入从其定义来说是城乡居民旅游消费加上旅游产品出口(入境旅游者的消费),并不等同于旅游业的总产值。和一般产品的消费不同,旅游消费是先于旅游业存在的,是旅游消费达到一定规模后,人们才认识到“旅游业”的存在。也就是说,通常使用的旅游业的概念是从需求角度来定义的。

《中国旅游大辞典》将旅游业界定为“直接或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或生产产品企业的集合”。这个定义的后半截“提供服务或生产产品企业的集合”源于一般产业的定义。在经济学中,产业被定义为“所有生产相同产品的单个企业的集合”。前半截“直接或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或生产产品”则是旅游业区别于一般行业的特征。不同的、相互之间往往差别非常明显的企业之所以都被纳入旅游业的范围中,是因为它们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或生产产品”。旅游业的上述特征得到了广泛认同,很多关于旅游业的定义都强调了这一点。如在两个广为引用的定义中,里玻(Leiper,1979)认为“旅游业包括所有服务于旅游者需求的企业、组织和设施”,李天元(2003)认为旅游业是“以旅游者为对象,为其旅游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的综合性产业”。世界旅游组织发布的《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力图参照传统产业定义的方式,通过先界定旅游产品来对旅游产业进行界定,但是在这一定义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包含“服务于游客”的内容。

从理论上说,似乎类似于《中国旅游大辞典》的旅游业定义可以涵盖旅游者的全部消费,因而旅游业的全部产值就等于旅游总收入。但如果再深入思考一下,立刻就可以发现许多值得深究的地方。如针对《中国旅游大辞典》给出的定义,除了旅游和旅游者定义本来就存在争议之外,还可以进一步追问,“企业构成旅游供给的全部吗?”“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或生产产品的企业整体都属于旅游业的范畴吗?”“间接究竟可以追溯到多少环节?”等等。类似这些问题导致了对旅游业概念理解的分歧,在这种情况下,笼统地说旅游总收入是旅游业的总产值就是不科学的。

首先,旅游者消费的对象包含了大量的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很可能是免费或者象征性收费的,如公益性的景区。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反映在旅游收入之中,如果我们界定的旅游业包括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通常是政府),则旅游业的总产值显然要高于旅游收入。如果我们严格以企业划定产业,由于现行口径下旅游收入包含大量对事业单位提供产品的消费,因而需要把这部分收入扣除旅游收入才能和旅游业的总产值相等。

其次,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或产品的企业也可以为非旅游者提供服务和产品。例如商业机构,尽管有少数旅游商店主要针对旅游者,但是多数购物场所是面向所有顾客的,而且旅游者在顾客中可能只占极小的比例。如果将这些机构的所有产值都计入旅游业的总产值,旅游业的总产值将高于旅游收入,因此需要剥离出旅游消费的部分。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在实践中很可能只是考虑那些对旅游贡献比较大的企业。如《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界定的旅游产业不包括虽然生产旅游特色产品但旅游特色产品不是其主要产品的企业。“一个商业机构的分类以其主要活动为基础,因此,具有特定旅游特色活动但该活动属于次要活动的商业机构不应列入以该活动为特征的旅游产业。例如,如果旅行社服务属于某超市的次要活动,则该旅行社服务将是零售业总产出的一部分,而不是旅行社行业的一部分。该活动将作为零售贸易行业的次要产出列示”。这种做法易于操作,但有两个问题必须注意:一是这样界定的旅游业并不能涵盖旅游者消费的所有产品和服务;二是这样界定的旅游业也可能为非旅游者提供产品和服务,虽然比例比较小。这两个问题都会导致旅游业总产值并不等于旅游总收入。

再次,有很多企业并不直接为旅游者提供产品和服务,而是通过其他企业间接(包括多次间接)提供。对于这些企业应否纳入旅游业范围是有争议的。《中国旅游大辞典》的旅游业定义包括直接或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或生产产品的企业,而《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则明确指出旅游产业要“直接服务于游客”。当然,《2008年国际旅游统计建议》所说的“直接服务于游客”,并不是说一定要直接面向游客销售产品或服务,而是强调其产品直接为游客所用。例如酒店提供的餐饮、住宿等服务即使被组装进了旅行社产品,它们仍然可以视为“直接服务于游客”。比较麻烦的是那些并不直接为游客所用,而是作为中间产品经过其他企业“加工”后才提供给游客的产品。如沙发床生产商并不直接向旅游者提供产品和服务,但它们却通过酒店向旅游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相应地,在目的地的旅游花费首先直接流向一些企业,然后其中的一部分由这些企业支付给中间产品的生产者,再然后这部分中的部分可能继续支付给其他企业,这一过程还可继续下去。这部分产品价值包含在旅游收入当中,正是李江帆、李美云(1999)要剔除的中间消耗。问题是,这部分产品价值不正是由于游客的消费才实现的吗?比如一个专供酒店蔬菜的经营户,完全是依赖旅游取得收入,难道不可以算是旅游业的组成部分吗?说旅游总收入是旅游业的总产值,潜在的含义就是把这样一些产品的提供者剔除出了旅游业范围。

三、旅游业增加值是衡量旅游发展对国民经济增长贡献的更好指标吗?

李江帆、李美云(1999)等认为旅游总收入属于总产值的概念,而国内生产总值(GDP)则是各产业增加值的总和,因此应采用旅游业增加值的指标来衡量旅游发展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但是,正如前面分析的,旅游业增加值的计算关键是界定旅游业的范围,范围界定不同,计算得到的旅游业增加值差异很大。

2006年,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成工作组,正式启动国家级旅游卫星账户研究编制工作。项目组以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批准的《旅游附属账户:建议的方法框架》为基本原则,利用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和国民经济核算的相关资料,2007年3月初步编制完成了“中国国家级旅游卫星账户”的部分账户表,计算得到2004年中国旅游业实现的增加值达到6 472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05%。同时,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04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为6 840亿元。可以看出,公报中的旅游总收入和“中国国家级旅游卫星账户”测算的旅游业增加值非常接近,后者相当于前者的94.6%。如果联系到李江帆、李美云(1999)认为的“旅游总收入属于总产值的概念,一个产业的总产值必须扣除中间消耗,才能形成该产业的增加值”,显然上述旅游总收入所对应的旅游业和旅游业增加值所对应的旅游业不可能是同一旅游业。江苏省旅游局和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02年江苏省旅游经济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2年江苏省旅游总收入为917.3亿元,同时根据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的“江苏省旅游卫星账户”测算,2002年江苏省旅游业增加值为446.63亿元,后者仅相当于前者的48.7%。此外,马仪亮(2014)文中提到了一组数据,包括几个国家和地区旅游总收入和GDP之比以及旅游增加值和GDP之比,从中也可以看出不同年份、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旅游总收入和旅游业增加值之比差别极大,比例最大的超过3,最小的只有1.3。上述状况只能说明旅游业增加值是一笔糊涂账,同时也表明不能过于迷信旅游卫星账户。

旅游卫星账户是卫星账户中的一种,是在国民账户之外按照国际统一的国民账户的概念和分类要求单独设立出来的一个虚拟账户,它通过把所有与旅游消费相关的(包括直接和间接)部门中由于旅游消费而引致的产出部分分离出来,单列入这一虚拟账户,用以准确地测度评价旅游业对经济的影响。旅游卫星账户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它以国民经济核算为统计基础,按照国际统一的概念和分类要求单独设立一个国民账户的子系统,第一次实现了与传统产业的规模进行可靠而一致的比较。旅游卫星账户有其优点,但是必须认识到它以清晰的旅游业范围界定为前提,以广泛的旅游消费调查为基础,在操作中如前所述同样存在横向不可比的问题。正如史蒂夫•史密斯等(2004)指出:“人们似乎以为TSA(旅游卫星账户)是一种无所不能的方法和工具,其实不然。从广义的旅游测量意义而言,TSA在许多任务面前显得束手无策。”

四、旅游投资是不是旅游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

前文提到支出法GDP的计算公式为: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有些研究者因此提出旅游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不仅有消费、出口,还应该有投资。世界旅游理事会(WTTC)在计算旅游经济对GDP的贡献时也包括这一块。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首先,在计算单个行业对GDP的贡献时通常采用增加值法或收入法,而不是支出法。支出法计算GDP的原理在前文提到了,是因为GDP从产品形态看是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与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价值之和。对于单个行业来说,从所有常住单位的使用情况来进行统计很难得到行业的贡献。

其次,旅游投资并不是旅游业生产的产品,而是旅游业使用的产品。旅游投资确实是为了发展旅游,但是它本身不是旅游业的产品,而是其他行业的产品,只是用于旅游业。支出法GDP的各个组成部分是不同单位对产品的最终使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要考虑旅游业对国家或地区投资的贡献,应该是旅游业的产品被用作投资。旅游业的产品是什么呢?就是为人们进行旅游活动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在统计里一般并不构成投资。可以设想,某行业生产的产品全部被用作投资,如果这些投资都被计入投资所在行业的贡献,那该行业的贡献就变成零了。实际上从支出法的内涵考虑,被用于投资正是该行业产品的使用,应该计入该行业对GDP的贡献而不是投资所在行业对GDP的贡献。

再次,将旅游投资和旅游总收入加总作为旅游业对GDP的贡献会导致重复计算。比如宾馆建设投资了10亿元,这10亿元的价值在未来一段时间又会通过销售给住客获得回报,因此如果投资的时候算一次,住客消费的时候再算一次,显然是同样的东西被算了两次。

从国家或地区的角度来说,旅游投资对GDP增长当然是有贡献的,但这种贡献就像钢铁、汽车等领域的投资一样,都不是行业本身对GDP的贡献。不管采用何种方法计算行业对GDP的贡献,都不应该有大的差异,否则其中肯定有口径的差异或方法论上的问题。

五、出境旅游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业意味着什么?

正如李天元(2003)指出的:“旅游业通常是以旅游目的地为单位来划分的”,因此,一些研究者在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业进行研究时,其对象就局限于该国或地区作为目的地的旅游业,也就是入境旅游业。我国在旅游业发展早期,人们关注的也是入境旅游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内旅游变得重要起来,因此国内旅游也被纳入旅游业的范畴,产生了将旅游外汇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加在一起作为旅游总收入的说法。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出境旅游得到更多的重视,入境市场、国内市场、出境市场所组成的“三大市场”的说法也就应运而生。但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三大旅游市场和旅游业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很少有人认真考虑。

世界旅游组织倒是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旅游卫星账户:推荐方法框架》(

Tourism Satellite Account

Recommended Methodological Framework

,也翻译为《旅游附属账户:建议的方法框架》)中提出了一组新定义,即国际旅游(International Tourism)、国民旅游(National Tourism)和域内旅游(Internal Tourism)。国际旅游包括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它用来描绘国际收支平衡情况;国民旅游包括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它说明国内居民的旅游活动;域内旅游(Internal Tourism)包括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它描绘旅游者在一个区域的总体花费。不过,世界旅游组织虽然提出了上述不同概念,但在旅游卫星账户中主要分析域内旅游(Internal tourism)数据,即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出境旅游虽然在卫星账户中有反映,但主要是数据形式,没有形成有意义的经济分析结论。

出境旅游应该纳入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产业范围吗?从和一个国家或地区其他产业的比较来看,答案是否定的。正如一个国家的制造业可以同时为国内消费者和国外消费者生产一样,旅游业也可以同时为国内旅游者和入境旅游者提供生产和服务。但是出境旅游实际上相当于一种旅游产品的进口,而进口商品的生产者显然不会被视为本国的一个产业,因此将出境旅游列为本国或本地区的旅游业范畴也不合理。出境旅游和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的发展有一定联系,国内旅游的发展对于出境旅游有一定替代作用,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决定性的。由于旅游需求的探新求异等特性,这种替代作用是相当有限的。这和制造品不同,就制造品而言,本国或地区某种制造品如果发展很成熟,往往就意味着无须进口而是有更多的出口。一个国家或地区出境旅游的发展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该国或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目的地的促销等,而不是本国的旅游业。当然,从旅游行业生产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企业是很可能为本国或地区居民从事出境旅游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如出境旅游已经是很多旅行社的主要业务。但是,就整体来说出境旅游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旅游花费不能纳入该国或地区旅游业的产值当中。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3月22日在俄罗斯中国旅游年开幕式上致辞,他指出:“旅游是传播文明、交流文化、增进友谊的桥梁,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一个重要指标,出国旅游更为广大民众所向往。”因此,出境旅游当然是重要的,但是没有必要将出境旅游当成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产业的一部分,从满足国民旅游休闲需求的角度把出境旅游当成旅游事业的一部分更为合适。

六、旅游业的带动作用有多大?

旅游业具有较强的关联带动作用,这一点已经形成广泛的共识。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旅游业是战略性产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但是对于这种关联带动作用究竟体现在何处,却存在诸多模糊的认识。

有一些学者用旅游业构成的复杂性来说明旅游业的产业关联度很强。如高响鸣(1999)认为:“从两个方面的‘构成’,我们也可以看出旅游业产业关联度的特征:(1)旅游收入的构成。1998年我国的国际旅游(外汇)收入构成中,长途交通31.85亿美元,占25.3%。其中民航外汇收入占17.8%;铁路占2.6%;轮船占2.3%。(2)旅游企业的资产构成。例如在1995年,我国各级旅游局直属旅游企业的资产总额为442.2亿元,其中旅游涉外饭店资产总额为231.0亿元,车船公司为30.6亿元,商贸公司为43.2亿元,旅行社为64.5亿元,其他企业为72.9亿元”。这里引述上面一大段文字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他提到的两个方面的“构成”其实只是指出了旅游业构成的复杂性,或者从更深层次说,旅游产品的复杂性。可以用这种复杂性说明旅游业的涉及面广,而不能用来说明旅游业的产业关联度很强。因为一个产业内部构成的复杂性与它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没有直接的联系。

在经济学中,产业关联度主要通过产业影响力系数和产业感应度系数来反映,这两个系数可以利用投入产出表资料计算得到。在国内,李江帆等(2001)对广东省,张文建、阚延磊(2003)对上海市,刘立秋等(2005)对全国,戴斌、束菊萍(2005)对北京市,张滢、宋岭(2006)对乌鲁木齐市等,分别进行了旅游业产业关联度方面的案例研究。研究方法总的说来多是对现有的投入产出表进行合并和分解,将旅游业单列出来,然后再利用改编后的投入产出表进行有关系数的分析。这一方法最早为李江帆等(2001)所采用,而后被应用在其他研究当中。

对上述案例研究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不同研究得出的结论存在很大差异。如李江帆等(2001)对广东省、张滢等(2006)对乌鲁木齐市的研究表明,旅游业的影响力高于平均水平;但是张文建等(2003)对上海市、刘立秋等(2005)对全国的研究则发现,旅游业的影响力低于平均水平。在感应度方面,张文建等(2003)对上海市的研究表明,旅游业的影响力高于平均水平;而其他研究结果则都表明旅游业的感应度低于平均水平。究其原因,一方面和不同区域旅游业的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旅游产业结构、区域产业结构等有一定关系,另一方面则和研究者界定的旅游业范围、投入产出表的重构方法以及使用数据的年份等有密切关系。如李江帆等(2001)界定的旅游业包括旅行社和旅馆业,而在戴斌、束菊萍(2005)的研究当中,旅游业指的是旅行社行业;李江帆等(2001)改编得来的是旅游业单列的31部门投入产出表,张文建、阚延磊(2003)改编得来的是旅游业单列的40部门投入产出表,刘立秋等(2005)改编得来的是旅游业单列的8部门投入产出表,张滢、宋岭(2006)改编得来的是旅游业单列的22部门投入产出表(见表1)。

表1 旅游业影响力和感应度的案例研究结果比较Tab.1 Comparison on diffusion coefヘcient and inducing coefヘcient of tourism industry from different cases

从理论上分析,当考虑的是广义范畴的旅游业时,旅游业只不过是诸多行业或多或少的部分(不是整个行业)构成的一个产业,它的产业关联度只不过是这些行业产业关联度的某种形式的加权平均,其中主要取决于和旅游活动密切相关的旅游特征产业。因此,旅游业的产业关联度和这些行业相比,只可能处在一个中间的位置,而不可能居于所有行业的前列。

旅游业对国民经济最重要的带动作用可能并不是投入产出的经济联系。李江帆等(2001)在分析投入系数时指出:(1)旅游业对交通、通信业的直接消耗量比较少,只是说明我国旅馆业和旅行社办公所直接消耗的交通、通信服务在其投入结构中的比重较小。这不等于旅游服务引起的游客对交通服务的消费量也很少。(2)粮油商业、饮食业、体育事业、社会福利事业、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事业、行政机关对旅游业的投入系数为零,是根据投入产出表中狭义旅游业对这些行业产品的中间消耗量为零算出的。它反映了狭义旅游业可能没有以粮油商业、饮食业、体育事业、社会福利事业、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事业的产品作为生产要素。至于政府行政机关的公共服务从使用价值指标来看,是被各行各业共同消费的,理应在每个行业的投入结构中有一席之地。但从价值指标来看,这些服务属于由国家财政拨款维持的公共产品,不需要由其消费者付费消费,这就使各行业对它的购买值(消费量)为零,价值型投入产出表由此产生失真。李江帆等(2001)指出了投入产出分析的一些局限性。此外,旅游业在提升区域形象、优化投资环境、提高人文素质等方面的作用更是很难通过投入产出分析方法分析出来。

结论和讨论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旅游总收入依然是衡量旅游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重要指标,旅游业增加值指标是有意义,但前提是明确旅游业的范围。关于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盲目夸大。在描述旅游业对国民经济贡献时,最好说清楚是旅游消费、旅游行业还是旅游产业,而不要笼而统之说旅游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旅游基础理论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研究者在概念使用上的不严谨导致的,从这个角度上说,旅游学科的建设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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