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敬宇
(安徽大学 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现象学是一门古老而常新的学问,其基本宗旨是在通常认为存在二元分立的地方,比如本质与现象、意识与物质、一与多、天与人、人与人之间,建立起相互连贯的辩证关系。自二十世纪初德国哲学家胡塞尔坚定地提出以“现象学”命名的哲学理论与方法以来,现象学已经构成一种哲学运动,深刻地影响了海德格尔、伽达默尔、梅洛-庞蒂、勒维纳斯、哈贝马斯、德里达等众多哲学家的思想进程,现象学也因此呈现出纷繁复杂的面向。不过,胡塞尔的如下判断依然可能得到大多数现象学家们的支持:“现象学同时并且首先标志着一种方法和思维态度。”[1]25此种方法和思维态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忠实地完整地“看”现象(绝不脱离现象进行玄思),在现象的隐微处看出“两物相续、骨节相连”的深义,努力保证哲学的严格性。
现象学对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始自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公共行政的诞生,后现代公共行政的诸多经典理论,比如社会建构理论、话语理论、叙事理论、行动理论、他者理论,均公开承认受到现象学的深刻影响。但是,目前学界对现象学如何影响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阐释还较为欠缺,对公共行政的现象学方法的专题阐释还较为少见,国内行政学界在紧跟后现代公共行政经典的过程中,对潜藏在经典背后的现象学方法,尚未形成足够的自觉,这显然不利于人们更为深刻地理解后现代公共行政的时代精神与未来走向。
从现有研究来看,已有学者指出公共行政的现象学方法有如下特征:面向生活世界、采取诠释与批判路径[2]51、关注行政场域的意向性[3]124、情境性[4]1、主体间性[5]158。但是,目前学界对公共行政现象学方法的阐释,还存在明显的二分法取向,认为现象学方法强调对社会现象采取主观解释[6]147,属于人文主义研究,因而与科学主义强调的对事物的客观解释明显不同,尽管在两者之间也存在协调的需要与可能[7]93。此种二分法取向明显违背了现象学方法的一体化旨趣,不过,现象学也并非不承认事物之间的差异性,而是要在事物的表面对立之间,发现两者的相互连贯性。
作为哲学的现象学在其创始人胡塞尔那里,主要是意识现象学,它揭示出一个重要原理即意识的意向性,基于意向性视域所看到的,亦不仅仅是意向性本身,还包括事情的境域性、流动的结构性。现象学所揭示的这些重要原理,被后现代行政学家继受下来,成为公共行政现象学方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意向性,行政学家将其界定为“生成现象的意识的综合行为”[8]79。基于时间视域来看,公共行政的意向性将公共行政的过去、现在、未来紧密地连贯在一起。首先,我们均背负着过去的意识,来理解公共行政的当下现实[9]5-9。在一个多元化的世界,我们可能具有明显不同的过去经历,在我们的意识“口袋”里可能装着不同的心智结构、理论知识、生活经验、兴趣爱好等主观因素,由于这些无法祛除的主观因素的参与,我们对公共行政的当下现实即“公共行政是什么”可能形成不同的判断,因此也就难以形成与公共行政真理相匹配的一般的客观现实。其次,我们均站在未来,带着对未来的美好想像来批判公共行政的当下现实。那么,同理,我们对于“公共行政下一步应该做什么”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意见,如何协调关于“公共行政应该做什么”的多元化意见,也是现象学家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基于过去、现在、未来看待公共行政的当下现实,通常认为它们分别对应着三种明显不同的、难以通约的理论与实践模式,即诠释主义(基于过去理解现实)、实证主义(基于现在解释现实)与批判主义(基于未来批判现实)。但在现象学视野中,过去、现在、未来是以现在为实显中心、存在着隐蔽的边缘域(过去和未来构成现在的不可分割的边缘地带)的形式而同时共现的。以听一首音乐为例,“你在每个瞬间听到的不会只是当下的那个实项的声音印象,而必是包含着刚过去和马上要到来的声音趋势(即相当于当下印象的可能声音形态)的音势或音像,并通过它的势态或可能维度而与更多、更更多的音势潜通……我们实际上或‘现—象’化地听到的已经是包含三向度即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声音或旋律”[10]2。由此,现象学就突破了关于时间问题的二分法观点,基于意向性视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完整辩证的时间观。因此,关于公共行政的诠释、实证、批判的观点,也就可以通过意向性连贯起来。至于如何协调多元主体间的意向性问题,则涉及主体间意向性问题,下文将同样基于意向性视域进行辩证阐释。
所谓境域性是指事物与其周围环境、历史背景之间存在的相互关联的属性。如果把事物当作人们考察的焦点或中心,那么其周围环境、历史背景则构成模糊的甚至是隐匿的边缘域(即边缘地带)。现象学方法就是要在考察焦点事物的同时,将目光游移于事物的边缘域,特别关注那些容易被人们忽略的通常是模糊隐匿的历史、文化、主体、心灵等“不可见”因素,使其变得清晰可见,并揭示出事物的中心与边缘域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而在特定的境域之中更为全面深入地理解事物“从何处来,往何处去”。
公共行政的现象学方法重视公共行政的境域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阐释:其一,从个体层面看,现象学反对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假定了一个原子化的抽象个体,此种个体“没有文化、没有历史、没有境遇”,“无所谓相貌、无所谓性情、无所谓性格、也无所谓个性的闪现”[8]33。现象学方法则将个体置于特定的历史、社会、道德等语境下,考察个体的社会建构过程,认为“意向性产生于有着各自的时代、阶级、性别和地位标识的身体—主体”[8]82,也有学者将弗洛伊德、拉康等人的精神分析理论引入组织行为研究,深入到“不可见”的无意识层面探究组织过程[11]348。其二,从群体层面看,现象学反对“法西斯主义”,宣称“在我们所有的人当中、在我们的头脑中、在我们的日常行为中,都存在一种法西斯主义,它使我们热衷于权力,欲望那主宰和剥削我们的东西”[12]355。因而,现象学方法特别关注那些易于被忽略的、话语易于被遮蔽的少数族群、边缘群体的价值,认为他们对社会整体和民主治理是极为有益的,他们能够提供“从其他途径不可能了解到的观点、思想和体验的机会”[13]48。其三,从公共行政的国家或地区层面来看,现象学反对元叙事或普遍真理,认为基于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起来的行政思想和架构,并不必然适合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要理解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共行政,就必须深入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环境乃至历史背景中去,才能找到改进公共行政的合理之道。这些特定的社会环境、历史背景,在空间和时间上构成公共行政的边缘域,如果说公共行政的当下社会环境尚且易于可见,那么公共行政的历史背景则已消逝于过去,但是“过去还未过去”,我们必须借助于历史印迹、人物访谈等方法回到公共行政的过去,才能理解公共行政的现在,才能更好地走向公共行政的未来。
所谓结构是指事物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方式。传统的结构观强调事物要素的稳定形象,事物要素间的对立、固定、封闭的关联方式,现象学的结构观强调事物要素的流动本质,事物要素间的差异性、一体性、开放性的关联方式。在公共行政领域,两种结构观存在如下差异:
首先,传统的结构观认为公共行政过程的各要素例如宪法、政治、行政、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具有稳定统一的形象或意义,其中最著名的表达即关于政治与行政的界定:“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14]18现象学认为,公共行政过程的各要素具有多样性和不稳定的形象,常见手法是回溯这些构成要素的历史演变,揭示其在时间进程中的多样化和复杂性的面孔,或深入这些要素的内部,揭示其内在的矛盾性乃至整体的虚妄性。以美国公共行政为例,现象学认为,宪政主义所依据的美国宪法的创立过程,是一个争论过程,它的概念(比如公平、正义)具有模糊性、多义性和复杂性,我们每个人似乎都能了解其意义,但当我们接近它时,它却消失无踪,如果我们追问美国公共行政的重要依据即美国宪法是什么,我们将会陷入难以自拔的迷思。在美国当今的“民主”政治过程中,政治野心家们更多地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新闻媒体向人们灌输的“现实”是暂时的、不稳定的,可能很快就会发生变异,很多人根本不参加选举、也不知道他们代表的名字、更不要提他们的政治立场。行政民主过程往往充斥着虚假的、油腔滑调的、哗众取宠的话语,政府所面对的也经常是一些离散的多元次文化群体(此种现象被称为新部落主义)[8]6-42。因此,基于现象学视角来看,公共行政的各要素均长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它在历史和现实的演变过程中,会呈现出多样的、变幻的、流动的面孔。
其次,传统的结构观认为公共行政过程的各要素之间比如政治与行政、行政与企业、行政与公民、行政与社会组织是相互对立、边界分明的,并且在两者关系上,前者高于后者,前者起着主导作用。现象学认为,公共行政过程的各要素之间的确存在差异性,但它们并不是二元对立、边界分明的,比如行政过程也经常表达国家意志,即行政过程也往往带有政治性质;公民、企业、社会组织也可以通过某种沟通渠道参与到行政过程中来,也可以通过契约化的方式将公民、企业、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联接成相对平等的网络化组织,在此过程中,多元主体尤其是政府部门的治理能力是多元治理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随着参与事项或项目运作的阶段性终结,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又与政府相分离,各自退回到原本领域。因此,公共行政的现象学在承认多元主体间的差异性的同时,主张通过民主参与、行政契约等方式,在多元主体间建立一体化的治理模式,在此过程中,多元主体间存在着流动的边界、相对平等的关系[15]1,各自的治理能力也是多元治理走向成功的重要因素。
最后,传统的结构观认为公共行政过程的各要素间具有相对稳定、封闭的关联方式,政府在总体上通过民主政治、官僚体制、制度规定对社会实行管理主义模式。此种模式的逻辑是,民众通过民主政治制定或修改法律规定,交予官僚机构予以制定和执行更为详细的政策,对民众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而民众服从管理在本质上依然是服从自身的政治意志。在此种模式下,民众通过具有刚性的法律制度、政策规定管理政府和民众自身,行政过程的各要素由于遵循刚性的制度安排,显示出相对稳定的关联方式;同时,由于民众难以直接参与到行政过程中来,行政过程相对于民众显示出较强的封闭性。尽管此种模式在总体上变化相对缓慢,但它基本上能够适应发展相对缓慢的传统社会。现象学则在社会发展明显加速的后现代社会境域下,强调法律制度、政策规定的变迁过程,同时主张民众通过各种渠道直接参与到公共行政过程中来。因而,在现象学家眼中,公共行政过程的各要素间的关联方式,显示出更加明显的变迁和开放特征。如果基于过去至现在的时间视域来看,公共行政的制度规定依然具有约束性,但是现象学更加注重人的意向性或能动性,主张公共行政必须迅速推动制度变迁或展开多元主体间的合作行动,以适应迅速变迁的社会环境,在此过程中形成新的治理模式,此种绵延性的结构变迁过程,被现象学家比喻为流动的河流冲刷出新的河床现象[8]86。而基于未来至现在的时间视域来看,公共行政显示出更加明显的开放性特征。现象学家甚至用“反行政”来称呼此种现象,认为公共行政是一个不断面向他在性的过程,它在认识层面是对隐含的前提、封闭的领域的批判,在行动层面是对游戏和试验的偏爱,在伦理层面是对他者的关怀,认为正义不是现成的事件,它总是即将到来之物[12]342-372。
现象学方法试图在通常认为存在二元分立的地方建立相互连贯的辩证联系,由此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公共行政现象学方法的理论指向,即现象学家们通常指向公共行政的何处、通过何种方式揭示“两物相续、骨节相连”的辩证意义。
公共行政的自由主义、实证主义认为,主体和客体是相互对立的,自由主义假定一个可以摆脱历史和境遇的个体,实证主义假定一个价值中立的个体,两者认为,只有祛除历史、境遇、价值观等主体因素的影响,才能通达对客体客观“真实”的认识。现象学则认为,在现实的公共行政世界中,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确具有差异性,但它们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一体的。现象学家重点挖掘公共行政过程中易于被忽略的各种主体因素,比如主体的历史、情感、价值观,对人们认识和改造公共行政的深刻影响,从而在公共行政的主体和客体之间建立起相互连贯的一体化的辩证联系。比如,公共行政的行动主义,首先努力站在(作为对方的)行动者的视角,去理解行动者如何看待他们的世界,注意倾听行动者讲述的故事,注意理解行动者的情感与文化,以及行动如何“在由社会建构的共享的规范、价值观念、实践、规则和期望之网中发生”[16]93-94,由此就将行政世界中的主体和客体或者说将行动与其意向性、境域性作为一个整体予以理解。在此基础上,研究者开始涉入行动者的行动过程,试图以批判的视角,启发行动者以新的方式看待自己及其社会处境,将他们的注意力集中于那些摆在那里、他们却看不见的事物之上,研究者开始寻求与行动者联合诊断问题、联合开发行动计划、采取行动、收集行动信息、将信息反馈给行动者[16]100-101,在此基础上,重复上一阶段经历的理解与批判的过程,由此就在行政世界的主体和客体之间建立起流动的辩证联系。
当代公共行政的多元治理模式在其流行和推广的过程中,面临着如下困境:(1)在多元主体之间存在不平等关系。尽管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可以逐步参与到行政过程中来,但是行政过程依然以政府为核心,依然具有显著的强制性,通常依然由政府说了算,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只是处于政府的边缘地带,弱势群体的声音则更容易被遮蔽。(2)在多元主体之间存在离散性。多元主体存在不同的生活方式、制度诉求、价值观念,对公共问题很难取得一致的意见,“新部落主义”可能流行开来;行政民主过程中的各种花言巧语,可能使得民主过程陷入无序、无效乃至无政府主义的境地;多种企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或民主渠道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多元主体间构成网络化的治理模式,但由于多元主体之间尤其是政府部门缺乏网络化的治理能力,可能使得网络化治理走向失败甚至酿成灾祸。因此,在公共行政的多元治理模式下,多元主体之间可能依然处于对立的二元分立的困境。现象学则主张通过以下的意向性行为,即对他者的关怀、对于共识的追求、对于网络的协调,在多元主体间建立起一体化的辩证关系,避免它们走向分崩离析。首先,现象学主张公共行政对他者保持开放,尊重行政过程由于多元主体而产生的差异性,尤其是对弱势群体更加需要多一份关怀,从而在多元主体间建立共生共在的关系[17]5。其次,主张多元主体在参与公共行政过程中,遵守商谈伦理,关注公共利益,积极谋求多元主体间的共识,进而走向集体行动。最后,主张在多元主体间建立更加健全的纽带或协调关系,比如“集成商必须设计各种途径建立沟通渠道,协调网络成员之间的活动,分享知识,调整价值观和激励机制,建立信任并克服文化差异”[18]103,“让发起人和参与人之间的关系由对抗型关系转变成合作的、目标共享型的关系”[18]133,从而增强网络化治理的能力建设。
通常情况下,我们其实像实证主义者一样,自然地“客观”地认识外部世界,并采取行动满足自己的当然欲求。吾人往往将作为主体的自我及其欲求,当作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当然前提,很少将目光转向自身,理解自我是怎么回事,更少以批判性的目光审视自我,为自我开放出更为自觉的更加人性化的存在方式。以此实证的非反思的态度进入公共行政世界,极易在主体和客体之间、主体和主体之间造成对峙,“这种缺乏反思的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纳粹官僚主义者的行动,他们是一群有技术效率的、盲目效忠的、无批判的人类存在”[13]48。现象学认为,作为主体的自我,既是被构成的,又是自由的:主体一方面由过去的自我、社会、当前的境遇所构成(这些构成因素为我们建造了枷锁,使我们不自由,令我们丑陋),另一方面又具备当下的选择、构筑未来的自由(它赋予吾人将自我造就成一件艺术品的可能)。因此,现象学家主张采取反思的态度,理解和批判自我,将作为主体的自我同时作为客体进行打量和省察,从而在主体和自我之间,抑或在丑陋的自我和美学的自我之间架起桥梁。此种反思过程,诚如法墨尔(援引《反俄狄浦斯》)所言:“精神分裂分析的任务,就是要持久不息地拆解自我和自我的前设,解放被它们所封闭和压抑的前个人的独特性;调动能够转换、接受或阐释的能量流;在同一性的条件底下建立起不断深入且越来越强烈的分裂和破裂。”[12]362全钟燮也指出:“只有那些有意识地反思并愿意试验超越自我的不同方式的个体,才能实践个人的道德品格……当我们将人看成自我超越或自我实现的社会存在,他们有能力实践自我反思和诠释,并有潜力去学习和改变时,我们就能看到,对于改变各种关系以及克服官僚制非人格化行动和狭隘的意识趋向来说,自我是一个最重要的行动者。”[13]135
综上所述,公共行政现象学方法的宗旨是在公共行政的各要素之间建立相互连贯的辩证关系,祛除公共行政的二分法的理论与实践模式,其基本原则是重视公共行政的意向性、境域性和流动的结构性。(1)现象学认为,我们均背负着过去的意识,带着对未来的美好想像来理解和批判公共行政的当下现实,对“公共行政是什么”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对“公共行政应该做什么”也会形成不同的意见。(2)现象学在考察焦点事物的同时,注意将目光游移于事物的边缘域,关注那些容易被人们忽略的诸如历史、未来、境域、少数群体、深层意识等“不可见”因素,使其变得清晰可见,并揭示出公共行政的焦点事物与其边缘域之间的辩证关系。(3)现象学的流动的结构观认为,公共行政过程的各要素比如宪法、政治、行政、企业、公民、社会组织,均长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它们在历史和现实的演变过程中,会呈现出多样的、变幻的、流动的面孔;它们之间并不是二元对立的,毋宁可以通过契约、参与、合作等方式连贯在一起,同时在它们之间存在着流动的边界、趋于平等的关系,各自的治理能力也是多元治理走向成功的重要因素;公共行政从过去继受下来的各种因素(比如制度)依然具有约束性,但现象学更加注重人的意向性或能动性,认为公共行政是一个不断变迁、开放、面向他在性的过程。
公共行政现象学方法的理论指向,介于主体和客体之间、主体和主体之间、主体和自我之间。现象学主张:(1)通过各种主体性因素比如公共行政的过去历史、社会环境(对主体的建构功能)、价值观念将主体和客体联接起来;(2)通过一系列意向性行为比如对于他者的关怀、对于共识的追求、对于网络的协调,在多元主体间建立一体化的辩证关系,避免多元主体走向分崩离析;(3)采取反思的态度,理解和批判自我,将作为主体的自我同时作为客体进行打量省察,从而在主体和自我之间抑或在丑陋的自我和美学的自我之间架起桥梁。
因此,基于公共行政的现象学来看,以官僚制为代表的传统公共行政,采取一系列二分法的思维模式,实行自上而下的法治化、客观化、强制性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后现代的迅速变迁、越发多元化的时代境遇。公共行政的现象学置身于后现代社会境域下,提倡通过理解、批判、合作、反思等方式,建设更加包容、开放、一体的行政世界。我国公共行政的现代化进程,以法治化为重要任务,同时业已主动参与到后现代进程之中,因此也应当努力借鉴现象学的方法与思维态度,更加具有前瞻性地推动我国公共行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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