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思考

2018-01-25 23:02王超英
山西青年 2018年16期
关键词:过错方婚姻法实务

王超英

(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浙江 江山 324100)

在改革开放之前,人们的收入来源较为单一,即使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比较容易解决。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国家收入分配制度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人们的收入来源出现多元化趋向,财产的种类也变得比较复杂,同时,婚姻关系也开始变得复杂化,一些假借“结婚又离”而致富的案例屡见不鲜。在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为此,如何通过婚姻法实施来妥善处理好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是夫妻离婚实务中的重点内容,本文针对新《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中关于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以期维护法律的天平功能。

一、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概述

夫妻离婚之后,不仅是人身夫妻关系的消除,也是共有财产关系的终止。对此,在离婚时必须要理清各种婚姻关系,还夫妻双方一个公平合理的诉求。离婚财产分割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关键性问题,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行为。那么,夫妻双方离婚,所要分割的财产主要指哪一方面的财产呢?只有解决这一问题,才能顺利实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哪些呢?

(一)工资、奖金。工资、奖金包括夫妻婚前和婚后两个时间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有。

(二)生产、经营收益。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部分,但是,假使夫妻的某一方无论是在婚前抑或婚后,将个人财产进行投资,除了本金仍属个人所有外,所产生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同样具有收益,对于在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依法应归夫妻共有。对于赠与所得财产,除非有明确的合同规定归一人所有,否则须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俗话说:“没有规则,不成方圆。”在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才能捍卫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首先,平等原则。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在进行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处理的过程中,也必须坚持平等原则,不能侵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确保财产分割的平等公正。

其次,照顾女方、子女利益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和儿童都是社会弱势群体,妇女为了家庭和丈夫事业的发展,扮演着“相夫教子”的角色,放弃了很多追求个人事业的机会。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因为未进入社会,假使不能在夫妻离异中获得一定的财产分割权益,必然对其健康成长和生活质量带来损害。因此,在离婚时,财产分割必须要遵循照顾女方、子女利益原则。

最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离婚实务中,夫妻一方存在过错的行为并不少见,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出轨、家暴、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这些行为,显然是对另一方的不公,对此,在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坚持一定的限度,财产分割向无过错方倾斜,通过财产补偿的方式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三、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建议

在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时,还必须要坚持利于社会稳定、利于生产生活、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原则,维护整个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稳定。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举证模式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这种模式看似公平合理,但是实际运行当中也存在很多弊端,首先,夫妻某一方存在财产隐匿行为较难发现;其次,夫妻双方对各自的财产金额不太了解;最后,夫妻某一方存在的过错行为较难判定。对此,在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本着保护弱者的原则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同时,要完善法定财产制,不断完善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为辅的制度。

总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是解决好家庭矛盾的关键性问题,对社会稳定的作用不言而喻。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现有的法律在处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缺陷,要求执法人员在具体的实务工作中必须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护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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