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璇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350)
近年来,中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城市化与西部开发战略取得一定成效,人口流动范围更广,人数更多。在边疆地区人民及各少数民族人民加速进入东部发达城市的同时也有更多的汉族同胞离开家乡去探索自己尚不熟知的地区。区域内人口的多样化程度明显提升,这一结果也表现在居民日常生活方式上,兰州拉面、沙县小吃、朝鲜冷面等民族与地区特色饮食在任何地区都可以寻找到他们的踪迹,是民族流动最具代表性的呈现。
因城市配套的政治,经济,卫生,科教等设施,使得城市在社会活动中具备辐射效用,这也赋予了城市民族工作的特殊性。城市中人口结构复杂,分布情况难以掌握,多民族更增加了这一工作的复杂性,城市中的少数民族上流人士,行业领袖,机关干部等企事业单位与行业代表性人士多余非城市地区,这部分人有着丰厚的社会资源,强烈的民族意识,政治参与度高,对参与党和国家的政治,法制活动有着清晰的认知和极高的热情。民族精神使得他们在涉及本民族与宗教相关的问题上异常敏感,关注度极高,这架起了城市与民族之间互动的纽带。[1]
城市中民族数目的增多对当地经济与文化活动的发展能起到促进作用,增强了民族交流与民族合作,并连带的丰富了城市文化的多样性,这一点体现在日常生活中从衣食住行到教育,娱乐的方方面面,全面的加深了民族间的了解。但在深入了解的过程中也会因各自不同点产生一定的摩擦与矛盾,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上。部分少数民族人民刚进入城市时,会因经济与文化差异产生自我否定和心理落差,在初步的融入中产生了隔阂。
在城市中,少数民族为弥补其人数上的弱势在精神上加强了其民族认同感,只要是同族,就会产生亲切感,表达民族感情的活动使得他们抛弃其他矛盾,相处融洽。而在与其他民族的交往过程中,民族间的差异感会被刻意加强,因此增加了民族间的相处难度。这一现象在城市少数民族中的表现要强于聚集地的少数民族。这些城市中的少民更加注重民族间的对比,更重视经济差距,更迫切的想要提高本民族的待遇和塑造民族形象。这些都是有利于民族发展与城市进步的,但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容易出现刻意强调民族特点或仅仅强调民族利益而忽视全局利益的民族主义倾向,可以总结成如下四点[2]:
(一)少数民族在城市中的分布呈现出民族多,来源广,居住分散的特点。我国一二线城市中,多数城市少数民族数量超过40个,如上海有10万流动少数民族人口,固定有户籍的仅6万。这一现象有向三四线城市发展的趋势,少数民族多聚集生活于他族居住地区。
(二)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多数受教育程度不高,处于青壮年时期,从事民族特色的餐饮或服务行业,体力劳动者在其中也不是少数。如:藏药,苗银,清真拉面,切糕等。
(三)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多,只是在当前城市中暂时居住,他们因经商,打工等目的出现在城市,居住情况较为分散,较少的工作机会使得他们普遍流动较快。这种情况还在进一步发展,对城市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他们是心理上的弱势群体,人口数量和社会权利中的劣势使得他们的心理更易受到伤害,因此对外界反映较为激烈,有着强烈的防备心理与防范意识,这一现象暂时无法妥善解决。
在当前城市发展趋势下,城市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集”的现象将继续存在,这一点在东部沿海地区等发达城市已经得到证明。因民族的生活方式,文化观念,工作特点,亲缘关系,人口繁衍等因素导致少数民族在工作,居住,生活等各方面都呈现出“大杂居,小聚集”的特点。近年,在部分城市因舆论上的误导和文学作品的扭曲,丑化了少数民族形象,导致社会中出现了部分不尊重少数民族民族习惯的案例,在居住,生活和工作等方面少数民族也受到了歧视,少数地区还发生过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案例,是城市民族关系中极不稳定的因素。
城市民族问题,是指城市中民族之间基于民族差别而产生的矛盾问题。城市民族问题涉及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
城市少数民族人民受到两大经济问题的困扰:一、城市内少数民族经济情况较差,发展机会不足。少数民族实体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核心的资金链,技术壁垒与人才,主要依靠政策扶持。二、在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民族行业出现收缩趋势。如清真食品业。导致这一现象的抛开企业自身因素外还有难以控制的政策因素。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水平低将导致少数民族受到轻视与不公平对待等损害民族关系的行为。提高少数民族的经济水平,是城市工作的一大重心。在要想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民族经济水平的提升是其他措施的基础。实现民族间的经济平等,促进少数民族经济水平的提升是解决城市少数民族问题的内在需求。
此外,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城市后难以定居的主要原因是难以实现稳定就业,这主要是因为:城市少数民族就业渠道窄,无法给走进城市的少数民族人民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受民族观念影响,部分城市居民歧视少数民族,这加剧了少数民族的就业歧视现象。在少数民族人口自身上看,这部分人受教育水平不高,也没有一技傍身的手艺,不符合多数岗位的需求,因此,给城市少数民族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和技能培训也应是城市民族工作的一部分。
在文化观念上,城市少数民族与所在城市文化融合不佳,城市的民族各具特色,而城市少数民族无论在文化和心理上都将民族特点作为意识认同的基础,人民对各民族的文化概念和历史都有着较为深刻的了解,在频繁的民族接触中,将因文化观念,美德观念等意识上的隔阂产生生活中的矛盾。
城市少数民族群体内有着较高的民族同质性,这使得各民族成员间的交往承受着较大的压力。[3]人口快速流动,民族间频繁交往势必会产生一些摩擦与冲突,而冲突主要存在于文化和经济上。文化上,随着少数民族进入城市的还有原住民对新来人口的误解和歧视,一些媒体和出版作品中对民族政策的曲解和误导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而这又影响着社会的舆论导向。这主要是因为部分作者为了媒体的可读性违背了真实性的规则,在对民族,宗教政策还不甚了解的时候为了博人眼球发表的片面观念与作品,而这对于社会风向的影响是深远的,这一问题需要被重视,被放在正确的高度。经济上,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大多老实本分,对城市规则不甚了解,社会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特点对少数民族施行诈骗的案例不在少数。而少数民族本身在遭遇经济犯罪事件时不擅长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多数采用聚集族人用暴力的方式处理问题,这对社会治安和民族稳定都是一个挑战。[2]
此外,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也是危害城市民族关系稳定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大民族主义思想来自人口多的种族,如“大汉族”。这部分人认为自身是优秀民族,处于社会支配地位,其他民族是劣等民族,处于受支配地位。而在生活和工作中都存在着对于少数民族的歧视和忽略现象,忽视少数民族人民的需求,而伤害了城市民族情感。地方民族主义则以排外为主要特征,民族主义有利于凸显民族特点,增强社会创新意识,提升民族凝聚力,并对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起到推进作用。在我国这个多民族国家,需要妥善利用民族多样性的优势,提升民族创新意识与凝聚力,反对大民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等带有偏见与歧视的民族思想。要把少数民族人民当作自己的同胞对待的同时还需要重视他们的民族特征,尊重他们的民族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1]
总结来说,我国的民族问题主要表现为少数民族亟待提升的经济与社会待遇问题,需要加强少数民族同胞获得自身发展机会的能力,缩小民族间的经济差距,从而实现共同,稳定,长久的社会繁荣。[4]
转变民族意识的关键恰恰是在工作中要淡化民族意识,所有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前提都是主流群体和党政机关克服自身“大汉族”的心理,以真诚去关心和帮助每一个人,无论他是不是少数民族,无论他是什么职业,什么身份,处处为人民着想,努力解决他们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同时,要理解他们保护自己特有文化与语言的急切心理,尊重他们的信仰和生活习惯,以平等为基础,加上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的关爱。这才是让少数民族认同,接受并融入“中华民族”,将其作为自身首要民族特征的方法。而这是改善民族关系的最重要前提。[5]
传统的围绕种族-族群建立的聚集模式将因为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地点的变动得以改变。少数民族劳动者将因这一变动在全国就业市场中流动,改变各地经济结构,并得以更广泛的接触其他民族,使彼此间的文化交流更为频繁。各民族可发挥自身在经济社会中的优势,如餐饮与药业,在各地开展经济活动,使之深入到各地生活之中,而这样的渗透将降低少数民族人民离开自身聚集区的难度,从而为民族中的个体获取更为广阔的发展机会。[5]
在经济建设中,各少数民族成员应当依靠自身优势发展本民族的长处,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到群众的生活之中,这样的深层渗透能够促进民族成员离开聚集区,削弱民族成员与传统聚集地的关联从而逐步改善现有的分布模式,并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7]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城市民族工作要把重点放在社区,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唯有这样的居住环境,才能够使各族群众在日常交往中逐步成为知心朋友和互助邻居。但是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并不容易,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为了避免出现城市里各民族成员隔离聚居的“城中村”现象,首先所在城市政府和街道社区要关注和积极帮助解决外来少数民族人员的居住问题。有些媒体曾报道维吾尔族人员在北京租房难等现象,如果许多外来少数民族人员在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如租房、购物、看病)方面经常遇到困难,他们很自然地会聚居在一起相互帮助。在一个社区内部,不同族群之间的和睦邻居关系需要彼此的良好互动才能形成。各城市的街道和居委会可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首先要欢迎少数民族人员来本社区租房和生活,并且主动协助社区内的少数民族外来人员解决各方面的实际困难,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就业。
由于我国目前的中小学教科书中有关各少数民族的内容很少,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小学和中学教科书中增加和补充有关我国各少数民族(如藏、维吾尔、蒙古、回、彝、苗、族等)各自的发展历史、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方面的内容,介绍这些民族在历史上对中华民族的形成所做出的重要贡献,介绍各民族的重要历史人物。同时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全面地介绍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帮助沿海和内地的广大汉族民众增长有关我国少数民族发展历史、文化传统的基础性知识,让他们了解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自觉地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成员之间的交往交流和交融。
需要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需要以明文规定的形式树立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的表率,对于城市少数民族需要引导他们遵守国家与政府相关法律,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避免因违规摆摊等行为与管理部门发生矛盾。各城市的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吸收来自不同民族的人员,以便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可以使用各民族语言进行沟通。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关的投诉机构或在地方投诉部门(消费者协会、民政局、律师协会)建立为少数民族人员服务的专门办公室,吸收掌握民族语言的专门人员。这些机构的建立和运行,都是有效沟通、化解矛盾、避免冲突,以法治理念和现代社会管理方法来避免民族矛盾和改善民族关系的必要条件。
有些随父母来到东部城市居住的少数民族学龄儿童由于语言障碍和学校环境的差异,在新居住地能否顺利融入城市学校的学习环境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如果出现了学生失学现象,这对他们在城市继续学业,学习必要的就业知识非常不利,而且,他们的父母通常也没有时间和能力来辅导自己的孩子;有些失学儿童和少年有可能在坏人的诱惑下走上违法的歧途。因此,各城市的政府部门在开展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时候,需要对这一问题给予特殊关注,不能像一些城市那样简单地用关闭“农民工子弟小学”的做法来规范本市的学校教育,而必须切实保障这些儿童在合格的公立小学入学。相关学校要关注这些少数民族学生在语言、学习能力、习俗等方面存在的特殊问题,采取各种帮扶措施使他们及早融入校园的学习环境,从小就建立起对中华民族和祖国的认同。我们的爱国主义教育必须落在实处,为外来少数民族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使他们融入所在的城市社会,这个工作本身就是最实在的爱国主义教育。
民族冲突因城市少数民族无法融入城市而存在,他们有着“边缘人”的感受,心理上的不适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健康的积极的引导将会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并导致盲目的民族情绪,并进一步引发城市民族矛盾。成立帮助中心可以给他们提供一个心理上的释放空间,从侧面缓和民族矛盾。也需要对其宣传法律意识,让他们意识到暴力无法解决问题,而法律才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武器。需要学会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正当权利,制止民族矛盾的发生。
上述建议仅针对城市民族问题中最突出最尖锐的部分,此外仍有许多问题有待发现和解决。经由研究者和城市民族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希望能尽早出台关于城市少数民族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性文件,明确城市少数民族工作的内容和职责,赋予执行部门相应的执行权,让城市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