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警务合作 提升执法能力
——对开展区域警务合作的几点思考

2018-01-24 04:13马守洪
森林公安 2017年5期
关键词:警务公安机关公安

马守洪

近年来,山东省莱芜市森林公安局不断强化打击涉林违法犯罪主业意识,坚持以打开路、综合治理,不断提高打防控能力和水平,有力地维护了全市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为生态莱芜、美丽莱芜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近年来涉林违法犯罪的跨区域化特点明显,智能化、科技化趋向显著,组织化、团伙化趋势突出。战线长、涉及人员多、隐蔽性强,加强区域间森林公安执法警务合作迫在眉睫。为此,2017年7—8月份,莱芜市森林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赴阜新、锦州、葫芦岛、朝阳、通辽、晋中、长治、晋城、太岳等地开展执法办案警务合作,分别签署警务合作框架协议,取得了警务合作的明显成效。

一、深化警务合作要符合现实需求

2015—2016年,莱芜市森林公安局在侦办两起非法收购、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过程中,涉及全国10个省、自治区,山东省8个地市,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行走路线长,办案难度大。侦查人员与多地森林公安沟通对接、调查取证,开展了长达8个月的调查侦查工作,最终查明犯罪事实12起。另外,近年来从外省(市)非法运输盗伐滥伐大树、景观树到莱芜进行经营销售的犯罪活动猖獗。全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异地警务合作,打击处理涉林违法犯罪人员100余人,自办和配合外地森林公安破获案件80余起。但在警务合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不规范、不畅通、不和谐、制度不健全等诸多不利因素,为此全面开展警务信息互通、重大行动互援、执法办案互助、边界联防互动、警务技术互享等警务合作刻不容缓,这是当前执法办案的现实需要,也是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的迫切要求。

二、深化警务合作要明确合作内容

警务合作内容不宜单一化,要充分考虑合作单位的自身实际,突出当地特色,不断丰富合作内容。

一是对涉林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合作单位双方要针对两地的涉林违法犯罪特点、关联程度、案发规律,准确把握案件性质、运输途径、销赃去向等,根据两地实际重点联合打击和查处盗伐、滥伐林木,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涉林违法犯罪案件。

二是对涉林违法犯罪的资源共享。合作单位双方要按照“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理念,加大“网上”“网下”两个阵地的管控,最大限度地实现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定期进行情报信息的互换交流,发现涉林违法犯罪线索及时进行通报,有效提升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努力形成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的强大信息合力。

三是对涉林违法犯罪的人员管控。合作单位双方要各自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等优势,不断推动对涉林重点人员的管控合作,对相关联的涉林违法犯罪嫌疑人和网上在逃人员实行动态监控和查缉堵控,有效提升管控能力和水平。

四是对涉林违法犯罪的物品管控。合作单位一方对另一方要求协助查扣涉案赃款赃物和扣押、冻结有关财产以及固定、搜集相关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警务合作框架协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无条件地进行协作配合,为破获涉林违法犯罪案件和森林公安开展执法诉讼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三、深化警务合作要形成工作机制

建立警务合作机制,既能有效、便利、快捷地传递信息,又能实现分工合作、高效协调、优势互补、互援共助,最大限度地消除地区间的壁垒。

一是形成工作协商机制。合作单位要通过召开协作会议、通信联系、网上沟通等方式,共同分析研判两地涉林违法犯罪的案发规律、治安动向和重点行业、场所管控方面的薄弱环节,并以分析研判为指导,实行两地协同作战,联合开展打击整治行动,联手遏制和解决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林区治安问题,最大限度地挤压涉林违法犯罪空间。

二是形成工作保障机制。合作单位的刑侦治安部门为开展执法警务合作的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参与配合;合作双方刑侦治安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协调联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全程跟进合作事项的办理;按照经费使用规定,办理侦查办案合作事项的相关经费由合作双方自行承担。

三是形成管辖移交机制。合作单位在侦查办案过程中,一方发现己方对案件也有管辖权的,一般情况下不再重复立案,由先立案的另一方继续负责侦查,特殊情况经协商或共同的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指定,也可移交案件;合作双方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立案方为保护信息或线索来源,请求向合作方移交案件的,合作方应予接受。对于已经发生的跨区域重特大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由首先立案的一方牵头,合作双方立即启动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组织精干力量,从协查线索、查缉罪犯、收集证据、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联合开展行动。

四是形成争议处理机制。合作单位一方向另一方请求协助查询和提供相关刑事治安违法犯罪信息或资源,以及请求协助采取强制措施、扣押或者追缴与刑事治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务、证据的,应当通报简要案情和发出办案协作函,并提供完备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刑事、治安案件侦查合作中,双方对案件归属、定性、强制措施等产生争议时,双方办案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并做出处理决定。合作双方共同作出的决定,应当认真执行。在争议协商处理期间,合作地森林公安机关不得拒绝和停止协作。合作双方对争议经协调无法解决的,应报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四、深化警务合作要遵守相关要求

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区域警务合作提升执法能力的通知》精神和省级森林公安机关部署要求,建立完善森林公安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加强区域警务合作,是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推动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特别是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加强区域警务合作的重大意义,将开展区域警务合作当成事关森林公安工作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不断加快区域警务合作步伐,落实警务合作措施,提高区域警务合作实效,提升林区社会治安管理水平。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警务合作。建立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加强区域警务合作,是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林业建设的全面推进,林区的开放性、流动性、交融性特征将更加突出,加之新型涉林违法犯罪难以预测,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单打独斗”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开展区域警务合作势在必行。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思想站位,紧紧把握森林公安改革历史机遇,统筹整合各类资源,不断推进区域之间、警种和部门之间的警务合作,不断提高森林公安机关的整体战斗力。

二是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针对涉林违法犯罪案件区域跨度大、犯罪链条长的特点,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创新打击方法、健全协作机制,对于一般性跨区域案件信息核查、犯罪嫌疑人抓捕、重点人稳控等工作,各地要相互支援、积极协助,全面落实协作配合责任。对于跨区域重特大案件,要建立主办单位牵头、合作方密切配合的侦查办案模式,努力形成“一地立案、多地协作、共同打击”格局,切实在协查线索、查缉布控、收集证据、技术支持等方面开展有效合作。

三是注重合作方式,力求合作实效。在推动警务合作过程中,要着重突出森林公安警种特色,紧贴预防、发现、控制、打击破坏涉林违法犯罪的现实需求,在本警种警务合作的基础上,主动与地方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沟通,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充实合作内容、措施,不断创新合作方式方法,不断延伸合作范围、领域,推动跨区域、多部门林区治安防范合作向纵深发展。

四是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合作对接。合作单位要按照“常态、共享、联动、共赢”的原则,不断加快区域警务合作步伐,落实警务合作措施,提高区域警务合作实效,并结合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实需要,坚持正确履职,坚持共同协商,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办案无偿协作、有查必复、卡点堵截、协助固定证据等侦查办案合作对接机制,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能力。

五、深化警务合作要坚持创新发展

当前,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以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为己任,认真履行职责使命,坚持开拓创新、打破壁垒,坚持整合力量、协同作战,立足新起点,展望新征程,建立新机制,不断推动森林公安区域警务合作工作向常态化、一体化、实战化方向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实践中,要更认真总结和梳理区域警务合作先进经验做法,形成一整套规范、完善的运行机制,推进区域警务合作工作深入、务实开展。进一步提升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对做好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维护林区安全稳定的支撑保障作用。

二是要进一步深化合作。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务实合作,强化协同指挥、实战合作、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常态运行模式,积极适应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切实加强森林公安机关警务合作,努力提升森林公安保护森林资源、保障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进一步创新理念。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坚持创新驱动,以框架协议为统领,积极拓展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容,创新合作模式,加强深层次协作,不断丰富完善区域警务合作内涵,推动区域警务合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为推动林区平安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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